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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原则为应对大规模人道危机而生(组图)

网络 2022-11-26 22:59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广州图书馆下载使用194 保护的责任: 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结论一 保护的责任的争议及其基础本书选择保护的责任原则作为研究对象, 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任务。 相关议题的文献、 评论已汗牛充栋, 而且围绕这个议题展开的国际政治实践极为复杂。 本书从历史发展、 理论基础、 法律性质、 制度机制、 国别立场、 实践考察六个角度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保护的责任原则为应对大规模人道危机而生。 如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过的, 国际社会在面对这些危难时, 不应当袖手旁观或贸然行动。 因此, 保护的责任原则是将存在于既有国际法体系中有关人权保护、 国家责任、 集体决策、 共识性干涉以及军事行动准则等规定和惯例整合在一起, 成为一种合乎既有国际法规范、 有利于凝聚并且发动国际社会共同力量的引擎。 保护的责任没有为各个国家增加额外的法律义务, 而是增加了一个可供集体协商决策的平台。对于保护的责任原则最重要的理论批评是指责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侵犯。 反对此种批评的观点认为, 国家主权原则不能豁免国家为保护人权而形成的接受帮助和监督的责任。 此种争论执着于抽象理念的争辩, 各方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主权、 人权、 权威等国际法概念做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解释, 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例如, 主权绝对论的支持者会指责主权相对论是新帝国主义干涉他国事务的工具, 而主权相对论的支持者会批评主权绝对论被用来作为专制、 反人道的工具, 二者之间的相互诘难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广州图书馆下载使用结 论 195 决。 国际关系实践并不严格按照某种理论的预设逻辑演进, 经常是实践行动根据需要而选择理论资源。 因此, 本书在国际关系实践的具体背景下观察分析保护的责任, 思考它兴起的原因、 发展的轨迹、 相关制度的功能以及遭遇的种种挑战。 但是, 这些争议的存在并不能否认保护的责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和理论上的基础。首先, 在实践方面, 美国学者玛莎·芬尼莫尔有句广受引用的名言:“规范塑造利益, 利益塑造行动。” 国际社会最能够得到遵循的规范, 是符合国际社会集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规范。 从这个视角来看保护的责任, 其合理性不言而喻。 事实上, 有关 “干涉” 的观点在冷战结束之后, 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反种族隔离政策的进步人士眼中, 一国内发生的人权迫害,被视为对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那些大规模或系统地迫害其公民的国家之所以被视为安全威胁, 不仅是因为这种政策所造成的难民潮和社会冲突正扰乱其邻国的稳定, 还因为这种内部的攻击性行为被视为其对外攻击性行为能力的指标” ① 。

人权与安全的联系, 使得干涉行动更多地包含了非军事任务, 如重建工作及社会保障等。 1994 年,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 “人类安全” 的概念, 更在政治、 环境、 食品卫生、 经济等诸多领域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合作, 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难以追责的风险和危机。 这种背景, 为用来针对危害人类重大罪行的保护的责任之实施营造了良好的国际政治氛围。2005 年, 世界首脑会议以会议成果文件的形式, 承认了保护的责任。 因此,虽然还不乏争议, 保护的责任已正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大规模暴行的法律规范和政治用语。其次, 在理论方面, 一国未能履行其保护民众的责任时, 国际社会有责任实行有效的保护, 这是英国 “社会连带派” 的重要见解。 ② 社会连带论把国际社会视为利益攸关、 休戚与共的共同体, 强调了如何集中力量致力于“全球治理” 事业的重要性。 保护的责任在这里能够找到坚实的理论基础。主权与人权之间有着相互促进、 相互制约的复杂有机联系, 并且共同践行面向 “公益” 的积极生活。 通过观察主权与人权的复杂含义, 可以重新理解保护的责任倡导者们为这个概念寻找到的理念基础———作为责任的主权以及①②〔美〕 玛莎·芬尼莫尔: 《干涉的目的: 武力使用信念的变化》, 袁正清、 李欣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9, 第 123 页。

参见 〔英〕 尼古拉斯·惠勒 《拯救陌生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张德生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广州图书馆下载使用196 保护的责任: 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底线权利。进而, 在国际法的视野下, 本书分析了保护的责任的法律效力。 根据当前的制度建设情况, 的确难以指望为保护的责任设立较强的法律拘束力。 但是, 这并不等于说这项原则不属于国际法规范。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道法的条约、 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司法判例中找到相关的法律渊源。 更重要的是, 作为一项得到联合国及区域国际组织大力推进的理念, 保护的责任逐渐成为一种 “法律确信”, 塑造着人们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家责任和国际社会责任的认识。 本书由此认为, 保护的责任具有 “即时性 ‘国际习惯法’” 的属性。 联合国以及非洲联盟相应的机制设计, 也为实施保护的责任奠定了基础。当然, 上述实践与理论方面的基础, 也不能保证保护的责任顺利得以推广。 现代国际法规范受到大国政治行动的深刻影响, 大国政治的博弈, 要么造成强硬派的主张 “压倒式” 地推行, 要么经常导致集体决策机制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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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保护的责任面对的质疑, 多是由此而来。 利比亚军事行动导致的政权更迭以及人道损害, 使批评者痛斥保护的责任不过是掩饰西方大国新帝国主义行径的工具; 叙利亚难以控制的局势, 又使人责问保护的责任为何不能推动国际社会及时果断地行动? 本书无意为保护的责任进行辩解, 但也希望提出一些思考: 利比亚偏重军事打击的行动, 究竟是保护的责任的要求, 还是根本违背保护的责任的后果?对于本书的研究目的而言, 分析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主旨在于找到保护的责任适用的限度以及完善的方向。 启动最具制裁性的强制措施所需要的信息情报收集和处理机制, 还远远没有完善, 无法提供可信证据证明已经 “穷尽其他一切手段”。 这是本书主张最大限度地限制武力使用的根本考虑, 与此相应的, 本书也指出强化预防机制体系的重要性。二 保护的责任的制度展望当前阻碍保护的责任广泛推行的, 有大国的地缘政治利益博弈, 也有思想观念方面的巨大分歧。 现实存在的利益博弈和思想观念分歧, 都可能通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广州图书馆下载使用结 论 197 强化合作、 加强对话的方式逐步加以应对。 ①安妮·奥弗 (Anne Orford) 的研究深刻地指出: 西方国家走向新保守主义的外交战略, 是建立在 20 世纪最具争议的国际法学家卡尔·施米特 (Carl Schmitt) 关于 “ ‘敌/ 我’ 区分” 的政治哲学理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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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通过构建 “敌人”, 为自己在国际秩序中的权威地位创造可辩护的理据。因此, 在具体行动中, 标示 “专制” “反人道” “邪恶轴心国” “失败国家” 等抽象概念就能够使行动获得正当性。 西方国家在对待保护的责任问题上也是如此: 一旦出现证据证明大规模暴行确实存在, 则干涉行动本身已经具有了正当性, 之后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根除这种暴行。 在这种思维之下, 对武力使用的必要性, 只能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加以论证。 ③指出这一点, 倒不是为了批评西方国家的轻率或者虚伪 (实际上, 西方国家战略论证中的证据使用情况, 是极有争议的研究议题), 而是强调一种战略思维的存在。多数发展中国家考虑的问题则与此不同, 例如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反复强调的是人权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 国家有效保护其国民的能力并非短期内可以显著提升, 期望通过不干涉原则而避免为外部势力干预的, 也往往是这种现代化道路上的持续探索和不可避免的挫折。因此, 持有对保护的责任的保留态度也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加以区分和理解。这两种战略思维之间隐藏着的深层次理念差异, 既体现在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等抽象论争之中, 也存在于地缘政治利益的锱铢必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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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这正是当前世界各国以倡导合作、 共同治理为主导政策的基本考虑。 2017 年 12 月 22 日,在雅加达召开的万隆会议 60 周年纪念会议上, 习近平主席指出: “要摒弃冷战思维、 零和博弈的旧观念, 倡导共同、 综合、 合作、 可持续安全的新理念, 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分歧争端, 共同应对恐怖主义、 公共卫生、 网络安全、 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和全球性挑战, 建设命运共同体, 走出一条共建、 共享、 共赢的安全新路, 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 讲话中提出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 理念, 既是中国外交政策进行重大变革的契机, 也是对当前世界主导精神的高度提炼。 《习近平: 弘扬万隆精神 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民网, http: / / world people com cn/ n/2015/0423/ c1002 - 26891347 html, 最后访问时间: 2015 年 5 月 21 日。Anne Orford, Inter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11有关分析和反思, 可以参见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对美国轰炸广岛的战略决策的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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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约翰·罗尔斯: 《广岛罹难五十年祭》, 《 开放时代》 2003 年第 1 期, 第 3 ~7 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广州图书馆下载使用198 保护的责任: 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巴西提出 “保护中的责任”、 中国学界提出 “负责任的保护”, 可以算是超越既有分歧的有益尝试, 虽然其效果尚有待观察。 总而言之, 能否克服歧见, 用一种加雷思·埃文斯反复强调的 “建设性的、 合作的精神” 去寻找应对人类经常遭遇的大规模暴行侵害的共识, 或者说真切地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确是最为重要的。当然, 推动国际社会更充分、 平等地合作, 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上投入精力。 到目前为止, 保护的责任原则的相关设计, 还不能解决运作于其间的国际法制度环境自身的问题。 此外, 保护的责任也有其适用上的限度, 如无法代替在一种宽松环境下探索国家能力提升的制度, 无法应对当前国际社会集体决策机制的内在紧张, 无法有效回应有关双重适用标准的批评。 认识到国际法中的不完善之处以及保护的责任的限度, 能够使人们更清楚地把握如何完善和推进这项原则的方向。 总之, 期望保护的责任发展成为一种动员国际社会力量、 共同应对重大人道危机的有效国际法制度, 需要反复思考与保护的责任相配套的其他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道法、 有关武力使用的国际法等制度的完善问题。

简言之, 在本书看来, 保护的责任有自身值得维护和推崇的价值, 也有其内在缺陷和矛盾之处, 在实践中运用它必须经过审慎、 理性的综合考虑。 在本书行将结束之际, 作者希望提出对于保护的责任未来制度建设的展望:当前国际局势依然处于动荡、 剧变和各类矛盾的激烈撞击之中, 如亨利·基辛格在 《大外交》 里所指出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出现了将近一百个新国家, 其中许多国家与传统的欧洲民族国家截然不同。 苏联瓦解, 南斯拉夫联邦分裂, 又出现了二十个新国家, 这许多新国家正忙着清算数百年的恩怨血债, 不遑他顾”。 ① 为动员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 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人道危机, 保护的责任的设计与推行, 有其充分的必要性。 然而, 当代国际体制依然是 “五六个大国以及许多小国参加其中” (基辛格语), 为防止大国地缘战略利益左右国际社会的集体决策, 尤其需要精心设计保护的责任的多元参与机制。 在相关国际法制度未能得到重大改善之前 (如改革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议事和决策程序等), 也许把保护的责任严格① 〔美〕 基辛格: 《大外交》, 林添贵、 顾淑馨译, 海南出版社, 2012, 第 748 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广州图书馆下载使用结 论 199 限制在 ICISS 的报告所强调的此项原则根本性质的思考上 ① , 是维护这项原则最有力的主张, 因此需要①注重强调国际社会保护的责任的履行, 首要目的是监督、 加强、 促进主权国家开展治理能力建设, 以便更有效地履行保护其民众的责任; ②必须建立严密的预警指标体系,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确实存在主权国家无力或不愿履行其保护责任的情况下, 国际社会才能够经合法授权对该国进行强制性干涉; ③干涉的手段必须严格遵循多元主体参与、 以人道救助为核心目标的原则, 不能实施以推翻政权为目的的军事打击; ④干涉后的重建, 也必须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而且必须通过各种无条件援助性贷款、 援助性合作项目等优惠政策, 帮助该国尽快步入发展的正轨, 且不因重建项目而背负政治、 经济、 社会发展上的 “债务”。① “保护的责任的实质, 在于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支援其生存的保护和援助。 这种责任包括三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不仅有对实际或意识到的人类灾难做出反应的责任, 还有预防灾害发生以及干涉之后实施重建的责任。 但重要的是, 从一开始就要强调, 有关保护责任的支持性行动必须涉及与要求广泛且形式多样的援助行动以及各方响应。

这些行动可能包括: 对于预防那些威胁人类安全的情势得以发生、 恶化、 扩展及持续有益的长期和短期有益措施; 对于防止这些情势得以再次发生而有益的重建性援助; 至少在极端情况下,为保护面临危险的平民免受伤害而实施的军事干涉。”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paragraph 2 32 因此, 保护的责任必须严格限制在制止人道危机的目的上, 而反对以政权更迭为目的的军事行动以及以 “新殖民” 为目的的重建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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