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法制结构的历史对比
听课笔记
Chinese legal structure: Vertical
“以礼为纲”
中国的法律结构在过去两千年中,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以忠孝为纲、以维护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及上下尊卑顺序(名分、位置)为目的、刑典为主的法律体系。我们把它称为纵向的法律体系。
European legal structure: Horizontal
欧洲的法律在大约相同的时间段中,则属于一种具有更多制约和平衡关系的、以诚实、信用为纲、以规则平等主体间或虽不平等却可互换交易的主体间关系为目的,民商法律为主的法律体系。我们把它称为横向的法律体系。
历史的中国
忠诚、孝顺、仁义的主体道德观念:
1.皇权的世袭和所有其他官位的不可世袭,因而稳固皇帝一人的统治,将所有各臣服国的君主、贵族一概废除。
2.历朝历代反复上演“削职为民”、“诛灭九族”等处分、酷刑,使得无法形成一个贯穿于各朝代的相对稳定的贵族阶段。一个稳定的贵族阶层,特别是其名分、地位、财富不依附于当代皇家的贵族阶层,一般不会维持纵向法律的稳定。
3.皇家对于忠诚的需要反映在家庭文化上就是孝顺。
历史的欧洲
古希腊及古罗马时期
1.双执政官及三头政治均将“制衡”的概念甚至于其政体中。权利或是基于选举,或受到元老院的制约,或受到教廷的贬抑而远不及同期中国皇帝所拥有的权利。
2.罗马的统治者都是或多或少经过一个选举程序产生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世袭。
结构分歧的原因
观点:疆土扩张,资源获取的无限可能性为重视道义和诚信文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因为不必争个你死我活;此时同时周边国家存在的竞争态势则可能促成讲究效率的文化和横向制约的管制结构
1.有限的生存空间lebensraum;
2.古希腊的移民潮,罗马共和国/帝国的千年扩张;
3.祖鲁帝国之治、乌卡沙皇帝Zulu empire;
4.未能完成从讲效率的横向机制到不讲效率而讲忠诚的纵向机制的转变;
5.美国在世无敌的局面下产生不讲国际道德的单边主义浪潮是必然的了unilateralism。
界定两种结构的要素
主体意识形态:忠诚、孝顺、诚实、信用
(一)中国
1.自皇帝以下,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授权代理机制,不断自我复制,一统到底。
2.核心是三钢。
3.除皇帝以外的所有人只需对上级忠诚负责。
4.以忠诚取悦上级而受到重视,远比诚实感化同级而受到拥戴更有效益。
5.以“忠孝”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正常运行建立在各层级的统治中。
(二)礼治于法
(三)王权人受
查士丁尼大典中规定,罗马人承认皇帝制定法律的特权,但强调这个特权是由罗马人给予的。
王权民授和王权天授
中国的皇帝称为“天子”,这在西方只有耶稣基督享有此称号。
三、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legal structure: vertical horizontal
纵向结构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将所有权利都最终集于一人之身。皇帝这个现世的活人或为全社会所有权力、利益的最终来源。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等。
纵向结构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种体制内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各种制约、平衡都不可能是彻底的。
(一)欧洲
为达到法制稳定和可预测的目的,横向结构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即为权利制衡的制度性安排。无论是雅典时期所有自由民均可参与的立法机构——公民大会,程序委员会——立法会议及任期两年的执政官,还是罗马时期的元老院、平民会议、任期一年的双执政官,甚至可以不听从皇帝的命令。
宗教裁判所:会有非常独立的专业化法院、法官系统inquisition
(二)institutional differences
询问(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
质证制confrontational system
(三)different propensities
成文法律的表现形式:刑典
中国维系社会稳定、王朝统一的必要性常常超过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对外扩张的需要。这种必要性反应在成文法典上,就是重刑轻民的倾向。
历代官方法律对于民事关系发生最活跃的民商事活动视而不见,与其重农抑商的大政方针直接相关。“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工商业者,历来被视为对皇权、尊卑秩序的威胁
两次大的海禁及闭关锁国
民间契约的普遍性,说明了民商法在历代重刑轻民过程中逐渐被忽视。
神说要有光
BHSFIC
Let there be 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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