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收集资源网

不可杀人蕴含了一个前提条件永恒的罪吗?

网络 2023-01-08 07:02

对这个复杂概念的追溯是有些难度的。

先说一个案例,几年前曾有个新闻:一位大学生掏鸟窝被判了十年。大多数人看到这个新闻,都认为这条法律条款可能不合适。因为它引起了我们内心的某种不适,与我们的道德预期不相符,冲击了我们的内心价值秩序。为什么会和我们的道德不相符呢?人们有一个基本的认知,那就是道德要求普遍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人们审视一个成文法的正义性的时候,总是会援引道德作为准绳。在掏鸟窝被判十年这个案例中,人们就是用道德的准绳对成文法的正义性作出了一种判断。

权利起源说权力自然权利_权利制约权力_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政治哲学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合法性和正义性之间的矛盾。符合成文法的,不一定符合人们内心的道德秩序。那么,人们内心的这种道德秩序是从哪儿来的呢?这种正义性来源于我们内心的一种绝对观念,我们把这种绝对观念称之为自然法。什么是自然法?简单概括为一句话:当行公道,不为不义。其意思就是,做对他人有益的事,而不做侵害他人利益的事。比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不可做伪证,不可陷害他人等等。一个根本的原则是,符合自然法的事,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也不会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比如“不可杀人”,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杀人都是罪。这是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绝对观念。或许有人说,当国家处死犯罪分子,或者自卫杀死侵犯者,也算罪吗?这当然不是。因为不可杀人蕴含了一个前提条件:不可杀死一个无辜者。一个犯罪分子和一个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人显然不是无辜者,但是杀死一个无辜者就是永恒的罪。可以看出,自然法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道德伦理,与一种普遍的、一般性的证明有关。它不以成为法、不以法条的改变而改变,不以某种意识形态而丧失独立性,不以任何文明、任何文化而扭曲,国家也没有能力对自然法的观念作出修改或者是删减。

问题是,人类文明为什么会演化出自然法?因为只有遵从自然法,人类社会才可以最高效的运行。举个不恰当的比喻,类似于液体在空气中运动,总是会变成水滴状,因为这样阻力最小,效率最高。不管是东方或者是西方,自然法存在于人类的共同观念中。它是从历史的必然性中生长出来的,形成于无数个具体的决策中,取决于不同人在不同场景中的判断。自然法不是理性主义者通过先验逻辑演绎出来的,也不是充满了法律条文的成文法章节,它是一种自然形成的道德律。一句话,自然法就是一种自发秩序。自然法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在文明的演化过程中,人类的道德律令遵循一种理性至上的秩序。就算是那些成文法的制定者、理性的建构者,他们在建构成文法的时候也需要遵循理性至上的秩序,而这种秩序就是自然法的来源。

在东方的观念看来,自然法的观念是最高的道德律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观念之所以成为最朴素的民间正义,因为它符合儒家所构建的道德秩序,就是道本身。在西方的观念中,自然法普遍的、一般性的原则,就是造物主的意志,符合这个世界的秩序,它指向了一个最终的目的,就是造物主本身,造物主是这种秩序的起点,也是这种秩序的终点。

权利制约权力_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_权利起源说权力自然权利

洛克对自然法的阐释是西方文明的重大突破,不同于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当成野生的黑暗丛林,也不像卢梭一样,认为自然状态是天堂般的伊甸园。洛克认为,自然法起源于上古时代人们的自然的生存状态。人与人之间通过互助和友善缔造了最早的秩序,这种秩序符合先民的文明结构。洛克更伟大的贡献在于他转换了一种视角,把人与国家的关系做了乾坤大挪移,实现了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一种哥白尼式的革命。在洛克之前,人们围绕着城邦国家集体而生存,但是洛克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捍卫人的自然权利,捍卫自然法。洛克认为,是符合自然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造就了法律,而不是法律赋予了人们这种权利。捍卫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废除的权利,是判断一切国家法律的终极标准,这是一种重大的视角转变。洛克的视角转变缔造了以下的概念:个人权利是先验的,世界任何秩序都源于这种先验的权利,社会秩序建构于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个体因为利益的原因而主动选择加入这种契约,在自然法制下,世间所有的成文法的终极目标都是要增进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洛克的这种视角的转变,在整个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洛克的观念消解了集体,他认为没有公共的善,所谓的公共的善不过是无数个体利益的组合。洛克对自然法的阐释体现了典型的个人主义的特征。个人权利、财产正义、交换正义成为洛克自然法的核心原则。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法有时会缺席,但它从来不会消失。在某些时期,它会在法学家的概念中消失,在世俗社会中消失。但是,我们总是可以在永恒的哲学中找到它永恒的存在。

自然法 洛克 法律 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