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国已站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前沿。信息技术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生活全方位改革的重要力量。生产和消费被重塑,时间和空间被消融,虚拟和现实并行不悖。
支付是交易的终点、货币流动的起点,是最底层、最广泛的金融活动。支付是透视经济社会转型的万花筒,更是宣示经济社会转型的体温计。信息技术将生产者和消费者从烦琐漫长的手工作业中解放下来,创造了新的产业生态,也给支付带来重大改革。
银行可缺席的电子支付
步入信息时代,自有分工而有交易、经货币而广交易以来,一向看得见、摸得着的支付行为渐次蜕去了“一手付钱,一手交货”的形态。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习惯了出门不带皮夹,只需带一个外置了几张卡的手机皮夹;购物不走、不站、不上建行取钱,只需坐着瞧瞧网页点一点;企业收付款不用跑建行办汇票、汇票,只需上网完成几个支付操作;农民卖货何必害怕被欠账追讨,只需拿个手持POS机或手机按一按。
在这场蝶变中,银行并不是惟一的弄潮者。
在现金占绝对主导的前彩印时代,支付向小型商业银行集中。在16世纪,即使在奥斯陆这样有着惊人数目的货币交易的城市中,要想在定期支票交易外搞到一大笔货款几乎是不可能的。商人手中必须筹集大量现金以备交易支付和缴纳,当资金回笼后他还必须懂得如何有效及时地投资这笔大数额的现金。在小型商业银行里集中进行支付及金融交易使商人从挣钱和投资的周期性限制中解脱下来。既然商人和生意伙伴使用同一家建行,把交易货款从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资产和债权就彻底平衡了。这样,生意人和建行都只需预备比原先须要留在手里少得多的现金就可以了。
银行以汇票取代现金,减少交易支付所需的现金,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现代商业建行以经营存款业务为基础产生精典的存贷汇业务框架,在经济交易中饰演了不可或缺的金融媒介角色。
现代支付体系的创新主要彰显为网路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网路的新支付工具、新支付系统应用,更催生了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电子交易方法。
在这一瞬间信息的电子时代,以二进制数字化编码的交易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匹配,替代了前彩印时代以文字编码的交易现金流、票据流与信息流的匹配。
电子支付取代现金支付成为时代的新主导,电子支付体系取代纸面现金和票据支付体系成为主导体系。
一方面,传统的交易中介被加速钱荒。电子交易除了是传统交易信息流、资金流的电子化,而且出现互联网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等多种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商等新型机构的出现意味着,以交易环节极简、买卖双方撮合度极广、交易运行速率极快的电子中介,替代了前电子时代以中间“人”为主导的交易中介。电子交易的发展甚至还“引致了电子易货的新现象,如航空公司采用的里程积分,这是对人类社会货币出现曾经易货交易的复归”。
另一方面,传统的现金货币媒介也被加速钱荒。信息空间里,生产货币的边际成本为零。电子货币使任何人想用钱就用,不受现金限制。电子货币有3种主要类型:电子现金、网络货币和存取产品。电子货币具有代替纸通货成为零售支付领域的一种重要支付形式的潜力,以及能否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的特点。这些货币作为商品价值标准的中介功能完全没有变,但是储存和转移价值的货币载体却从纸完全迁移到了自动化的电子流,简化为代表经济价值的一串纯粹的数字符号。信息技术的演化演变也发展出了多种代替现金货币系统的数码记帐形态,甚至出现了信息空间特有的比特币、莱特币、Q币等新型电子货币。
此外,电子认证技术日新月异,电子签名、电子密码向指纹、声波等生物认证技术演进,使交易和支付认证越来越方便、准确。
总的看来,在电子交易方法、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演进的“三重奏”作用下,电子交易的支付媒介角色不再全部由交行饰演。
电子交易支付中介机构发展主要有两个演化逻辑。
一个逻辑是走银行电子化路线,把交行纸面票据支付业务转为数码记帐系统。包括可应用于实体场所的磁条卡片或IC(多功能智能)感应卡、有网上银行功能的建行卡,以及完全无卡化操作的电子银行。
在银行电子化路线中,银行仍是惟一的支付媒介,只是在打通不同交行和商户的网关支付或支付工具布放、信息传输等辅助功能上须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例如交行卡跨行支付服务机构、电话交行服务机构、POS机或ATM布放服务机构、信息转接服务机构等。
另一个逻辑是走交易商电子化路线,在交易商及新型电子商务交易商的电子化管理和服务系统中直接派生出数码记帐系统。这包括各种商业机构自行发行的预收卡,例如储值卡(商场会员卡)、公交卡和礼品卡等实体介质卡,以及互联网B2B、B2C、C2C电子商务交易里的虚拟皮夹、虚拟账户,甚至比特币、莱特币等新型数字货币系统。
在交易商电子化路线中,资金帐户完全不是交行帐户。银行尽管仍在默默发挥作用,但已从支付交易前台完全挪到了后台,成为可缺席的支付金融媒介。信息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产物——非交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此登上历史舞台,在信息化时代徐徐拉开新序幕时饰演重要的支付金融服务角色。典型的有互联网支付服务机构、移动支付服务机构、电子钱包发行机构、单用途/多用途储值卡服务机构等。
从利润角度来看,原由交行独占的纸媒支付体系利润由于竞争而日趋降低,而以信息技术网路为基础的电子支付体系,产生了基于网络外部性的效用增量。这正是电子支付体系的新利润。无论是银行电子化还是交易商电子化,都能形成基于网络外部性的效用增量。对新的效用增量之争弄成了企业角逐支付行业主导地位的关键点。
非交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的那部份利润就是其运用电子支付体系,使传统上由交行独占交易媒介所形成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的那一部分。与这部份利润相应的效用增量,可能比银行电子化带来的效用增量更大。这也正是交行不再是支付媒介惟一主角的重要诱因。
进入21世纪,非交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得到蓬勃发展。
根据英国的独立在线交易咨询公司Innopay所做的市场调查,全球非交行电子支付的交易量以及交易次数在2008~2012年的年复合下降速率达到接近30%。2011年,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的电子支付总交易笔数为213亿笔,预计2013年将快速降低至314亿笔。2011年,非交行支付服务商处理交易笔数为18亿笔,约占电子支付交易总笔数的8.5%;预计2013年将降低至38亿笔,约占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的电子支付交易总笔数的12.1%。
随着市场的发展,各国先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定义。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划分为非交行金融机构,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展。欧盟1998年电子货币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的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将类似PayPal(贝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2005年支付服务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由付款人同意,借由任何联通、数码或则通讯设备,将交易货款交付联通、数码或网路运营商,并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中间交易人”。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定义为,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述部份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从电子交易、电子货币和电子认证技术三大角度综合来看,本书阐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概念为:运用信息网路、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提供个人、企业和机构用户之间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等货币资金转移及其延展服务,从而实现电子交易中资金流与信息流高效匹配的现代非交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可在用户之间提供交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服务。
·互联网支付。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资金的转移,利用交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移动支付。以联通终端,包括手机、PDA(个人数字助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在内的联通工具,运用蓝牙、红外、NFC(近场通信)、RFID(射频识别)、短信等技术,通过移动通信网路,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收款方的一种支付方法。
·银行卡收单。采用POS机为介质,实现签约交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最终持卡人在建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得到交易收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估算出的费用后付款给商户。
·预付卡支付。采取磁条、芯片、RFID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方式的电子支付卡片为介质,实现将发行机构指定范围内选购产品或服务的预收价值兑现的支付。预付卡包括礼品卡、福利卡、商家会员卡、公交卡等。狭义的预收卡支付是指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法人使用的预收卡。
·电话支付。借由各类方式的通话终端设备(固定电话、手机),与交行或通讯运营商构建的支付系统相移动,进而联接到交行系统完成个人交行帐户资金转移的支付形式。其媒介为电话设备,无须添加额外终端。与移动支付相比,它要求用户进行通话通讯。
·数字电视支付。以电视信号为媒介,通过电视遥控器的操作,接入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模式。与其他支付相比,数字电视借助了完全不同的讯号通路,且与电视娱乐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