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查明法律事实的客观真实( 一)
我们中国人学习一门学问,都是从概念、特征、对象与意义等开始的。我们讲证据学,亦离不开这一模式。关于证据的概念,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随着时代的不同,证据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我国目前主要有“事实说”,即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说”,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根据说”,即证据是经查证属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虽然这些概念都遭到了质疑,但却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概念。主要的质疑点就是既然事实、材料、根据是证据,为什么还要经查证属实?还有的认为事实说混淆了认识内容与认识对象的差别;在诉讼实践中,有些证据是无法辨别其真伪的。如,“还欠款三万元”的借据的真伪,法官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但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决。那么这个借据能否成为证据?这是个问题。
关于证据的基本特征。美国迈阿密大学法学教授特伦斯·安德森对证据的三个特征描述为:可信性、相关性和证明力。我国学者们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证据的客观性,也叫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载体/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真实的。客观性同时还表现在证据能够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形成影像,可以被理解、认知和反映。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与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即能否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合法。即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如鉴定意见的提供者应当具有法定的资质等。
2、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鉴定意见只有鉴定人签名而无鉴定机构盖章等;另一个是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如登记证据、公证证据等。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证据不是房产证,而是登记簿载明的所有权人。
3、收集程序合法。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亦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程序合法,但对于何为程序合法,法律并无规定。对于什么是非法证据,法律亦未规定。理论界亦认识不一。一般而言,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方式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但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应当列为非法证据?最高法的态度亦有一个转变。过去是明确规定此种录音录像资料视为非法。但《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则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需要根据个案分析此种情形下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另一个是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时应当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徇私舞弊。关于全面收集证据问题,在刑事案件中特别重要。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取证的时间是有限制性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方有时向法庭只提供能够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对其收集到的对被告有利,或者证明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其出于某种目的,不向法庭提供;甚至其并不收集对被告有利,或者证明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目前,我国对此并无明确规范。这也是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4、质证程序合法。即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的一种客观关系,即对裁判的任何要件事实的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无此证据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的趋向性。具备这一趋向性,则证据是关联的。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是通过理性与逻辑来连接起来的,即以符合自然规律或者人文社会规律的状态,证明待证事实必然存在、可能存在或者必然不存在、可能不存在的逻辑关联性。同时,证据的关联性还表现为证据与待证事实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在逻辑上可能表现为直接的相关,也可能表现为间接相关;有可能是强相关,也可能是弱相关。证据与事物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客观关系,有因果关系、相交关系、条件关系、时间关系、空间关系等等,但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这种客观关系,必须是因果关系。
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水平,不能无期限无范围地关联下去。如在某人格权侵害案中,原告将中央文明办作为被告诉至法庭。理由是第一被告(其所在公司的领导)说其是“猪”;第一被告是由CAMA委派的,而CAMA是央企,中央文明办对央企具有管理职责,故将中央文明办列为被告之一。这种关联性即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了,因为其达不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定程度和水平。这里有三个故事来说明关联性的程度与水平:
●“蝴蝶效应”,南美的一只蝴蝶煽动翅膀,引起北美的一场飓风;
●打碎了一个鸡蛋,需赔一个养鸡场;
●罗马帝国与蛮族人的一场战争中“铁钉缺,战马蹶;战马蹶,将军折;将军折,帝国灭”的故事。
但是如何把握关联的“程度与水平”?这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这不但涉及逻辑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判断者的价值取向。另外,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的认识,也受到历史时代与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如神示证据是与古代神学信念密不可分的;脱氧核糖核酸检测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体的DNA成为了现代重要的证据形式等。
我国的证据规则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按下列顺序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二者的区别就是看其是否从案件第一手获得。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通过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证人证言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品行、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