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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

网络 2022-12-29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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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于 2005年 10月 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首次在立法 中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是我国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该 制度,其中在总则部分的第 20 条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 用于所有公司,在分则部分的第 64 条还就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新公司法并没有解决一人公司的所有 问题,其只是做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 特别是一些操作性的环节 并没有给予细化规定, 由此导致一人公司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存在 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我国民众包括法官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还缺乏充分理解,真正适用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尚为少数,因此还需要对该制

2、度作进一步的研究。一、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是指当一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 限责任被一人公司背后股东滥用时, 可以断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已 经无视公司独立人格, 于是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 该一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 将一人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 主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 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措施。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 我国公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它对预防和遏制我国现 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一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 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将发挥重要的作用。1. 矫正一人公司自身的缺陷。 任何制度

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_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_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3、都有其两面性, 一人 股东和有限责任结合而成的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人公司 与其他公司制度相比更是一柄双刃剑。 一人公司中股东享有有限 责任,在为股东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使股东侵蚀公司利益、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机会增多; 在以单一股东意志代替股东大会意 志而使决策更迅速的同时,也容易破坏公司意志的独立性特征, 使公司成为单一股东的工具。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 缺乏 相应的内部制约机制, 因此容易导致只注意对利益的追求而忽视 了其所应承担的社会公众责任。 在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形 下,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更容易被滥用, 因而更加呼唤一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2. 保护公司债

4、权人的利益。 一人公司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一人 股东容易控制公司。 一人公司的特点决定了当股东的个人利益与 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利益发成冲突的时候, 股东往往将自己的利益 凌驾于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利益之上, 从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 或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一人公司股东很容易利用自己操纵公 司以及获取信息的便利滥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 益,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 念。如何保护一人公司中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于是,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 护方法虽然有很多种, 比如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登记、 公示 和必要的书面记载,最

5、低资本金制度以及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等 等,这属于事前防御措施。 当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债 权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时, 如何进行事后的救济便成为问题 的焦点,此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有了用武之地。3. 是对有限责任制度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首先,一人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对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 一人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 通过揭开公司的面纱, 直接 对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进行追偿, 对矫正在严格贯彻公司有限责 任过程中所出现的偏差起到了制度上的平衡作用, 弥补和修正了 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其次,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了一人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 当一人公司的股

6、东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 初衷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追究公司背 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这种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只是对在特定法律 关系中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防范了一人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 人格规避其应承担的义务, 捍卫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公平性和 正义性,使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二、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缺陷和不足1. 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依据公司法 第 64 条的规定,确认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立法目 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 设计,但该规定过

7、于单一。对于复杂的经济活动而言,特别是在 缺少一般公司内部三大制约机构的一人公司中, 更容易出现股东 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 且因公司权 利多集中于股东一人, 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无限制地损害公 司利益,却又能以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责任的承担。新公司法 第 64 条只是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场合下的法人人格否认,但是 并未明确一人公司的具体情形。此外,新公司法第 64 条对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举证责任虽做了相应的规定, 但对 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遭滥用的情形,管辖的法院及法官的职权, 诉讼过程中的操作问题都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必然为一人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的诉讼带来诸多

8、问题。2. 该法律规定易被各利益主体滥用, 增加诉累。 我国一人公 司人格否认突破了传统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诉讼模式, 采取 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 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一人公司股 东,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而大幅度降低了 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负担。由于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的特征, 易产生诸如财产、居所、业务、场所等的混同,由于公司立法对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 缺乏可操作性, 一 人公司债权人很容易以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为借口, 在不承担 举证风险的前提下, 高举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大旗, 起

9、诉一人股 东。该条规定能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规范一人公司健康发展 的作用,如果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规则很容易造成债权人滥诉, 造成法官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即“揭开公司面纱”滥施裁判,而直接适用无限责任, 有违公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3. 该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时,才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这就说明新公司法过分地强调 了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没有考虑对一般地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 特别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而在现 实生活中, 滥用行为既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同时又造成 社会公共利益甚

10、至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经常发生, 因而在债权人 利益的保护上显得极为不周全,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则大大降低 了该制度的适用价值。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 我国是有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 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立法模式选择上, 应当从现实的国情出发, 采用以成文法为主, 辅之以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 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立 法模式。1. 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为成文法 国家,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必须在成文法层面上作文章,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亦不例外, 应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情形等。 这样既可

11、 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经营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引, 也可 以避免法官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为其司法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 依据。首先,在适用主体方面, 应当对债权人范围作出扩张解释。 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侧重于保护传统的债权人利 益是不够的,还应当增加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其次,增加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现行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适用的情形主要规定了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除此之外, 未作详细的规定。 在现实中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 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 对于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应当纳 入立法。 当然,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及场合 完全用成文

12、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在 尽量做到具体、 明确的前提下, 可以使用一些“兜底”条款加以 规定,这样既有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 适时修订、统一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在公司法确立一 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外, 还应逐步在相关的民商、 行政法律 法规中确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法等特别法 和其他一些单行条例中体现该制度,使各种立法规范相互融通。 公司法修改时要为其他特别法或单行条例为体现一人公司法人 格否认制度内容留下空间, 其他特别法或单行条例在制订或修改 时也要考虑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修改、 完善, 从而改变 立法过程中各部门间“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

13、共同构筑一人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完整的制度体系。3. 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在重视成文法的同时, 我国还 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灵活性、 针对性可以有 效克服成文法的缺陷。 在司法解释中, 最高人民法院可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各 种情形, 以便更好的发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同时应 及时公布典型、成熟的案例,具体指导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对 于法官难以把握的案件, 最高法院可以采取个案批复的方式, 进 行个别指导。4. 强化司法判例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践中的指导作 用。新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成文法上已经确立了一人 公司人格否

14、认制度, 适用该制度已经有法可依, 但现行立法规定 的不完善以及滥用一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花样翻 新使得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成文法规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 家,但是法院的判决在我国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西方 存在多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适用于 司法审判之中的。 因此, 由最高法院定期公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判 例,不但是对司法经验的重要总结, 而且也有利于在以后的立法 活动中有的放矢,使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更加完 善。5.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制度已被两大 法系所普遍认同。 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而社会生 活的日新月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更 是形形色色, 如果过分强调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忽略了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势必会导致法人格否认制度得不到充分和有效的运 用,从而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应适度赋予法官一定量的自由裁量权,使成文法的规定和法官的裁判智慧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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