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规律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无权解释刑法,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取得司法权力不是像接受祖先传承的家族习俗,或像继承人遵守逝者的遗嘱一样必须无条件服从;他们是从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整体,或者从这个社会整体的意志化身——君王那里取得法律的授权。
甚至法律的权威也不是建立在任何先祖签署的契约所确立的虚幻职责上,这种“职责”没有实质效力去约束那些法律形成之时尚未出生的人;而且也不公正,它会使人们在以后的岁月里沦为被圈养的社畜,失去判断和行动的能力。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于活着的臣民为了抑制每个人只追求个人私利的小肚鸡肠,而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对君王忠诚宣誓要遵守它。由此才产生了法律真实而自然的权威。
那么,谁可以合法地解释法律呢?是作为社会化身的君王,还是职责只是审查一个人有没有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的法官?
法官对每一宗刑事案件都应该进行一次完美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小前提是行为符合或违背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如果法官因法律的不完善,而被迫或自愿作出两个以上的三段论推理,这就会导致法律执行的不确定。
“人们应当深思法律背后的精神”,没有什么比这一所谓的公理更危险的了。承认它,就等于意见的洪流决了堤。在我看来,这一公理有害是确定无误的结论;但对于平庸的人来说却是个悖论,他们完全感受不到一个国家因实施这一原则所产生的深远的有害影响,反而更容易被他们眼前所见的一些关于立法精神的歪理谬论而触动,而认同这一公理。
人的知识和观念成正比。问题越复杂,考虑这些问题的立场、观点就越多样化。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同一事物。“法律背后的精神”将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好是坏,将取决于他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取决于他作出判断时是否情绪激动,取决于受害者的软弱无助,取决于公检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取决于那些能导致人心对事物看法产生波动的一切细微因素。
因此,我们看到一个公民的命运,因他向不同的法庭所作的同一陈述而发生变化,他的生命和自由成为法官的错误观念或当前情绪发酵下的牺牲品,法官把所有那些打动他思想的混乱观点都当作对“法律精神”的合法质疑。我们看到同样的罪行在同样的法庭审判,却在不同的时间受到不同的惩罚,其原因就是没有明确、稳定、不被误解地公布与执行法律,反而错误、不稳定地任意解释法律。
严格遵守刑法条文可能引起的混乱,不能与对刑法条文的任意解释所产生的混乱相提并论。前者是暂时的不便,它将迫使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条文,作出更加准确和精细的规定以消除混乱;而且这会杜绝致命的自由解释,它是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的根源。当法典一经确定,就应当按字面意义来遵守,法官的唯一职责就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的规定。如果无论聪明人或傻子都能从法律条文得出确定无误的结论,而不再有分歧和争议,就不会有那么一些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对法律进行擅自解读而形成暴政,人民也就不再受到这种暴政的压迫。
随意解释并擅下判决的压迫者,与可能因这种随意解释而受到不公正判决的被压迫者,如果知识、经历、情感、价值观等方面的差距越小,这种随意解释法律、任意判决的“多数人暴政”反而越容易获得认同而广泛应用,多数人的暴政就越发残暴。这比一个人的专制更糟糕,因为要摆脱多数人的暴政,就只能依靠一个人的专制。而一个人的专制如果遇到更多的反对意见时,它就越发残酷,暴君的残忍不是和他的力量成正比,而是和他所面临的阻碍成正比。
严格执行法律而不随意解释,公民才能从中感受到安全感。这不仅实现了人们组成社会群体的目的,而且人们可以准确评估每种罪行对社会的危害。人们还将养成独立的精神,这种精神不会引导他们去逃避法律追究或违抗司法权,而是让他们勇于站出来,面对那些明明屈服于自己的自私和善变而随意解释法律,却把这样的软弱称为“美德”的人。
有些人把上级的暴政传递给下级,还把这当成一种“规则”。他们对上面说的这些原则肯定很不爽。我很害怕暴君们读了我的书并将其中的智慧用于专制,但暴君从不读书。
这一篇卡了两个月,一方面是事情忙,另外一方面则是这篇内容很多地方指代不明,费了很大的劲。其中两个比较不确定的点如下:
1、
对于平庸的人来说却是个悖论,他们完全感受不到一个国家因实施这一原则所产生的深远的有害影响,反而更容易被他们眼前所见的一些关于立法精神的歪理谬论而触动,而认同这一公理。
原文依黄风的翻译,也相当于直译,是
“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家已经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不管哪个版本,都只是简单概括“普通人只感触到眼前的小麻烦”,但这句话我结合上下文,大胆地理解为“普通人在谈论法律的时候经常喜欢说法律背后的精神,比如‘为什么要制定这条法律’,并对此津津乐道”。所以他们感触到的“小麻烦”应该是指普通人沉迷于探讨“法律精神”的各种说法,却没有感受到允许这种探讨的做法会对法律的稳定性造成损害。
2、
随意解释并擅下判决的压迫者,与可能因这种随意解释而受到不公正判决的被压迫者,如果知识、经历、情感、价值观等方面的差距越小,这种随意解释法律、任意判决的“多数人暴政”反而越容易获得认同而广泛应用,多数人的暴政就越发残暴。
它的原文没这么详细,就是一句话,黄风也是直译为:
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
这句话的翻译卡了我很久。甚至知乎上也有一个专门的问题,只是没太多回答:贝卡利亚为什么说“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
充分理解全文的意图之后,我猜作者是想表达:
于是采取了上述的翻译。如果有人有不同看法,也欢迎到前面那个问题下就这句话去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