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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餐饮建筑设计标准
膳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18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20号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餐饮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餐饮建筑设计标准》现已获批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4-2017,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3.3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餐饮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同时废止。本标准发布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mohurd.gov.cn),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配额研究所组织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乡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 7 月 31 日
前言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0]43号)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通则;2. 任期;3. 3. 基地和总体规划;5、建筑设计;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标准的不适用范围;2. 2.补充和修改建筑设计和施工设备的相关内容;2. 增加了术语。
本标准中加粗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强制性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技术内容由中国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发至中国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沉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6 )。
本标准主编:中国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中国烹饪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新 王洪丽 乔波 涂正春 马友才 熊江 戴志忠 刘彦军 吴晓勇 戴磊 胡王社 冯恩元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车雪雅、李子平、任向东、徐红庆、沉玉祥、杨世伟、曹辉、鲍大岳、秦东志
1 一般
1 一般
1.0.1 为贯彻国家餐饮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政策,实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节能、环保,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具有餐饮空间的餐饮建筑的设计,包括单独建造或附属于宾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餐饮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送餐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
1.0.3 根据经营模式、备餐方式和服务特点,餐饮建筑可分为餐厅、快餐店、饮料店、食堂四类。
1.0.4 餐饮建筑按建筑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应符合表1.0.4-1和表1.0.4-2的规定。
表1.0.4-1 饭店、快餐店、饮料店建设规模
注:表中建筑面积是指与食品生产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就餐区、厨房区和辅助区。
表1.0.4-2 食堂建筑规模
注:食堂按服务人数计算。食堂服务人数是指就餐期间食堂服务的食客总数。
1.0.5 餐饮建筑设计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需要,为员工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6 餐饮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地、节能、节水、和节省材料。
1.0.7 除本标准外,餐饮建筑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
2 术语
2 术语
2.0.1 餐厅
接待消费者用餐或招待客人的营业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除快餐店、饮品店、食堂外的各类餐食、饮品、饮品。
2.0.2 快餐店(茶点店)
能够在短时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餐食、饮料等的经营场所。食品加工供应形式为集中加工配送,分店简单加工和餐饮供应。
2.0.3 饮料店食堂
为消费者提供舒适轻松的休闲环境,供应咖啡、葡萄酒、果蔬、甜品、便餐等冷热饮品,包括酒吧、咖啡厅、茶馆等。
2.0.4食堂(食堂)
分布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和学生提供就餐场所。一般具有饮食多样化、消费群体固定、用餐时间集中等特点。
2.0.5 自助餐厅
顾客以自选自取的方式从取餐台上选择食物,并根据食物的样品支付账单或支付固定金额的食物。它是餐馆、快餐店和食堂餐馆的一种特殊形式。
2.0.6 用餐区
餐饮大楼内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包括各类餐厅、包间等。
2.0.7 主食加工区(室)
将米、面、豆类及杂粮制成半成品进行烹调的加工场所,又称食品初级加工区(室)。
2.0.8 主食热加工区(室)
是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烤、煎、炸等熟加工加工的作业场所。
2.0.9 附属食品生加工区(间)
对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副食品原料进行采摘、分拣、解冻、清洗、去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加工场所。
2.0.10 附属食品精加工区(间)
将粗加工的副食品进行清洗、切块、称重、混合成半成品的操作场所,也称为切配区(室)。
2.0.11 副食区(室)烹饪区
对精细加工和切割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炸、煎、炖、煮、烤、烤、蒸等烹调加工的操作场所,又称烹调区(室)、烹调热加工区(之间)。
2.0.12风味餐厅专用加工间
包括烤鸭、烤鹅等烘房或其他加工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热加工间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设置。
2.0.13厨房专用房
直接进口食品加工或短期储存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冷肉间、装饰间、生海鲜间等。
2.0.14凉菜房
将煮好的或腌制的食物简单地准备、组装和短期存放,准备好的菜肴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地方。等待。
2.0.15生海鲜房
未经热处理而生长在海洋中的鱼类、贝类、头足类等水产品加工、调配、短期贮存的场所。
2.0.16 装修房间
以糖、粮、油、蛋为原料,经烘烤加工后,表面涂有奶油、人造黄油等的糕点胚的加工、组装和短期存放的场所。
2.0.17 储藏室区(房间)
是主副食品直接进口食品的精加工、分装、配送和临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2.0.18 去污室
对与直接摄入的食物接触的餐具和工具和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的操作场所。
2.0.19 餐具存放区(室)
存放与直接摄入的食物接触的清洁和消毒的食品器具和工具和容器的地方。
2.0.20 仓库储藏室
包括食物储存和非食物储存。食品仓库包括主食仓库、副食品仓库等;非食品仓库包括杂货仓库等。
2.0.21 食品输送电梯
专门用于垂直输送主副食品原料和成品的厢式升降机,又称蔬菜升降机、餐饮升降机。
3 基地和总体规划
3 基地和总体规划
3.0.1 餐饮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食品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3.0.2 餐饮建筑的选址应严格遵守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的距离要求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开放性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3 餐饮建筑基地的人、货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客户和内部物流人员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0.4 餐饮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异味、噪声和垃圾污染邻近建筑或环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的相关规定。 554.
4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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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餐饮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四个区域:就餐区、厨房区、公共区和辅助区。各类建筑的区域划分和组成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 4.1.1 餐饮建筑区域划分及各类建筑构成
注:1 厨房间、冷食制作间、餐具清洗间应分开设置。
2 可以根据需要在同一空间中添加、删除或组合备用房间。
4.1.2 就餐区每个座位的最小可用面积应符合表4.1.2的要求。
表 4.1.2 就餐区每个座位的最小可用面积(㎡/座位)
注:各快餐店的最小可用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缩小。
4.1.3 商业建筑附属的餐饮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的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规范》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 《建筑设计保护》GB 50016。
4.1.4 厨房区和食品储藏室面积之和与就餐区面积之比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厨房区和食品储藏室面积之和与就餐区面积之比
注:1 表中面积为使用面积。
2 对于使用半成品的餐饮建筑和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厅,厨房区和食品仓库面积之和与就餐区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1.5 位于二层及以上的饭店、饮料店、快餐店应设置客梯,二层及以上的大型、特大型食堂应设置自动扶梯。.
4.1.6 建筑物内的厕所、坐便器、盥洗室、浴室等有水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厨房区的直接上层,也不应布置在就餐区的直接上层。如果难以直接布置在用餐区的上层,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4.1.7 就餐区、厨房区、食品库房、食品仓库等应采取防鼠、防蝇、防其他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臭、通风等有效措施。其他房间。
4.1.8 就餐区、公共区和厨房区的地坪应进行防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相关要求。 .
4.1.9 位于建筑物内的成品油分离装置应安装在专用油分离机房内,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油分离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
2 应设置洗手盆、冲水水龙头和地面排水设施;
3 应有通风和排气装置。
4.1.10 使用燃气的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1.11 餐饮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4.2 用餐区和公共区域
4.2 用餐区和公共区域
4.2.1 就餐区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餐区不低于2.6m,安装中央空调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4m;
2 夹层就餐区,室内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4m。
4.2.2 用餐区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采用自然采光时,侧采光窗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厅堂建筑面积的1/6。对于直接自然通风,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厅堂建筑面积的1/16。非自然通风的餐厅应设置机械通风排风设施。
4.2.3 就餐区内部各部位的面层应采用不易堆积、易清洁的材料制作。
4.2.4 食堂就餐区的食品出口(台)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料制作。
4.2.5 公共区域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厕内应设置前室,厕所门不可直开就餐区,卫生洁具应冲水;
2 卫生间应采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配备机械通风设施;
3 无独立卫生间的用餐区应配备洗手设施,并应配备儿童洗手设施;
4 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厕设计标准》CJJ 14关于餐饮功能区公共卫生设施数量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屏障规范》的相关规定。 -自由设计”GB 50763;
5 浴室应提供给婴儿换尿布的设施。
4.3 厨房区
4.3 厨房区
4.3.1 餐厅、快餐店、食堂的厨房区域可根据使用功能选择设置以下部分:
1 主食加工区(间)——包括主食制备区和主食热加工区(间);
2 副食加工区(间)——包括副食粗加工、副食精加工、副食热加工区(间)和风味餐厅的特殊加工间;
3 厨房专用间——包括冷肉间、生海鲜间、装修间等。厨房专用间应设置单独的隔间;
4 备餐区(室)——包括主食制备区(室)、副食制备区(室)、食物样品保留区(室);
5 餐具清洗消毒室与餐具存放区(室)、餐具清洗消毒室应分开设置。
4.3.2 饮品店厨房区域可根据业务性质选择设置以下部分:
1 加工区(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生产、其他生产区(间)及冷藏场所等,冷食生产应单独设置隔间;
2 冷热饮料加工区(室)——包括原料研磨制备、饮料蒸煮、冷却贮藏区(室)等;
3 点心、便餐等组成的房间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第4.3.1条规定的相关部分;
4 餐具清洗消毒室应分开设置。
4.3.3 厨房区域应按照原料进场、原料加工、主食加工、副食品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具洗涤消毒、储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流向,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副食品粗加工应分为蔬菜、肉禽、水产品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不得回流到精加工区;
2 冷肉制品、生海鲜、装饰糕点等应在专用厨房间进行组装,并在专用厨房间的入口处设置带有洗涤、消毒、更衣设施的直通式预进间。 ;
3 垂直运输的食品梯应分为原料和成品。
4.3.4 使用半成品的餐饮建筑和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厅,可在本标准第4.3.3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厨房的工艺流程。 . 使用外供预包装成品冷肉、生海鲜、装饰糕点等,无需设置专门厨房。
4.3.5 厨房区内各种加工生产场所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4.3.6 厨房区各加工间工作台边或设备边的净距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消防疏散宽度的要求。
4.3.7 在厨房区域加工间自然采光的情况下,侧采光窗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4.3.8 厨区各加工场所的内部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味、不易结垢、不透水、易清洁、耐磨的材料;
2层地面应做好防水排水处理,排水沟内角应为弧形;
3楼地面不宜设置台阶;
4、墙壁、隔断、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洁的材料,每个内角应做成曲率半径为3cm以上;
5、厨房间、备餐区等保洁作业区域不得设置明渠,地漏应能防止浑浊空气逸出;
6 吊顶应选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表面光滑、耐腐蚀、防潮的材料。水汽较多的房间的天花板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减少冷凝水的滴落;
7、粗加工区(间)、精加工区(间)、餐具洗涤间、厨房专用间等应采用光滑、不吸水、耐用、易清洁的材料墙体。
4.3.9 厨房区各加工区(室)应设置洗手设施;厨房区域应设置拖把池和清洁工具的存放空间,大型和较大的餐饮建筑应设置独立的隔间。
4.3.10 厨房内有明火的加工区域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B级防火门。和窗户。
4.3.11 加工区(室)上层有餐厅或其他房间厨房有明火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檐。开口宽度应设置在外墙开口以上;外墙下部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心墙。
4.4 辅助区
4.4 辅助区
4.4.1 餐饮建筑的附属部分主要由食品仓库、非食品仓库、办公空间、员工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值班室、垃圾及清洁工具存放处等组成。以上空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4.4.2 餐饮建筑内应按食材和食品的分类设置食品仓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冷藏、冷冻设施。设置冷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
4.4.3 餐饮建筑内食品库采用自然采光时,窗洞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餐饮建筑的食品库房自然通风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4.4.4 员工更衣室应与主副食品加工场所相邻,并应按员工性别划分。更衣室入口处应设置洗涤和烘干设施。
4.4.5 男女洗手间应按全员最大班级人数设置在餐饮楼附属区。洗手间应位于厨房区域外,并使用冲水式卫生洁具。卫生间前室应设置洗手设施,并应设置干手设施。前门不应面向用餐区、厨房区和储藏室。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厕设计标准》CJJ 14。
4.4.6 清洁间和垃圾间应设置合理,不影响食品安全,室内装修应便于清洁。垃圾房的位置应便于垃圾的运输。垃圾房内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垃圾分类存放,干湿分离,厨余垃圾应单独存放。
5 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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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给排水
5 施工设备
5.1 给排水
5.1.1 餐饮建筑内应设置给排水系统,水定额及给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建筑物排水”GB 50015。
5.1.2 餐饮建筑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1.3 制冷或空调设备采用水冷时,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5.1.4 卫生器具及配件应为节水产品。厨房洗脸盆(水池)的水龙头应使用非手动开关。
5.1.5 厨房给排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
5.1.6 厨房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排水沟时,排水沟与排水管的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的地漏,并设置水封装置;
2 使用管道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主管管径不小于100mm,支管直径不小于75mm。
5.1.7 厨房含油废水应进行油分离处理,油分离处理设施应采用成品油分离装置。
5.1.8 对可能结露的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2 采暖通风空调
5.2 采暖通风空调
5.2.1 餐饮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和所在气候区选择采暖、通风或空调系统;并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能源条件等和冷热源,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
5.2.2 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 5.2.2-1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
2 空调房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 5.2.2-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3 就餐区和公共区域的噪声不应大于60dB(A);
4 餐厅、饮料店和公共区域的就餐区和公共区域的新风量不应低于25m³/(h·人),餐厅和公共区域的新风量应不低于25m³/(h·人)食堂、快餐店、公共区域不低于23m³/(h·人),并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5.2.3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暖气时,严禁使用有火灾隐患的暖气设备;
2 对于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点明显的餐饮建筑,宜按内外面积设置空调系统;
3 大型、特大型餐饮建筑内部区域常年有降温需求时,采暖季节宜采用室外新风或自然冷源降温;
4 装有空调系统的用餐区和公共区域,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过渡季节室内温度和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满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5 火锅店、烧烤店应设置排烟罩,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的要求;
6 空调和机械送风系统应配备空气过滤装置。供气系统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 2 μm 的大气粉尘的计数效率不得低于 50%。计数效率不低于40%;
7 就餐区和公共区域的空调系统应基于 CO
2、浓度控制的新风空调措施;
8 厨房房间的空调要独立设置。
5.2.4 厨房区域应安装通风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厨房专用区以外的加工生产区(室)内气压应保持负压,房间负压值应为5Pa~10Pa,以防止对餐厅的污染油烟等公共场所;
2 热加工区(室)宜采用机械通风,在措施可靠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屋顶通风井或带挡风玻璃的天窗等有效的自然通风措施;
3 产生油烟的设备应配备机械排风系统和油烟净化装置。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油烟系统不得使用民用风管;
4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应设置机械排气系统,并采取措施防止冷凝或冷凝水排放;
5 风冷式制冷设备的房间应设置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设备排热的要求;
6 厨房区的加工生产区(室)应设置后送风。夏季送风温度夏热冬冷、夏冬季暖地区不高于26℃,严寒、严寒地区冬季送风温度不低于20℃。
5.3 电气
5.3 电气
5.3.1 餐饮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供电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超大型餐饮建筑就餐区和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为主要负荷,自动扶梯、空调用电为次要负荷;
2、大中型餐饮建筑就餐区和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为二次负荷;
3 小型餐饮建筑的用电量为三级负荷;
4 餐饮楼内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5 特大型、大中型餐饮建筑的冷藏冷冻设备应配备备用电源;
6 餐饮建筑内消防电气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 餐饮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食品工艺设计相结合;
2、平面和空间上的照度和亮度要适当准备,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有机结合;
3 为表现不同餐饮建筑就餐区的特定光色氛围,以及食物的真实性、强调色渲染、立体感和质感,光色对比度、色彩应合理选择温度和照度要求。
5.3.3 餐饮建筑内各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 5.3.3 餐饮建筑照度标准值
5.3.4 位于地下室(室)的各类餐饮建筑,如无自然光或自然光不足,设计照度应提高一级。
5.3.5 各类餐饮建筑的食品展示架、展示柜应设置局部照明。
5.3.6 餐饮建筑中安装在粗加工区(室)、精加工区(室)、热加工区(室)、洗手间等使用或产生水或水蒸气的场所的电气设备外壳、灯具。插座等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操作按钮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5.3.7 餐饮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以供继续工作,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1/10的照明;
2 小型餐饮建筑的厨房区和就餐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灯,其照度不低于10lx;
3 一般场所的待机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和收银台的待机照明应分开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
5.3.8 专用厨房内应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灯具开关应设置在专用厨房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以免误开。厨房应配备紫外线照度计。
5.3.9 厨房区加工生产区(室)进线电源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内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备用电路。电气设备、灯具和管道应有防潮措施。
5.3.10 厨房区等潮湿环境的配电电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
5.3.11 餐饮建筑弱电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水平和管理方式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的大厅、休息室、总服务台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公用直拨电话和内部电话线,小型餐饮建筑服务台应设置公用直拨电话;
2 在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的公共办公区、休息室、综合服务台和客户休闲场所,应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服务运营商的宽带无线接入网;
3 餐饮楼综合布线系统的布线装置和电缆应满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余量;餐饮大楼的每个工作区域应为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4 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应设置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5 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应在建筑的室外和室内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的候车区、包间应设置有线电视信号接口;
7 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的就餐区和公共区域应设置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
8 餐饮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加工区、厨房、配送区应设置图像监控系统大型和超大型餐饮建筑;建筑物的加工区、厨房和送餐区应设置图像监控系统;
9、大型、特大型餐饮建筑应设置客号计数系统,中型餐饮建筑应配备客号计数系统;
10 除食堂外,大型、特大型餐饮建筑的就餐区应设置桌铃服务系统,中型-大型餐饮建筑;
11 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应建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商业规模和管理模式为系统配备前后端系统管理软件。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说明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说明
1 为便于在实施本标准规定时区别对待,对严格程度不同的术语解释如下:
1) 表示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正面用“必须”,负面用“严禁”;
2) 表示严格,一般情况下应该这样做:
肯定词用“应该”,否定词用“不应该”或“不得”;
3) 表示允许有一点选择,条件允许时首先要做的事情:
正面词用“适当”,负面词用“不适当”;
4) 表示有选择,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则采用“可以”。
2 表明应按照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措辞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的规定执行”。
标准引文清单
标准引文清单
1 《建筑物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5 《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8《城市公厕设计标准》CJJ 14
9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
10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