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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使用“甲类目录”

网络 2022-09-26 04:04

只有学习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理想,不要认为学习是一种负担。应届生考试网小编整理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条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保用药支付原则

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B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先按一定比例支付,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支付的药品除外。

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和调整

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草药(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批准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应当为常用名称,并注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缴药品目录,药品名称载于药典。 *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选择的,分为“A类目录”和“B类目录”。 “B 级”药物比“A 级”药物稍贵。 *

《A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B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减品种数量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B类目录”药品总数。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将易滥用、有严重副作用的药品限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和《乙类目录》中。政府)根据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

全国《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将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新药补充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补充新药。对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补充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地方“乙类目录”。

医保药品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中西医并举的原则,兼顾基层、专科、综合性医疗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制定方便员工就医*。

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具有临床必要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安全供应。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版)收录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进口的药品。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管理

(1)零售药店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开存放,零售药店的处方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

(2)零售药店的A类非处方药和B类非处方药可以在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和使用,但患者可以根据以下条件申请购买和使用有执照的药剂师或药剂师的指导。有执照的药剂师或药剂师应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或就非处方药就医的建议。

(3)零售药店不允许使用药物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八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合成代谢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医药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由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药品。 (毒素释放、妊娠疫苗蛋白肽、罂粟壳医院制剂)

(4)零售药店必须按处方销售的药品类型

零售药店必须按处方销售的十类药品:注射剂、医用有毒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除九类药品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外的药品、非处方药作为兴奋剂和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抗生素)进行管理。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抗躁狂药、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抗肿瘤药、含有麻醉药和曲马多制剂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清单的抗菌药和激素。 (麻醉香精、肿瘤注射激素、抗菌抗病毒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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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目录选择与转换评价

选择非处方药的标准*:

(1)应用安全,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性中毒。中药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外公认标准;基本无不良反应;无依赖性,无“三因”效应;医用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则上不能作为非处方药,但个别麻醉药品和少数精神药品可以作为非处方药使用“有限复方制剂的有效成分”,处方合理,没有中成药的不良反应,没有“十八逆”、“十九怕”等。

(2)疗效确切该药靶向作用强,功能主治明确;无需频繁调整剂量;连续使用不会产生耐药性。

(3)质量稳定,质量可控,性能稳定。

(4)使用方便,无需特别检查和测试即可使用;主要为口服和外用常用剂型。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转化评价

从处方药改用非处方药时,需要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处方药使用时的安全性;二是在成为非处方药后被广泛使用时的滥用和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消费者自我诊断和自我用药背景下的药品安全。

除用于日常营养补充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外,非处方药的有效性应具有以下特点:(1)用药靶点明确,适应症或功能明确; (2) 大部分适用对象在正确使用后都能产生预期。 ③用法用量明确; ④不需要与其他药物合用(辅助药物除外);

实施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分类管理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国家将非处方药分为A类和B类两类。B类非处方药更安全。

非处方药专有标签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注册的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它也可以用于业务操作。非处方药企业指导标志。我国独特的非处方药logo图案是由三个英文字母OTC(Over the Counter)在椭圆形背景上组合而成。

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签时,药品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用一种颜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色码要求印刷药物管理。当以单色打印时,必须在专有非处方药标签下方标明“A 类”或“B 类”字样。非处方药专有标签应与药品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等一体印刷,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配比使用。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及各基本销售单位单面(side)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包装右上角为固定位置非处方药的专有标志。 *

非处方药的管理要求

包装: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并且包装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基本的销售单位都必须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包装。 *

标签和说明书: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标签内容不得超过其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内容。 *

警告或忠告:OTC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有警告或忠告:“请仔细阅读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 ”。 *

广告管理: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投放广告,但广告内容必须经批准,不得任意夸大或篡改,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用药。合理地。 *

处方药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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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说明

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处方药,生产企业应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显着位置印制相应的警示或忠告:“凭医生处方销售、购买、使用!”。 *

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有毒药品、放射性药品)一般为处方药,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

广告管理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学专业报刊上刊登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 *

“双交叉”药品管理要求

包装、贴标、人工管理

“双叉”药物可以作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因此,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必须使用两个标签和说明书,并且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包装颜色要明显不同。

商号管理

“双叉”药物无论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给药,都应具有相同的商品名,并且其商品名不得扩展或暗示药物作为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功效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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