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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法中国法治劳教制度(图):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网络 2023-01-13 10:00

摘 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作为西方人三大法律观念之一的自然法观念,历经古希腊罗马之自然主义、中世纪之神学主义、近代之理性主义以及现代之自由主义四大形态,在西方历次社会变革中主导着法律发展的方向;处于不断变迁之中的自然法以其恒常不变的一般价值,如尊重客观规律,追求正义,崇尚人的理性,亦当然地对我国的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旧话重提我国的劳教制度,该制度体现了转型中国法治尚存病灶,其存废之争亦体现着争执者内心法治理念的差异。自然法固有缺陷,但对处于法制转型与法治起步阶段的中国而言,其所能提供的认识与了解法律现象的积极意义便不能使我们无动于衷。

关键词:自然法 中国法治 劳教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自西学东渐以来,中华法系解体,清末变法迎来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中国大量移植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近代法律体系渐次建立。然移植制度易,变更观念难。以民事法律为例,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虽打破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体例,采取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形式,但宗法礼治的传统之下,现代民法的自由、平等思想无从而生,无非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更是受“数千年来中国贯行家属制度之习尚”的观念束缚。再看当下的中国民法典的“难产”,其症结无非是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的观念尚未真正建立以及私有财产保护等诸观念严重缺失。故而制度的大厦是冰冷的,然而观念却应该根植于每一个人火热的内心。

随着西方法哲学书籍的不断传译以及国内学者的著书立说,作为西方人三大法观念之一的自然法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自然法虽处于不断变迁中,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各家各派进行不尽相同的诠释,然而自然法的内在精神是历久不衰的,其价值不仅存在于历史发展阶段,也存在于当今世界。回到当下来看中国法治现实,类似劳教制度,制度,收容救助制度的存废之争无不反映着中国法治的诸多弊端,而这些弊端恰好为自然法所贡献的一般价值所反对。2013年对劳教制度的改革呼声尤为热烈,年底劳教制度是否有望得到改革,这正是本文的研究起点。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外儒内法”为主线,儒家的宗法礼治思想多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服务,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法的普世价值来思考中国法治现实便也无可厚非了。

二、自然法观念的功能

(一)自然法的历史地位

本文既无意于对含混模糊的自然法概念进行廓清,也并不致力于冗述一部即使再浓缩的自然法史。自然法的历史地位不在于各家各派的学说,但却可以参看在历次的社会变革中自然法所起的作用。此处通过择取西方社会变革中的典型来论证这一看法。

第一,“一座正义之庙堂、一座法律之要塞”的《罗马法大全》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_民法总则解释_民法类推解释

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哲学,随着赫拉克利特对“逻各斯”的发现,早期自然法观念逐渐确立。之后,斯多葛学派尤其是以其创始人芝诺为主的思想家们对自然法观念的诠释使得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法观念最终形成。罗马的自然法学说是全盘从希腊“拿来”的,特别是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又激发了西塞罗对自然法的解释。

如果说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还只停留在意识形态层面的话,那么到了古罗马就成为了现实。历史上从来不乏对罗马法庞大精神之体系的溢美之词,即使称其为至今仍出没于地中海四周广大地区的“罗马帝国幽灵”,在某种程度上也还是一种赞扬。正如登特列夫所言:“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也就是见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个法律体系的奠基。这个体系就收录于査士丁尼的法典中,也透过这法典而传递给后世。”《罗马法大全》的贡献在于“它呈现于法庭,也呈现于市场。它不仅活在种种体制之中,也活在所有文明国家的语言之中。” ①“要不是自然法的理论赋予它一种异于寻常法律的有点,我是在看不出罗马法律有什么理由一定优越于印度法律。这套卓越的法律,单纯而调和,而罗马这个社会对人类发生更大影响的,也正是它这套理想而绝对完美的法律的上述特点。” ②

第二,中世纪的神学智慧与俗世智慧之综合

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对于自由与正义的渴求丝毫未减。自然法这一古老的概念被中世纪的神学请出来,推送到了上帝意志的宝座。教会法学家们大胆出色地完成了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再定义。对自然法精详的研究使得中世纪的教会法成为了“表达自然法学说的主要工具”。如果说古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的解说有些暧昧的话,那么中世纪对自然法的表达就是热烈而彻底。“神恩并不废止自然,而是成全他。” ③奥古斯丁表现的更为极端,《上帝之城》不再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人类正是受命在这个世界实现它。到了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更是对自然法的观念与真正的基督教化的生活以及永恒神圣秩序之间的密切关联进行了集大成地完整表述。至此,属于那个历史阶段的自然法的理解已臻完善,自然法就这样成为了伦理的合理基础。

第三,近性主义的诞生: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到了近代,自然法思想发展到了顶峰。在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已经使自然法发展成为了切切实实的自然权利,为革命歃血开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神圣的人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与另一个崭新时代的开端。比起任何时候,自然法学说从来没有这样大获全胜过,其之所以成为革命的一面旗帜,主要原因在于为人权所做的辩护。

第四,现代自由主义:向自然法寻求终极关怀

然而资产阶级政权广泛建立以后,野心又使得人类陷入重重危机。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类的沉重灾难,法西斯下的纳粹立法使得西方传统中的基本人权、自由与平等的价值遭到践踏。战争的硝烟过后是冷静的反思,人们转而又向自然法寻求终极关怀。自然法的价值重新得到了彰显。

(二)自然法的一般价值

将自然法背后的道德打发到伦理学中去只是实证主义者的一厢情愿,否则为什么在实证主义对自然法进行质疑和批判之后,自然法又死灰复燃,实证主义还是不能“自已照料自己”。这就说明法律即使分化出来以后也并没有完全解除它与政治的关系,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即使自然法始终处于变迁之中,但自然法的本质一直不容忽视,其人权、自由、公正、理性、的内在精神代表着当今世界法治的普世价值。第一,尊重客观规律。第二,符合人的社会性与理性。第三,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自由、正义。第四,认识和了解法律现象及其背后的是非善恶。“法律乃是一种准则,一种模范,一种模式,从它可以推知某种特定行为之性质,以及某些境况与事实之关涉范围。”

三、以劳教制度为例看转型中国法治现状

民法类推解释_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_民法总则解释

法治,在自然法观念来看,即良法之治。良法即优良的法制,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前提。当下的中国法制面临两大困境,其一,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法制的缺失和空白。这当然可以通过后天逐渐得到弥补。其二,也是本文要进行讨论的,现存的法制暴露严重的问题,劳教制度即在此列。

(一)表面上看,违背宪法及相关法律

以劳教制度为例,第一,违反了宪法的法治原则以及人权保障原则。在劳教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以公安部门为主导的劳教委其行政权力强大,人治色彩很浓厚。同时,劳教制度恰恰也是对人权的践踏。第二,违反了宪法的具体规则,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同样也是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违反了《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教制度最明显的缺陷是法理依据不足,作为现行的劳教制度的主要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章。第四,违反了现代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979年至今的规定是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这样的惩罚力度显然已经超过刑罚体系中管制和拘役,比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还要高。

(二)进一步看,粗陋的权力之治

从上述论证来看,缘何劳教制度可以超越宪法法律,无奈又要谈及中国没有宪法审查和监督,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就使得劳教制度背后的以公安为主导的劳教委的权力不可一世。劳教制度俨然成为司法刑罚体制之外的高效率惩罚措施,以其行政权力的膨胀直接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行政干预司法的随意性很大。

因此,对劳教制度主张保留的人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行政权力本身可以成为法律之外权力斗争的目标。谁都知道,在一个国家中,行政人员本身要受制于权力的斗争,要在互相矛盾的社会理想的公众宣传中展示自己的政绩。从劳教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来看无疑是者的暴力的一种投射。

(三)归根结底,缺乏法治理念

社会是由制度构成的,制度是由人来推动的。或者可以说,社会是母体,社会孕育了法律制度,社会中的个体尤其是政治人法律人经济人在其中扮演着接生婆的角色,任何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的根源在于法治的理念的差异。劳教制度即是中国阶级斗争年代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④

然而,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不务正业”在今天似乎没有那么严重,也可以说是个人的自我选择。有关劳教制度的存废之争这一表象背后反映的是争执者内心的法治理念的差异。主张保留的人认为,劳教制度创建50多年来,教育改造了几百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仅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收容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主张废除的人认为,劳教性质含混,收容条件笼统,操作过程缺乏监督,随意性大,易出差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制不健全时代的产物,应予以取消。

四、自然法观念对转型中国法治理念的启发

(一)古代自然法的“良法之治”理念有利于我国法制转型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_民法总则解释_民法类推解释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⑤继承这种观念的近代的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人物洛克同样认为,法治是“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⑥如果光从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来看,似乎是落入了实证主义法学对规则的合法性的分析模式。回到自然法的分析模式,本文要讨论的是劳教制度是否恶法的问题。

中国的法制转型有一方面是指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即使弥补法制的空缺。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建立的法制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应该重新审视类似劳教制度的合理基础。

(二)近性主义自然法的分权理念有利于确立分权制衡的理念

分权制衡的理念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然,我们在考察和借鉴分权制衡的原则时应该持有冷静的态度,既看到其合理方面,也不夸大它的作用,更要结合中国的具体问题。但是,对于中国的现实,古典自然法的分权制衡学说是可以保留并借鉴的。目前的权力分立只是表象,事实上的行政权总是不断地在干预司法权和立法权。这不仅是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损害,也是对行政权本身的损害,政府的行政信誉必然受损,最终导致腐败与专横。唯有把权利关进笼子,才能重拾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三)自然法的恒常价值有利于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

首先,对于立法者而言,自然法寻求良法之治的启发。

法律虽以强制力为基础,但又决不能仅仅以强制力为基础,而是应该以其背后所蕴含的固有价值为基础,立法必须以人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对规则和价值的认同,这是立法者应当审慎的铭记在心的一套准则。

当然,法治的最大困难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在于实现“法律之治”。

其次,对于执法者而言,自然法对人权和正义的追求的启发。

既然法制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那么,培养执法者的严格执法的精神就成为法治的关键。如果执法者内心不具备自然法所提供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崇尚人的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那么,即使是良法,也会应为得不到基本的认同而在实施的过程中遭遇扭曲。我们很难说劳教制度就一定是恶法,我们只不过说它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了人性的黑暗和丑陋。

在我国的科层制下,行政讲求效率与政绩,行政官员为谋取政绩和私利,罔顾民众的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劳教制度中,公安人员既是裁判官又是运动员,执法的随意性很大。执法主体一旦缺乏保障人权的意识,也酿成了行政信誉受损的不利后果。

最后,对于法律承受者而言,自然法对权利意识的启发。

法律应当保护普通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基本权利,除了物质的温饱,还有人格的尊重。民众知法守法是一方面,但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民众的权利意识不够,而是已经觉醒的权利意识和法治信仰得不到呵护,反遭践踏。文学作品中有“秋菊打官司”,现实生活中有湖南母亲唐慧,屡次上访上诉失败,但心中仍不减对法律的信仰。张高平说:“我这十年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但是我的心没死。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每一个法律承受者的尊严,也就是我国法制的尊严。法治不仅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事业,也是大众民主的事业。正如自然法的拥护者罗门所言,“验证法律中的道德,就落在了作为自然的道德律的组成部分的自然法身上。真正的法官和法律的每一位守护者那高尚的专业精神都是它的见证人。” ⑦

必须说明的是,自然法固然有其缺陷,历史上也遭受到了来自实证主义和历史法学派的质疑和批判,这种情形恰如哈贝马斯所言,“古典的理性法理论之所以被放弃,并不仅仅是出于哲学上的理由;对于它所要诠释的那些社会状况来说,它已经是捉襟见肘了。人们很快就看清,一个通过市场而整合的社会的动机机制,越来越无法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把握,更无法被固定在一个先天地构思出来的法律系统之中。任何想在理论上一劳永逸地从最高原则中引出私法和公法之基础的企图,都必定在社会和历史的复杂性面前搁浅。”我并不是自然法狂热的拥护者,也不是实证主义无情的批评者。关于自然法的正当性的问题和实证主义的细枝末节的训练同样复杂。但是正如拉塞尔.西丁格尔在为著名的海因里希.罗门的《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作序时所说:“据说,每一代人都会找到研究自然法的新理由”。在本文看来,转型中国法治理念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西方的经验也已经对中国的这一场危机与挑战作出了回应。

注释:

① [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第13页,李日章、梁捷、王利译,新星出版社。

② [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③ 转引自[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第45页,李日章、梁捷、王利译,新星出版社。

④ 第一次明确提出劳教制度是在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坏分子的指示》。

⑤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⑥ [英]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0页。

⑦ [德]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第193页。

参考文献

1.[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梁捷、王利译,新星出版社。

2.[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

3.[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法律出版社。

5.[美]马克.C.莫达克.特鲁安著,杨富斌译,《自然法的过程理论与中国的法治》,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9月版。

6.梁治平:《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载《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2期。

7.吕世伦 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8.尹曙生:《劳动教养和反斗争》,载《炎黄春秋》,2010年第4期。

9.周永坤:《劳教制度的历史与废除呼声》,载《炎黄春秋》,2012年第12期。10.于建嵘:《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存废之争》,载《改革纵横》,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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