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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没问题啊,我很抨击话啊!

网络 2022-12-15 21:56

这句话没问题啊,我很赞同。

有的人根本连第一句话都没有看到,就开始抨击第二句话,这是典型的只看半句;与此同时,那些动辄套用“如果所有人都xxx,那么xxx将会xxx”这种句式的也是典型的不动脑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私人报复与法律的共同特点都是惩治,以至于达到某种近似的道德平衡。但是私人报复有可能出现报复的过当或者牵连无辜,所以我们利用法律来完成一种公共性的惩戒。但是,这不能推理出法律就一定比私人报复更理性,“法律比私人报复理性”只是我们所努力追求的一个理想状态,而非推理出的现实结果。

然后,我们应该把事情的流程逐个摆放开。

首先,“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表明了一点,那就是当事人曾经诉诸于法律,但是无果,或者收效甚微。纳税人在法律的大环境下被迫交出了自己维护利益的权力,那么法律就应该维护到他应有的利益。保护不了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或者执法者的错,不是当事人的错。人总归是要为自己的利益讨回一些补偿的,这是最起码的人之常情。当然如果当事人聪明一些的话,他们应该先于法律留下一些证据才对。

好比说于欢案,暂且不去分析于欢的后续举措,仅仅就于欢之所以反击做一下陈述。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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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这种行为就是不作为啊,诉诸于法律首先需要报警,警察都不鸟还要等着下一个警察吗?让人永远依托于法律和警察,还叫嚣着“没有法律的正义就是暴力”,这明显是在灭绝人性。

基于这种人之常情,我们就应该进入下一个阶段了,那就是私人报复阶段。

我们之前说过,私人报复有可能出现报复的过当或者牵连无辜,但有可能不等于一定。所有的事情都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正义虽然难以界定,但难以界定不等于不能界定。不能借助“难以界定”这一模糊概念在是非问题上耍滑头。

如果说乙是一个瓜农,甲偷了乙的两个西瓜(肯定会留下指纹和鞋印的),报警不理(毕竟不能在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上浪费警力),然后乙把甲的胳膊砍了下来。

这明显是乙的私人报复不当。很好理解,甲的动机是偷少数西瓜据为己有,行为是偷瓜,结果是造成了乙的部分财产损失(因为瓜农的瓜是量产的),以及乙的部分精神损失,既得利益只有两个西瓜。而乙的目的是出于宣泄而报复,行为是砍掉甲的胳膊,结果是造成了甲的生命危险、一生的生活不便以及社会歧视和自己与亲人的精神痛苦,既得利益是满足自己邪恶的快感。

这个时候乙完全有罪,因为乙的私人报复动机、行为、既得利益是不当的,结果是恶劣的。乙哪怕是只扇甲两个耳光都没有问题。

但这不能推出其他人都会像乙一样报复,这一点不能作为“如果所有人都依照自己心中的正义而私人报复,那么法律将荡然无存”类似这句话的证据。首先,“心中的正义”是对“正义”原有意思的曲解;再者,“一个人这样做”不能推出“所有人都这样做”。

再如果说是“麻生成实”或者“田所俊哉”那样的案件(自己可以去查,柯南里面的,现实中肯定也会有类似的事情),这个时候私人报复完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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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所有亲人的麻生成实要杀死川岛英夫、黑岩辰次、西本健这三名原本的凶手,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举措了,那些凶手给自己造成的危害已经是巨大了,法律又没有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这个时候还要让他们含恨而终吗?

田所俊哉也一样,被害人虎仓大介把虎仓悦子家的公司逼得破产了,还强娶了虎仓悦子,其实人家喜欢的是羽村秀一。虎仓大介还盗用土井文男的作品,盗用田所俊哉的作品,甚至间接把田所俊哉的妹妹间接杀害了(这已经背负了一条人命了)。这个虎仓大介可以说是无恶不作,确实是该死。田所俊哉也没干别的,就是单纯把虎仓大介杀了,然后结束了。

所以说,在报复适当上,麻生成实和田所俊哉都没有问题,都很合理。

第三点,就是报复行为是否牵连到无辜的人。

如果甲以合理的方式把原本侵害自己的坏人乙给杀了,顺便把乙的亲人丙也砍伤了,而丙与乙之间并没有恶行上的联系,那还是甲的私人报复有问题。因为甲的报复牵连上了丙,而丙并没有对甲造成损害。此时甲的报复问题出在丙上,而不是出在乙上。

当然了,有些恶行虽然与私人报复连接着,但本质上不属于私人报复问题,而属于其他的伤害。

如果甲以合理的方式把原本侵害自己的坏人乙给杀了,然后不料撞见了丙,甲和丙产生了口角,然后在气头上甲把丙砍伤了。这个时候当然是甲做了错误的行为,但原因不是出在报复乙上,而是出在伤害丙上。在乙得到惩罚以后,私人报复就终止了。此时甲的其他行为就与原有的正当报复无关了,甲确实是做错了,但把错误归咎于私人报复显然是不恰当的。

综上所述,如果私人报复符合三点:法律无效前提、行为因果合理、不牵连无关者,那么这个私人报复就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符合其中几部分,也可以在报复不当的基础上予以出罪。这样做是不会导致不良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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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应该好好批判一下那些经典的“如果,那么”语句了。如果所有人都凭借着自己心中的正义,那么法律和秩序将荡然无存。我们不较真的话,不严格去定义“正义”的话,这种因果关系还是存在联系的。但是,这个如果是否存在,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很多时候语句有问题,并不出在因果上,而是出在假设上。

首先我们已经明确了“法律无效前提”了。人这种动物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追求用低成本来换取高回报。显然,报个警或者打个官司,整个分析、行动流程就交给司法机关了,自己提供一下证据就可以了,这样多简单粗暴啊!换句话说,人们哪怕不是出于维护稳定和秩序,也会出于成本和收益这一经济学考量而选择诉诸法律。不会有人闲着没事干,自己当侦探,煞费苦心地探寻真相,然后绞尽脑汁地制定复仇计划,还得小心翼翼地实施复仇行动。

大凡没有被逼到绝路的人,谁会这样干呢。私人报复在总体上还是偶发性事件,偶发性事件是不能根本避免的,所以说这个“如果”缺乏实施的条件。

基于这个经济学事实,“如果所有人都不依照法律”这句话无形之中默许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确实是经常维护不了正义”。你既然可以说“都我行我素,那还要法律干嘛”,我也可以说“你这个法律连正义都维护不了,我要你这个法律干嘛”。

所以说,“如果,那么”的句式不恰当。这句话表明有一个产生很严重的后果的可能性,而在这种可能性的“威逼利诱”下,原本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很可能动摇原有看法。

那些拿着快意恩仇的侠客来表明无法可循是历史的倒退的话也是有逻辑错误的。首先,侠客的行为也许属于不当的私人报复,但是“一些不当的行为属于私人报复”并不能推出“私人报复都是不当的行为”,这只是包含关系。另外,他们把前因后果弄反了。无论是梁山好汉,还是佐罗或者V字仇杀队,是先有乱世后有侠客还是先有侠客后有乱世呢?显然是先有乱世。先有乱世本来就符合法律无效前提,这个时候再去责怪侠客不遵守法纪那可就真的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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