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看,对和谐文化可以作出如下解读。一是可以解读为“和谐的”文化,即把“和谐”解读为文化的限定语,它从一个方面规定了“文化”的性质,即这种文化具有“和谐”的性质。各种文化都是由多种因素、多种成份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就其内部
关系而言,不同的文化有和谐与不和谐之分。我们所要建设的文化,是和谐的文化,即内部各种因素协调统一而非相互冲突的文化。二是可以解读为“关于和谐的文化”,即把“和谐”解读为“文化”所反映的对象,和谐文化就是关于建设和谐的社会关系的文化。作为精神活动及其产物的文化,都是社会生活中一定的客观对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社会关系有和谐与不和谐之分,建设和谐的社会关系,克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包含着多方面活动的社会实践,这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反映在思想文化中,便形成了关于和谐的文化。按照这样的解读,和谐文化就是反映人们追求社会和谐的实践并服务于这种实践的文化。
对“和谐文化”的以上两种解读都是合理的,它们分别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的性质,因而可以同时成立。第一,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是反映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并服务于这种实践的文化;第二,这种文化自身具有内部和谐的性质,是一种和谐的文化。
但是,对“和谐文化”仅作这样的理解是不够的,应该看到,它还具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一论断指明了建设和谐文化的任务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什么目标而提出来的。我们应该以此为依据来探讨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的内涵。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同时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为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建设和谐文化,就是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提出来的。这表明,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文化,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巩固的思想道德基础的重要工作。这就决定了和谐文化的社会制度属性。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一经典性的论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与政治、经济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文化的性质,归根到底决定于它所反映和服务的经济和政治的性质。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决定的文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同样的,当代中国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是反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化,即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把“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揭示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关系。“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固有的,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所特有的,从而揭示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制度属性。社会和谐不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同属性,不是人类社会的一般性质,这是由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矛盾尤其是社会基本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决定的。如果社会和谐作为本质属性可以为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社会所共有,它就不能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分而为它提供思想道德基础的和谐文化,当然也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由此看来,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既是反映并且服务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的文化,也是自身具有和谐性质的文化,又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化,它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文化,是包含了其他时代和其他社会制度下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化,是崇尚和谐、追求和谐又具有内部和谐关系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