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于1979年夏季恢复法律系,我们是该系恢复后首届学生。入学后第一门专业课“国家与法的理论”,后改名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因法律系刚刚成立,尚未完全走向正规。当时没有教材,学校也没有发相关的参考书籍,仅仅给我们发了一份大约10多页油印的教学大纲。在上此门课前,无法预习,不知这门课都有何具体内容。
康英杰老师给我们上的第一节专业课,那堂课的情景,我至今记忆犹新。他拿着厚厚的一沓讲课稿走向讲台,首先对我们说:“国家与法的理论,是法学的基础课,其他专业课都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基础打不好,会影响其他专业课的学习。”他的一席话,引起我们对该门课特别重视。因没有课本,我们恨不得将他的每一句话都记下来,课后好进一步理解。第一节课主要讲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康老师讲,国家与法的理论属于社会科学,法学专门研究国家与法的科学,同时提到,国家与法的理论与其它社会科学的联系。他告诫我们,学习法律的同时,要学习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国家与法始终受一定经济规律制约,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国家制度和法律措施,必然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破坏,最后导致自己的灭亡。所以,认识国家与法,必须联系其经济基础和经济规律,而这些正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他认为,唯物辩证法是研究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宜科学的方法。第一节课讲完后,康老师给我们布置需要阅读参考书籍主要有:前苏联学者写的有关国家与法的理论方面的著作和五十、六十年代人民大学、西北大学、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编写有关国家和法的理论课本及讲义。下课后,同学们纷纷到图书馆借阅康老师开出的参考书。我去时,参考书全被借走,只得空手而归。
随后几节课,康老师讲了国家与法的起源、国家的本质等内容。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图书馆里先前已被借走的有关前苏联学者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的书籍陆续还回来一些,我才借到一本前苏联学者杰尼索夫彼著的《国家与法律的理论》。该书的作者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出现了人剥削人的可能,逐渐形成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了国家。读后发现,该书有关国家与法的起源、本质及历史类型和形式的内容与观点,同康老师和我国当时的中学历史课本所讲述的内容和观点基本相同。感到有点老生常谈索然无味,很难提起我读这本书的兴趣,于是将其扔在一边。
后几节的课,康老师重点讲近代以来的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如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等等。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本质必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而适当的国家形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和维护国家本质。康老师讲的这些内容,我虽然看过一些小说和历史人物方面的书籍,但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有关实质内容了解甚少,听起来很新鲜。康老师对西方各种资本主义国家的形式和结构介绍的较为详细,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与封建主义国家制度的形式和结构相比。前者具有较很大进步性,推动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形式和结构具有局限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最终走向灭亡。
为了开拓我们的思维,这堂课结束后,康老师给我们开一些西方法学参考书目录。其中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洛克的《政府论》、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等书籍。下课后,我赶紧到图书馆,因受借阅数量的限制,我只借到西北大学法律系国家和法的理论与历史教研组编著的《国家与法基础理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当天晚上,我先查看课堂笔记,然后翻了翻西北大学法律系国家和法的理论与历史教研组编著的《国家与法基础理论》,发现这本书与康老师讲课内容大同小异,没有新的内容,于是我就将这本书扔到一边,开始读《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我读到的第一本西方法学方面的专著。读法学理论书籍与读小说不同,没有故事内容,只有苦涩的理论,需要你一边读一边琢磨其含义及道理。我大约花了五、六个晚上才读完。我记得,该书开头就提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他在该书中论述道:“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他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他眼中,政府是联系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纽带关系。虽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既是法律的执行人,也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但是,政府是由自利人组成的,政府受各种利益诱惑的可能性随时都会发生,不受监督地滥用权力某种程度上是人的本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读后感到有些半懂不懂,无论如何该书给我打开一扇看西方法律制度的窗户,从而粗线地了解到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理论。
随着我听讲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的增多,我对世界上各国的国家形式和结构有了初步的了解,由此产生对西方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有了点兴趣。一个星期日,我逛到合肥市新华书店时,在书架上看到摆放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两本书,这两本书合计价格近4.90元,占我每月助学金的比例还是很高的,但我还是毫不犹豫地买下了这两本书。
我大约花了一个月时间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权力具有腐蚀性,绝对的权力将会导致腐败和滥用,应当将权力关在笼子里。他将国家政体的权力归结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相互代替的关系。他认为,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点的形成与人所处的环境或气候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同环境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风貌和性格特点。他主张,尊重私人财产权,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减轻赋税,废除奴隶制。贸易的发展应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贸易活动才能为人类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他力求倡导建立适合于各类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同时他还对货币的性质着重进行了论述。他认为,货币在贸易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强调货币的发行和兑换应受国家机器的控制,并遵循贸易市场的客观需求。他也从立法的角度着重论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性,并详细阐述了各阶层的人们的社会地位。关于环境或气候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的观点,我开始很难理解,后来读了一些有关社会发展史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才逐渐有所明白。我记得当时读过一篇国内学者写的中国为什么形成数千年的中央集权制。其中有一个论点就是中国的地理气候所决定的。这篇文章中写到,中国是个农耕社会,有时南方多雨洪涝灾害经常发生;北方干旱,需要人工灌溉。由于地理气候条件决定,需要修建大型水利设施,解决防洪和灌溉问题。大型水利设施的建设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正因如此,决定中国需要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此观点是否正确,我说不准,但他拓宽了我们的思路。
到了11月中旬,康老师开始讲“法的本质”。这部分内容涉及到法的概念和定义、法与社会经济制度、法的历史类型、法与统治阶级的政策、法与道德等内容。我们成长的年代,讲政策多,很少提到“法”,因此,对法很陌生,知之甚少。我们这届学生与以后入学的学生有很大的差别,绝大多数当过兵、当过农民或工人,有过一段社会阅历,对社会了解多一些,正赶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全党、全国思想大解放的时期,思想非常活跃。我们非常关注国家大政方针的变化。听完康老师的课后,我们只是从概念知道:法是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规则的总和。但对法究竟为何物,仍不十分清楚。
不少同学课后爱到图书馆翻阅报刊杂志,发现有关国家与法的理论方面的文章都会认真阅读。这些文章中,有介绍东西方有关这方面理论的文章,不少文章中的观点与康老师和前苏联学者和大专院校编写的有关国家与法的理论中的观点不同。为了解决这些疑问,下课后,同学们总是围着老师问这问哪,有些问题非常稀奇古怪。康老师对有的问题做了解答清楚;有的解答后,同学们仍有疑问。于是康老师让我们多看一些书。同时告诉我们,很难说哪一个观点正确或者错误,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很多观点有待实践的检验。回到宿舍,同学们也会为各自的观点进行辩论,有时争辩得面红耳赤。
12月中旬,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与法和资产阶级国家与法的内容全部讲完,这时学校将人民大学编写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三本小薄册子作为教材发给我们。从目录上看,康老师所讲的那部分内容与三本小薄册子此部分的标题基本相同,观点基本一致。但康老师介绍西方国家的体制方面的内容比三本小薄册子详细多了。不久,康老师调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后面的国家与法理论课分别由卢忠兴和王乃寿两位老师讲授。
卢老师主讲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部分。他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是单一制,结构是议行合一制度。议行合一制度比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更能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制度上的优越。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等表面上民主,实质上虚伪性、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其本质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由于我们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长大的,从小也受到这方面的教育,课本上的内容和观点与中学课本基本相同只是详细些,论述地更加理论化。
王老师主讲社会主义法部分。详细阐述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作用,法制的概念、法的制定、法律规范的适用、体系等等。最后谈到国家合法的消亡与共产主义。
因这两部分内容,我们在中学或者到单位政治课上学到过一些相似的东西,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进一步解放,每个同学所读的书和接触的社会问题不同,法与人们的生活又息息相关,产生不同的理解,得出不同的观点。正因为出现不同的观点,课后同学们时常对学习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
卢老师与王老师将社会上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法理多次组织我们讨论。如法是否都具有阶级性、法与道德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法大还是权大等等问题。当时我们只是初学法理,对其理解还很粗浅,但老师组织我们讨论,客观上逼我们多读了一些中西方法理方面的书籍和文章,对法理体系及理论基础有所了解。由于每个同学的经历、读书范围及感兴趣不同,所提出的观点各有不同。现在看来对很多问题现在已不是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很幼稚,理论亦显得缺乏理论支撑。例如,在讨论法是否都具有阶级性的问题时,有同学提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任何法或直接或间接的具有阶级性。也有同学认为,当前右派平反,地富摘帽,整个国家转向以四个现代化为中心,法的阶级性应当逐步改为人民性。从现在的角度看,当时对法的理解过于粗浅和幼稚。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人类行为共同价值观念,因此法不全是具有阶级性,他还具有人类的普适性。又如,在讨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课本上说,法是人们行为最低的道德底线。因此,有同学提出,以德治国;也有同学提出,依法治国;还有同学提出,治国须德、法并举。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刑法、部分行政法是人们行为最低的底线,但民商法、社会法、部分行政法是人们行为必须准守的规则,违背这些规则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不可将其作为道德的最低底线。此外,道德不具有刚性,不同环境成长的人,对道德的理解有所不同。用现代化的标准,治国必须依法,而不是依据道德。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国家机关依法,只有国家机关依法,才能建立起全民依法的意识。
通过讨论,使我了解到很多不同的法学观点及理论的支撑点,从而使扩大了我读书的范围,系统阅读相关的法理书籍,也学到一些学习的方法。通过讨论,发现不同观点,背后的理论基础不同,值得尊重。也使自己去读不同观点的理论书籍,了解不同观点的理论基础,修正自己的观点。也正是在老师组织的讨论中,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在讨论中,做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研究对方的观点的理论是否成立,从而完善或修正自己的观点。”我记得王乃寿老师在讨论中说过:“大学的学习与中学的学习不同,不是记住标准答案,而是不断完善或修正自己的观点,去追究真理。因此,不要把考试成绩看得太重,而要通过大学的学习掌握学习的方法,追求真理,建立起法律意识。”
我们在老师的讲解和引导下,通过阅读与讨论,学完国家与法的理论课,从此迈向法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