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当我们设法追求某个目标的时候,似乎我们首先需要对我们追求的目标有一个清晰、准确的概念,而不是在行为之后我们才对自己的目标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人们可能会想,“检验”正确与错误一定是“确定”正确与错误的手段,而不是先确定了什么是正确与错误,从而产生的结果。道德官能是我们的一种理性,而不是我们的感性能力。这种理性必定是寻找抽象道德理论的能力,而不是在具体事务中能够感知到的一种能力。终极目的的问题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凡是被证明为善的东西,都指的是达到某种善的手段,至于善本身则是无法证P14-15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则作为道德基础的这种信仰,坚持认为如果行为有助于提升幸福,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如果行为将产生幸福的反面,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幸福被定义为快乐及痛苦的缺乏;不幸即是痛苦和快乐的贫乏。为了通过这种理论建立起一种清晰的道德标准,还要做进一步的说明;尤其是,痛苦与快乐的思想中包含了些什么;这个开放问题留下来的范围有多大。但是这些补充性解释并不影响一种给予道德理论奠基的生活理论—也就是说,快乐以及痛苦的免除都只是人们向往的目的;它们之所以值得人们向往(它们的数量在功利主义那里同在其他主题那里是一样众多),要么因为它们自身就是快乐的,要么因为它们能够成为提升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他们把功利主义假想成这样的主张:生活没有比快乐更高的目标—没有比快乐更值得追求和向往的更好的、更高的目标—所以他们认为功利主义理论是绝对庸俗低贱的学说。伊壁鸠鲁主义者在面对这种攻击的时候总是回答说,既然那些指责他们的人总是假设人类除了拥有猪的快乐就不具备拥有其他快乐的能力,并总是以低下的眼光来看待人性,那么他们所指责就不是功利主义者,而是他们自己。P16-17必须承认,功利主义作家在总体上总是把总体性、永恒性、价值性等精神上的快乐置于肉体快乐之前——即,与其说是偶然的优先,不如说是它们内在的本性。在评估事物的过程中把质量混同于数量、在评估快乐过程中单单依靠数量都是荒谬的。如果有人问我,快乐在性质上的区别指的是什么呢,或者问作为快乐出来量的差别外,是什么使有的快乐比其他的快乐更有价值呢,我想只有一个答案:在两种快乐中,如果所有经历过两种快乐的都给出了一种决定性的倾向,无论是出于何种道德义务感都会优先选择这种快乐,那么这就是更值得向往的快乐。如果那些完全知道这两种快乐的人,尽管知道其中的一个将带来更多的不满意,仍然把它高高地置于另一个之上,并且并不因为它不能带来他们所能享受的其他快乐而排斥它,那么我们就能公正地指出这种被选择的在数量上较少的快乐在质量上就有优先性,相对而言,远胜于数量多的那种快乐。
现在,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那些同样地熟悉两种快乐的人,那些同样地具备欣赏和享受两种快乐能力的人,都明显的倾向于利用他们的高级官能。一个拥有高级官能的人对幸福的要求越多,他比一个只有低级官能的人对痛苦就越为敏感,他在很多地方都能感觉到它;尽管他对实现自己的幸福无能为力,但他不希望自己沦为低级的存在。P18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要强,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要强。如果傻瓜和猪有不同的观点,那只是因为他们只知道问题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一面,而其他人知道问题的两面。P19拥有高贵情感的能力在大多数自然物那里都是一棵相当脆弱的幼苗,是很容易被扼杀的,扼杀它的不仅有恶意的影响,还有纯粹物质的欲望。当人们丧失了智利品味的时候他们也就丧失了高贵之心,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和机会去浇灌它;他们自甘堕落并不因为在深思熟虑之后选择了低级乐趣,只是由于这些低级乐趣要么是他们唯一可以获得乐趣,或者是因为他们已经只能享受这种乐趣。P22他们认为幸福并不是欢天喜地的生活,幸福是这样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很少有痛苦或者痛苦转瞬即逝,有很多种不同的快乐,积极状态绝对超过消极状态并成为整个生活的基础,他们对生活并不期求比被赋予的更多的东西。
对于那些足够幸福获得这一点的人来说,如此人生就配为幸福。在许多人生活的一些重要时期,这样的状态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幸运。P26功利主义道德的确认识到人类具备为他人之利最大限度地牺牲自己之利的力量,但它否认牺牲本身就是利益的说法。它认为牺牲并不会增加或者说并不倾向于增加幸福的总量,而是耗费掉了幸福的总量。它唯一推崇的自我牺牲是能够增进幸福的牺牲,或者这种牺牲能够成为他人获得幸福的手段;他人在这里指的要么是人类,要么是人类集体利益限度内的个体。我必须再重复一遍,那些反对功利主义的人几乎没有公正地认识到,形成功利主义关于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并不是指当事人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人的幸福。在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功利主义要求当事人严格公正地成为一个无私的、仁慈的观察者。P27伦理学要告诉我们的是我们的义务是什么,或者我们如何检验这些义务;没有哪种伦理体系要求我们所有的行为动机成为一种义务感。相反我们99%的行为都是通过其他动机完成的,而且完成的如此之好,似乎义务的规则并不谴责它们。功利主义者认为,把这种特殊的误解作为反对功利主义的理由是很不公正的,因为功利主义道德学家超越于几乎所有其他人的地方就在于它们坚信,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道德之间是没有联系的,尽管行为的动机与当事人的价值很有关联。
把一个落水的同伴拯救上岸在道德上是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无论他是出于义务,还是出于得到回报的期望:背叛一个信任自己的朋友就是一种罪过,即便这种背叛是为了帮助另外一个朋友,对于另外一个朋友自己具有更多的义务。P31总的来说,人们很少把这种自愿的无知看作是缺点,那些在原则上和哲学上提出了最伟大主张的作者们的深思熟虑的作品,总是伴随着人们对其道德理论的最庸俗的误解。P36如果一种伦理信仰不调和其规则的刚性,即在当事人的道德责任面前确立某种高度,那么它就无法适应环境的特殊性;当然,在信仰做出柔性调整的同时,自欺、不诚实的诡辩术就会乘虚而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道德体系都会出现道德义务明显相互冲突的事件。这才是伦理学的真正困难,这种症结不仅存在伦理学理论中,而且也存在于个人行为的良知指南上。P37任何道德义务的时间都包含着一些次等的原则;如果一个人只知道一个原则,那当然不存在真正的怀疑。P41对于那些通过教育与和舆论固定下来已广为人知的道德,它自身就会使人具有一种义务感;但是,当要人们相信这种道德义务出自一些概括性的原则,而人们的习惯并不熟悉这些原则的时候,这种要求在他看来就是一个矛盾;这种假定的必然性似乎比最初的原理更具有约束力;没有基础,似乎上层结构更为持久。
P44因此,所有道德(外在动机除外)的终极约束力都是我们自己心灵的主观情感,在被问及什么是其道德标准的约束力的时候,我没有发现那些坚持功利主义的人有一丝尴尬我们会回答说,它的约束力同所有其它道德标准一样——都是人类的良知。P46但是,功利主义是有强有力的自然情感基础的;一旦把总体的幸福观视为伦理的标准,它就将构成功利主义道德的力量。这种稳固的根源就是人类的社会情感;就是我们对于 同伴统一的渴望,这种渴望是已经存在于人类本性中的一种 强有力原则,幸运的是,我们的这种社会情感即便是没有明 确的灌输,在先进文化的影响下也会变得强大。 P53 换句话说,关于目的的问题就是关于什么是值得向往的 问题。功利主义的回答是,幸福是唯一值得向往的东西,也 是我们的目的;所有其它值得向往的东西都只是实现这个目 的的手段。 P56 我相信,公正呈现的证据将会表明,向往一个东西与可 以从中找到快乐、厌恶一个东西与把它想象为痛苦,是完全 不可分的现象,是同一现象的两面。严格说来,是同一心理 事实的两种不同称呼方式:认为某物值得向往与认为某物令 人愉快是同一件事情;渴望某物,而不认为它令人愉快,在 现实上、在形而上的意义上都是不可能的。
P60 意志是欲望之子,只有形成了习惯,它才会挣脱父母的 怀抱。 除非其自身令人快乐,或者作为趋乐避苦的手段,否则 任何事物对人来说都称不上是一种善。 P63 一种情感是自然赋予我们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这种情感 的所有提升都是合法的。正义感也许是一种特殊的本能,然 而它同我们的其它本能一样,也需要更高的理性来控制和教 P65-为了找到一类对象的共同特征,我们必须从调查这些对 象的细节出发。因此,让我们持续关注大多数人通常称为正 义或不正义的各种行为模式、人事安排。能够让人们产生正 义或不正义情绪的事件一定具有很多种特征,我们要对这些 特征进行快速的浏览,无须对任何特殊的安排进行研究。 首先,人们最容易想到的不正义就是剥夺他人的自由、 财产或者法律规定属于他的任何事物。因此我们在非常有限 的意义上使用了正义或非正义这个词,即是说,尊重法律赋 予某人的权利就是正义的;反之,侵犯某人的权利就是不正 第二,他被剥夺的合法权利,也许是本不属于他的权利;换句话说,授予他这些权利的法律,也许是一部坏的法律。 第三,人们普遍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获得自己应该获得 的东西;不正义就是该享福的人偏偏遭了难,该遭灾的人却 偏偏享了福。
也许这是大众心目中关于正义观点最清晰、最 显著的形式。 第四,任何人都承认背叛忠诚是不公正的:对协议的违 背,无论是公开的还是暗地里的协议,或者反悔自己提出的 条款(只要这种条款是我们自己公开而自愿提出的),都是 不正义的。 第五,人们普遍认为,正义与偏私是不一致的;没有正 确地应用偏爱和优先,对某个人比对其他人更偏爱、更优先, 就是不公正。 P72--73 人们都知道,伦理作家用一种不加选择的表达方式把道 德义务分成了两类:完美的义务和非完美的义务;后者指的 是,某种行为是一种义务,但是至于在什么时机去完成这个 义务则是我们的选择;比如施舍和恩惠我们的确有义务去践 行这种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我们在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去 践行。用哲学法理学家更为精确的语言来说,完美义务是这 样一种义务,根据它某人或者某些人就拥有一种相关的权 利;不完美义务就是道德义务,它不给于任何人以权利。 无论不正义指的是对他人所有物的剥夺,还是对他人忠 诚的背叛、是他人得非所应得、使人们之间不平等,在这每 一个事例中,所谓的不正义都包括两点——错误的事情和错 误的人选。不正义可以给人不平等的待遇;也可以是对于某 件事情来说安排错了人。
在我看来,这种特征——相对于道 德义务而言,某人具有某种权利——就构成了正义与施舍、 恩惠之间的显著区别。正义不仅意味着这样做是对的,那样 做就是错的,而且意味着一些个人有道德权利对我们做出要 求。但是没有人有道德权力对我们的施舍和恩惠做出要求, 因为我们在道德上并不一定对某个固定的人践行这些德性。 人们会发现,这一点与每个正确的定义一样,看似与它想矛 盾的例子恰恰最能证明它。 P74 存在权利的地方就有正义,而不是恩惠之德:任何没有 发现这种存在于正义与普通道德之间区别的人,都没有真正 区别开道德与正义,而是把所有道德都纳入正义之中。 我们已经发现,正义感有两个本质要素:渴望惩罚施害 者,相信有明确的受害个人或者群体。 我现在认为,渴望惩罚施害人,是两种情感自发地产物, 这两种情感在最高层次上都是自然的,它们要么是本能,要 么类似于本能;它们就是自卫的冲动和同情感。 P75-76 正义感的一个要素是渴望进行惩罚,我认为这种天然的 报复感源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和理解,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对 整个社会、或者说我们共同居住的社会构成了伤害。这种情 感本身没有道德可言;所谓道德,是与社会同情心有特殊的 关联,只有能够唤起社会同情心的才具有道德。
无论是谁, 只要他强行把我们不喜欢的东西施加到我们头上,我们对此 都会很自然地抱怨;但是如果这种行为符合社会总体的利 益,社会情感就会认为这是一种道德行为;那时,人们抱怨 的就会是社会伤害,而不是对自己的伤害,尽管承受着痛苦, 但是他们并不抱怨施加给自己的伤害,除非这种伤害既冒犯 了他们 自己的利益也冒犯了集体的共同利益。 再重述一遍,正义观念包括两个方面:行为的规则和鼓 励这种规则的情感。前者(行为的规则)一定要认为是对所 有人来说都是共同的,它所关注的是所有的利益。后者(鼓 励这种规则的情感)是一种希望违规者遭到惩罚的渴望。此 外,还包含有明确的受害者的概念;受害者的利益在该事件 中受到了侵犯。 P77 当我们把某种东西称作一个人的权利 的时候, 我们的 意思是,他有权要求社会要么通过法律的力量、要么通过教 育和舆论的力量对他的所有物进行保护。如果无论从哪个方 面来说,他都有足够的理由要求社会对他的所有进行保护, 那么我们说他对此就拥有一种权利。 P84--85 我是这样解释正义的:功利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一切 道德最主要、最神圣、最具有约束力的部分。正义 是某类 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规则更为关注人类生活的必要组成部 分,因此它们比其它指导人类生活的规则更有更为绝对的义 务;我们已经发现,“权利”是正义概念(书上写的是感念, 我怀疑是错误)的本质,权利存在于个人之中,权利这个概 念暗示并证明了正义具有更具约束性的义务。
阻止人类相互伤害(我们一定不要忘记其中包含着对别 人自由的错误干涉)的道德规则对人类生活来说比任何其他 准则都更重要,但是指出处理某些人类局部事务最好方式也 是很重要的。它们都有特点,它们都是决定人类全部社会感 的主要因素。 道德就是保护个人不受别人的伤害、保护个人追求自己 的利益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这样的道德是牢记于心的道 德,是人们最想通过语言和行为公开表达出来、加以实施的 道德。正式由于人们遵守了这些道德,他才配为人类的一员, 也就是说他作为人类一员的资格才经受了检验和决断;因为 他是否是人类的一员取决于那些与他有联系的人是否把他 看作是一个讨厌的东西。也正式这些道德原始地构成了正义 的义务。最明显的不正义,即人们用深恶痛绝来刻画自己情 绪的事情,是一个人用武力错误地对他人进行侵犯;次之, 是阻止他人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的行为;这两件事情都 构成了对他人的积极伤害,要么直接伤害人的身体,要么阻 止他人获得本来有望获得的东西。 P86 在人类罪恶和不法中,期望的落空的原则,和明显构成 了原则性的罪过,最明显的是背叛友谊和背叛承诺。再也没 有比这更刻骨铭心、更为沉重的伤害了,即在我们急需要帮 助的时候,我们平时非常信赖的人可以出现而没有出现;无 论是个人的遭遇还是对他人同情的观察,都没有比这更容易 引起人们怨恨的了。
因此,给人以应得的原则,即以善还善, 以恶制恶的原则,不仅包括在我们所定义的正义概念中,它 也是人们正义感强度的一个指标,它使我们在评价的过程 中,把正义置于简单便利之上。 P88-89 最大幸福原则纯粹是一种语言的形式,而不具有理性的 含义:除非一个人的幸福完全被计算为跟别人的一样,我们 假定他们的幸福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在类别上也相同。边沁 的名言提供了这样的条件:“人人平等,没有人高于他人”; 边沁的这句话可以写在功利主义原则 的下面,作为说明的 注释。 社会转变的历史就是一系列转变的历史,在这种转变过 程中,我们的风俗习惯前后相续,从遥远的我们只能假定的 社会存在开始,已经发展大普遍打上不正义、专制烙印的阶 P90我们通常说,正义并不是一定要为其它的道德让路,而 是在平常称作正义的东西,如果从其它原则来看的话,在特 殊的事情中并不正义。通过这种语言的调节,正义不可消除 的特征得到了坚持,我们可以免于坚持这样一种观点的必然 性:可能存在值得称赞的非正义。 我想,以上的考虑解决了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中唯一真正 存在的困难。很明显,所有正义的事情同时也是便利的事情: 区别在于与前者相连的情感同于后者相连的情感不同。
如果 这种特殊的情感得到了充分 的解释;如果不必假设其起源 的特殊性;如果它只是自然的怨恨感,因为社会利益的需要 而被道德化;如果这种情感不仅存在、而且应该存在于所有 符合正义观念的事情中;那么,正义观念就不再会自我表现 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绊脚石。正义还是作为某种社会功利的 恰当名称,这种社会功利比任何其他功利在类别上更为重 要,因此也更绝对、更必不可少(尽管在某些特殊的事情上 其它的功利可能更重要);因此这种功利应该别某种不仅是 程度不同而且是种类不同的情感所自然而然地捍卫;无论是 在其需要的有限性方面,还是在其约束力的严格性方面,这 种情感都与那种温和和情感不同,那种仅仅提升人的快乐、 增加人的便利的观念才会产生温和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