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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布尼茨:宗教信念的认识论地位与合理性意义问题问题研究

网络 2023-01-16 10:08

摘要:在莱布尼茨的思想体系中,哲学和宗教具有重要的地位。他有关“信仰与理性一致性”学说的提出,即是这种重要性的一个集中体现,其中既包含着宗教的因素,也关涉到了哲学的考虑。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理性原则不仅是莱布尼茨建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本思维原则,也是其考察宗教问题的一个规范性原则。他在理性真理逻辑必然性的维度上考察了信仰与理性的关系,并尝试通过矛盾原则、充足理由原则等基本思想原则来重构和完善传统自然神学的存在论证明,体现了他与笛卡儿、洛克等人相同的试图将人类的合理性知识建立在可靠证据之上的基础主义立场。然而莱布尼茨在运用理性原则阐释启示命题时,更多地把它看作是解释规则而不是理解规则和论证规则,他关于“信仰与理性一致”的设定也包含着相应的传统宗教因素。在有关认知合理性的问题上他试图保持信仰和理性间的解释平衡,使他的宗教认识论体现出了一种弱理性主义的特点。

关键词:莱布尼茨; 理性规则; 宗教信念;

作者简介: 翟志宏,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邮箱:zhhong707@aliyun.com;; 卢钰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莱布尼茨文集》翻译与研究”(14ZDB02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宗教信念的认识论地位与合理性意义问题研究”(13BZX059)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在其生前出版的唯一一部大部头著作《神正论》中,提出了“信仰与理性一致性”学说1 ;这一学说与他在《人类理智新论》2 等其他论著中提出的理论学说一道,成为其认识论的基本内容。莱布尼茨作为现代早期欧洲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和当时其他哲学家一样,对认识论问题也保持了长久的兴趣,在知识的起源与基础、人类的认识过程以及真理观等方面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但与当时一些哲学家如笛卡儿和洛克等人对传统哲学思想颇有微词不同,莱布尼茨对经院哲学思想传统的历史意义表现出了一定的尊重。他有关理性与信仰关系的看法以及“信仰与理性一致性”学说的提出,不仅表现出了他对认识论问题的重视,也体现出了他对包括经院哲学在内的欧洲早期思想传统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重新思考。

一 一致性学说的思想基础

莱布尼茨是一位才华横溢、知识渊博的思想家,在当时人类的诸多知识领域,如数学、物理学、地质学、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建树。他在哲学上的成就,不仅在以单子论为核心的本体论体系上引人注目,而且在知识的基础、过程和真理观等有关认识论思想的诸多方面也令人印象深刻。虽然单就莱布尼茨的认识论来看,他可能并不像笛卡儿、洛克那样,把认识论以及知识的绝对可靠性作为他的思想起点和最为重要的内容; 3 他确实花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本体论,研究实体理论,把形而上学单子论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来建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他的哲学没有处在当时西方认识论转向的风口浪尖上,而只具有边缘或外围的地位;实际上,他的认识论思想是其整个哲学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他对洛克《人类理智论》的逐条反驳可说是欧洲经验论与唯理论之间论战的基本环节,是西方现代早期认识论思想演进的一个重要阶段。 4 当然,在莱布尼茨的哲学体系中,以实体理论或单子论为核心建构的形而上学,为其知识理论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成为人们更好理解其认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 5

就莱布尼茨的思想倾向来看,他所提出的“信仰与理性一致性”学说,不仅涉及了信仰与理性的各自特征、知识地位、真理的界定及其认知合理性等认识论内容,也包含着属于哲学与宗教间关系的形而上学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只是对莱布尼茨“一致性”学说的认识论方面进行探讨,主要阐释的是他在这个学说中对信念(信仰)合理性所展开的论述。

众所周知,自从希腊哲学出现以及基督宗教在罗马帝国产生以来,哲学家和神学家们围绕着信仰的知识地位和认知合理性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包含在这种争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哲学是否能够在宗教神学的阐释中使用以及来自于启示的信仰是否具有合理的认识地位。莱布尼茨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神正论》有关“理性与信仰的关系”的部分,通过回顾这种关系的历史而表达了他的立场和看法。在莱布尼茨看来,理性与信仰的关系涉及了“哲学在神学中的应用”以及理性真理和神学真理各自形成方式的不同。他首先对这两种真理进行了界定,认为信仰“乃上帝以超常的方式启示出来的真理”,理性则与信仰不同,它是“人的心灵无需借助于信仰之光而能够自然获得的真理之间的联结”;6 虽然它们在形成途径上是截然不同的,但莱布尼茨并不相信它们之间就一定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相反,他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抱有更为积极乐观的看法。

莱布尼茨认为这种乐观积极的看法并非是他独有的主张。他说,在基督宗教刚刚产生的时候(原始教会时期),就有一些有才智的基督宗教作家把希腊哲学的观念运用到神学的阐释中。开始的时候,他们使用的是柏拉图派的观念,从奥古斯丁一直到安瑟尔谟,努力使神学具有科学的形式;然后是经院哲学家,借助于从阿拉伯文翻译而来的亚里士多德哲学,建构了神学与哲学的复合体。虽然莱布尼茨也承认,在历史上,如经院哲学早期认可阿威罗伊主义双重真理的哲学家,以及宗教改革时期与他同时代的一些神学家,并不认同甚至反对哲学在神学中的运用,而且试图在哲学和神学之间建立复合体的经院哲学家们可能并不成功;但他始终相信坚持信仰与理性间的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在它们之间进行整合并不尽如人意,那也不是哲学和神学本身的问题,而是用来建构这种复合体的具体理论形态有缺陷,要么是被建构的神学腐朽不堪,要么是被使用的哲学自身有重大错误。7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正确地和恰当地使用神学与哲学,消除其中的错误与偏见,那么它们之间的一致就能够被人们充分地意识到。

除了历史的重要性以及反驳的需要8 之外,莱布尼茨是否还提到过“信仰与理性一致性”学说得以成立的其他理由呢?在莱布尼茨的表述中,他倾向于设定而非论证,即他说他“设定”了信仰真理和理性真理之间“不可能相互矛盾”。9 虽然在莱布尼茨的思想倾向中,他更多的是把这一学说当作无须论证的东西来接受的,但也并非意味着他完全无视这一学说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莱布尼茨思考信仰与理性一致性关系的理论背景,应该说既有宗教方面的也有哲学方面的。

当莱布尼茨说他要“设定”信仰与理性间的一致的时候,处在他心中的是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宗教因素以及他对这一传统因素的基本认同。例如他认为理性和启示都来自于上帝(同为上帝的创造或赠品),以及上帝自由选择所形成的道德必然性是物理必然性的基础。10 信仰和理性间的同源性以及前者的基础性地位使他相信两者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当然,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使他的思想体系具有了较明显的历史即成因素。而相对于宗教的设定,哲学方面的理由要稍微复杂一些。它来自于莱布尼茨对必然性真理的划分以及以此为视角对宗教命题的考察。

莱布尼茨认为,理性真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永恒真理”,包括逻辑的、形而上学的或几何学的必然性真理。它们是绝对必然的,其反面蕴含着矛盾,如果人们否定它们便势必导致荒谬;另一类是实证真理或事实真理,它们是既能够通过后验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先验的方式所认识到的关于自然界事物的真理。11 那么,哲学关于理性真理的这些看法是否可以用来解释宗教命题或者能否在神学和教义的考察分析中使用?莱布尼茨的看法是肯定的,只是在解释或考察分析时应该有所区分。他通过引述当时一些神学家的看法,在逻辑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和物理的必然性之间作出了区分,认为启示或奥秘可以违反物理的必然性(建立在上帝的意志基础上),但不可违反逻辑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即使在奥秘的情况下也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他认为这是所有派别的神学家都至少会同意的看法,即“凡信仰的条文都绝对不允许蕴含有矛盾”。12

在对真理的逻辑必然性和物理必然性作出区分之后,莱布尼茨对超乎理性命题和反乎理性命题之间的不同也进行了说明。在他看来,反乎理性的命题“是与绝对确定的和不可避免的真理相反的东西”,它们呈现出与理性真理的绝对必然性相对立或相矛盾的特性。而超乎理性的命题只具有认知的表面性,它们“仅仅是那些同人们惯常经验或理解的东西相对立的东西”;也就是说,它们更多的是与人类理解能力的有限性相关,“一条真理当我们的心灵理解不了的时候,便是超乎理性的”。13 因此,在莱布尼茨看来,基督宗教的一些命题如三位一体等等,虽然可能是超乎理性的,但绝不会是反乎理性的。他认为历史上的神学家们大多会将超乎理性的东西与反乎理性的东西区分开来,相信奥秘超乎理性但绝不反乎理性。虽然他在人们能否认识到奥秘与理性一致的问题上并不抱多少乐观的看法,但他相信“至少我们认识不到奥秘与理性之间的任何不一致或任何对立”;他的立场是,既然我们总是能够排除奥秘与理性之间的对立,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它们之间具有“这样一种一致和这样一种和谐”。14

二 理性原则的解释意义和论证意义

莱布尼茨在真理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以及奥秘的超理性意义上对信仰与理性之间一致性的设定,其基本目的之一乃是希望在理性的基础上建构起有关神学命题的认知规则或解释规则。如果说信仰并不能也不会违背哲学真理的逻辑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超理性的奥秘与理性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那么在理性的维度上对信仰命题进行认知或解释总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在他看来,教父时期的神学家,如奥利金等人,并不简单地拒绝理性,反而在回应哲学家的批判时把理性作为基督宗教阐释与建构的基础。 15 虽然莱布尼茨认为哲学在运用时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16 ,理性也有“正确”与“堕落”之分 17 ,但他相信哲学理性在评判和考察信仰命题时是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的。例如他在说明奥秘或启示如何不能违反哲学真理的形而上学必然性时,认为这种真理为奥秘提供了一种解释规则,使得人们能够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弃圣经的字面意义”;而且他相信上帝所给予的启示是基于理性的,理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真理的手段。 18

当然,作为一个始终一贯的理性主义者,理性规则在莱布尼茨的心目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一种解释规则,也是一种证明规则,一种最终判定一个事物或命题为真的基本规则。他说,为了在正确的理性和堕落的理性之间作出区分,“人们只需遵照良好的秩序行事,拒绝承认任何缺乏证据的论点,也不承认任何证明,除非它遵照最普通的逻辑规则以适当的形式运行。在任何理性问题上,人们既不需要任何别的标准,也无需任何别的仲裁者”19 。应该说,在哲学认识论的问题上,莱布尼茨和笛卡儿与洛克一样,强调了证据主义的核心地位,把证据和逻辑规则视为判定我们能否合理地接受一种观点或看法的主要标准。

然而,当莱布尼茨把理性规则作为一种主要的解释规则和论证规则的时候,是否意味着他也把它看作是我们接受启示命题或看待它们是否是合理的唯一的规则或标准呢?莱布尼茨似乎并没有走那么远,他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多少有点折中的立场。在《人类理智新论》中,莱布尼茨以相对隐晦的方式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他说,当我们发现一段《圣经》经文的字面意义,同时又发现这种意义似乎具有一种逻辑的不可能性或明显的物理的不可能性,“试问是否认字面的意义还是否认哲学的原则较为合理呢”?他的答案是,如果遵循哲学原则来否定字面意义同时并不造成《圣经》解释上的困难,那么哲学的解释规则就是首要的;然而,如果经文的解释“没有提供什么驳倒字面意义以有利于哲学原则的东西”,而且也没有导致信仰上的危险或不圆满,那么依照字面的解释就是可靠合理的。20 虽然莱布尼茨在这里试图维系哲学原则和《圣经》解释之间的平衡,但理性规则作为某种仲裁者的地位还是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

当莱布尼茨在逻辑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以及超理性的奥秘并不反乎理性的基础上宣称信仰与理性一致的时候,他更多的是希望在启示命题或宗教神学中引进一种理性的解释规则,一种合乎哲学原理的证明规则和认识论规则。在这个问题上,莱布尼茨体现出了与他同时代的哲学家如笛卡儿等人的不同,对从教父哲学早期的奥利金直到经院哲学时期的阿奎那的理性阐释传统表现出了多多少少的尊重,并希冀以其自身的努力将这一传统向前推进,最终“促成了自然神学的近代化”21 。而将理性的阐释方式和论证方式运用在信仰命题合理性的解释之中,除了《人类理智新论》和《神正论》正文的相关内容之外,莱布尼茨在作为《神正论》附录之一的“被压缩成形式证明的争论摘要”中也作了较多的表述。22

当然,体现莱布尼茨对传统自然神学的好感以及他试图使理性规则在宗教认识论中产生出较为积极的思想成果的一个典型事例,是他对上帝存在论证明的重新阐释与表达。应该说,早在教父哲学时期,一些神学家如奥古斯丁等人就已开始尝试以理性的方式论证上帝的存在;到经院哲学的早期,安瑟尔谟以“一种单一的”合乎逻辑的方式所进行的本体论证明,在某种程度上开创了自然神学系统证明上帝存在的先河。从此以后,关于上帝存在的多种证明方式,诸如托马斯·阿奎那的宇宙论证明和目的论证明,以及随后的设计论证明和道德论证明等等,被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们提了出来。在现代早期,笛卡儿、莱布尼茨和斯宾诺莎等人,对安瑟尔谟提出的本体论证明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给予这种证明以新的表述。当然,就莱布尼茨来说,他并不仅仅是对本体论证明感兴趣,在他看来,所有以往用来证明上帝存在的方式都是可靠的,如果加以完善,则能够实现这一目的。23

莱布尼茨本人提出并完善的传统的上帝存在的证明形式包括了四个方面,它们是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永恒真理的证明和设计论证明。当代研究莱布尼茨的学者David Blumenfeld认为,他所试图完善的这四种证明都具有重要性,但其中的本体论证明和宇宙论证明则体现了他对自然神学最长久的贡献。24 在Blumenfeld看来,莱布尼茨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包含了一个复杂的论证结构,涉及了上帝作为绝对完善存在者的定义、必然存在与绝对完善的关系、可能存在与必然存在的区分及其逻辑关系、“完善的X”和“必然的X”的唯一指向性以及单纯性论证和模态论证等若干次级论证。25 虽然莱布尼茨的论证结构中也有着一系列值得商榷的问题,但他运用基本的哲学原则,把形而上学的和逻辑学的若干思想方法与论证方法整合进自然神学之中,将本体论证明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和水平。

在莱布尼茨以前的自然神学传统中,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对宇宙论证明作出了最为典型的表达。阿奎那主要是从有限世界的基本特征如运动、动力因和必然性与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对有限世界无限系列可能性的否定出发,提出他的证明;与其不同,莱布尼茨则把他的论证建构在他所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基础之上。莱布尼茨认为,如果没有为什么是如此而不是其他的充足理由,那么就没有任何事实能够是真实的或存在的,也不会有任何命题是真的;或者说,就任一事物的存在、任一事件的发生和任一真理的获得,必然存在着一个充足的理由。26 充足理由原则作为莱布尼茨关于“存在的大原则”,构成了他建构宇宙论证明的形而上学基础。Blumenfeld把莱布尼茨的宇宙论证明简要表述为:如果没有必然存在者,就不可能回答这个世界为什么能够存在;必然存在者是这个世界存在的充足理由。虽然Blumenfeld指出莱布尼茨在不同论著中以不同方式讲到了这一证明,但他认为所有这些表述宇宙论证明的文本都包含着一种单一的思路。在他看来,体现这种思路最为典型的文本分别出现在两本论著里,一个见于《论事物的最后根源》(1697),另一个见于《单子论》。27 这些证明的核心思想是,现存的可能世界必须有一个在其之外的必然存在者,作为充足理由解释它之所以存在,以此证明必然存在者的存在。

三 规范性理论与弱理性主义

莱布尼茨在充足理由原则基础上所展开的宇宙论证明,不仅体现了他希望完善传统自然神学存在论证明的目的,而且也体现了他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尝试以哲学原则规范宗教认识论以及神学命题合理性的意图。在后一个问题上,莱布尼茨确实比洛克等现代早期的其他哲学家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建构他的哲学体系中的形而上学原则;当然不能说这种建构纯粹或完全是为了实现其规范宗教认识论的目的。对于莱布尼茨本人来说,他有着更大的哲学问题和使命需要应对与解决,这即是他所说的常常使“理性误入歧途”的两大“迷宫”:一个是自由与必然的问题,另一个是连续性与不可分的点之间的矛盾。在他看来,第一个迷宫涉及的首要问题是恶的产生与起源,“困惑着整个人类”;第二个迷宫包含着无限性问题,使所有的“哲学家们费心”。 28

为了解决困扰哲学家们的无限性问题,莱布尼茨写出了大量的哲学论著对之进行阐释和思考。而体现这些思考与阐释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就,是莱布尼茨以单子论为核心的哲学体系的建构,以及他有关矛盾原则或同一原则(关于本质和必然真理的原则)、充足理由原则(关于存在和偶然真理的原则)和圆满性或完善性原则(关于自由选择和创造性活动的原则)三大思维原则的提出。29 就莱布尼茨的整个哲学体系来看,他所提出的单子论学说和三大形而上学思维原则,不仅具有本体论意义,同时也具有认识论意义,是其建构诸多认识论思想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当他面对宗教命题和传统自然神学的诸多问题时,这些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思想与原则就为他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范性理论,一个评判和阐释其认知合理性的重要维度与标准。

应该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构科学的认识论学说并为人类知识提供严格可靠的基础,进而规范宗教神学命题及其合理性意义,是现代早期众多哲学家的一种理论选择。例如笛卡儿把“确定性”作为真理性知识的基石,通过怀疑一切的方法来为真理性知识建构起绝对不可怀疑的“磐石和硬土”;30 并依据他所确立的观念的“清楚明白”标准,对“上帝”观念及其存在可能性进行了阐释和界定。31 洛克也把“意见和知识的界限”以及“可靠性知识”的标准作为其认识论目标,致力于探究“观念的起源”、获得它们的方式、知识的“可靠性、证据和范围”,以及“信念和意见的本质与根据”及其“赞同的理由与程度”。32 在这个问题上,莱布尼茨秉承了与笛卡儿和洛克等人基本相同的理论诉求,不仅把可靠的“知识基础”作为最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也对“数学的严格性”给予厚望,尝试以数学改造哲学和神学,试图最终建立起涵盖人类所有知识的“普遍代数学”之理性主义体系。33

这是理性也是信仰_论理性片_论理性与信仰的关系

在寻求可靠知识基础的过程中,这些哲学家把目光聚焦在了人心中的诸多观念,并且在对它们的起源和获得方式等问题进行思考与探究中形成了诸多不尽相同的看法,34 在如何看待知识可靠性基础的条件和标准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35 然而以确定的、无可怀疑的观念或命题为出发点,把它们作为获得所有可靠性知识的最终根据和基础,体现了他们建构合理的人类知识体系的共同设想。这种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建构合理知识大厦的设想与要求,在这些哲学家之后的思想进程中逐步发展出了一种“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认识论立场。这种立场强调知识或信念如果是合理的,就必须具有正当的根据;认为任何一个合理的知识体系或信仰体系应该包括或能够被分为“基础”和“上层结构”两个部分,后者的正当根据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36

在莱布尼茨思考认识论问题的过程中,他明确地意识到了通过区分“基础”和“上层结构”两个部分来建构合理知识体系的意义和价值。在他看来,不仅认识赖以展开的观念具有“原初观念”(不可推证的观念)和“可推证的观念”之分,而且体现认识最高成就的真理体系也包含着“原初真理”和“派生真理”之别。“原初真理”(或“原始真理”)是直觉所认识,具有认识的直接性,它们或者具有“观念的直接性”而属于理性真理,或者具有“感受的直接性”而属于事实真理。所有的“原初真理”不仅是清楚明白的,而且是直接确定的,“它们是不能用某种更确实可靠的东西来证明的”。37 而其他的“派生真理”则是在这些“原初真理”的基础上通过论证或推理获得的。莱布尼茨把这种获得知识的论证或推理的方式归结为两类,一类是先天的理性演绎推证,另一类是后天的盖然性推证。先天推证遵循着矛盾原则,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形成了关于本质和可能世界的认识;后天推证依据于充足理由原则,这一原则是我们获得关于存在、关于经验事实可靠性知识的保证。38

如果按照莱布尼茨关于知识结构或真理类型的划分来看,那么一个可靠的和合理的认识就应该要么属于直接确定的原初真理,要么属于遵循基本思想原则(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通过严格推证(先天推证和后天推证)而获得的派生真理。虽然莱布尼茨在评价洛克的思想体系时,认为洛克的体系比较接近亚里士多德,而他自己的则比较接近柏拉图;39 但在他有关合理的知识结构的理解上,则具有与洛克和笛卡儿等人同样明确的基础主义和证据主义立场。他在真理性知识结构的区分中,不仅力图使各个部分具有坚实的基础并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严格的逻辑关系,而且也尝试由此形成一些论证规则和解释规则,来重构和规范宗教信念的认识论地位。这是一种以理性主义为核心的重构和规范,体现了莱布尼茨与洛克在认识指向上基本相同的基础主义和还原主义思想路线。40

也就是说,作为一名理性主义者,莱布尼茨在思考和建构哲学认识论的过程中,尝试运用其中的理性规则对宗教信念在认识论上进行规范和解释,例如他对信仰和理性一致性学说的说明,对传统自然神学存在论证明的完善性整合,以及对若干具体神正论问题的辩护性论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莱布尼茨希望或试图按照理性的基础主义原则对宗教信念进行全面彻底的认识论整合与建构,或者说,他会像洛克那样把理性看作是一切事物最终的“法官和向导”。41 他对宗教信念的可能性还有着其他的考虑,例如启示、情感体验和圣经传统等。42 可能正是这些其他的考虑,使得莱布尼茨在运用理性规则整合宗教信念时表现出了些许的犹豫,或者说使他采取了多样化的立场。例如,虽然他对那些设定信仰和理性不一致的人进行了批评,而且也相信奥秘可以获得理性的“解释”,但他并不认为理性能够“理解”并“证明”奥秘。43 正是基于这样的看法,尽管莱布尼茨认为在遵循逻辑必然性时可以形成一种解释规则,使得《圣经》文字表面含义如果违反这一规则时应该“允许放弃《圣经》的字面意义”;44 但他认为当启示之光照亮心灵时,它将超越理智,理性应为之让步,理性理由的考虑应该暂缓。45

那么,当莱布尼茨以这种方式认为信仰有两个品格胜过理性——一是它的不可理解性,即超理性的奥秘;二是它的必然性,即不具有事实真理的盖然性46 ——时,是否意味着莱布尼茨在看待信仰与理性的关系方面是把信仰放在了更高的地位上?应该说,莱布尼茨在它们之间试图保持的是一种相对平衡的立场,既肯定理性的规范价值,又认可启示的独立意义。这反映了他多少有些复杂的情感。当他以理性主义的方式建构他的形而上学思想和哲学认识论并提出基本的思维原则和真理观时,他是一个强理性主义者;当他用哲学原则和逻辑规则分析并论证信仰和理性的一致以及传统自然神学的命题时,他坚持了理性主义规范宗教认识论的意义;然而当他用理性规则解释超理性命题和宗教奥秘的认识论含义时,他只是把这种规则看作是解释规则而不是理解规则和论证规则,体现了一种弱理性主义立场。尽管在这个问题上他抱怨的是哲学家的错误以及一些学者对理性不适当的滥用而不是哲学本身,但他在看待奥秘的认识不可能性时更多的是把问题归在了理性的有限性方面。

因此,在莱布尼茨的哲学中虽然有着明显的基础主义思想,但他在运用这种思想阐释超理性奥秘的认知合理性时弱化了其规范的意义,并试图在非哲学的层面上彰显启示自身的认知价值而给人们留下了较强的护教印象,从而使得后世学者评价他在现代基础主义和证据主义历史演进中的地位时,说他并不像洛克与笛卡儿那样显著和典型。正如一些当代学者在评价莱布尼茨自称其神正论是“一个准科学体系”(“a quasi kind of science”)的看法时所指出的,莱布尼茨在阐释这类宗教问题时,既运用了学理的方式(the doctrinal wing),也使用着辩护的手段(the refutative and defensive wing),前者提供了理性推理和论证,而后者则缺乏真正的论证价值。47 无论莱布尼茨出于什么目的,他在其神正论的阐释中对护教手段的运用,使其思想中包含了双重的结构或两翼,从而引起了后世学者的广泛争论乃至诟病。然而莱布尼茨所阐释的信仰与理性的关系问题,自基督宗教产生以来就一直是西方哲学家和神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尽管莱布尼茨的神正论被视为中世纪自然神学在现代早期的最后一部挽歌,但他试图在这两种思想体系中维持平衡的努力以及对双方各自认知价值的肯定,在当代宗教哲学家中都有其积极的回应和支持者。

注释

1[1]段德智把这一学说与“道德必然性”学说一道,视为《神正论》中最为基本的理论。参见莱布尼茨:《神正论》“汉译者序”,段德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2[2]《人类理智新论》是一部对话体著作,是莱布尼茨在对洛克《人类理智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国内学者也有译为《人类理解论》)逐条解读和批判的基础上写成的。但这部著作在莱布尼茨生前没有出版,而是在他去世后的1765年由他人编辑出版。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4-28页。

3[3]笛卡儿相信“确定性必然是哲学真理的基石”,力图通过怀疑一切的方法来为真理性知识建构起绝对不可怀疑的“磐石和硬土”;参见笛卡儿:《谈谈方法》(DISCOURSDE LA METHODE),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3页。洛克更是把“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以及“知识可靠性的标准”作为他一生致力的目标;参见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Introduction 2;见Classics of Western Philosophy,edited by Steven M.Cahn,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95(Fourth Edition)。

4[1]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28-233页。

5[2]段德智认为认识论和本体论是莱布尼茨哲学的两项基本内容,在其思想体系中密切相关而难以区分。参见《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09页。

6[3]莱布尼茨:《神正论》,第94页。

论理性片_论理性与信仰的关系_这是理性也是信仰

7[1]莱布尼茨:《神正论》,第99-118页。

8[2]莱布尼茨提出“信仰与理性一致性”以及写作整个《神正论》的主要目的之一,乃是为了反驳当时法国怀疑论哲学家比埃尔·培尔(Pierre Bayle,1647-1706)的相关看法。参见莱布尼茨:《神正论》,第94页,以及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8-29页。

9[3]莱布尼茨:《神正论》,第94页。

10[1]莱布尼茨:《神正论》,第126页,第96页。

11[2]同上,第95页。

12[3]同上,第119-120页。

13[1]同上,第121页。

14[2]莱布尼茨:《神正论》,第152-153页,第156页。

15[3]同上,第144-145页。

16[4]例如莱布尼茨在考察哲学理性的历史批判与阐释作用时,认为它有时会受到热捧,有时则会遭遇贬损。见莱布尼茨:《神正论》,第127页。

17[5]莱布尼茨认为:“正确的理性乃真理的联结,堕落的理性则是与偏见和情感混杂在一起。”见莱布尼茨:《神正论》,第154页。

18[1]莱布尼茨:《神正论》,第119页;《人类理智新论》下册,第5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在《人类理智新论》中,莱布尼茨说道:“上帝除了他使人相信的是基于理性,是决不会给人信仰的;否则他就会毁灭了认识真理的手段,并为狂信打开了大门。”(下册,第599页)

19[2]同上,第154页。

论理性与信仰的关系_这是理性也是信仰_论理性片

20[3]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下册,第603页。

21[1]莱布尼茨:《神正论》,汉译者序。

22[2]在这一“摘要”中,莱布尼茨首先是通过三段论的形式列举了对基督宗教信仰提出异议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是作为三段论的结论表述出来的),然后再对每一个表述这些异议论点的三段论的前提(或大前提,或小前提,或两个前提)给予驳斥,来逐个说明它们的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从而阐述他的神正论思想。

23[3]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下册,第515页。

24[1]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ibniz,edited by Nicholas Jolle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353-354.

25[2]同上,p.354-364。在这里,Blumenfeld对莱布尼茨本体论证明的结构和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与分析。本文限于篇幅,不做更多的展开。

26[3]莱布尼茨在他的《形而上学论》(1686)、《单子论》(1714)和《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的与神恩的原则》(1714)等论著以及与他人的通信(1715)中,表述了他的充足理由原则。有关这些表述以及对它们的解释,也可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100页,第104-105页。

27[1]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ibniz,edited by Nicholas Jolle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365-367.在《论事物的最后根源》中,莱布尼茨认为,在我们这个世界及其有限事物的聚合和连续状态中,并不能发现它们之所以存在的充足理由;这样的充足理由只存在于它们之外,它是绝对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是确定的太一(a certain One),有别于事物的多样性或这个世界,并是它们存在的终极原因。在《单子论》中,莱布尼茨把这一原则表述为,现存的可能世界必然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这个理由不可能在可能世界的序列之中而只能在它之外找到,这个存在于可能世界之外的最终原因,是一个必然实体,被人们称之为上帝。

28[2]莱布尼茨:《神正论》,第61页。

29[1]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86-87页,第90-93页。

30[2]笛卡儿:《谈谈方法》,第23页。

31[3]Descartes,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见Classics of Western Philosophy,edited by Steven M.Cahn,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95(Fourth Edition),p.450-451.

32[4]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见Classics of Western Philosophy,edited by Steven M.Cahn,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95(Fourth Edition),Introduction,p.3.

论理性与信仰的关系_论理性片_这是理性也是信仰

33[5]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5页,第308-309页。

34[1]如洛克把来自于外部可感对象的“感觉”观念和来自于人们自身心理活动的“反省”观念视为原初的观念而反对“天赋观念”说(参见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2.1.3-4),莱布尼茨则把心灵比喻为一块“有纹路的大理石”,认为“观念和真理就作为倾向、禀赋、习性或自然的潜能而天赋在我们的心中”(参见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上册,第6-7页)。

35[2]笛卡儿认为“凡是我十分清楚、极其分明地理解的,都是真的”(笛卡儿:《谈谈方法》,第28页)。洛克把观念间一致(agreement)或不一致(disagreement)的知觉作为知识产生的基础,认为最清楚明白的知觉则会产生最为确定可靠的知识(参见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2.1.)。莱布尼茨在《关于知识、真理和观念的默思》和《人类理智新论》等论著中认可了清楚明白观念的认识论价值,但对笛卡儿和洛克等人的解释提出了批评并做出了新的界定;进而又认为,但凡具有可能的观念都是真的,而蕴含着矛盾的观念则是假的,那些既是充分的,又是直觉的知识则是最完满的知识(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97-300页)。

36[3]A Companion to Epistemology,edited by Jonathan Dancy and Ernest Sosa,Basil Blackwell Ltd,1992,p.144.

37[4]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下册,第411-418页。

38[1]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87-288页。

39[2]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上册,第2页。

40[3]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第25页。

41[4]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见Classics of Western Philosophy,edited by Steven M.Cahn,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95(Fourth Edition),p.4,p.14,p.19.

42[1]莱布尼茨在比较理性与感性经验的关系时,提到了信仰可能有的经验基础,诸如依据启示的体验、源远流长的圣经传统等,能够赋予信仰以正当性的动机。参见莱布尼茨:《神正论》,第95页。

43[2]莱布尼茨在这里对“解释”(expliquer)、“理解”(comprendre)、“证明”(prouver)和“支持”(soutenir)这些词作了区分,认为设定信仰和理性不一致的人们混淆了它们的含义。在他看来,“解释”在认知的深度上要弱于“理解”。他说,人们可以对一些对象形成解释,能够认识到它们的一些可能性和感性性质;但并不意味着因此人们就可以认识到这些对象的内在本质以及它们是如何发生的,从而证明并理解它们,因为“凡是能被先验证明的或者被纯粹理性证明的,便都是能够被理解的。”参见莱布尼茨:《神正论》,第98-99页。

44[3]莱布尼茨:《神正论》,第119页。

45[4]同上,第126-127页。

46[5]同上,第136页。

47[1]Paul Rateau,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Leibnizian Theodicy and its Apologetic Aim;见New Essays on Leibniz’s Theodicy,edited by Larry M.Jorgensen and Samuel Newland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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