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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网络 2023-01-16 16:04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法律与革命》序言中的一句话。伯尔曼教授通过引用大量的事实例证来向我们展现整个民俗法的风貌,围绕几个民族和他们的法律特色,将其产生于发展的原因悉数阐明,更加加深了我对于“法律是一种信仰”这个观点的理解。

我认为,法律是有语境的,一定要放在当时当地来看。在当时,先民们尚未开化,在他们周围最为强大的敌人是大自然,最为有利的盟友也是大自然,因而神灵和自然,对他们来说意味着生命和命运。因此各种我们今日看来怪模怪样的神示证据制度广为流传,人们信仰这种崇高的正义,相信掌握其生命的神明的判断。随着知识的增长,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渐渐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发现许多事情自己可以判断,不再需要惊扰神灵,于是渐渐出现了金钱赎罪等制度,为宗教和王室法律的介入打好了牢固的基础。

法律开始产生形式主义和仪式化的趋势,证人宣誓,审判仪式,不成文的法律必定要拘泥于戏剧化和表演。这其实并不是什么“表演”,法律程序,只是为获得正义而设置得权威方法――法律确立的推理方法:为获得正义裁决,当事人和法官都必须依照某些已规定的逻辑协调的秩序,严格遵守该推理方法,法律过程只是按照该方法而展开的“运作”。此时,法律真正开始成为人类理性的最高成果,成为人们所思考的三大基本价值:秩序、公平和自由的答案。

西方对于法律的坚定的信仰是否来自于宗教,我们无法给出确实的证据,因为一部分核心的宗教精神与法律核心价值有交叉的地方,而宗教在客观上也确实启迪了人们的灵智,从而成为法律变革的助力。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本身,其有超越宗教神学的性质存在。法作为法精神关系的现象,必须符合它处于其中的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和物质规律,也就是说,要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符合。我以为,这才是法律能为人们所坚持的真正原因,在于法的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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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之我国的立法过程,应该有很多话题可以探究。当然,首先,我国开始进入法制是在建国之后,而且也只是“开始进入”。在此之前,我们经历了漫长而富有特色的人治社会。虽然时至今日,我们已然抛弃了封建时期的王法,更是在浩浩荡荡的“”之后,一股脑儿地将“糟粕”捣毁,搞出一套新方法,一切从头来,但那只是表面上,实质上,根深蒂固的旧道德观念依然在影响着我们,同时新方法又大量地搬取他山之石,根基不深,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其中反映得最明显的问题,应当就是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法律权威性的问题了。我国法律权威性的障碍究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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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的文化中缺乏重法、尚法的传统。“德主刑辅”“重礼轻法”,人们多寄希望于“圣君”“贤人”。普罗大众对法的认识仅为“法就是罚”“法就是刑”,是正经老百姓这辈子最好都不要沾上的东西。其次,历史上的人治主义传统根深蒂固。人们认为法治只是统治之术,是一种为国家所掌握的技术。而法是不可能完美的,人的潜力确实无限的,因此,与其信仰法,不如求助于人。再者,权力机关的失衡阻碍着法律权威性的树立。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机构应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是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的司法机构的权利在一直呈膨胀之势的行政权面前处于弱势。我国缺乏由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专门的法律起草机构,从我国稍显不妥的法律更新速度以及司法解释的重要程度便可窥见端倪。很多时任政府官员同时兼有人大代表身份,使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表达民意的性质大打折扣。再次,法律的滞后性和改革中的违法性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法治建设在中国是崭新的工程,许多法律的出台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政策和速度,使得投机钻营者钻法律空子,大发横财。改革开放过程中“违法合理性”现象也为法律权威性树立设置了障碍。改革过程中始终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现象,许多改革时期的作品中也有意无意地宣扬“改革者应当是敢于违法的,违法的改革的必要的”这样的论调,更加助长了不信任法律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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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仰从何而来,西方坚定的信仰给了我们一个答案。当然西方的价值观和历史与我们大相径庭,我们也没有必要刻意去模仿,企图达至相仿的效果,这是不可取的。我们拥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法系,类似西方的信仰方式在我国没有土壤,只能是浮游的沙子,有其形而无其实。我国法律信仰的土壤是什么,我觉得与西方同理,可以发掘自中华法系。从最初的氏族部落法,到后来的封建王室律法,中国历史上其实也有许多优秀的法律可循。当代中国,我们之所以对法律没有归属感,没有类似这样的信服力,除了前文我所论述的几个观点,更重要的,从精神层面来分析。学生在这里没有任何质疑国家国体政体的意思,我国以工农联盟为国家权力主体是一个福音,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角度来保护社会阶层利益。作为一个社会基础阶层,他们中大多数人处在社会生产消耗环节的最初一环上,突然之间由他们来制定法律,由他们来掌握自己的权利,这可能实现好吗?没有任何历史,没有任何经验,这个阶层从来都是被压迫,承担义务的阶层,突然作出这样的角色转变,他们担当得起吗?

这当然是需要时间的,因此想出了以知识分子团体来引导工农联盟乃至全体国民行使权力,制定法律。但是这里又有了一个疑问:知识分子阶层同样也是一个新阶层,而且长期以来与国家

社会生活生产时分离的,与经济是分离的,连这个阶层兴起时所依仗的“知识”都是全新的,是突破性的。这固然能引起浩浩荡荡激动人心的变革,但是同样无法在变革之后稳住阵脚。

法律的信仰从何而来,我国应当如何重拾法律存在的意义,在当代这个特殊的环境下,要像西方一样追本溯源,虽然未尝不可,但我认为时间太漫长,在现阶段上效用不大,而且还需要多方配合。要真正达成法治,向后看不行,我们只有向前看了。当前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政治参与,也开始不断地产生权利意识,质疑一些非法行径,这是一个好现象。当下,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人为地“创造”一片能与现代法治接轨的文化土壤,这才是我们应当在这一代社会中坚力量中广泛传播和实践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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