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是一本由汉斯·格罗斯著作,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59.00元,页数:44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一):识人高手养成记
因为自己是个悬疑小说爱好者,所以对犯罪心理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看过的一些悬疑小说,很多主人公就是心理医生或是犯罪心理学天才,比如《心理罪》和《食罪者》。因此“不自量力”地阅读了这本汉斯·格罗斯的《犯罪心理学》,厚重的400多页,整整看了好几天才看完。 但在这400多页的内容中,干货满满,对于既不从事法律事业也未曾接触罪犯的普通人的我来说,这本书的魅力在于,我看了之后能理解一些犯罪心理。另一个巨大的收货是学到了很多关于观察的方法。 这本书前面几章是很理论化的,讲了好些概念性的东西, 教科书式的描述让我看看昏昏欲睡,前三十几页,几乎是看几页就打瞌睡,还好不是用来考试。然而越往后看越觉得汉斯的写得很全面,再加上穿插了许多个他亲手经历过的案件,慢慢生动有味道了。 认真阅读了上卷心理学和现象学以及下卷关于人的精神活动的一些内容,受益匪浅。我其实一直没有看人的眼光,不光是猜不到对方的年龄,连最起码的对方是否在说谎都不知道。因此总是被一些小伙伴捉弄”一番。 那么要成为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观察者的条件是什么呢?这本书在关于《现象学:精神状态的外在表现研究》一章中提到的所有知识,都有利于让一个普通人修炼成为上述所说的观察者——识人高手。这一章的内容涉及研究人的一般性格与特殊性格,暴怒的原因,残酷,衣着,手等等,值得读者反复推敲学习。汉斯讲述得很详细,有些容易混淆的概念比如“反射动作”和“习惯动作”,他用了举例法来区分,让我们这些犯罪心理学小白很快地理解并掌握。 研究上述的精神状态的外在表现,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理解犯罪原因。即使生活中你的生活环境比较安逸,不会接触到罪犯,也可以用于去研究悬疑小说中的剧情。更不用提对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帮助了。再退一步,如果你不是上述所提及的任何一种人,只是随机购买或翻阅了此书,那么至少可以利用书中的知识去更好地理解自己所接触的每个人,或许可以获得一两个志同道合的挚友。 下部中,汉斯介绍了五感知觉以及想象力,智力等生理因素在犯罪心理学中的地位。这本书其实是个汇总,在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它整合了我毕生所学到的所有科目的知识,有数学,生理,化学,物理等,甚至还有我未涉及未学习的领域。 阅读完的一个感受是犯罪心理学是适合所有人学习的科目,借用本书封面上的一句推荐语,了解犯罪心理学,不一定要成为神探,但会成为识人高手!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二):《犯罪心理学》:刑侦人员的必备手册
1847年12月出生于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与著有《福尔摩斯探案集》的柯南道尔,以及著有《东方快车谋杀案》的阿加莎并称为影响世界刑侦学的“三驾马车”。汉斯·格罗斯的名气也许稍弱于柯南道尔和阿加莎,但是他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在业内评价颇高,甚至被誉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奠基之作,而汉斯·格罗斯凭借《犯罪心理学》,堪称现代犯罪心理学之父。
汉斯·格罗斯是法官出身,22岁进入法律界,同时在多个大学担任刑法教授,著有不少与刑法相关的理论书籍。1897年《犯罪心理学》首次出版,一经问世就受到了法学者的欢迎,很快被译成多国语言传至国外。
时隔100多年后,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犯罪心理学》,是汉斯·格罗斯的著作首次以中文版面世!译者请来了北京大学中文系的硕士和上海交大德语系的学生共同译制完成,虽然书中都是中文,但是内容方面专业性很强,作为一本刑侦学的权威著作,作者的写作目的也很强,主要是从法官的角度去解读罪犯与证人的心理活动,评估嫌疑人作案动机,试图通过鉴定嫌疑人的逻辑缺陷与性格弱点,为案件寻找突破点,力求还原真相,取得公平。
那么,这么一本权威读本,究竟适合哪类人群阅读呢?首先,《犯罪心理学》的第一读者应该是从事与刑侦相关的工作人员,如法官、警察、检察官,当然还有法律执业者,尤其是律师。其次,爱好悬疑小说的读者也很适合读这本书,因为普通读者并不是真的想成为“神探”,仅是爱好驱使且对犯罪心理学特别感兴趣,说不定读了这么一本专业书,也有了跟专业人聊天的“资本”,退一步讲,就算我们成为不了刑侦领域的专家,但通过了解犯罪心理学,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的识人、认人本领上有所提高。
全书分上下两部,上部着重探讨在证据的主观条件面前,法官的外在表现和推理过程,下部针对刑事调查的客观条件,依次对罪犯、证人、陪审团进行精神状态的研究分析,详细到罪犯与证人的性别、智力、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比如在介绍少年犯的章节中,提到儿童的表现不比成人差,儿童犯从小就很残忍,喜欢欺凌同学、虐待动物、喜爱恐怖故事……书中有教读者如何识别坏孩子,他们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总是制造噪声和麻烦,另外像是孕妇、高龄人士等人群作证时的状态都有系统阐述,为了增加说服力,作者引用了不少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犯罪心理学的魅力之一,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剖析犯罪现象,挖掘隐藏在罪犯、证人以及法律从业者背后的精神状态,也希望犯罪心理学能在现实的各种冤案、错案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帮助受害者沉冤昭雪。
-THE END-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三):识人之路
识人之路
对于犯罪心理学,我们普通人很难有深入的了解和认知。可无论什么人都有成为犯罪者的潜质,任何一个人在主观意识上都不会主动去触犯法律。但是古往今来犯罪者并不少,这或许是人的本性,亦或是外部环境所造成的的影响。但每一个犯罪者的心理活动是怎样的的?作为警察、法官、心理医生都对犯罪者的心理做出了研究,这也催生了犯罪心理学科的发展,但犯罪者依然存在,所以对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会持续的进行下去。
汉斯•格罗斯所著的这本《犯罪心理学》是一本从心理学观点分析犯罪现象,探讨犯罪问题的读物。对于这本书相对来说可读性还算比较强,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让我们看到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并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等。对于我们这些业余研究心理学的人来讲本书会涉及到很多专业的词汇,当然对于这些词汇我们需要做一些功课,这样我们能更加清晰的读懂书里的内容。
对我个人来讲读这本《犯罪心理学》带给了我不一样的认知。“用心理学观点分析犯罪现象,剖析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探讨犯罪者、证人、法官及相关人员的心里状态对案件的影响,以理性、公正、客观的态度,找出犯罪的真相。”这本书专业,我个人喜欢看里面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犯罪者的心理活动及犯罪动机都呈现在眼前,这就是为我们一窥犯罪者心理活动打开了大门。这本书适读的人群范围非常的广,对于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探案谜、悬疑小说爱好者这类职业都有非常好的帮助。这本书很经典,当然能够成为经典是因为本书确实有着非常棒的内容,单看这本书就可以学到很多专业性的知识。
这本书历经130年依然被奉为经典,《犯罪心理学》心理学著作上的典范之作。我最看重的部分就是书里具体的案例部分,生动有趣的案例再加上对犯罪者的分析,很明确很到位。汉斯•格罗斯被誉为现代犯罪心理学之父,这部作品充分可以显示出他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上的地位,对于这部经典的扛鼎之作,我想说的就是这是一部非常耐读的作品,通过读这部作品你不仅可以看到犯罪心理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更可以感受到一种全新的体验。《犯罪心理学》一步非常经典的著作,这是一本不会让人失望的经典作品,打开这本书呼之欲出的知识会将你牢牢地包括其中。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四):《犯罪心理学》——阅读,并就此发现认识自己的另一种方式
相信每一个人的人生之初,都希望自己能一生平顺、百事无忧地“做个好人”。但是,许多人却不得不有意无意地与“犯罪的观念”产生联系,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教育的功用能否在抑制一个人的强烈欲望时促人上进;能否让人在认识自己的前提下,让自我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所提高,有助于误会的消除和犯罪的中止;能否让人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解开自己久远的心结,从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变得更加“健全”(同时也会让法律从业人员判断起真想来更为复杂)……种种原因,都会让围绕着一桩案件聚焦起来的事物的真相,更显扑朔迷离,越来越完备的法制,也会让人在恐惧人性之恶的一面之余,不由自主地联想: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要怎么做?
所以,很多在表象方面犹如“板上钉钉”的事,一旦结合心理学和生理学进行观察、推理,却会令人发现,自己就像被苏格拉底引导着去思考的人,从而对自以为十分了解的事物产生新的认识:比如让一个人保守秘密从来都很难,而且,这个人的供词可能“会强烈倾向于将自己认知到的事物进行分类和改编,以适应某些业已存在的解释”,这样,事实可能就会被无意识地篡改,但这又不是刻意地撒谎或谄媚,仅能算是想不费力地迎合其自认为的事实;法官则要最大限度唤起证人对案件的热情,引导其尽可能地说出事实的细节,而不全然是证人自认为最有效的信息,不过却最好不要过度暗示,以免证人过高估计自己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作用,给出与之前截然不同的证词;证人的生理表现,如“微表情”等,部分仅能作为判断其所处时代对健康和美丽的理解作出的改变,需要多加审视(比如作者提到的对眉宇间的细微动作的辨别,就可能败在当代的肉毒杆菌手里);至于观察,往往是无意识地开始的,事件的起初又总是没有很多征兆,所以,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习惯去推想,然后说自己“看到了”,事实上,多数人只是部分看到了,其余的部分,都是人根据自己的认知自己补足的,反而干扰了法官的正常推理(好在现在摄像头成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的好帮手,不至于酿成很多罗生门);而“被审查人”的精神活动,关于其感官知觉、想象力、回忆与记忆、意志、情绪的解读,都足以让我们进行深度的“换位思考”,想象一下我们遇到相关的情况,是否会有类似的表现?时代究竟有了什么样的演进和改变?证人作证的不同情况,哪些会因生理上的反应有所区别?分别有什么样的共性和个性(其中对女性多种生理上影响的内容不见得很符合现代的观念,却不能否认相关的现象的确存在可能得影响),而哪些情感产生的会是孤立的影响,而哪些又会是错觉和极为个别的特殊情况……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没有谁可以在人类社会完全孤立地存在。所以,必然要面对种种人性之恶的影响,以及随之发生的改变。《犯罪心理学》一书,成书已经很久,不一定会是规避现代社会所有的恶意和陷阱的“百科全书”,却可以让我们从更多的层面认识自己,从而以更多的角度去审视所处的环境和时代——也许,就此使得每个人反思自我后,感到应当愈加尊重他人的想法根深蒂固了,这本书的使用价值才会彻底消失吧。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五):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很多问题的产生其实多半都可以归结到心理这个根源上。要想防患于未然,就非常有必要好好研究一下心理学,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针对性地进行防治。对于犯罪问题也是如此。汉斯·格罗斯的《犯罪心理学》,虽然是一本出版于130年前的“老”书,但因为书中所述完全是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心理学,是对司法管理颇具启发意义的程序中重要问题和研究及其内在心理学特征的识别,以及从有效机制的可信中得来的洞见。所以,时空的限制无关紧要。百多年前和现在相比,除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犯罪手法趋于多样,人的想法也与时俱进之外,在心理学层面上其实并没有多少新玩意儿。
汉斯·格罗斯出生于1847年,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刑事弹道学学科创始人,也是享誉世界的重量级“科学侦探”。在《犯罪心理学》这本书中,他致力于从心理学观点来分析犯罪现象、探讨犯罪问题。内容虽多,却仅有两个部分:上部是讲证据的客观条件,主要是从法官的思维活动来分析。法官判案是讲究证据的,对案件进行还原,对罪犯的犯罪行为依据律法进行惩罚。而下部是讲刑事调查的客观情况,主要是从被审查人的精神活动来进行分析,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等。所以不妨这样认为,上部是讲客观方面,下部是讲主观方面,两者合二为一,才是一部完整的《犯罪心理学》。
理论通常不大好懂,或者是不容易为更多的人所理解透彻,所以就非常需要例子。在《犯罪心理学》这本书中,汉斯·格罗斯引用了大量真实案例,以帮助读者去正确分析复杂的犯罪行为的前前后后。多数人对司法体系总是难免先入为主地怀有一种距离感和神秘感,觉得那些案例的细节、原因不应该被披露更多——他们会觉得,那会给一些潜在的不怀好意者直至犯罪者,提供某种教科书级别的“帮助”!但事实上,这样的顾虑或许不无道理,却没有多少必要性。司法体系不仅仅是用来惩戒犯罪的,更是要防患于未然,在犯罪行为处于萌芽状态时就掐掉它不是更好吗?让那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获知他们如果犯罪就可能面临的强大的制裁能力,对于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其实也是有相当的益处的。这一点不必怀疑。
大体上来说,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执行的是“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而“无罪推定”,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从根本上说,这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恰恰体现着司法的进步。由此,也更加折射出《犯罪心理学》这本书的可贵之处——它涵盖了主客观两个方面,察觉出犯罪行为的种种可能性,也就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找到证据,从而不让一个真正的罪犯成为漏网之鱼。
毕竟,这个世界上还真很少存在所谓的“完美犯罪”。即使如阿瑟·柯南·道尔笔下的歇洛克·福尔摩斯,或者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波洛大侦探,也是凭借过硬的证据,才最终让真正的罪犯无所遁形的!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六):书 | 人证物证俱在,你还有什么话好说?
在看《犯罪心理学》这本书前,受各种文学影视作品的影响,我总觉得一个案子只要人证物证俱在,那么问题就解决了,因为这些作品中,大部分的侦破难点都集中在人证或者物证的缺失上,但是这本书让我忽然发觉:就算人证物证俱在,你也只能说你可以给嫌疑犯一个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定,但事实的真相,也许相差十万八千里。我可不是在危言耸听,事实上,证人的证词就是关键,可能你会想说,证人并没有撒谎啊,但是即使是实话,也有很大的可能偏离真相,这里就根据《犯罪心理学》这本书,列出来一些影响证词准确性的要素:
1.证人的自我否定
比较自卑的证人,喜欢质疑自己,多问他几次“你确定吗”,他就会对答案动摇,即使一件事情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他也会忽然觉得不再那么确定了。这招很多主持人在答题节目中就有频繁使用,导致了很多人与巨额奖金失之交臂。我想也有点像当你把自己的名字写一百遍,你就会发现你都不认识自己的名字了。
2. 惯性思维与脑补
这两个其实不太相同,但是我觉得可以放在一起来说。正好昨天重温了周星驰的《逃学威龙3龙过鸡年》,在电影中,周星星没有看到汤朱迪杀林大岳,他从头到尾只是看到她的背影上了电梯去林大岳的办公室以及上了电梯离开,连汤朱迪的脸都没有看到,但他已经情不自禁地脑补了所有的情节,因为根据他当时所掌握的情报,只有这个才可能是真相,之后当他看到汤朱迪拿着凶器和程文静纠缠,就因为惯性思维,觉得她是想要杀人灭口,加上疑犯主动认罪,于是顺利结案,整个案件人证物证俱在,毫无疑点。如果不是程文静来杀周星星,就永远不会真相大白了。由于这两个思维谬误都属于下意识完成的,所以很难被察觉。
3. 对于特定人群的偏见与刻板印象
这一点其实在很多文学影视作品里都有展现,看起来无辜的那个人,可能正是凶手,但是因为偏见与刻板印象,大家都不相信这个人是凶手,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会不由自主忽略“这个人可能是凶手”的证据。关于这一点,我觉得电影《八面埋伏》是表现的淋漓尽致了——你猜不中凶手,是因为你觉得这个人根本不可能是凶手,而反倒他身边的人总是看起来非常可疑,所以你就将精力与时间都放在这些实际上无辜的人身上。你对女人这个群体颇有微词,就会觉得下毒的一定是这个人的妻子;你对黑人这个群体存在种族歧视,就会觉得一众疑犯中唯一的那个黑人就是那个犯罪的人。当证人心里对人群本身存有偏颇,那么他看人行善可能认为是虚伪,看人暴怒可能觉得是真性情。但真相呢?不好意思,人们只会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事情。
4.对偶然的否定与概括
世界上存在偶然吗?我们说“无巧不成书”,是因为我们难以接受意外,我们觉得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事情,都是存在关联与规律的。就像有很多人研究彩票,而实际上,彩票根本就是随机数啊,除非是能预知未来,否则都是无用功啊。还有概括,看到两三次的事情,就会给加上“总是”“通常”的定语,也许有时候是想证明自己的观察力,有时候是想说明事情的严重性,但都是不经意间的夸大其词。对偶然的否定与概括,就会导致证词与事实南辕北辙。
5.五感的偏差
就拿视觉来说吧,俗话说得好“眼见为实”,我都亲眼看到了,难道还能有错吗?实际上人眼所具备的欺骗性,一点儿不落后于其他。比如色彩,网上疯传的“到底是蓝黑还是白金”的裙子,“究竟是灰绿还是粉白”的VANS鞋,都是很好的证明。而且人眼虽然范围广,实际焦点范围极小,当你聚焦于画面的一点,周围就会变得模糊,全靠脑补了。所以就算是亲眼看见,也不一定为真。
除了以上的五点,书里还提到了很多,我就不一一拿出来说了。虽然看完很有些怀疑人生的感觉,但不得不说,给自己的大脑又添了一些“武器装备”。
作为一个普通的读者,不要随意给人打标签,不要随意给事情下定论,就是看完这本书以后,我最大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