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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思想中有法思想,但没有进一步进行研究[1]

网络 2023-01-15 00:01

关键词 :子夏;法思想;地域文化

子夏,姓卜,名商,字子夏。晋地温邑人(今河南温县),三家分晋后属魏。其生卒年约为公元前507年至公元前420年。长于文学,曾任鲁国的莒父宰。孔子死后,他在西河设教(今山西河津一带)。死后葬于今河津市东辛封村,至今此地还有子夏墓和祠堂,且历代都有修葺。

在孔门较有影响的弟子中,子夏的研究略显薄弱。近些年来,子夏受到人们的重视,而研究的重点则放到由子夏开启的西河学派、子夏对儒学的贡献及其在学术史上的地位等方面。而关于子夏本身的思想,研究者较少。至于子夏思想中的法思想,研究者更是寥寥无几。有些学者曾提到子夏思想中有法思想,但没有进一步进行研究[1]。本文就子夏思想中的法思想(本文所论子夏的法思想,不仅包括法家法思想,且更多的包括儒家法思想。关于儒家法思想的界定、分析及其演变等可参考俞荣根先生的专著《儒家法思想通论》,本文关于此等问题一概从略。)进行分析,勾勒出其法思想体系概貌,进而探讨其产生原因,以请教于方家。

一、 子夏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先王,天下大同——法的来源和理想法

《韩诗外传》卷二:“子夏读《书》已毕。夫子问曰:‘尔亦可言于《书》矣?’子夏对曰:‘《书》之于事也,昭照乎若日月之代明,燎燎乎如星辰之错行,上有尧舜之道,下有三王之义,弟子所受于夫子者,志之于心不敢忘。虽居蓬户之中,弹琴以咏先生之风,有人亦乐之,无人亦乐之,亦可以发愤忘食矣。’”《尚书大传》卷五也记载了子夏通过对《尚书》的研习,对尧、舜、禹、汤、文王的治世之道已经明了。先王之道,既是儒家思想的来源,也是儒家理论的支柱,儒家在损益先王之道的过程中发展了儒学。子夏对“尧舜之道”和“三代之义”“志于心不敢忘”,这和孔子是一样的,把要遵循的最根本的原则等内容,都追及到先王。作为其思想之一部分的法思想,也来源于先王。

儒家始终有崇高的理想追求。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是儒家梦寐以求所要达到的理想社会,子夏也不例外。子夏提出了自己的理想法,即由修身及家达到平均天下的大同世界。《礼记·乐记》及《史记·乐书》都记载了魏文侯和子夏论乐的事,子夏谈到:“修身及家,平均天下”又《论语·颜渊》载有子夏曰:“商闻之矣,‘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君子敬而后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四海之内皆兄弟”和大同社会的“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如出一辙。从中可见,子夏要达到的理想社会就是平均天下的大同社会。而要达到的这一理想社会的途径就是“修身及家”。“敬而无失”、“恭而有礼”便是修身的体现。这同孔子的观点完全一致,且与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途径是相吻合的。

(二)礼乐制度——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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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夏的思想中,他把礼乐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史记·乐书》记载子夏言论:“然而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之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子夏把礼乐制度作为治国的纪纲。作为治国纪纲的礼,便具有根本法的性质,这并不是在子夏思想中才开始显现出来,在三代礼本来就有根本法的性质。如《左传·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子夏强调把礼乐制度作为治国纪纲,也就可以看出在其思想中把礼乐制度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总的指导性原则,其他制度、刑法的制定,应以此为指导,以此为准绳。

(三) 选于众——人与法关系论

《论语·颜渊》载子夏言:“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选于众,举高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选于众的目的是举贤人,这显然与孔子的“‘为政在人’——人与法的关系论”[2]是一脉相承的。若没有贤人主政,先王治天下的根本大法便不能推行,不能发扬光大,选于众的结果便是贤人能够主政。由此可见,在子夏法思想中,认为治国应当任人,而不是任法,这是子夏关于人与法关系的主张。

(四)序尊卑长幼——礼法的功能

《史记·乐书》中子夏言:“……此所以官序贵贱各得其宜也,此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序也。”三代之礼法没有明确区分,礼大体包含了法,但礼不等于法,礼之一部分属道德范畴。礼是否归法,即看失礼是否入刑,凡入刑的礼便是法。子夏把序尊卑长幼贵贱视为法的功能之一,这与儒家的法是伦理法是分不开的。“在宗法伦理社会,父权延伸为君权,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阶级统治的国家法律完全相同。”[3]由宗法伦常而决定身份尊卑、地位高低以及权利和义务等。《礼记·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出了古人对礼法功能的认识。子夏思想中礼法的序尊卑长幼贵贱的功能,就是通过礼法的规定使得天下在有等差的状况下达到稳定。这在宗法伦理社会中是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条较好的途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礼乐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 慎罚——刑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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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大传》载子夏解释《尚书·康诰》慎罚原则的一段话:“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平心而应之,和然后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虑之乎,如此者三,然后行之,此之谓慎罚。”周人已经提出“明德慎罚”的观点,孔子吸收前人思想提出“刑法中”的原则,这其中就包含了“慎罚”的内容。子夏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在量刑之前,应考虑再三,慎之又慎。

(六) 重视功利——法的实用主张

《论语·子张》:“子谓子夏曰:‘汝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何谓“小人儒”?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引谢氏言:“君子小人之分,义与利之间而已。”钱穆先生认为:“推孔子所谓小人儒者,不出两义:一则溺情典籍,而以忘世道。一则专务章句训诂,而忽于义理。”[4]钱穆先生是从为学之道来区分君子小人的。然而“小人喻于利”,至少孔子将喻于利的人视为“小人”。在此,小人儒也应看作是注重功利的人。因为《论语·子路》:“子夏为莒父宰,问政。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可见在当时孔子就注意到了子夏的重功利的倾向。在法的指导下,重视功利的获取,这是子夏的主张。

(七)重视“势”——对人君的法律主张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有子夏曰:“《春秋》之记臣杀君、子杀父者,以十数矣。皆非一日之积也,有渐而以至矣,”……“善持势者,早绝奸之萌。”可见韩非也承认子夏思想中有“势”的思想。善于持势者,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因为只有善于持势,才能防患各种奸邪之事的发生,从而稳固国君的统治地位。这是子夏对人君的法律主张,且后来也曾在历史中实践过。

(八)重视“信”——法实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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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学而》中子夏言:“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论语·子张》中也记载“君子信而后劳其民”。不论是为民者,还是为君者,都应有信。尤其是为君者,更应先施信与民,然后才能使民。没有良好的信誉,法便得不到贯彻。只有讲“信”,才能保证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

二、子夏法思想产生原因试探

从以上子夏法思想的内容可以看出,前五项属于儒家法思想,后三项明显带有法家法思想的倾向。重视功利,一向被法家所重视和执行。而“势”的理论最终成为法家三大理论之一。示民以信,后来为法家和兵家所经常使用。作为孔子的高足,子夏为何会产生如此颇具特色的思想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我认为子夏思想的形成,与地域文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地域对文化的影响,前人多有讨论。其实孔子就已发现了地域之间的不同,《论语·雍也》:“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这就是看到地域文化之间的差异。

首先,子夏思想中的儒家法思想是与孔子的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孔子生于鲁国,且长期居住于此,受邹鲁文化影响非常深。邹鲁文化趋于保守。多保守而少进取,表现在学术上,则是学术走向更加精深,而不可能出现较巨大的转变,另辟他径。儒学在邹鲁地区的发展只能朝更加精深的方向发展,而很少有突破。子夏比孔子小四十四岁,他求学时,孔子的思想已经成熟,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子夏作为孔子晚年的高足,因其资质加之勤奋,所以对孔子的思想得到了深刻地领会,他思想中儒家法思想正是在邹鲁随孔子学习时形成的。

其次,子夏思想中的法家法思想与三晋文化有密切关系。晋初封地在古唐国,即位于今山西南部的翼城、曲沃及新绛之间“方百里”之地。这里多为山谷高原,华夏族与戎狄族犬牙交错。所以,叔虞封唐后即执行了周公为之制定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原则。这一治国原则,成了叔虞治国的根本法,且从根本上规定了晋文化的发展格局。这种发展格局造就了晋及三晋文化的特点,即不断进取和创新。晋国立国之法就表明此地应因地制宜,这就使晋国以后政策法令的制定有了很大的自由度,较少受周制的约束,而带有开拓性质。因此晋文化中便有许多不合周制的内容。不合周制的最突出表现是以小宗代大宗的“曲沃代翼”和晋献公的“大灭公族”之事。而这些事件的出现又恰恰更深层次的破坏了宗法制在晋文化中的影响。

晋国对法度历来重视。我们可以把叔虞封唐时所奉行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看作是晋国的第一部法,也是晋国的根本法。此后晋国的法律不断制定,修改和更新。[5]三晋法律之多是同时代其他诸侯国所无法可比的。

由于上述等原因,三晋故被称为“法家的摇篮”。子夏处于由晋向三晋转变这一时期,且长期生活与此,他受三晋文化影响之深是不言而喻的。加之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儒学在子夏身上便有了突破,产生了法家法思想。子夏随孔子学习,也曾在莒地为官,但孔子死后,他便回到三晋而没有继续留在鲁国,这也可以看出他与邹鲁之儒是有不同的,更深层次则反映了两地文化的不同。所以深受三晋文化熏陶的子夏,跟从孔子学习后,在其思想中既有儒家法思想又有法家法思想便不足为奇了。

三、小结

由上述可知,深受三晋文化影响的子夏在跟从孔子学习后,产生了颇具特色的法思想。在其法思想体系中,“法”来源于“先王”,其所要达到的理想社会是平均天下的大同社会,而礼乐制度是治国的根本法,在人法关系方面,继承了孔子“为政在人”的思想,进而提出“选于众”的观点。他还在法的实践层面作了一些探讨,如法的功能,对待刑罚应持的态度等一系列问题。

从整体上看,子夏法思想属儒家法思想,因为儒家法思想既有理想法又有现实法,而法家法思想则只有现实法没有理想法。但是子夏法思想中确实包含了不属于儒家法思想而属于法家法思想的思想,这正是子夏思想颇具特色之处,这也是三晋文化不同于邹鲁文化在思想层面上的表现。这是基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才称子夏为“儒家向法家转化的过渡性人物。”[6]

子夏西河设教,儒学始在三晋大地上流传开来,且西河成为战国时的一个学术重镇。子夏可视为三晋儒学的创始人[7]。正是独特的文化产生了子夏颇具特色的思想,反过来,子夏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三晋文化以后发展的格局,其法思想也进一步被发展、被损益,成为三晋文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应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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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参考:孔祥骅,子夏氏“西河学派”初探 [J].学术月刊,1985,(2) 孔祥骅,子夏氏“西河学派”再探 [J] 学术月刊,1987,(7) 徐鸿修,孔门高足、学术大师——谈子夏的历史贡献 [J].孔子研究,2001( 1). 高专诚, 卜子夏与三晋儒学 [M] .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裴传永, 论子夏在中国经学史上的地位——从《史记·孔子世家》“六艺”的本义说起 [J].中国哲学史,2005,(3).等论著。

[2] 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 [M].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256.

[3] 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 [M].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135.

[4] 钱 穆, 论语新解 [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2002,152.

[5] 李庆元, 三晋古文化源流 [M] .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 ,1997,191-195.

[6] 孙开泰, 春秋战国思想史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134

[7] 参阅高专诚,卜子夏与三晋儒学 [M] .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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