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一个法学院的学生,他会把课本上的定义背给你听: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没错,法理学课本上就是这样教的。
可如果拿这个问题去问一个普通老百姓,也许他会不假思索地直接回答:“法律不就是国家发的红头文件吗?”
确实,在普通人心中,国家发布的红头文件,都是有强制力的,既然有强制力,那当然都是法律。
从法律上说,对公众普遍适用并且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件,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它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目前已逼近三百大关,行政法规近八百件,国务院规章约三千件,地方性法规近九千件。
而作为普通人心目中所认知的“法律”,则还包括了不计其数的各类单位发布的《通知》、《批复》等等公文性质、政策性质的红头文件,这些文件没有强制力,但浓厚行政色彩的环境从另外一个角度赋予了这些文件一定的约束力,也仍然需要遵照执行。
这庞大数量的带有规范性、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和非法律文件也带来一个问题:这些文件都有得到执行吗?其中规定的内容是否都真正有价值呢?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整个世界都变了样。官员明着暗着投资入股赚钱,律师在忽悠吵架发微博,专家在辟谣和制造谣言,商人在出书立说上讲座。
而与此同时,世界却又对人们有美好的期(xuan)待(chuan):公务员是一心为民毫不利己的,老师医生是燃烧自己无私奉献的,小朋友应该天真无邪乖巧聪明,老人家要纯朴慈祥讲信用。
拿职业道德来说,教师有教师法、医生有执业医师法、律师有律师法、法官有法官法……;拿弱势群体来说,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卫生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拿特殊关系来说,有收养法,婚姻法,继承法……很多法律中都规定了特定人群负有特定的道德义务。
可是,世界上还存在很多难以对付的东西,比如一个不想升职的公务员,一个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一个倒在你面前的老人家。所以人们渴望规则,渴望化更多的道德于法律,然后用法律规则所包含的强制性道德内容去约束和对付这样不道德的人。
然而,一位普通公民能够随时做到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就已经很道德了;一位教师能够按照教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要求上课,就很道德了;一位医生能够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要求从事,也就很道德了;一位公务员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事,也已经很道德了。至于个别圣人般的人物,能够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燃尽生命烛照别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那也只是一种对自己原有权利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属于公民自由处分权利的范畴,法律规定上,对这样的人要么就默默看着不说话,要么就只能以物质或荣誉方式加以奖励,但法律不能也不应将这样的人列为标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首先这榜样必须是人人都能够做到才行。子路受牛的故事,说的就是这道理。
可人们还想要更多,他们想让卖淫嫖娼的都使用安全套,想让盗窃抢劫的人把得来的证件和银行卡寄回给主人,想让制假人员不使用有毒有害的产品,想让吸毒者注意针头卫生,想让见死不救构成犯罪……他们希望用法律把“人心”变成“良心”。
法律表示压力很大。
道德是一种混沌不明的东西,并且随场景和时间的变化也不一样。有人说13岁抢劫杀人的孩子没人性,也有人说连十多岁的小孩子都杀的凶手没人性;有人说自己摔倒还诬赖他人的老年人不道德,也有人说被撞倒后还不要对方赔偿的老人家太道德。人们的善恶、是非评价,根据一个个具体的事例而有所不同。所以,道德是对个体的评价,而不能给个体所在的群体贴上标签。我们不能因为13岁的孩子抢劫杀人就说未成年人都是熊孩子,也不能因为60岁的老人家摔倒后诬赖他人就说老年人都道德沦丧。他们都只能代表他们自己。
而法律,则从一个个道德个例中提取出共性,并进而演变成法律原则。比如刑法所惩罚的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倡的尊老爱幼,民法中的诚实信用,以及很多法律中都强调的职业和执业道德,等等。法律赞扬和鼓励这种道德上的义务,但对违背者的不道德行为,却难以惩罚。
我国宪法以“必须”两字,把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确定为公民的义务,那么上班迟到早退、不走人行道、插队、随地吐痰之类的行为是否就违宪了呢?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那么考试不及格、上课开小差、作业不做,是否也违法呢?
在道德和道德化身的法律面前,没有无辜者。如果要惩罚,代价太大了。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个符合多数公众道德观却被多数法律人士批判的案例:有位欧先生从1996年开始就与妻子陈女士分居,与情人雷女士共同居住,并由雷女士照顾他的生活。欧先生死前立遗嘱将名下房产赠送给情人雷女士,后原配陈女士将雷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嘱无效。而法庭审理后,以欧先生遗赠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为由,认定为无效行为,并将房屋判给了陈女士继承。
毫无疑问,“小三”的存在确实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过度把道德法律化,未必是件好事,一方面,被法律化的道德容易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就如“小三”违背公序良俗与公民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或者像在一些救灾之类的社会事件中一些大企业被道德绑架而“被自愿”捐款,或是教师、警察等负有特殊职业道德的人是否应为履行道德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争议等。另一方面,被法律化的道德仅仅是额外增设了公民义务和责任,却未对遵守者有额外的褒扬。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如特殊的职业要承担特殊的道德义务,那也应当有相应的职业保障或职业免责,如医生、护士在法律上承担救死扶伤的道德义务的同时,就不应对非自身过错的患者死亡承担责任与风险,然而,“医闹”这种东西的存在已足以说明一切。
康德有一个著名的“康氏定理”,认为道德主内,管内心思想,法律主外,管外部关系。我们最终选择法律规则,是因为我们相信稳定明朗的法律比虚幻莫测的道德可靠得多。
请原谅,我们每个人都不完美,我们每部法律都不完美。
但我们需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