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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思想研究(1)

网络 2023-01-14 15:17

LiaoningAdministration College (Vol. 12. 理论探讨试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 杨静如(邢台学院,河北 邢台 05400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曾对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产生深远影响。文章就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内容、对后世宪政制度的影响以及现代意义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刻地理解和领会其法律思想对政治 制度的影响意义。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内容;影响;意义[中图分类号 B565.24[文献标识码 1008—4053(2010) 06—0064—02 孟德斯鸠是 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 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 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三权分立 与制衡”理论是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对后来的资 本主义的宪政制度,尤其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宪法 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拟就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 衡”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内容、对后世宪政制度的影响以及 现代意义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刻地理解和领会其法律思想对 政治制度的影响意义。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思想概述 分权理论是由英国人洛克最早提出,孟德斯鸠加以进一 步发展的。

最初,西方“三权分立”根植于这样一种认识基 础:如果把所有权力集中到一个国家机构手中,这个机构就 有滥用权力的危险,就不能切实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要 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使权利分立,以便能够用权力限制 权力,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这就是“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 的原则和宗旨。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是对古希腊、古罗马的 法学家的政体理论及洛克分 权思想研究提炼结合自己的研究而成的思想成果。 柏拉图的政体论柏拉图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 家。柏拉图认为哲学王必须 为智慧而求知识,以知识和智慧服众和治理国家。哲学 王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柏拉图把政体划分为正常 政体和变态政体,其中,正常政体是指依法进行统治的政体, 变态政体是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亚里士多德曾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分权理论,其在《政治 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 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国家权利 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 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 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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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 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抵抗和抵制。 西塞罗的政体论西塞罗是根据统治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形式的,他认 为“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独 裁国王,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当全部事务的最高 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 意志掌管。人民的城邦 (因为人们就这样称呼)即其一切权 力归人民。”西塞罗认为只有这三种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的 第四种国家体制特别值得称赞,因为这种国家体制中有一流 的、杰出的首脑,但他不专权,贵族可掌握一定权力,重大事 情由民众决定,这样就可以保持权利平衡。 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阐释 了分权理论。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 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是用来指 导国家力量的运行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 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 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 对外权是 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 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洛克认为上述三种权力 不能集中在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并且特别强调立法权与 行政权的分立,他说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 07[作者简介 ]杨静如 ,女,邢台学院社科部教师。

2010年 杨静如:试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Jun. 2010 Vol. 12. 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摄取权力。洛克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并且他还对司法权的独立趋势 和制约作用缺乏敏锐的感觉。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内容 孟德斯鸠在总结分权理论的基础上, 创立了完整的立 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他认为国家权力是不 能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的,否则公民的权力没有保障。 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 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 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 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 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 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的相互制约。 在他看来,一个自由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 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为了 保障三权分立的实现,又必须做到三权制衡。

具体说,立法 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 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 使;行政权重要是决定媾和、宣战、派遣、接受使节、维护公共 安全、防御侵略以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应该由法院 和陪审法官行使。分权的同时要相互制约。如:行政权要服 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 政,但可以审查、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 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 审查权。这样使整个国家权力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平衡的 基础上,从而防止权力专断,保障自由。 “三权分立与制衡”包含了“分权”与“制衡 ”缺一不可 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分权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 分权就无法形成制衡的格局。分权与制衡思想的核心内容 是国家如同机械一样,国家的权力亦可机械均匀地分为三个 部分,并且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关系。国家只是执行保护公 民权利的被动工具。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对后世宪政制度的 影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 宪政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产生了重 要影响。 美国的汉密尔顿、杰弗逊等人一方面将“三权分立与制 衡”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 中,从而使“三权分立与制衡”由理论变成了现实。

同时又发 展了“分权理论”。如将联邦与各州的纵向分权与制衡也纳 入分权体系之中,主张设立两院制的议会以使其相互制约并 与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衡等。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 府架构和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立法 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在制衡方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 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 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 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美国式的政治体制 基本上是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政论 的现实体现,它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 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现时意义 19世纪,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分权 机制来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这在当时比较适合资本主义早 期发展的需要。但到了 20世纪,人们普遍认为最好的政府 已不是管事很少的政府,而是能够有效调控经济正常运行, 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福利的政府。

随着政治、 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日益社会 化,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垄断性 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性使分权和制衡的弊端显露出来。 因为人类事务的复杂和人类利益的日趋多元化,客观上 要求国家更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因此国家权力尤其 是行政权力的扩张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应对客观情 势的变化,使国家能为所当为,建立高度权威,又能规制权力 的恣意与任性,避免因权力的异化所产生的腐败,无疑也是 人类政治领域所要解决的一个急务。 现代社会各种复杂的、不断变化着的宪政实践与宪政理 论雄辩地证明,原有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既非教条,也 非固定不变的行动指南。一个现代国家决不应抱住原有的 理论始终不放。一个蒸蒸日上的现代国家决不应孤陋寡闻 地将已逐渐落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作为自己建立新 型政治体制模式的指导理论。****早就提出:“在改革中 不能照搬西方,不能搞自由化。过去我们的那种领导体制也 有一些好处, 决定问题快。如果过分强调搞互相制约的体 制,可能也有问题。”“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民主, 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 际上有三个政府。

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 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 能采用。”总之,既然“三权分立与制衡 ”原则已不能很好适 应现代化国家发展的需要,那么我们中国人就应当依靠自己 的智慧,去寻找、发现和创造更为先进、更为优越的民主制度 模式。 参考文献 2000年版2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 1997年版3****文选 (第三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3年版 [责任编辑: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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