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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城市文明和城市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图)

网络 2023-01-04 20:56

本文试图将“法制现代化”理论引入到宪政研究,探讨中世纪西欧城市文明和城市市民社会,尤其是市民精神与近代宪政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深化“法律意识论”的研究。 从全球宪政发展的视角来看,法治国家也是宪政国家,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其导源则是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的全面变革。以“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西方宪政(法治),不仅有助于揭示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内在机理,而且能够对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尤其是宪政秩序的建立提供富有意义的借鉴。 宪政,既是理念,又是制度。宪政理念是指主体有关宪法的产生和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以期达到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观念和意识的总和。宪政理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了解近代宪政生成的价值基础和精神支撑,有助于宪政建设时,树立正确的宪政理念。正确的宪政理念才能铸成理性的宪政制度。 中世纪西欧城市文明的发展孕育,是其自身所特有的社会历史文化情势综合作用的结果。领主分封制度所造成的多元化松散性社会结构特征,为城市作为一种游离于封建经济之外的新经济力量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可能。城市文明兴起之后在原有的贵族、教士——农奴两大对立的阶级之间,一个新兴的市民阶层孕育而生,进而成长为市民阶级(资产阶级),这一群体因其共同的经济利益,产生共同的政治追求,并进而发育成为市民社会,而正是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制衡构成了近代宪政运行和发展的深层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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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加速了整体性、同质性封建社会的解体,激活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求,为实现个人或团体的物质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机会;尤其是塑造了具有契约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的市民阶级,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随着城市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市民意识形态逐渐冲破封建束缚,形成新的独立价值观念和原则,并不断发展、深化而形成近代西欧市民精神。 14——16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3R”运动: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胜利。在“3R”运动中,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人的理性精神得到了高扬。这一变化影响着新兴市民阶级对政治体制和治国方略的新的思索,西欧市民精神被注入了人文主义宪政基因。人文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市民精神孕育出了近代宪政理念,而近代宪政理念又铸造成了近代宪政制度。换言之,西欧市民精神既是商品经济基础上市民阶级的法权要求,又是近代西方宪政秩序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基础与价值支撑,更是近代西方宪政发展和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概言之,我们认为,西欧城市市民精神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一段历史时期城市市民群体中人们所共同信奉的长期历史积淀和传承的具有相对统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理念、价值观和群体意识。市民精神是多种精神密切配合、互相作用的体系。各具体市民精神要素所产生的合力,是社会进步和财富增长的动力与源泉,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市民精神往往以契约精神、自治精神、法治精神、权利精神等表现出来,它们与近代宪政人民主权思想、权力制约思想、宪法至上思想、基本人权保障思想等都密切相关。 市民的契约精神源于城市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商品交换等经济交往关系中所蕴含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随着市民阶级的成长,在封建社会母体中日趋成熟的商品经济、契约经济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强烈要求政治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契约精神渗透到国家学说,即市民阶级将在私法领域里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运用到公法领域里解决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近代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念就应运而生;市民的自治运动使他们从国王为代表的政治国家分得了权力,实现了对城市有效的自我管理、监督与控制,并据此在政治上建立起了一整套相对健全的分权与权力制约系统与机构,初步探索与积累了在相对独立的地域空间内对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经验与模式。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是波里比阿和西塞罗分权思想、分权理论的逻辑发展、也是西欧市民自治精神的理论硕果。美国宪政思想家们通过具体的实践,使孟德斯鸠的理论成为现实并实现了历史性的超越;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对商品、民主、理性的化身-法律-的自信,取代了对上帝的信仰。权利化的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了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也就成为了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和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古希腊、古罗马就已形成的自然法、自然权利至上的理念,日尔曼人的习惯和市民法治精神的法权要求,通过基督教文化奇妙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宪法的超验信仰,为宪法的至上性奠定了历史和心里的基础;西方人眼中的自由权利最早指的就是中世纪的封建贵族和市民所享有的特权,而西方人的权利观正是在这些贵族和市民为争取他们的权利而进行的一系列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每向前发展一步,市民阶级都强烈地感到封建制度的沉重束缚,日益要求摆脱封建桎梏,消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自然法法学家将市民们“争”来的权利论证为自然法意义上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随着在政治上的胜利,资产阶级又就将这些权利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宪法意义上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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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西方宪政生成机理之后,我们认为,中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自然地走向宪政之途和法治之路,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源在于一元化权力格局排斥了商品阶级、压抑了市民社会。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当今中国宪政与法治尚未真正实现就是因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尚不成熟。因此,为了实现宪政与法治,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动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并弘扬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市民精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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