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元宇宙正在打造人们游戏、社交、教育、商务、科学研究的全新场景。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具有虚拟性、智能性、去中心化特质,其引发民事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深刻变革。为此,有必要重新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制度。有必要确定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其与自然人主体资格相区分。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客体同样包括人格权客体与财产权客体。作为虚拟人同样享有生命、健康、姓名、隐私、名誉等人格要素,其虽与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同名但非同质,有必要给予其全新的准确内涵。虚拟物、智力成果、行为又将成为元宇宙财产权的客体。最后,关于元宇宙中权利内容的变革与设计,虚拟人的人格权将被赋予全新内涵,虚拟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又将共同构成元宇宙中财产权。总之,伴随着科技发展,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还将不断丰富,它又将成为元宇宙这一全新市民社会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元宇宙;民事权利;虚拟物;虚拟人
当下,人类社会正在步入元宇宙时代。一些国际巨头企业也陆续开始布局元宇宙产业发展。元宇宙集合了人工智能、区块链、5G、虚拟成像等诸多新兴科技,尽管关键技术以及技术整合还处于发展阶段,但它已被视为互联网之后推动社会科技变革的重要引擎。借助VR、AR、XR眼镜,有越来越多的人们穿梭于现实场景与元宇宙场景,在元宇宙中开展游戏、娱乐、社交、教育、商务、科学研究等活动。与此同时,元宇宙中权利纷争也开始产生:元宇宙中“土地”的价值正在被疯抢竞拍中;元宇宙中虚拟人被骚扰的案件也开始出现,那么,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相比到底有什么样的特质,现实世界中的民事权利制度能否移植到元宇宙当中?如果不能匹配,又应当如何建构与元宇宙相匹配的民事权利制度?上述系列问题倍受社会关注又亟需予以系统性回答。
元宇宙社会的场景分析
元宇宙的英文“metaverse”,其中“meta”意为事物之外的另一片疆域,“verse”意为版本。“metaverse”可以翻译成真实世界外另一个版本的世界。在元宇宙中,人与数字的深刻聚合成为构造新世界和塑造新人格的基础性活动。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元宇宙Metaverse被定义为“一个集体虚拟共享空间,由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和物理持久的虚拟空间融合而创造,包括所有虚拟世界、增强现实和互联网的总和。”元宇宙产业发展代表人物马克·扎克伯格设想的元宇宙是一个融合了虚拟现实技术、用专属硬件设备打造的具有超强沉浸感的社交平台。尽管对于元宇宙的定义角度各有不同,但其都反映了元宇宙所具有的如下特质:
1元宇宙的虚拟性
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是虚拟的。元宇宙的虚拟性有其三个特征:其一,元宇宙的虚拟并非“虚化”,它源于现实生活,而又“高”于现实生活,人在其中可以身临其境,从事学习、健身、娱乐、教学等活动;其二,元宇宙的虚拟与人融为一体。传统互联网下的虚拟世界存在于电脑之中,而人存在于电脑之外,简言之,人在物理世界操纵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二者对立存在而并非融为一体。然而,元宇宙所营造的虚拟世界则与人融为一体,人在元宇宙中系以虚拟人的形式存在,人在其中并成为元宇宙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三,元宇宙所打造的虚拟世界不再单单是一个游戏世界,而是一个社会,并可以承载现实社会中的各项功能,同时,基于它的虚拟性,它又可以催生出超越现实社会的系列全新功能,诸如,人们可以与千里之外的朋友在一起“打球”,亦或是将世界各地的人聚集在一起完成一场大型演唱会。
2元宇宙的智能性
元宇宙可以被理解为当下所有智能技术的高度集合,这也使得元宇宙中的人、物、环境都具有智能性特征。自然人在元宇宙中系以虚拟人身份出现,其具备肖像、身份等要素,并根据喜好予以修改。虚拟物更是在元宇宙中可以被实际使用,如虚拟服装可以直接被穿戴,虚拟会议室可用于开会使用,并可以随时变化会议室的装修风格。元宇宙所营造的环境由于不受物理条件的束缚,由此也被算法打造得更加智能。元宇宙催生的虚拟AI机器人不再受制于物理世界中硬件算法的屏障,从而让机器人的动作、表情等人格属性得以充分彰显。由此,元宇宙所呈现的恰是由虚拟人、智能物、AI机器人、虚拟环境共存的高度智能的社会样态。
3元宇宙的“去中心化”
现实社会以“中心化”作为治理模式,政府、银行、司法机关等均充当中心机构角色。然而,货币超发,政府更替、大机构欺诈事件频发,导致人们财产损失以及引发了去中心化思潮。元宇宙则是趋向“去中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催生元宇宙社会建构的二个重要引擎便是技术与去中心化的社会思潮。区块链作为当下去中心化的技术应用,其在数字货币、司法取证等领域均已取得成功尝试。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亦将在元宇宙社会建设中亦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以“去中心化”为特征的NFT给予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全新的确权方式,极大推动了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交易与应用。不仅如此,基于“The Dao”的“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于元宇宙下社区与机构治理。
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变革的具体表现
1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变革
根据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然而,在元宇宙中,又主要系自然人以虚拟人身份进入元宇宙并参与相关活动,故而这里着重讨论虚拟人所引发的民事主体变革问题。
对于虚拟人法律地位的缺失
当下,对于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理上有“财产说”和“同一说”二种学说。其一,“财产说”则主张即自然人虚拟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仅为自然人在元宇宙中的财产。按照民法学主客体分离的原则,财产存在于主体之外,缺少人格要素,缺少独立意志。然而,自然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系有独立意志的,其甚至可以在元宇宙中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包括缔结协议、创造财富等,故而,自然人虚拟人与完全没有人格属性的财产相比较存在根本区别,自然也无法纳入到“财产”范畴。当然,作为自然人虚拟人的组成要素,诸如服装、肖像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则可以进一步讨论,但作为自然人虚拟人而言,其所具备的法律属性与财产相比存在根本区别。其二,“同一说”主张,自然人虚拟人与自然人为同一主体。需要承认,自然人虚拟人与自然人二者存在紧密联系,自然人虚拟人的行为与言论正是源于自然人。然而,又应当正视自然人虚拟人与自然人的区别:二者存在社会基础不同,自然人人格是以现实物理世界作为其存在基础,自然人虚拟人格则是元宇宙社会作为其存在基础;同时,二者作为民事主体身份证明不同。自然人在现实世界系通过中心机构认证来证明我是谁,如主体借助身份证来证明身份;自然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又是通过“去中心化”认证方式来证明主体身份,诸如借助区块链的公钥与私钥来完成身份认证。显然,自然人与自然人虚拟人二者虽有紧密联系,但又存在根本区别。
进一步指出,“同一说”与“财产说”均无法准确界定虚拟人的法律地位。为此,有必要在这两种思路之外寻求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虚拟人既非财产,亦非与自然人同一人格,其自身具有独立人格;自然人与自然人虚拟人均可以在各自的社会中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虚拟人人格的相对独立性非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同一说”和“财产说”的理论缺陷,同时还具有如下理论优势:第一,维护了自然人自由扩张的权利;元宇宙催生了人的自由从现实世界扩张到元宇宙世界,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人有权重新定义其在元宇宙中人格,将二者区分开来,在捍卫主体既有法律人格的前提下,又承认其在新的元宇宙世界中的人格地位。第二,维护了分属于不同世界(物理世界与元宇宙世界)的成员信赖利益。自然人与自然人虚拟人所呈现的人格特征并不相同,自然人在物理世界中呈现的特征系以其生物特征为基础,而自然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所呈现的特征系以算法所建构的虚拟特征为基础,由此也导致了分属在不同世界的成员对于人格特征有不同的认知,区分二者的独立性,亦即采用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原则,而非将二者混同,这亦是对物理世界与元宇宙世界中成员信赖利益的保护。
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适用于虚拟人
其一,现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无法解释自然人虚拟人人格特征。首先,民事权利能力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和“死亡”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始点和终点,其在民事主体制度研究中至关重要,甚至在民法学上还演绎出关于“出生”和“死亡”的若干学说。然而,虚拟人存在于元宇宙中,始于其被“创造”,终于其在元宇宙中被彻底“删除”。这里“创造”、“删除”虽可类比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概念,但又有根本区别,甚至自然人虚拟人在其被删除后还可以被再创造,现实中则不会出现死亡后再生的情况。其次,现实中,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失,然而,在元宇宙中自然人死亡后还可能以AI虚拟人形式存在,原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AI虚拟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系简单割裂,还是一脉相承,均系现有民事权利制度无法回答的。最后,现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被严格禁止转让。然而,虚拟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可能被转让,这同样是现有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所无法解释的。
其二,现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无法解释自然人虚拟人人格特征。民事行为能力强调主体以其自身行为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深受主体年龄和精神状态的影响。然而,自然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的人格要素系被定义的,故而,从其人格特征出发,难以实现对主体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辨别,现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元宇宙中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三,基于现有民事主体制度而衍生的其他民事制度,同样也难以适用自然人虚拟人。现有的民法体系,基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一步衍生出其他系列制度,包括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监护人制度等。鉴于现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难以有效解释自然人虚拟人的人格特征,故而,上述基于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所演生出的系列制度同样难以有效适用于自然人虚拟人。
2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客体变革
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与元宇宙的适配
根据既有民事权利制度,人格权的客体系人格利益,而财产权的客体为广义上财产,具体又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具有虚拟化、智能化、去中心化的特质,这也使元宇宙对于民事权利的客体提出独特的要求,既有客体中唯有与元宇宙特质适配的才能作为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客体:
其一,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无法作为元宇宙中人格权的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要素,上述要素均系基于主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共同形成。人格要素也由此成为主体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元宇宙中,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元宇宙中虚拟化特质决定了人的生物属性无法直接体现在元宇宙中,人只能以虚拟人的形式进入到元宇宙当中;与此同时,元宇宙作为与现实社会平行的另一社会场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也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此,既有的人格权要素只能在存在现实社会当中,而无法径直进入元宇宙中,自然也无法成为元宇宙中人格权的客体。
其二,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产,需要与元宇宙特质适配方才可能成为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客体。作为物权最主要客体的有体物,因其所具有物理属性与元宇宙的虚拟性之间的本质区别,使之无法作为元宇宙中财产权的客体。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具有非物质性的特质,使之符合元宇宙虚拟化的特质,由此,智力成果也就当然地可以成为元宇宙中民事权利的客体。事实上,当下的一系列的文学艺术作品已经率先走入了元宇宙当中。作为债权的客体的行为可分为非数字性行为与数字性行为,以表演行为为例,如果并不要求一定是现场表演,即为数字性行为,它当然可以作为元宇宙中民事权利的客体;如果要求一定是现场表演,它便是非数字性行为,其与元宇宙虚拟化的特质不符,故其无法成为无宇宙中民事权利的客体。元宇宙产业发展正在推动传统非数字性行为转向数字性行为。
虚拟物引发民事权利客体变革
其一,虚拟物——元宇宙中特有的民事权利客体。元宇宙催生了虚拟物的诞生。虚拟物创新了物的使用价值。在元宇宙中虚拟物不仅可以用于游戏,还可以被实际使用。虚拟服装可在元宇宙中被直接穿戴,虚拟黑板亦可在元宇宙中被直接用于教学使用。虚拟物在元宇宙中既可以是镜像物,也可以是臆造物。镜像物系对现实中真实物品的虚拟化,比如现实中艺术品经过3D建模及算法加工后便可以成为元宇宙中的艺术品。臆造物并没有对应的现实物,完全系创造者臆造产生,诸如元宇宙中的会议室,其内外景观的设计大都为臆造物,由此便可以打造出完全超越现实的环境体验。
虚拟物超越了物质世界束缚,由此也演生出有体物完全不具备的全新价值,比如在元宇宙中通过拆解建筑结构,可以完成对复杂建筑物设计、拆解,这在现实的物理世界系无法想象的。在元宇宙中,万物皆可被虚拟化并被赋予超越现实的功能,这使得虚拟物成为元宇宙中的可用之物。虚拟物非但具有物的直接可用性,同时它还具有可复制性,即一份虚拟物可以被同时复制为多份,从而供多人同时使用。从这一意义上讲,虚拟物兼具物的直接可用性,又同时具智力成果的可复制性。在现实世界中,物与智力成果分属于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二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并且完全没有办法将其合二为一;然而,二者的属性——直接可用性与可复制性却在元宇宙中被虚拟物结合起来。
虚拟物虽为虚拟的,但它同样符合财产的稀缺性特征。虚拟物需要创作者付出大量的劳动和创意才能被创作完成。虚拟物被创作完成后虽然可以被无限复制,却丝毫不会淡化虚拟物的稀缺性,虚拟物的复制需要运行服务器的算力支持,从这一意义上讲,虚拟物及其复制件都受到财产“稀缺法则”的制约。同时,虚拟物还是可控的,它虽然不能像有体物那样被占有和控制,但却可以基于算法控制进而实现对虚拟物占有、使用、修改。总之,虚拟物兼具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特征,成为元宇宙中独有的民事权利客体。
其二,虚拟物引发财产权客体变革。虚拟物系元宇宙催生的新的财产权利客体。在现有民事权利客体中,虚拟财产概念与之最为相近,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虚拟财产概念,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系列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例。虚拟物与虚拟财产并非同一事物,虚拟财产一般指游戏装备、游戏币、虚拟币等,它存在于计算机中,而玩家则在计算机外支配和使用虚拟财产。然而,虚拟物与主体同时存在于元宇宙空间中,由主体直接使用。简言之,虚拟财产与主体分属于不同空间,而虚拟物与主体则处于同一空间。更为重要的是,针对虚拟物与虚拟财产的保护方法截然不同。虚拟财产受到其所在平台的严格控制,由此也衍生出关于虚拟财产的物权性与债权性理论之争。虚拟财产的物权性旨在强化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地位,但由于虚拟财产受制于其所在平台的控制,从而导致其始终没有摆脱债权属性,时至今日,也未能真正建构起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理论框架。而虚拟物采用基于NFT的保护方法,不依赖于中心机构即可完成确权,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原理,即使在其所在平台消亡的情况下,虚拟物可迁移至其他平台,基于NFT的确权方式不受任何影响。这使得虚拟物从一开始就具有类似于物权的绝对效力。
虚拟物同样具有与智力成果类似的可复制性,这里也有必要对二者的本质予以澄清。虚拟物的本质系其存在元宇宙中的虚拟性,而智力成果系以其非物质性作为本质属性。这里的虚拟性与非物质性存在根本区别。虚拟物之虚拟性系指它并非存在于现实世中,而它是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虚拟空间中,甚至可以被具体化为服务器的硬盘或者内存中,基于NFT方式确权后的虚拟物更是会为一串独一无二的哈希值所代表,从这一意义上讲,虚拟性、数字化只是改变物的样态,但它本身的物质性并没有改变。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则强调它系被思维抽象出来的概念,所以,在印刷时代亦或是数字化时代,书籍从实物走向虚拟,但作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却始终没有改变。如此,虚拟物系一个具体的物,而智力成果则属于抽象的信息;虚拟物的数字化形式使之具有物质性,而智力成果作为被抽象出来的信息具有非物质性。二者的上述区别甚至可以进一步解释,虚拟物的“可复制性”所表现出来不同特征。虚拟物与智力成果都具有可复制性特征,但二者完全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逻辑:虚拟物的复制系从具体到具体的过程,甚至可以用原件和复制件来表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智力成果的可复制性则系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内容变革
基于民事权利的二分逻辑,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客体,财产权则是以财产为客体。作为人身权重要组成的人格权又系以人格要素作为客体,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基于不同的财产权客体,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 元宇宙引发人格权内容变革
元宇宙中虚拟人同样存在类似于自然人那样的人格要素,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肖像等,只是,虚拟人的人格要素系可以基于算法被定义和修改的,这也使得虚拟人的人格权脱离了原有自然人人格权的本质。自然人人格权从根本上讲系要保护主体作为法律意义上人的资格不受影响,其所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内容均旨在于保护主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不受非法侵害。
然而,虚拟人被定义的人格要素完全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使它无法被划入人身的范畴,那么只能在财产的范畴中寻求答案。以元宇宙中被定义的肖像为例,似乎可以被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而给予法律保护,然而,如此简单划分又混淆了肖像与美术作品的根本性质。美术作品彰显的系作品的独创性,而肖像彰显的人格的真实性;二者更为重要的区别,美术作品的功能在于艺术欣赏,而肖像的作用则在于人格识别。元宇宙中被定义的人格,并非系简单用于欣赏的,而系在元宇宙社会中人格识别的重要依据。如此将被定义的人格要素纳入财产范畴,也将彻底混淆人格与财产的性质。
事实上,身处在元宇宙中,虽深知虚拟人的人格要素系被定义,并且它与自然人的现实人格要素并不相同,但虚拟人的人格要素却又真实地存在于元宇宙当中,在与虚拟人交往的过程中,虚拟人的人格要素又在全方位诠释和定义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的形象、地位、名誉等,甚至它还会深深影响到对于主体的认知、识别与社交。如此,虚拟人的人格权既无法被纳入现有民事权利中人格权,又无法被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简单取代,其法律内涵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设计。
>>> 元宇宙引发财产权内容变革
(1)元宇宙引发物权内容变革
所有权系物权中的基础性权利。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总体上可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部分,然而,该四项权利均系以现实中有体物作为客体进行设计的,而虚拟物却系存在元宇宙之中,其特质与有体物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套用所有权的内容架构难以实现对有体物的权利内容设计。首先,在占有权方面,针对现实世界中的有体物,主体可以采用物理方式对其占有,并且外化的“占有”还发生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无相反证据,占有人为物的所有权人。然而,对于虚拟物则采用无法适用所谓物理意义上的占有,而只能采用算法控制完成对虚拟物的“占有”,然而,算法控制无法像占有那样产生外化的公示公信效果,也无法产生占有推定的效力。其次,在使用权方面,有体物的使用权基于其物理属性,导致它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同一主体使用。在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也无法控制和使用该物。然而,虚拟物却系由算法来完成控制的,即使在将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依然可以依据算法控制虚拟物。与此同时,同一虚拟物却可以被复制,这使得多主体可同时使用,这些特质均是传统的使用权所不具备的。再次,在收益权方面,所有权人可基于原物获取原物之孳息。然而,所有权中的收益权系有所有权为前提,当所有权转移后,其收益权亦同时移转。然而,针对虚拟物而言,其收益权却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基于NFT确权设计,虚拟物的原创者可以在虚拟物的每一次移转中受益,由此也形成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格局。最后,在处分权方面,对于有体物行使处分往往具有不可逆性,然而,对于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其形态改变受制于算法控制,其过程完全可逆,这也使得虚拟物“恢复原状”近乎零成本。
(2)元宇宙引发债权内容变革
债权本质系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债权人之请求权对应的则为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有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由此,请求权与抗辩权共同建构债权体系。合同系引发债权发生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同样系基于请求权与抗辩权展开的。
在元宇宙中智能合约被广泛应用,与传统协议相比较,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代码化,各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均是以代码形式被写入智能合约;第二,不可篡改,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架构,智能合约被上传到所有结点上,从而保证了其不可篡改;第三,自动执行,基于智能合约各方的权利义务系自动履行,无论是虚拟物的交付亦或是数字货币的支付,均系由代码自动完成,从而保证各方正确履行无法违约。这样,基于智能合同债权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已不再是原有的请求权,债权人的权利系依赖代码自动行使的,而并非系基于自身请求行使的;与此同时,债务人的债务同样系基于代码自动执行,这也使得债务人一方无法行使抗辩权。
在元宇宙中虚拟物以及数字货币的确权均是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完成的,这使得虚拟物与数字货币的交易完全契合智能合约的技术要求。元宇宙也为智能合约提供了绝佳的应用场景。由此,也可以预见,随着智能合约在元宇宙中的广泛应用,元宇宙中的债权内容也将变面临重大变革。
(3)元宇宙引发知识产权内容变革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立法遵循法定主义路径。法定主义强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权利均由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知识产权人对智力成果享有的垄断性权利以及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均系由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主体不能自行创设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如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就已多达17项,每一项的权利内容均系由《著作权法》作出明确规定。类似奉行法定主义的还有物权法,物权的权利内容同样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区别于物权法定主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会深受经济和科技发展影响,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发生变化后就需要即时修订完善,为此就需要付出更为高昂的法律成本,由此也产生了立法的复杂化、修法的频繁化和司法的僵硬化等系列后果。在这一过程中,也渐进产生了基于技术保护措施的知识产权新的保护方法。随着算法技术、加密技术发展,通过技术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彰显出独特优势:各方的权利内容并非遵循法定设计,而系由代码所确定,其彰显的是各方的意思自由以及基于不同场景的灵活性;更为重要的是,代码所确定的自由边界排除了侵权可能性,由此极大降低了知识产权的运行成本。为此,技术保护措施同样也被列入知识产权法中,那些故意绕技术保护措施获取智力成果的行为还被视为违法行为。
彰显契约自由的技术保护措施虽然极大弥补了法定主义的不足,然而,其应用却仍然受到数字化的严格限制,对于现实中大量非数字化形式的文学艺术产品、科技产品,难以采用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进行保护,这也使得知识产权依然沿用以法定主义为基础的权利保护路径。然而,元宇宙的全场景数字化则为技术保护措施应用提供了广泛的技术支持:其一,元宇宙中的音乐、书籍、艺术品,科技产品均是以数字化方式呈现,这使得技术措施的全方位应用成为可能,借助于算法控制等技术措施,权利人可以自由设定权利内容,进而实现元宇宙中智力成果的灵活应用;其二,元宇宙中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还催生知识产权约定的安全性和稳固性,基于元宇宙中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使得知识产权的约定摆脱大机构的单方控制,并且实现各方均无法篡改的效果。可见,在元宇宙中,基于技术保护措施而实现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合约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势必产生巨大冲击。
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制度设计
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深刻变革,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设计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总体而言,有两种设计思路:其一,抛弃既有的民事权利人身与财产的二分逻辑,重新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其二,基于现有民事权利的人身与财产的二分逻辑,实现元宇宙中民事权利的建构。当下还处于元宇宙发展初期,抛弃既有逻辑、重建权利逻辑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有的民事权利的二分逻辑经历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检验,已经成为指导民事权利理论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则。尽管二分原则源于现实社会,而非虚拟社会,二分原则的底层逻辑在于人与物的区分:支配人格要素的权利即为人格权,支配外在物的权利即为财产权;即使在元宇宙中,人与物的区分原则同样适用。由此,仍然基于民事权利人身与财产的二分逻辑去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
1元宇宙中的民事主体制度
——双重法律人格的设计
双重法律人格的首要含义即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虚拟人民事权利能力相互独立。自然人穿梭于现实与元宇宙之间,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场景又催生出民事主体的双重法律人格,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虚拟人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双重法律人格,虚拟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虚拟人在元宇宙中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双重法律人格的设计又包括以下内容:
>>> 自然人与虚拟人享有独立民事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与虚拟人在元宇宙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系相互独立,彼此不能混同。其一,人格权相互独立。自然人人格权系自然人在现实社会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其在现实世界中系采用中心主义认证的方式完成,诸如实名认定;然而,虚拟人格权则是保证虚拟人在元宇宙中受到合法保护的人,其在元宇宙中系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实现身份认证,诸如私钥认证。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不能延伸到元宇宙中;同样虚拟人所享有的虚拟人人格权也不能延伸到现实世界中。其二,财产权相互独立。自然人在现实中的财产权受到保护系基于中心主义原则,虚拟人在元宇宙中财产权则系基于去中心化的原则予以保护。自然人在现实中的财产权不能直接延伸到元宇宙中,同样,虚所人在元宇宙中的财产权也不能直接延伸到现实世界中。当然,这里强调财产权的相互独立性,并不妨碍二者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如自然人在现实中法币可以转化为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的数字货币。
与此同时,自然人与虚拟人还需要履行各自独立的民事义务。自然人在现实世界中需要履行的民事义务不能直接延伸到元宇宙中,诸如当事人在现实中如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只能在现实中寻求解决办法,包括向法院提请诉讼并主张强制执行。同样,自然人在元宇宙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不能直接延伸到现实世界中,如在元宇宙中基于智能合约的义务会在条件成就时由代码自动执行完成义务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