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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霍布斯错在哪里?

网络 2023-01-08 09:01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日 - 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 自由主义 ”之父

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如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然而有些人却把这两者混为一谈[1]。

当洛克写下上面这段话时,他心里是否明确地想到了霍布斯,这是学界有争论的一个问题。他正式的批评对象是罗伯特·菲尔麦爵士(Sir Robert Filmer,1588—1653)的观点。菲尔麦是一个君权神授学说的辩护者,他认为,国王凭借上帝赋予的权威进行统治。然而,难以否认的是,在很多地方,洛克似乎是在与霍布斯争论,他一定非常了解霍布斯的观点。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比较对自然状态的这两种解释可以让我们对二者都看得更加清楚。

我们已经看到,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而洛克则热衷于强调这是一个错误。洛克认为,即便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过一种可以接受的生活一般而言也是可能的。我们必须要问,洛克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或者换句话说,在洛克看来,霍布斯错在哪里呢?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其次是一种平等状态,第三,受一种自然法的约束。当然,从字面上看,这听起来就像是霍布斯的观点,但是对于这三个说法中的每一个,洛克都给出了一种非常不同的解释。霍布斯的平等原则是一种关于所有人身心能力的主张。对洛克来说,它是一个关于权利的道德主张:没有人有一种自然权利让其他任何人从属于自己。

这一主张明确地针对包括菲尔麦在内的那些接受封建的自然等级制观点的人,这种等级制以一个凭借神圣的任命进行统治的主权者为首。菲尔麦主张,上帝任命亚当为第一位主权者,当代的主权者可以将他们的头衔追溯到上帝的第一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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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克来说,下述事实是自明的:没有人自然而然(naturally)地就有权利进行统治,就是说,没有人被上帝任命为统治者。尽管霍布斯提出他的平等假定时并不是这个意思,但他会接受洛克的这个观点。霍布斯认为,任何一个在实际上运用权力来支配共同体的人就因此被承认为共同体的主权者。

然而,他们在自然法的性质与内容的问题上存在着更大的分歧。对霍布斯来说,基本的自然法就是寻求和平,前提是他人也寻求和平,否则就利用战争的有利条件。这一点以及霍布斯的其他十八条自然法被说成是“理性的定理”(theorems of reason)。洛克也认为自然法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但是洛克的自然法具有一个神学层面,这是霍布斯的自然法所没有的。

洛克说,自然法就是,谁也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物。在洛克看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虽然在人间我们没有一个自然而然的统治者,但是在天堂我们确实有一个。换句话说,我们都是上帝的创造物,是上帝的财产,被他放在人间做他的仆人,“他(而非我们彼此)高兴我们活多久,就让我们活多久”。因此,“每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2]。对洛克而言,自然法只不过就是这样一种观念:人类应该尽可能多地得到保存。因此洛克主张,我们在自然状态下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义务,就是不要伤害他人(除非是出于自我防卫等有限的目的),我们甚至还有义务帮助他人,如果这样做对我们自己没有损害的话。

因此,霍布斯与洛克对自然法的性质与内容显然有着非常不同的看法。一个更大的差异是他们对“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的使用。我们已经看到,对霍布斯而言,说我们有自然的自由就是说,去做任何有助于确保我们自身生存的事情,通常是完全理性的,而且可以不受道德批评,哪怕这意味着攻击无辜的人。洛克的理解则相当不同,他声称,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state of Liberty),然而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state of Licence)……自然状态有一种自然法支配着它,这种自然法向每个人施加义务”[3]。

根据洛克的观点,自然的自由仅仅是去做自然法所允许之事的自由。就是说,我们仅仅被赋予了去做道德所允许的事的自由。因此,比如说,尽管洛克的自然法阻止我侵犯他人的财产,但这绝不是对我自由的限制。洛克肯定不会赞成霍布斯的一个说法,即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对一切事物都有权利,甚至是对彼此的身体(不过洛克也确实承认,我们有相当多的自我防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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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之间的这些分歧是否足以确立洛克的结论,即自然状态未必是一种战争状态?显然,对洛克来说很重要的是,即便在自然状态下,我们也有道德义务限制我们的行为。然而这一点本身似乎并不足以表明,自然状态下不会存在恐惧与猜疑。而且,正如霍布斯所主张的,正是恐惧与猜疑导致自然状态陷入战争。要想避免这一点,洛克既需要主张自然状态下可以做出道德评价,又需要主张由于某种原因,人们会被驱使着按照自然法的指令去行动。

这暗示出一种抵制霍布斯悲观主义结论的策略。霍布斯主张,人们会受到寻求幸福(其欲求连续不断地得到满足)的动机驱使,而这至少在最初导致了他们陷入冲突。如果霍布斯对人之动机的描述是错误的,比如说,如果人实际上具有强烈的利他主义倾向的话,那么和平就很容易实现。这将是一条通向洛克结论的思路。洛克采取这条思路了吗?洛克在《政府论》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一种人类动机理论,不过似乎显而易见的是,他并不认为人会自动地具有遵循道德法则的动机。实际上,他的话听上去非常接近霍布斯的观点:“因为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其他一切法律一样,如果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人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力,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4]”换句话说,自然法就像所有法律一样,需要一个执法者。没有这样一个执行者,自然法就没有任何意义。

霍布斯完全可以接受他的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效的。然而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无法接受自然法会毫无用处:毕竟,根据洛克的观点,它是上帝制定的法律,而上帝大概不做任何无用之事。因此,必须有某种办法来执行法律:必须有人有权力执行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个人有这种权力,那么每个人都必须有这种权力。于是,洛克断定,必须有一种为每个人所持有的自然权利,即惩罚违背自然法的人的自然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惩罚伤害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人。

惩罚的权利与自我防卫的权利并不是一回事。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试图阻止或防止具体伤害或破坏的自然权利,也是一种试图让每一个逾越自然法的人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自然权利。洛克称之为“奇怪的学说”,这种学说在得出他的自然状态观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自然法可以强制执行,那么我们就有很好的理由期望生活是相对和平的。可以惩罚违法者,从而让他们做出赔偿,并约束和威慑他们与其他人,以免其在将来做出类似的行为:“惩罚每一种违法行为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得违法者吃亏,让他有理由后悔,并威慑别人不做同样的事情为定。”很重要的是,这种实施惩罚的自然权利并不仅仅为遭受伤害的人所持有。如果是这样,那么那些杀人犯就会逍遥法外,其后果是灾难性的。但更重要的是,受害者可能没有足够的体力或能力制服违法者,并向其实施惩罚。

因此,洛克主张,那些违背法律的人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一种威胁,因为他们有可能会破坏我们的和平与安全,因此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被赋予了洛克所谓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力”。洛克心里想到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对违法者感到愤慨的守法公民会与受害者联合起来,将恶棍绳之以法,而且联合起来后他们也会有足够的力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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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识到,所有人都有一种惩罚违法者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似乎很让人吃惊。然而,在支持他的观点时他声称,要是没有这种权利,就很难明白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为何有权利惩罚一个没有同意该国法律的外国人。如果那个外国人没有同意这个主权者的法律,那么他就没有承认自己也要因违背这些法律而遭受惩罚。因此,惩罚这样一个人就不可能是正义的,除非存在某种惩罚他的自然权利。实际上,这个主权者与那个外国人一起处于自然状态下,因此,其行为就不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所批准的,而是由自然法的执行权力所批准。(事实上,洛克有一个更为明显的策略来解释这个主权者的权利:那个外国人以默示的方式同意了法律。)

如果自然法是可强制执行的,那么许多其他权利都可以得到保障,即便是在自然状态下。对洛克来说,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私有财产权。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该论证的基本形式会是什么样子了。上帝把我们放在人间,如果认为他把我们放在这里是让我们忍饥挨饿的,那就太荒谬了。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当地消费诸如苹果与橡子这样的东西,我们就会饿死;而且,如果个人可以安全地拥有土地并正当地把他人排除在外,我们还会过得更好。因为那样我们就可以耕种土地,并安心地享用土地上的产品。

对现代读者来说,洛克不断诉诸上帝和上帝的意图,这似乎很尴尬。在神学框架之外来考虑政治哲学问题确实是有可能的。不过,洛克在确立其论证的前提时也诉诸“自然理性”,尽管他只赋予了它一种较为次要的角色。比如说,他认为下述想法既荒谬又违背自然理性:人不可以在没有得到其他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土地。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人就会饿死。这一替代性的论证看上去当然是有道理的,因此,洛克的一些追随者准备放弃洛克观点的神学基础,而支持这种“自然理性”的进路。

到此为止,霍布斯与洛克最重大的差异似乎在于,洛克认为,即便在自然状态下,也有一种可强制执行的有效道德法则,它以施加惩罚的自然权利为后盾,而霍布斯则会对这一主张深表怀疑。我们可以想象一下霍布斯会如何答复洛克。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压制任何力量的唯一方法是运用一种更强大的力量。因此,我们可以全部联合起来对抗恶棍,让他做出赔偿,并让他以后不敢做出类似行为。但是那个恶棍很可能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而且还有一伙和他臭味相投的朋友,他可以和他的朋友一起武装起来回来报仇。这些想法可以有效制止那些考虑行使自己自然法的执行权力的人。如果你想避免将来的不愉快,现在就别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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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霍布斯大概会主张,即便人们确实拥有惩罚违法者的自然权利,它也很少会得到有效的使用,除非存在一个稳定的权威,比如在一个部落里或者一群人中裁决争议并强制实施判决的公认领袖。但是这已经是一个国家的雏形了。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即便有一种实施惩罚的权利,作为实现和平的手段,它也是无效的。

然而,霍布斯与洛克之间还有一个看上去很重要的区分。对霍布斯来说,引起人们冲突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益品的天然稀缺。两个人常常会想要同一件东西,而这使得他们彼此成为敌人。

洛克则似乎做出了一个非常不同的假定:自然已经给了我们丰富的东西。土地天然充裕,每个人也有充足的生活空间,尤其是“在人类初期,人们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离开了他所在的群体就有迷失在辽阔荒野的危险,而不是因为缺少土地进行耕种而遭受的艰难”。洛克的言外之意就是,在这些条件下,很少有理由发生冲突与争执。大多数人大概宁愿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而不愿侵犯他的邻居,因此我们可以预料,有一种相对和平的氛围,引起争吵的事端也不多。如果这种说法正确,那么自然状态下的和平就很可靠,不仅因为存在着实施惩罚的自然权利,还因为很少有不得不使用这种权利的情况。

这种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站得住脚呢?霍布斯无疑会指出,土地的充裕并不能排除可消费的既成益品的稀缺性。通常而言,偷走别人的产品比辛苦地耕地、播种和收割轻松多了。而且,如果别人也有类似的想法,那么我耕耘我自己的土地就是在浪费我的精力,因为正如霍布斯所说,不管我生产什么,最终总会落入他人之手。如果洛克要反驳这一点,他就必须要么表明实施惩罚的自然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使用,要么表明人有某种比较强烈的动机服从道德法则。否则,一些极端反社会的人就会把所有人的一切都毁掉。

实际上,洛克已经接近于承认,自然状态或许并不像他最初认为的那么和平。毕竟,他不得不小心谨慎,不要用过于田园诗般的语调描绘自然状态,因为如果是那样,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我们竟然会离开自然状态而创立国家了。洛克看到,自然状态首要的缺陷在于执行正义(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我们很多时候不是因为益品而争吵,而是因为正义要求什么这个问题而争吵。换句话说,我们会在自然法的解释上产生分歧。人们会在是否发生了违法行为这个问题上有分歧,也会在什么样的惩罚和赔偿是恰当的这个问题上有分歧。他们也可能没有能力实施他们认为恰当的惩罚。因此,即便在可能会守法的人之间,执行正义也常常会引发争执。洛克把这一点看作自然状态首要的“不便”。唯一能防止出现严重问题的是这样一个想法,即由于最初土地很充裕,争执将很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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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洛克看到,最初很充裕的土地最终也会变得稀缺起来:不是由于人口的大量增长,而是由于贪婪和货币的“发明”。在有货币之前,没有人有任何理由占有超过其家人生存所需的土地。如果你种植的东西多得你用不完,就完全是浪费,除非你可以用它来换取某种可以保存更久的东西。但是一旦有了货币,这种交换就变得容易了,可以储存大量的货币而不会有朽坏的危险。这使得人们有理由开垦更多土地,以便生产出产品来卖。这会相应导致土地紧张,然后,土地就变得稀缺起来(洛克认为,土地稀缺仅仅是出于这种原因)。洛克并没有说这种稀缺会导致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但是他承认,一旦土地供给不足并引发争执,自然状态的“不便”就会成倍增加。这时就必须建立政府了。因此,尽管自然状态最初是和平的,但最终也变得几乎不堪忍受,即便对洛克来说,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1]John Locke,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ed.Peter Laslett (1689),student ed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s.19,p.280.

[2]John Locke,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s.6,p.271.

[3]John Locke,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s.6,pp.270-271.

[4]John Locke,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s.7,p.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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