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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2022-12-25 13:59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浅谈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近年来,随着交通依法行政的深入和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近年来,随着交通依法行政的深入和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本文即就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这一命题,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程序正义,滥觞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自然主义”观念,最初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意在衡量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美国法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观念,为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圭臬。晚近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消化吸收到其诉讼法典中,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并逐渐为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行政法律部门所借鉴,对传统职权主义的行政模式进行了修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何为程序正义?这里的“正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正义,即作为一种对人和事给予肯定的判断标准,而是具有丰富内o­的关于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它以程序本身为考察对象,对其作出法理性的价值判断。

简言之,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某种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是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的。1.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决定性要件,失去了法律的支撑,程序本身是没有依据的,是偏离法律真意的,也是易导致权力滥用的。在我国,不论是司法领域,还是行政领域,都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强调法定,其内在的意旨即在于避免权力的任意妄为。合法的程序,不论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都是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当然,现实中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遵?­什么样的程序?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原则为依据,从法的本意出发,根据客观、公正、合理的?­则进行程序设计,并确保严格的实施。2.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程序的公平,即程序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地位、个性等的差异而有所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暗含了法定的程序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公开的程序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有效保证,权力的阳光运行需要有阳光的程序作为载体。同时,公开的程序也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是对当事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正的程序要求其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执行者具有客观中立性,以无偏颇的标准来判断具体的个案。

这要求裁判官或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要平等对待每一个相对人,不能有所偏私,也不能与案件有任何牵连,以便作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判断。如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最好诠释。3.程序顺位。程序顺位实质是程序法定的自然延伸。法律规定了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具体的执行中就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其顺位,否则就是于当事人的不公。同时,程序顺位的基础又不限于程序的法定性,还与程序的设计有关,当某一项程序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制度设计者要运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个案的共性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事件的客观规律,设计出有逻辑性的合理的顺序,一方面实现程序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4.程序效能。行政执法程序的效能是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结合,反映了程序手段和目的的辩证统一。高效的程序可以避免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避免因时限的届至而导致某种不利益的法律结果发生。程序效能的提高有赖于程序的制定者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又有赖于程序的执行者具备一定的技能素质,在动态的程序环境下寻求效果最大化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效率和效益的统一,这无疑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

5.程序参与。程序参与?­则的依据是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参与到程序中去,知悉程序运行的状态和有关信息,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意见,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它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的尊重,反映了程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对于程序,特别是行政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正义。缺乏正义的程序,就没有正常的秩序,权力就会超越法律而没有约束,法治社会就如空中楼阁。在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下,社会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尊重和保障。美国大法官道格­斯认为:“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可见,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现代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公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规则有序地运行,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我们交通部门要建设法治交通,在交通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将程序正义贯穿到交通工作,特别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义的根本保证。西方法谚所谓:“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是说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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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总希望案件获得公正合理的处理,在其确实违法的情况下,也希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也就是要达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到实体上的正义,而要获得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上的正义,必然要有公平合理的程序作为保障,也就是要首先确保程序的正义。在正义程序的框架下案件的处理才能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可能,如果程序被恣意歪曲,极有可能造成相对人权利被公权力侵害的不利局面,也就毫无实体正义可言。因此,要实现实体正义,必须确保作为其先导的程序是正义的。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多处于弱势,这就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威胁,政府的公权力就可能演变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具。程序正义的内o­决定了公平正义的程序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使相对人能够在一个平等、客观、透明的框架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已经构成违法,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其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其法律的人格依然应受尊重。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只有坚持程序的正义,在程序的设定和执行中追求正义,才能有效地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执法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是法治交通的重要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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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序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逐渐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大量个案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对违法程序的抗辩来推〃­行政机关作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行政执法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个案中,当事人本身已?­构成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某些行政 执法部门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程序违 法,导致在行政争议中处于被动,很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不利后果。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引起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行政 争议。 行政执法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不仅要确保实体上的正义,即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也要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要确 保其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执法者的任意妄为或“暗箱操 作”。在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些个案中,执法者动辄作出上万元的处罚, 而某些当事人凭借找关系、打招呼或者无理取闹,却可以将处罚数额 “降”到数千元,并且这其中也并没有?­过严格的程序,完全 是由一个或几个执法人员说了算,用一些当事人的话来讲执法就像 “橡皮筋”,缺乏严肃性,这样的执法也就没有公信力,相对人和社 会公众无法信服,久而久之,执法就会偏离原来的轨道,成为少数人 牟利的工具,这是相当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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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并保证严 格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1.程序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案例很多,如某路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甲未携带执法证件,即与d­管员乙上路执法, 在拒绝听取当事人丙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这 里就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 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案同时违反了双人执法、亮证执法、 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此外,有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 序却使用了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超过法定期限送 达文书等也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 2.程序不当。“打黑”案件中的“钓鱼”执法是典型的程序不当行为。“钓鱼”执法从其执法的目的来讲是无可非议的,是为了维 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打击无?­营许可的载客运输行为。

通过“陷阱取证”来获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 规定,严格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从法的 原则和行政法律的价值来说,通过“引诱违法”的手段来查处黑车,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其执法的方式无疑是不正当的,不论当事人是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 其被查获的作为证据的非法营运行为是由执法部门通过引诱的方式 引起的,属于被动的行为。非法营运本身构成违法自不待言,但是放 到整个取证的全过程来看,是由“钓鱼”行为引起的,其能否作为证 据材料?其证明力有多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钓鱼”行为 本身是一种程序不当行为,即使当事人确实构成非法营运,但“钓 鱼”行为很显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是通过对相对人“欺骗”的引诱 方式取证的不当行为,因此,似可准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获 取的证据无效”这一原则,将通过“钓鱼”这种不当程序取得的证据 排除在“打黑”证据链之外。 3.程序倒臵。在交通行政执法实践中,少数执法人员擅自改变执法的程序,往往被行政相对人“抓住要害”,通过法律程序来 推〃­具体行政行为。如某运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一起客车不按规 定的地点上下客的案件中,制作询问笔录时为了所谓“节省时间”、 “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让当事人驾驶员在空白的询问笔录上先签 名,再由执法人员事后补记询问内容。

从文书的表面来看,并不能看 出执法部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当事人正是抓住了该运政部门程 序倒臵的错误,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 执法部门倒作执法文书是行政复议法上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由 的程序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违章上下客违法在先,但是执法部门程 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这样,就造成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无法查处,行政机关限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4.程序缺失。程序缺失包括遗漏程序和程序不完整两种形式。交通行政执法中,少数执法人员遗漏法定程序或者虽然程序要件齐 备,但某一程序的执行不完整,往往造成执法程序的瑕疵而经不起严 格的审查。如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处罚案件需要经上级交通 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报批而直接作出处罚的,当属遗漏程序; 复印的证据材料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属于程序的不完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程序非正义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基本功不扎实,在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 法中片面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而忽视了过程的合理性。

同时,少数执 法人员执法动机还不够端正,趋利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利用 程序漏洞或者擅自变更程序谋取私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可否认,现有的执法管理制度同样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偏重于“管”,而对“如何管”却有 所欠缺,且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还不能完全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 步伐,一些新生事物的出现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了诸多困惑,也造成 了执法程序上的无所适从,导致出现相对人的程序利益被侵害却救济 无门的现象。 三是执法监督尚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监督往往只从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来考量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而对执法程序的关 注还不够。对程序的思考也大多是从已出现的行政争议去反思行政程 序的是与非,而缺乏对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审视,以及对今后行政 程序如何改进、完善的指导。 笔者认为,针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尚存在的程序非正义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要切实加强队伍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不断强化执法培训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业务水平,提高规范执 法程序有关内容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中的比重,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 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在执法中自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 规定行使执法权,确保案件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程序为保障”。

二是要深化制度建设,研究细化有关程序规定。从国家层面来讲,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关注越来越多,规定的也越来越细,但是 也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走在执法现实的前面,不可能 包罗万象,尤其是对执法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不可避免有其空白, 这就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以程 序正义为价值取向,制定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研究有关法 律真空问题处理的程序规则,从制度建设上来保证交通行政执法的程 序正义。 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要建立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特别是要将执法的程序作为执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法监督的一项关键性内容来考量,将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纳入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违反程序规定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严 格追究其执法责任,由此引导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对执法 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在执法中自觉追求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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