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人民权益得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我们今天的以德治国就是受儒家的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这一思
摘要: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人民权益得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我们今天的“以德治国”就是受儒家的“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这一思想在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使人们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来纠纷,这些都是“无讼”思想的合理之处。我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司法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诉讼来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学要其他的方式。儒家“无讼”思想向人们揭示了依靠国家暴力的诉讼方式不是万能的。只有依靠诉讼惩罚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依靠建立完善的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减少、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建设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建设,法学论文
“仁”是儒家思想的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仁政”则是孔子对儒家“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孔子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宽厚待民,孟子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仁政”学说。孟子的“仁政”提倡以民为本,强调对一个国家来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影响深远,它的思想原则在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有体现。如西周的矜老恤幼的刑罚原则,规定对年龄大的老人实施的一般犯罪行为免予处罚;汉代的恤刑制度,要求对符合一定年龄规定的老、弱、女、幼犯罪在定罪量刑时采取相对较宽的处罚措施,对弱势群体给予保护;从魏晋时期就开始发展,到隋唐时期已经非常完善的死刑复奏制度,都是“仁政”学说的体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
儒家思想的“仁”已被我们所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都是“仁政”思想对我国立法方面的影响。同时,党和政府大力提倡以民为本,加大力度建设服务型政党和服务型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已经体现在中国社会行政、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对我们党实现“执政为民”的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一定的社会环境必定孕育着一种文化的形成,在我国传统的小农经济与封建等级制度下产生了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体现出当时农耕的自然经济基础,更反应出当时社会的思想潮流,为太平盛世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 儒家思想核心价值
(一) “仁”的思想
“仁”是儒家思想的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仁政”则是孔子对儒家“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孔子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宽厚待民,孟子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仁政”学说。孟子的“仁政”提倡以民为本,强调对一个国家来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影响深远,它的思想原则在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有体现。如西周的矜老恤幼的刑罚原则,规定对年龄大的老人实施的一般犯罪行为免予处罚;汉代的恤刑制度,要求对符合一定年龄规定的老、弱、女、幼犯罪在定罪量刑时采取相对较宽的处罚措施,对弱势群体给予保护;从魏晋时期就开始发展,到隋唐时期已经非常完善的死刑复奏制度,都是“仁政”学说的体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
(二)“民贵君轻”的理念
该理念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古文记载:“民为邦本,固本邦宁。”在之后的许多古文中也对其本质进行了阐述,其主旨在于治理国家要以人为根本,安定人们国家就会安宁。在封建社会中,该理念也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是十分可贵的,即使封建君主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维护自己封建统治的基础之上,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民本思想也为之后出现的太平盛世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础来做支撑。
(三)“人治”思想
在儒家思想体系中,荀子对“人治”思想的概述是较为完善的,他提出:“有治人,无知法”的观点,他认为,法是由人来制定与实施的,所以,法的善恶主要取决于制定法的人,也就是统治者的善恶,因此才有了“君子者,法之愿也”。虽然有了良法的颁布,但是该法还需要德才兼备的人来施行,反之法就变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作用。另外,荀子还主张法具有变化性,随着国家大事或者社会琐事的复杂变化,法律为了保证统治阶级的权威性与社会的稳定性,就需要具有才能的人来弥补其中的不足与缺陷。所以,荀子主张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也是儒家思想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二、 儒家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儒家的伦理道德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所提出,通过孟子、荀子的不断完善使之成为了较为完善的思想体系,直到西汉时期,董仲舒通过吸收法、道等各家的学说,为儒家思想注入了新的血液,构建成新的儒学思想体系,被西汉采纳为官方的正是学说,该学生的主要内容是以天人感应为基础之上的德主刑辅与三纲五常。在此基础上,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秦始律》中明确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之后再《新律》中规定了八议制度,直到《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最后到唐朝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标志着我国儒家法制化的最终形成。
三、 儒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中国古代的封建等级制度赋予了统治阶级很多的特权,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直到现在,这种封建等级特权思想仍然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留有很多的残余,我们仍然会不时的看到很多权力践踏法律的丑恶现象。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的每一个环节做起,不断的完善司法制度和执法程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创造更加合理、公平的法律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意味着规范,意味着秩序,意味着稳定。这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对影响和谐的各种不正常因素发挥调节、矫治作用,人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有维护法律权威的责任。由此,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威信,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同样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
(二)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古代法律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指导,“无讼”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法律观念。“无讼”的法律观念主张人们应该尽力避免诉讼,它否定了人们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处理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社会上各种纠纷的必要性。将很多本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完全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从而为人治留下十分广阔的空间,为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留下了机会。这是导致一些执法者滥用行政权力、贪污腐败产生的根源所在。“无讼”思想对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律的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今天看来,很多社会问题没有被纳入法治渠道,领导决定案件的结果,纠纷不能得到对薄公堂的机会,人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都是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