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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图)

网络 2022-11-26 04:5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怨俦疚缓统す僖庵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开辟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境界,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第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只有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的本质、发展动力和发展规律,才使人类的社会和谐理想变成了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论证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揭示了未来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特征,指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辩证法,揭示了社会系统内各种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对立统一和相互转化的规律,阐明了社会结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表述,指出了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模式。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顺应了人类历史潮流,是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构想与中国实际结合,逐步将其变成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和具体措施,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的6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既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发展与稳定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这6个方面的要求既阐明了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又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原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社会主义运动在苏东国家遭受的严重挫折,提供了深刻的教训。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是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样板。但如此强大的国家却出人意料地迅速解体,苏联共产党也丧失了执政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苏联共产党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社会成员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没有把社会公正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到应有的重要位置。苏共的许多党员和广大工人、农民对其感到绝望,对社会主义的前途失去了信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全面发展、全面进步、全面现代化的社会。党的十二大明确了“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提出了包括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在内的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党的十五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从而使现代化建设格局更加明晰而深入。进入新世纪,我们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拓展为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这不是简单的增加,而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更加关注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拓展深化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格局,进一步充实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为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和处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新的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也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第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只有认真研究和掌握执政规律,不断完善执政方略,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有效地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强调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强调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贯穿于其中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在此基础上,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概括形成“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并将其作为党需要加强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和谐状态,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目的和要求才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方略的新认识,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探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巩固党执政的基础、实现党执政的任务,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自由平等博爱_自由平等公正法制_代表自由平等的东西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取得的成就世界有目共睹。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把握的新趋势新特点:由于资源能源紧缺压力加大,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发展不平衡,城乡矛盾、区域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遇到新的挑战;由于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不断变化,人员流动性大大加强,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人与社会的矛盾更加突出,等等。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为我们认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国际形势继续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产业升级和转移速度加快,各国注重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从总体上看,这些因素给我国的改革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和有利条件。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今世界仍很不安宁,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们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应对来自外部的各种挑战和风险,把国内的事情办好,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这是集中全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强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强调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强调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等,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的进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凝聚起来,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物质力量,可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只有把社会建设搞好了,我们党才能不断增强执政的社会基础,才能更好地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有广泛的世界意义。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努力使当代人类1/5以上的人口进入和谐状态,这无疑具有世界意义。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探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途径,将对当代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作出新贡献。

法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 宪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 社会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