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程序正义与中国司法现代化沈亮摘要传统法学依内容与职能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从常识来讲就是以应当如此的法律关系为内容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生效与消灭的法与此相对应程序法则被理解为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受经济法制发展的制约以及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重实体轻程序成为一种主流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其后果不仅压抑了程序法学的繁荣阻碍了程序立法而且最终妨碍了诉讼的公正动摇了法律的权威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对法律制度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的深入引发了对许多传统观念的质疑程序公正的问题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在总体上来讲并未得到根本的转变为此有必要认真反思程序发在司法活动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加以重视将程序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加速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一引言曾有一位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如有可能你愿意原则哪一种为什么学生深思片刻回答说最好是哪一种也别让我选择因为右腿和右手的中指我都不愿失去哲人分析说你的回答很机智但回避了问题实际上选择第一种情况意味着你失去一条腿但你受到了医生的善待他珍视你的生命也尊重你的自由意愿截肢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你避免更大的不幸而如果选择第二种情况你遭受的是小一些的损失一根手指但是海盗根本不把你当回事既不尊重你的自由意志也不顾及你的利益砍手指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财物并为此不惜牺牲你应得的权利学生恍然大悟如此说来第一种是可以接受的上述对话听起来近乎天方夜谭但却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纳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传统法学依内容与职能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从常识来讲就是以应当如此的法律关系为内容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生效与消灭的法与此相对应程序法则被理解为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受经济法制发展的制约以及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重实体轻程序成为一种主流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其后果不仅压抑了程序法学的繁荣阻碍了程序立法而且最终妨碍了诉讼的公正动摇了法律的权威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对法律制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的深入引发了对许多传统观念的质疑程序公正的问题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在总体上来讲并未得到根本的转变为此有必要认真反思程序发在司法活动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加以重视将程序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加速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二程序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在引言中我们提到了程序工具主义1这一思想即认为程序的作用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法因此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如《民事诉讼法典》这样的程序法就相应被叫做从属法或辅助法这里表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现出一种思想即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孟德斯鸠作为法制理想而描绘出来的所谓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正是这种程序观念的象征但是另一种思想已经产生即认为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2这种观点认为诉讼程序的不同会导致诉讼的实体结果有着极大的不同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不过是一种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后产生的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从而将程序的作用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这里我并不是要参与到程序与实体孰轻孰重的争论中去而仅仅想阐明程序在司法体系中确实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来看有如下几方面一实体法并不是万能的他的效力是基于依照相应的程序法所作出的判决传统的实体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企图用民法典来调整世间一切事物的设想已经失去现实意义民法典越来越依靠被称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来维持其体系性如诚实信用权力滥用正当事由等这些一般条款都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赋予其意义从而在一般条款越来越多的今天程序的设计就十分重要因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适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比如过去在欧洲不允许妇女做证或对妇女的证词指给予相当于男子一半的证明力这充分表明即便是用同样的实体法不同的程序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程序规范一旦产生于程序主体有目的的活动中程序便不是目的选择的对象而是目的受选择的标准不是程序主体的目的决定程序的命运而是程序决定目的的命运3二从历史上看英美法和大陆法历史的早期阶段可以发现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实体法观念的现象英美法中早期英国法采取诉讼方式formsofaction的程序具有特定事实的案件通过特定诉讼方式处理如果由于社会变化或其他情况发生了原有诉讼方式不适应的情况就创造并引用新的诉讼方式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诉讼方式的追加其实就是创制新的实体法或新的权力大陆法中罗马法也有类似现象罗马法首先发达的是诉权actio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三现实生活中程序的重要性是得到充分承认的尤其美国对程序最为强调每个学法的学生第一年都必须学习民事程序有一个常被引用的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比如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在这一制度之下当事人双方在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相互提出证据进行辩论陪审团对案件作出胜败的判决陪审团的判决不提供理由这样就无从检验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只能依据正当的程序由程序的正当性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正当性四正当的程序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活动中的程序的重点是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关系一个设计合理的程序对于法官正确判断以及防止腐败都有重要的作用以上论证了程序的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一点程序正义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也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接下来介绍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三程序正义的一般理论在此我引入程序正义这一概念为的是阐明程序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司法现代化的影响正义具有一张孩子般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4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分类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在这里我引用罗尔斯的观点他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形式正义指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至于法律规则本身是否正义则在所不问而程序正义是介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他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程序正义又可分为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5关于完善的程序正义它有两个特点第一在该程序被设定和运作之前必须客观上存在一种独立判断程序结果的标准要符合该标准才是正义的程序这意味着要严格执法法官的任务就是机械地去执行法律他的自由裁量权和造法功能被剥夺殆尽程序是否正义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判断标准完全取决于其是否与实体法相符合程序正义只能附属于实体法或者就在实体法之中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谓程序工具主义第二它所涉及的程序必须是完善的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实现实体公正但这却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诉讼程序无论设计得如何完善都不可能保证它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路途中万无一失都不可能保证实现个别案件的实体正义因而程序工具主义的立足之本是不可靠的罗尔斯在提出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之后作为一种说明上的对照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他指出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仅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只要人们遵守程序无论什么样的结果都被认为是公平或者正确的依照这种程序正义实体法是否存在已变得不重要甚至可以说这种程序是排斥实体法或者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可以自行独立运转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建构法治秩序无疑是一种捷径但是将社会正义全部寄托于程序法之上是否合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实体法当然有存在的必要至少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从内容上看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都有其不足之处依我个人的看法程序和实体都有其价值和存在的必要那些通过极端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谓正义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应该是既注重程序又不忽视实体的程序正义我们应该强调程序的正义性但不能脱离实体法要以实体法为参照而实体法也不是唯一的标准他应该在程序中进一步完善在这种程序正义中程序是当事人的程序法院起着管理者和主持者的作用程序发生成了实体法实体法在程序法中接受检验并同时对程序法的功能发挥能动作用程序和实体在规范的意义上融而为一程序解决了纠纷又创设了规范程序将法的创制和法的实现贯通起来以上从理论上介绍了有关程序正义的一些观点并加入我的一些看法为的是进一步论证程序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与实体法的紧密联系性而我国的情况又如何呢可以说
在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之下我国的程序法以及程序正义都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此作一介绍四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英美法系所奉行的程序优先这一法律理念不同我国由于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以及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忽视程序以及违反程序现象依然严重存在纵观世界法制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在一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制与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的我们可以将法治理解为良好的法律能够被普遍遵守那么法律必须要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正确的运用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正当的程序如司法独立公开审判都成为了基本的法治原则我国自1979年至今虽然先后颁布了三部诉讼法但由于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这些程序法中存在浓厚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比如在各种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始终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各种程序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是一些硬性的规范而对司法机关则是一些软化的约束等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现行程序法体现诉讼规律的一些规定如办案期限立案标准等法院都可以以种种理由不予执行甚至肆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有的法院审理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历经磨难当法院的判决书下来时却执行不了谈何利益保护程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实体上的结果也必然是不公正的另外我们还可以从现行法的条文中找到一些有关程序方面不公正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这条规定表面上看是对起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只要起诉并被受理则不管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审理但实际上这条规定对起诉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则起诉方当事人事先无从知道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交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照常审理则起诉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显然无法提出充分有效的反驳意见因而在法庭上就会显得被动而处于劣势地位况且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诉状也就是说提交诉状是原告的一项义务则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出发法律也应当规定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义务才对民事诉讼法不作此规定显然有失公正程序正义是以正当程序为前提的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却很不完善因而也难以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我国法律只对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作了规定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因而不具备程序上的完整性况且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活动以法官为主导法官自己调查必要的证据审查诉讼材料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自己明确案情争议焦点及要审理的对象这样法官难免不产生预断从而在审判中容易丧失中立性和公正性第二证据制度规定零散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就证据问题作了专章规定但总的来讲显得散乱缺乏系统性规定也很不健全不能有力的支持诉讼程序的合理完成程序正义还有一个要求就是裁判者的中立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种种的因素制约了审判者的中立原则如我国地方法院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因而审判工作常常受到其干扰和影响有时甚至发生严重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致使审判不独立目前法官中高层次人才非常少无疑会影响法官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而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和非法律人才担任审判工作往往会造成相同情况不同判决从而破坏法律的权威法官素质堪忧还有一个就是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上种种都是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程序不公正的现象已经对我国司法改革构成严重挑战必须进一步加快司法现代化的步伐才使以上问题有所改善五实现程序正义加速我国司法现代化现代化是以关于发展变革的概念他用来概括人类近期发展进程中社会急剧转变的总动态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现代社会的特征即现代性modernity是传统社会亦称前现代社会pre-modern在工业化推动下发生全面变革而形成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是各发达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变革而形成的一种属性6法治现代化属于法社会学发展论的范畴被用来解释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系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它的本质是从人治社会转变为法治社会司法是法治的一个关键环节它连接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案直接标示着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的效果以及法律适用的状况因此司法现代化可以成为法治现代化的指标而程序正义又是司法现代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程序在司法现代化中的枢纽地位美国学者M·格兰特指出现代司法程序应当严格地适用于每个案件这些程序制度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必须表现为成文规则掌握它尽管无需不合理的特殊能力如巫术宗教仪式等但必须由掌握法律技术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操作M·格兰特从现代法律的特征这一角度说明了上个世纪工业社会司法程序某些方面的规定性其基本精神在20世纪的司法发展进程中仍然延续下来从而构成了现代司法程序特性的一部分7在前面第三部分中我已就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了一个简单介绍旨在阐明正义不仅仅指实体的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工具程序正义还具有其他的一些重要作用或称为价值1正义的程序是结果正当化判决的结果如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当事人即使遭受了不利的判决仍然不得不接受该判决因为程序的正义使当事人的不满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2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具体可以包括程序主体的参与平等的对话提出陈述的机会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尊严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程序的内在价值即使这些内容并没有增进判决的准确性这些价值也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法律必须予以维护从程序与结果的逻辑关系来看可以这样认为由于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因此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8那么如何实现程序正义以推动我国司法现代化之实现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提高审判员的素质因为诉讼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对法律条文在有些情况下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为保持审判在相同情况下的一致性就需要审判员对法律条文有较为一致的理解因而有必要提高审判员的法律素养并使审判员接受相同的法律培训第二严格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公正的诉讼法律只有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才能体现出公正譬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必须保障和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一视同仁的对待和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另外法官不得随意省略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既已为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就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实现程序正义的任何的删减省略都有可能损害程序正义因而实践中出现的该告知权力不告知该用普通程序却用简易程序等做法都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当然要实现该项的前提必须在诉讼法本身的公证情况下于是第三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民事诉讼法》使之更能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尽可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始终是公正的具体包括保证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以法律事实作为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以及诉讼法律的公开第四审判中立这点在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受传统的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经济体制以及苏联法制的影响我国法院系统难以保证独立这势必影响到裁判的中立改革的难度也比较大所谓中立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具有超然的意识对诉辩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不因个人的好恶成见或喜怒而在诉讼意识诉讼态度诉讼行为以及裁判丧失中立性9很难想象如果审判者偏袒一方当事人还能有公正可言可以采取诸如法官任职地区回避制禁止法官私自接触对方当事人等措施来实现审判中立保障程序正义第五转换民事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受原苏联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全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居于次要地位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和相对消极的地位当事人的辩论流于形式成为一种摆设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占主导地位这就会使得整个诉讼程序缺乏全面性因为在程序开始前法官已经形成一个先入为主的意见当事人很难改变它因此就有可能影响公正其实从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已经通过修改法律强化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如改变过去由法院收集所有证据的做法较为常见的提法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当事人负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一种积极的做法关键是要坚持下去并且认真贯彻执行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治国的方略为实现这以目标程序问题理应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和理解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法治社会的形成在相当程度上仰赖于程序法的发达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10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规则而应把实现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法律的一部分实现法治不仅在于法律规则的建设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规则的实施即司法的强化和进步摆脱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承认程序法的独立性并加强其实施过程的正当性发挥其实施结果对民法规则的强制效力无疑有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和法律秩序的维护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正日渐完备民事司法制度不断健全律师事业获得飞跃发展当事人的权利和诉讼意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维持程序法的弱法地位那么这些因素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实现法治目标的作用将受到严重限制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也将成为空谈因此给予程序法应有的地位重视程序法的发展和完善实现程序正义就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