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业主自治的路径 制订培育和支持政策 引入第三方机构 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 培养专职秘书 探索建立物业管理酬金制 建立网络投票平台 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微自治 居民小组自治 院落自治 楼栋自治 商户自治 兴趣共同体自治 发现社区领袖,培养居民骨干,夯实自治之基 2、加强社区协商,提升治理能力 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群众自治。 3.坚持依法协商。 4.坚持民主集中制。 5.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6.坚持因地制宜。 社区治理现代化:概念及路径 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形势与政策课件 副教授 主讲人:吴猛 案例导入:居委会杀猫事件 75岁的金老太家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为了排除寂寞,金老太饲养了7只猫。其中年龄最大的一只公猫已经15岁了。此外还有一只幼猫和五只母猫。
因为养猫引起的卫生问题,邻居多次到控江四村第三居委会进行投诉,居委会也多次组织协调,金老太也同意将猫送给乡下亲戚,但一直未送。居委会在下达最后通谍无果后,入室打死金老太家中一只15岁老猫,并抓走4只猫。 在记者采访时,居委会主任表示,首先法律没有规定对猫的保护,其次,居委会的做法是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点是为了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如果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损害了所有人的权益,那么居委会有权中止他的行为。 案例分析 对公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律没有授予居委会可以进入居民家中打死宠物的权力。所以居委会的行为违法,侵犯了金老太的私有财产权和住宅权。 首先,宠物是私有财产,居委会不经同意打猫,就是非法侵害老人私有财产; 其次,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老人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老人屋内打猫,破坏了老人的居住安全感,侵犯其居住权,老人可通过法院要求赔偿。 老人养猫影响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居委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建议邻居到法院起诉,根据《民法》中的“相邻权”控制老人养猫的数量。 居委会为了多数人利益,出发点是好的,但方式方法不当,治理能力欠缺。虽是个案,但实践中这一现象非常普遍,因此需要推进社区治理的现代化,方能实现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治理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区,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则是社区治理,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区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织部分。 目录 一、何为社区治理现代化 二、为何要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三、如何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一、何为社区治理现代化 1、何为社区 2、何为治理 3、何为社区治理 4、何为现代化 5、何为社区治理现代化 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样的团体,不是自己有目的的选择的结果,而是因为他生于斯,长于斯,是自然形成的。 美国的查尔斯.罗密斯把滕尼斯的“社区”(Gemeinschaft)译成了英文“Community”。“Community”一词的含义是很广泛的。
在社会学上,它主要是指在一起生活、工作的人的共同体。这和滕尼斯的“社区”一词的含义已有区别。 社区包含以下四层基本含义: 1、社区有一个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 2、社区有以特定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一定数量的人口。社区的存在总离不开一定的人群 3、生活于该地域的人们具有一种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文化上的认同感 4、社区的核心内容是社区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其互动关系 英文语境中的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 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 2、何为治理? 19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特别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将治理与统治区别开来。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 治理是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社区治理是以社区多元主体参与为基础,以维护和改善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通过民主协商,道德约束,法治保障等多种手段,处理社区事务,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社区问题,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认同,推动社区和谐有序发展的过程。 传统社区管理 社区治理 主体不同 依靠政府作用 重视多元参与 机制不同 单向度、自上而下的管制与控制 平等主体间的双向度互动 手段不同 强制性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 非强制性方式,主要依靠协商、谈判与合作 重点不同 强调社会控制与秩序 侧重于居民需求的满足与各方利益的尊重 社区治理与传统社区管理的区别 4、何为现代化 现代化是现代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的现象。 现代化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等各个方面的转变。一般而言,现代化包括了学术知识上的科学化,政治上的民主化,经济上的工业化,社会生活上的城市化,思想领域的自由化和民主化,文化上的人性化等。
5、社区治理现代化 社区治理现代化是指由传统一元化的管控式社区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的,以民主、协商、法治为基础的,以维护和改善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的现代社区治理转变的过程。其特点: 一是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 二是社区治理体系科学化 三是社区治理过程民主化 四是社区治理方式法治化 五是社区治理机制规范化 六是社区治理成效高能化 二、为何要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1、传统社区管理体制的缺陷 2、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不足 3、社区发展新变化的客观需要 1、传统社区管理体制带来的问题 严重的行政化倾向; 配合式参与; 实行垂直领导; 社区自治形式化; 居民需求无法有效得到满足; 社区凝聚力无法形成; 社区对立情绪严重。 2、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 该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Weisbrod)于1974年最早提出。 市场失灵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理论上的假设前提条件过于苛刻,现实中是不可能全部满足的。由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和在公共物品领域,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效率最优配置,出现了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社区组织弥补政府/市场失灵 社区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公共性特征,能够很好地解决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的问题。 社区组织的民间性解决了政府效率低下及公共产品浪费的问题。 社区组织的灵活性较强,能够提供多种多样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 3、社区发展的新变化 社区人口构成多样化 社区住房结构多样化 社区居民需求多样化 社区矛盾纠纷多样化 老社区陷阱:小区加剧老化 原因:物业服务与业主缴费的恶性循环 三、如何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完善治理体系,培育治理主体 加强社区协商,提升治理能力 坚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区 联合专业机构,开展五社联动 培育社会资本,构建熟人社会 引入信息技术,打造智慧社区 十三五规划: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完善治理体系,培育治理主体 1、完善治理体系,培育治理主体 社区治理体系 社区行政体系:基层政府(区直部门、街道)、社区党委、工作站、网格 社区自治体系: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居民小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市场体系:社区商户、物业公司 完善思路:有限行政、培育自治、规范市场 社区自治体系完善的现实路径 培育业主自治 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推动社区微自治 业主自治:社区治理中的私法自治 业主自治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来,属于私法范围。业主自治调整是各业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成员关系。与公法自治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业主们通过自治追求实现的共同利益仍然属于业主们的私人利益,只是这种私人利益由更多的业主所共同享有和行使而已。 本着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均取决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当然,任何自治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度的。从外部来看,业主自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内部而言,自治活动则同时受到自治机制的约束。 业主自治的困境 表现:业委会成立难、运行难、换届难、监管难、业主大会召开难、表决难 原因: 主体层面:政府、社区、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主组织、业主 制度层面:法律制度不健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