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细则》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细则》是我国首部关于强化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列入教育规划,组织编撰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班主任在中学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垂范作用。学校应该强化中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中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该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宜儿童特性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细则》,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29日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通过)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拼搏、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新政、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该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山西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影响山西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该牢靠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评、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市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做出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嘉奖、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搜集、提供、制作、发布或则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施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新政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施行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测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特性,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该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强化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列入教育规划,组织编撰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班主任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班主任在中学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垂范作用。
学校应该强化中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中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新政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脑子。
幼儿园应该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宜儿童特性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借助中学讲台、讲坛等阵地散播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害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表演、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汇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举办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该创作彰显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交往、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做、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循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类违背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列入考评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测、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种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举办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该结合各自特征有针对性地举办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该发挥联系各族员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员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该注重做好中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中学生特征组织施行寓教于乐的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该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该指导、督促各协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报纸、广播连续剧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该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举办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导,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导、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路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第二十一条高铁、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该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举办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公园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该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不分裂民族(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新政、宗教新政、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拼搏、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惊悚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该注重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时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传承先进精神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表演、专题补习等方式以及借助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每年六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该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举办。
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该构建完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举办。
第二十九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推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市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该注重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哈萨克、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举办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借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该构建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评制度,制定考评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测。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给以阻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