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概念的种类
逻辑学指出了概念具备内涵与外延两大基本逻辑特征,但它并不具体研究具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具体内容,而它只是从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一般共性去对概念进行分类,以便于进一步明确概念。
一、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虚概念
根据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特征,也就是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数量的多少,我们可将概念分为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虚概念。
(一)普遍概念
普遍概念是反映一类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所反映的思维对象的数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例如“工人”、“红色”、“诚实”、“法官”、“法规”和“诉讼当事人”等都是普遍概念,它们所反映的思维对象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所构成的一个“类”,例如“诉讼当事人”就是指包含“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这一类对象。
普遍概念反映的类和类中的每一具体对象的关系是“类”和“分子”的关系,具有相同本质属性的对象叫做一“类”,构成词“类”中的“每一个具体事物叫分子”,显然在“类”和“分子”之间还有若干层次的子类,如类概念“动物”和分子概念“亚里士多德”之间,还会有“欧洲人”、“希腊人”等子类。
(二)单独概念
单独概念是反映单一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反映的是独一无二的具体事物,其外延数量只有一个,是独一无二的。单独概念一般用语词中的专有名词或摹状词来表达,因为这些概念反映的是具体时间、空间、事件、人物等唯一事物。包括人名、地名、历史事件名、某一具体的时间名等专有名词都是表达单独概念的。例如,“北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鲁迅”、“‘9·11’事件”、“2008年5月12日”等,就都是单独概念,它们所反映的对象都是独一无二的个别事物。另外,某些词组也可以表达单独概念,如“《论法的精神》的作者”、“被告人王某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摹状词即描述、模拟事物状态的词组,如“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奥运会上跑得最快的人”、“中国古代名著《西游记》的作者”等,也都表达单独概念。此外,普遍概念的前面加上指示代词“这个”、“那个”等限制词的词组也可表达单独概念,如“那位老人”、“这个罪犯”和“这支水芯笔”等。
(三)虚概念
虚概念又叫空概念,它是主观上综合一些其他事物的属性而构成其内涵的概念,其外延所反映的思维对象在客观世界里是不存在的。例如“鬼神”、“美人鱼”等概念,它们的外延数量是零,在客观世界里是不存在的。虽然虚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在现实的世界里是不存在的,其外延数量是零,但它却是有内涵的,只不过其内涵是主观上综合其他事物的属性;另外它在人类知识世界和生活世界中却是不可少的,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克服思维中的障碍,它就像数学中的自然数“0”一样,是数学必不少的一个数。自然科学发展史已经向我们表明,“燃素”是一个虚概念,但由于对所谓“燃素”的研究却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思想,使人们认识到某一种东西能够从一种物质形式转化为另一种物质形式,这是物质运动的本性使然,而非有什么外因“燃素”。由于这个思想帮助人们解释了许多现象,最终推进了人类的认识,发现了“燃烧”的真正本质就是“燃料”与氧的化合现象,而并非有什么其他的“燃素”在起作用。
二、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事物的集合体,我们可以把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一)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是指概念内涵反映的是事物集合体的概念。所谓集合体是指由许多个体(或一类事物)组成的有机整体,其逻辑特征是整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并不为其中的每一个体所具有。例如,“书”、“树”、“军舰”并不具有“丛书”、“森林”和“舰队”等集合体整体所具有的属性。再例如“法律体系”(又可称为“法体系”或“法的体系”)就是一个属于集合概念的概念。因为,它所反映的集合体正是由一国现存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的统一体。
表达集合概念的语词可以是普遍概念,如上述的“丛书”、“森林”、“法律体系”、“法律汇编”等,也可以是单独概念及其专有名词,例如“中国工人阶级”、“长江水系”、“大兴安岭森林”等。用普遍概念表达集合概念时,只有在普遍概念指称的对象为集合体时才能成立。
(二)非集合概念
非集合概念是不反映一类事物构成的集合体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是相对于集合概念而言的,凡不反映集合体的概念都属于非集合概念。例如“党员”、“书”、“树”、“工人”、“河”和“法规”都是非集合概念。
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集合概念反映的“集合体”与其中“个体”的关系,这不同于普遍概念中的“类”与“分子”的关系。由于构成集合体的“个体”不具有集合体整体所具有的属性,所以不能用它去表示集合体,例如我们不能说“中国民法就是中国法律体系”,因为“中国民法”只是构成“中国法律体系”这一集合概念的个体(即“法律部门”),而个体不具有整体所具有的属性;而普遍概念反映的类与子类和分子之间的关系,其个体、子类都具有(所属)类的属性,因此可以用普遍概念的名称去指称其中的分子或子类。例如我们不能用“法律体系”去指称“民法”,说“民法是法律体系”;但可以用“法律”去指称“民法”,说“民法是法律”,因为“民法”、“法律”都是普遍概念并且都是非集合概念,它们反映的都是类与子类和分子之间的关系,子类、分子都具有类所普遍具有的共同属性。
其次,由于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们还必须注意区分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是否表达集合概念。例如“许霆盗窃了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是“非集合概念”,因为一般意义上使用的“金融机构”是一个集合概念,但在此语境中,由于许霆无法盗窃整个“金融机构”而只能盗窃属于“金融机构”中的钱,所以我们只能把此“金融机构”理解为非集合概念;而在“ATM是金融机构”这一语句中的“金融机构”却只能解读为“集合概念”,但这又是一个很难证成的命题,因为“ATM”究竟是不是“金融机构”在中国法学界还依然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有人认为“ATM是金融机构”,理由是,“金融机构”不一定非要狭窄地理解为一定有人在那儿办公,关键要看它是否处在金融机构的管理控制之下。也有人认为“ATM不是金融机构”,理由是,金融机构是个有机整体。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金融机构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运作程序等,必须有工作人员、保安等。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下设的机械设备,它在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因此,ATM机肯定不是金融机构。即使说它是金融机构的“延伸”,但某物的“延伸”恰恰就不是该物本身。人的一只手不是人本身,砍掉一只手只能构成伤害,不能构成杀人,就是这个道理。如果金融机构把钱放在柜员机里,这台机器就成了金融机构,那么,把钱放在汽车上,这辆汽车不也成了金融机构吗?这显然是荒唐的。柜员机和车辆都不过是金融机构放钱的外置容器,不是金融机构本身。
但无论如何,我们只有首先结合具体语境才能具体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也才可避免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三、正概念与负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可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一)正概念
正概念又称肯定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由于正概念的内涵是正面地表明概念的思维对象“是什么”,或“具有某种属性”,所以我们才可以说:正概念既可以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身的概念,也可以是反映思维对象所具有的属性的概念。例如“动物”、“法律”、“正义”、”“跑动”等,都属于正概念。因为它们的内涵都揭示思维对象“是什么”或“具有某种属性”。
(二)负概念
负概念又称否定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如“无机物”、“非饮用水”、“非正义战争”、“非法”和“不合理性”都是负概念,因为它们的内涵都揭示思维对象“不是什么”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正概念的语词表达形式通常并不用否定词“非”、“无”、“不”,但也并不是所有包含“无”、“不”、“非”等语词成分的都表达负概念,如“非洲”、“无锡”、“不丹”等就不是负概念。
在理解和使用正概念与负概念时,还应当注意什么是论域。我们知道,正概念和负概念是相对的。所谓论域就是负概念所对称的范围。一个负概念与其相对的正概念的外延之和,就是这个负概念论域的外延。例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两概念的外延之和是“人”,“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就是“未成年人”的论域。
以上对概念种类的划分,是按不同标准进行的,目的在于了解概念各方面的逻辑特征,以做到概念明确并进而正确地使用概念。由于是按三个不同的标准分出的种类,因此,任何一个概念都不只是属于上述三种类别中的某一个种类,而是会因标准的不同而同时属于几个不同的种类。例如,“物权法”既是一个普遍概念,又是一个非集合概念,还是一个正概念。“中国人民”分别是单独概念、集合概念和正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