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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者简介

网络 2023-01-13 15:01

【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李达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开拓者。他一生不断追求真理,拥有丰富的法学学术经历,其开创性研究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奠基者。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第一次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是中国近代以来用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批判的第一人。新中国成立后,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中国的宪法基础理论也进行了有相当深度的阐述。

【关键词】李达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作者简介:刘青(1988-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广东广州 510006);李龙(1937- ),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 430072)。

李达是我国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先驱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和法学等方面颇有建树。李达的一生,是对真理孜孜以求的一生。侯外庐曾评价他是“为真理而斗争的李达同志”。

在法学方面,李达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领路人与奠基者。1947年,李达在湖南大学担任法律系教授,期间撰写了作为法律系教材使用的《法理学大纲》一书,这是我国第一本由中国人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阐述法学基本理论的著作。新中国成立后,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中国的宪法基础理论也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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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学术背景与经历

李达的两次赴日留学经历,点燃了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星星之火”。1913年,怀揣救国理想与抱负的李达以优异的成绩考取留日官费生赴日留学。当时日本知识界有许多追求进步和共产主义理想的人士。1917年,因病辍学短暂回国休养后,李达再次赴日,考入日本第一高等学校(后改称东京帝国大学)学习理科,立志“实业救国”“科学救国”。1917年11月,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很快传到了日本。李达从日本报纸上得知此消息后,开始关注并了解马克思主义。1918年,他弃理从文,开始在日本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并“很快地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笃信者与宣传者”,也为日后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奠定了根基。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与建树,是李达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事业开拓者的基础。“法理学原是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一种特殊哲学,是哲学中的一个分支。特殊哲学与哲学,具有密切的关系。” 1920年,李达结束日本留学生活回国。回国前,在日本翻译了长达21万字的《社会问题总览》《唯物史观解说》《马克思经济学说》3本书,后于192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这三本书对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介绍。其中,《唯物史观解说》一书精要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论述。1926年,现代丛书社出版《现代社会学》,这是李达的第一本哲学专著,也是李达第一本通过对唯物史观的理解,以阐述中国社会实践与中国社会问题的专著。1937年5月,上海笔耕堂书店出版了他的专著《社会学大纲》。与此前不同,《社会学大纲》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并且,“首次在中国话语中用‘实践的唯物论’表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称赞这本书是中国人自己写的第一本马列主义的哲学教科书,并在其延安时期撰写《矛盾论》《实践论》时,给予李达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高度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李达投入到对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宣传、研究之中,并在与毛泽东的学术互动中,先后在《新建设》杂志上发表了关于毛泽东《实践论》的一系列论文。1979年,《〈实践论〉解说》和《〈矛盾论〉解说》以及相关系列文章由三联书店合编为《〈实践论〉、〈矛盾论〉解说》出版发行。这些哲学方面的著作,奠定了李达在中国哲学界的地位。之后,李达被推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哲学社会科学部),并担任中国哲学会第一任会长。

李达一生都在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和法学教育的实践与理论研究。1921年,党“一大”推选李达为中央宣传主任,兼任人民出版社社长(主持翻译出版马克思、列宁著作达15种)。党的“二大”以后,李达应毛泽东邀请主持湖南自修大学教学工作、主编《新时代》杂志,并在自修大学以及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即湖南大学法科的前身)讲授唯物史观。1926年至1927年,李达到武汉任国民革命军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代理政治总教官,在该校和农民运动讲习所讲授唯物史观。大革命失败后,在中共地下党人张庆孚的支持下,李达在上海法政学院和上海暨南大学担任教授,讲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1932年,应冯玉祥邀请,李达到山东泰山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年8月到北平,任北平大学法商学院教授和朝阳大学教授,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货币学和社会进步史。这一时期是李达在理论上硕果累累的时期。《社会学大纲》《经济学大纲》《社会进化史》《货币学概论》四部专著就是在此期间撰写完成的。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专著《社会学大纲》总共47万字,第一篇是唯物辩证法,第二篇至第五篇是历史唯物论,1935年首次印行。七七事变爆发后,李达被迫离开北平。陆续在广西大学、广东坪石中山大学任教。

1947年春,经中共地下党组织协助,李达通过时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祖荫的介绍受聘湖南大学,开始讲授“法理学”的课程。在此期间,为更好地讲授法理学课程,李达凭借其长期对马克思主义学习与研究的积淀,结合中国的实践,撰写了《法理学大纲》,即当时用以给学生使用的教学讲义。在日本留学期间,李达就曾翻译惠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并引入中国。两本著作名字相同,但李达撰写的《法理学大纲》在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等方面却与之不同。该书运用唯物辩证法科学地阐释了法理学的基本内容,系统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新中国成立后,李达先后担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校长、湖南大学校长、武汉大学校长,当选为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等,参与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颁布之际,为解释与宣传新宪法,李达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如:《谈宪法》(1954.6)、《学习宪法 拥护宪法》(1954.6)、《我国宪法是人民革命胜利的保障和为社会主义斗争的旗帜》(1954.8)、《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10)等。1956年11月,李达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以下简称《宪法讲话》),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并对外公开发行。《宪法讲话》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阐明了宪法本身以及相关涉及的问题,揭穿和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与旧中国宪法的虚伪性与反动性,提高了人民对新中国宪法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基础与新宪法之真实性与人民性等特点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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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法学基本理论的阐述

李达的《法理学大纲》是中国人第一次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的阐述。

中国的法理学自古“有其实而无其名”。直至1904年,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第一次使用“法理学”三个字。但该文并非专为阐述法理学而作,文中也无具体回应法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此后,经翻译引入中国的外国法理学著作中,开始出现“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等,在中文字眼、内容上也不乏系统地探讨法理学之研究对象与研究任务等涉及法理学基本理论的方面,但基本上都囿于资本主义法理学视角的窠臼。当时的法理学教材,也几乎都是西方法理学教材的中文译本。

法是什么阶级意志的体现_论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_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一方面,系统精炼地阐述了法理学基本要义;另一方面,第一次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界定与确定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任务,科学地阐释了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并阐述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内容与形式、法律的属性等问题。

首先,李达开篇即指出,唯物辩证法是哲学方法基础,并对唯物辩证法的内容进行了精要阐述。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把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用精练的言语概括至尽;认为这是科学的世界观,是研究整个世界发展的一般法则,因而也是法理学的一般法则。同时指出,采用科学的社会观以研究法学,也就是唯物史观——“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而“法律观被包摄于社会观之中,直接由社会观所指导”。

李达指出,进行法学研究的科学社会观应包括三点:“(一)在社会的存在与社会意识的正确关系上,也理解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现象。(二)在全体的关联上去理解各种社会的现象。(三)在发展过程上去理解各种社会现象”。这种阐释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主要观点相契合。李达并进一步指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发展法则,“科学的法律观,与从前各派法理学相反,它是以暴露法律发展法则为对象的科学”。因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等。

在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上,李达阐述为:“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是一体的两面……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工具。”随后,归纳四种先前的国家观法律观,并进行分析与批判:即“神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绝对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民约论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和“玄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认为,这些观点“都是主观,不是客观的;是玄虚,不是科学的”。在此基础上,李达提出科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应该是“历史上一切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法律的功用,从根本上说来,就是实现国家的目的。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这些阐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法是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的观点并将之进一步发展。

对于法的本质的问题,李达阐述了法律现象与法律本质的定义与关系:“所谓法律的现象,即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在国家规范领域中的表现形态”,简单地说“是法律关系的表现形态”,“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的各种形态中所潜藏的根本关系。为要发现法律的本质,必先考察法律的现象”。之后,李达剖析了人类社会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所包含在奴隶制、封建制及资本制三种经济形态的、以及与之相对应三种不同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形态与特点,指出这三种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的本质逐渐显现的过程,即“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其功用是保障特定的阶级的经济结构”。

在法律的内容与形式上,李达指出,法律应该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进而阐述法律的“内容与形式之矛盾的发展”的情形。李达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出发,指出:“内容与形式的范畴,和本质与现象的范畴,是同列的。”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与形式,要归入到物质的本质与现象的规律当中来。物质的本质的存在需要依托于一定的形式,同时“一定的形式中结晶于一定的内容”,“内容于形式是矛盾的,却是统一的”。进而指出,法律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应该“是其财产关系,基础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法律的形式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国家规范中所采取的形式”。因而法律就是“摄取经济关系的内容而具有成文或不成文形式的国家规范”。在此基础上,李达通过梳理作为法律形式的习惯法到判例法再到成文法发展的历史,指出:“法律的内容通过形式而发展,常常伴随着内容与形式的斗争”;其表现形式就是阶级斗争。最后,得出了法律形式的发展是“经济结构进化的结果”这一论断。

在法律的属性方面,李达指出,法律的各种属性应该“渊源于法律的本质,并受限本质所规定”。然而,由于书稿在出版前遭受了遗失的厄运。因此,这一部分内容以及此后的相关内容已难晓其貌。因而,对李达关于法律属性观点的了解只能遗憾地止步于“规范性与命令性强制性”、且未能见其论述全貌的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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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西方法学流派的马克思主义视角批判

李达是中国近代以来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马克思主义视角批判的第一人。“在西方,法理学思想历史久远。”针对法的本质的不同理解、法的价值的不同观点、法的规范作用不同程度的重视等,西方法学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学流派,也可称法理学流派。换言之,“对核心问题的意识与逻辑起点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理学流派”。其中,“对法的本质的不同认定,是决定各个流派法学思想的基石与前提”。不同的法学流派代表了不同的法学思想。主要派别为人所熟知的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另外还有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等近代法律思潮。

随着鸦片战争中国国门被西方列强用炮火硝烟打开,法理学概念以及西方法学各流派的思想也随之进入中国。一方面,法理学学科的产生是在奥斯丁1832年出版《法理学研究范围》这本著作之后才从法学中独立出来的。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法理学,或许可以用“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名,却有法理学之实”这句话来概括,并没有专门的法理学学科。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中国思想家、法学家与政治家也相继提出了不同的关于“法”的认识。如先秦时期有以管仲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思想以及老子的道家思想和孔子的儒家思想等,两宋时期范仲淹的改革思想与王安石的变法思想等。从先秦开始,中国的法理学在历史的演进中变更与发展,直至近代,也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产生、法的作用、法的形式以及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理论。西方法理学传入中国之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引发了三种论争,那就是礼法之争、中西之争和革命与保皇之争。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与以康有为为首的保皇派之间关于法治的辩论,也就是革命与保皇之争,是中国思想史上特别是法理学史上一场重大的思想论争。辩论的焦点在“反对君主制,反对君主立宪”“宣扬宪法国民之意思想,倡导五权宪法”。“五权宪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代表着中国宪法制度的起步,具有标志性意义。但是,“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旧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之上的“权能分治”理论(不过,当时并没有人洞悉与道破)。

由以上三种论争引发的争辩与斗争中,资产阶级民主派取得了胜利,此时的中国法理学由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占上风,也因而开始形成了一系列深深印有资产阶级印记的法理学教材。在数量上,从清末至1949年,中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包括法理学、法律学、法学通论、法学概论和法律哲学等)共424种,其中冠以“法理学”名称的有20种,冠以“法律哲学”的名称有11种。然而,这些教材几乎均大同小异,结构基本相同,大都以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派别为主要内容。

李达在《法理学大纲》这本著作中,按照从古代、中世纪、近现代的历史发展为主线,辅以研究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之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论,分析了从希腊时期起至二十世纪初期的每一法学流派产生之历史背景、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的思想并展开批判。

李达对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自然法学派是拥护君权的法学派别,自然法学派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随着市民阶级势力的成长,进而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的潮流之下,为冲破宗教与神学的桎梏应运而生。它产生的条件决定了它自身具有阶级的属性。李达在书中写道,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自然世界’、‘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政府契约’等理论,后来变成了市民阶级的革命理论的来源”。(2)近代自然法学派创始人格劳秀斯的自然学说则陷入“玄学论”的泥潭。李达批判道,格劳秀斯尽管在自然领域以感觉论为认识起点,与马克思的唯物论相近,然而却以人性论为认识出发点作用于社会领域,则陷入观念论之说,这是空想和不切实际的。李达的批判,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否定中肯定其正确之处,在肯定中否定其不足。(3)针对自然法学派成熟时期的代表人物洛克,李达评价其为“经验论的哲学家”。先肯定洛克民约论较前人的进步,说其“透彻而明晰,更适合于市民的要求”。同时,也指出了其具有局限性:是“所谓基于意志自由的契约”,也并非是一切人的意志自由,而是市民议会的自由意志契约,“而市民以外的人们是不能参加于契约的”。

针对分析法学派,李达认为既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优点方面:第一,分析法学派揭露了“从前法理学上所探求的超现实的神秘的理想法、正当法,或所谓法是道德或正义——这一类玄虚”;第二,分析法学不认为法是“市民议会(即立法者)的意志的表现”,认为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创造物”;第三,肯定了分析法学派对“法律是命令,具有强制力”的主张。缺点方面:李达首先指出分析法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指出“这派谨守形式伦理学的三段论法,根据法条判例,严格的做演绎功夫,所得的结论是否与社会的现实相合,无暇过问”;然后,指出分析法学派并没有参透事物发展“新事物是由旧事物发展演变”的规律,即“一切的新事物,都纳入与于旧原则之中,法律进化的原理如何,他们是不懂的”;最后,李达还指出,分析法学派因未能运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而导致的局限性,“局限于法典与判例的周围,专事注释,至于法律以外的社会情况,以及政治经济等,概不涉及”。另外,李达对社会法学派也进行了批判,认为社会法学派的解释方法有失科学。

法是什么阶级意志的体现_论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_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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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宪法基础理论的观点

近代中国的宪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一方面是受到日本明治维新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在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国门被打开,在西学东渐中从西方习得而入。

也就是说,近代中国的宪法理论,基本上就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作为西方近代国家的政治理论,这种宪法理论的基础是基于一个关于“社会契约”的预设。“宪法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契约,它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划分权力,也划分各个不同政府分支之间的权力。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为根本的问题,它不仅是组织政府的依据,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政党和政府都在宪法之下,所有人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也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而不能违反宪法。”

这种宪法理论深深地影响了19世纪中后期的中国,也开启了中国宪法的实践尝试道路。戊戌变法是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到了晚清,出现了预备立宪与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随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代表了中国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北洋政府时期,出现了《天坛宪草》续议与《中华民国宪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国民党一党专政之下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再到民国最后一部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也不乏制宪活动。但是,这些资本主义宪法理论及其宪法活动并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都以各种不同程度的失败而告终。

在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宪法制定前后,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阐明了宪法本身以及宪法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同时,他揭穿与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与旧中国宪法的虚构型与反动性,提出了其所理解的宪法观点,构建了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基础。换言之,李达是中国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下宪法基础理论的第一人。

一般认为,宪法的基础理论应该包括宪法的概念,即宪法的定义、特征、本质、如何分类,宪法如何发展、创制,有何基本原则、价值与作用等,并应涉及人们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如何规定、国家机构如何搭建与运行、宪法如何实施等问题。李达所阐述的宪法基本理论,明显与西方的宪法理论不同。

李达延续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思想,认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同时认为,宪法具有阶级性,“它表现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这样的表达一方面是对宪法的定义,另一方面指出了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李达对宪法的如是定义,是建立在一定的国家观与法律观之上的。在《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1953.10)一文中,李达论述道:“法律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效力就等于零;反之,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就不能完成自己的职能……法律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阶级的意志制定的……法律不仅表现某一种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并且又以保护和巩固这种财产关系为目的:它不仅巩固于统治阶级有利的经济制度,并且还巩固于统治阶级有利的政治制度,即巩固某一统治阶级专政及其在社会中的领导作用。”李达进一步指出,西方的宪法以及中国近代以来宪制实践中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掌握了政权以后才被制定出来的”,即明确表明了其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的观点。他认为:“资产阶级所以需要宪法,其主要目的是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巩固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并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并在梳理奴隶社会的国家与法律、封建社会的国家与法律、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国家和宪法、再到苏维埃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宪法的历史之后,考察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变化的过程,总结出在不同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上的法律或宪法的存在形态与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宪法是与上述所有宪法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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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运用唯物史观指出,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宪法的来源,即我国的宪法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通过一定的历史过程的积累逐渐发展而来。具体地说是:“中国人民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经验的总结”,“新国家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李达还指出了我国宪法的价值与作用:是“确定建成社会主义为我国国家的法定目标”“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加强各名族间的大团结”和促成“国际统一战线与和平外交”。

以此为基础,李达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宪法规定之下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情况,并指出,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国家的政治制度,“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组成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最有效的武器”。

在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和活动原则上,李达认为,国家机构分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五种不同的机关,各自开展其活动,并且以“人民群众将参加国家管理”“民族权利平等”“民主与集中”“人民民主法制”为基本活动原则。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机构的领导核心。进一步详细论述了各层级权力机关的职能和地位。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李达指出,新中国宪法之下不允许特权阶级的存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各民族与种族权利平等、妇女与男子平等,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中各民族的不平等;而妇女在资产阶级国家并不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政治权利,最为人所熟知的是选举权被剥夺。在义务方面,李达指出,公民义务也与资产阶级国家不同,在新中国宪法之下,保护私有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总的说来,李达“是我国新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之一”。他的法学思想是丰富的,是具有开拓意义的。用韩德培先生的话来说,李达是我国“一位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但应当明确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新中国成立前的实际情况,李达对资产阶级法学派别的批判存在一定的隐晦性,随着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这种以马克思主义为视角的批判式研究将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2]《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3]《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5]《李龙文集》第3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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