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收集资源网

赔偿少于工伤赔偿实例,不免令英雄心寒(组图)

网络 2022-12-15 14:56

7月3日晚,湖南娄底孙水河公园河段岸边,27岁的邓锦杰为了营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因体力不支被湍急的河水吞噬。被救的一家三口不但没积极施救,也没留下来关注事情的进展,而是漠然地选择了离开(7月5日《三湘都市报》)。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幸遭遇再次上演,拷问社会的良知。社会舆论对被救助者的行为多有诘责,更有人主张“人肉搜索”被救助者。

死里逃生的一家三口冷漠逃离现场,在道德上确实值得诟病。然而,单纯对被救助者的道德苛责无益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也许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国家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制度建设。

■赔偿责任与补偿责任不可混为一谈

见义不为 无勇也_见义不为 无勇也 成语_见义勇为的法律和道德分析

近年来,随着“小悦悦事件”等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社会上数次掀起倡导见义勇为立法的浪潮。记者统计发现,目前我国尚无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保护的全国性立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等先后出台的有关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共61部,至今有效的共41部。

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所说,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导致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能统一,最重要的是对见义勇为者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不一。

现实中发生多起见义勇为者伤亡得到的赔偿少于同等工伤赔偿的实例,不免令英雄心寒。尤其在没有侵权人(加害人)存在的情形下,见义勇为者的伤亡损失有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赔偿,社会公众同情英雄遭遇,进而期待受益人能够“知恩图报”,积极赔偿。此种期待在邓锦杰事件中发酵,化为社会舆论对被救助者冷漠态度的极度不满。

但是,法律规制的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公众的期待,不能成为强加给被救助者法外赔偿责任的理由。一方面,受益人在道德层面应当积极主动补偿见义勇为者,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不可混为一谈。

见义勇为的法律和道德分析_见义不为 无勇也 成语_见义不为 无勇也

北京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李波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不存在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见义勇为者的伤亡损失不是由受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因而受益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余凌云分析说,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由法官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以自由裁量的形式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类似邓锦杰事件中被救助人(受益人)逃离现象的发生,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并不能一概以“忘恩负义”、“道德沦丧”论之。缺乏法律常识,害怕承担巨额赔偿,或是主要原因之一。法治社会公民应当理性应对,不该对被救助者一味蔑视、嘲讽,而应尽量宽容逃离者的道德瑕疵,普及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帮助社会重树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

破解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困境,苛责被救助者于事无补。余凌云提出,“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政府和社会要负起主要责任。”

见义勇为的法律和道德分析_见义不为 无勇也 成语_见义不为 无勇也

■权益保障责任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

最美教师张丽莉牵动着国人的心。截至5月25日,佳木斯市慈善总会接到爱心捐款已达923万元。然而,张丽莉仅是个案,并非常态的制度保障。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还需法律制度给力。

见义勇为者因公益行为导致伤亡,政府和社会理应负起权益保障责任。余凌云指出,要结合各地不同的见义勇为立法,来确定相关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责任。

各地见义勇为立法一般将见义勇为者伤亡损害视同工伤处理,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人员的,从基金中支付。

见义勇为的法律和道德分析_见义不为 无勇也 成语_见义不为 无勇也

还有的地方立法规定,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由见义勇为基金直接负担。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规定,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相互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李波介绍,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长军谈到,在存在侵权人(加害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损失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为了进一步鼓励见义勇为,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之外的额外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高额奖金等,使得见义勇为的“回报”高于普通侵权赔偿,产生激励效应。

■依法确认见义勇为是权益保障的关键

见义勇为的法律和道德分析_见义不为 无勇也 成语_见义不为 无勇也

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规定并无盲区,各地立法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宗旨是相同的。之所以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余凌云分析认为,现实中很多见义勇为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确认环节出现了障碍。

各地确认部门不同,包括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综治办、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都有权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确认。确认见义勇为是后续权益保障的前提,如果出现确认障碍,很多权益保障和奖励都会落空。

余凌云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因此,余凌云提醒见义勇为的英雄,要善于通过行政诉讼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他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立法,统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将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赔偿标准、奖励标准、执行机构等明确规定。

邓锦杰事件打开了窗口,全社会都应借此重新审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问题,不再囿于泛道德化的指责,而应通过法治途径解决问题。唯有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扫清人性的阴霾。唯有政府和社会负起权益保障的主要责任,见义勇为者才能真正免除后顾之忧,受益人也再不会因害怕承担巨额赔偿而匆匆逃离。

日前,被救的一家三口已经现身于邓锦杰灵堂道歉认错,告慰英灵。

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