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你们心心念念的《考前一本通》快要推出了。其中,刑法一书在精简讲义的基础上,重要章节都引用了大量案例。
合合菌整理了一些重点内容,同学们可以学习记忆下哦~
刑法16个案例和知识点回顾
划重点:均来自于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案例、实务中较为有影响性的案例、相关重要学者的教学案例等,是对大家既往知识的一个总结。很有参考和学习价值~
案例1
抢劫罪犯对准被害人开枪,被害人受惊吓后为自保而逃跑,慌乱中撞在电线杆上身受重伤,数日后死亡的,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就会认为被害人在受到枪击的情况下,慌不择路,逃跑途中发生危险,并不是异常的情况,所以抢劫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案例2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17号,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被告人杨某某因高某某与其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了报复高某某的想法,与杜某某一起去高某某家放火实施报复。
某日晚,二被告人见被害人高某某入睡后,断了高某某家的电源开关,将汽油泼洒房子上。被害人高某某的父母被惊醒后,使用警用手电照明后开启电击功能击打出电火花,引发大火将多人烧伤、房屋烧坏。
法院认为,杨某某、杜某某的犯罪行为与高某某家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裁判理由指出:被害人被惊醒后因无法开灯,不得不使用照明工具。即二被告人实施了上述泼洒汽油、切断电源等一系列行为后,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导致被害人使用照明工具这一介入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使用照明的行为系被告人先前切断电源行为所致。
案例3
甲将自己的斧头借给乙劈柴,乙在劈柴时不小心导致自己受伤的,则不能认定为甲借斧头的行为是伤害的实行行为。
案例4
A劝乙坐火车旅游,乙在途中偶遇车祸身亡的,不能认为A的劝说行为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即行为虽然对结果的发生做出了贡献,但行为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性,不是实行行为。
案例5
丙希望C遭雷击身亡,而安排C在露天活动,即使C露天遭雷击身亡,丙的行为也不属于杀人行为。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条件)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案例6
被害人(债务人)向行为人(债权人)借款50万元后,久不归还。某天,行为人带了三个人开车去找被害人。行至一大桥上(桥下是河,河面与桥面距离几十米)时,行为人和被害人就在桥面上谈判。被害人说:“你不要逼我了,再逼我,我干脆死了算了,反正我也还不上。”行为人说“那你要这么说,就写个遗书吧。”被害人就写了遗书:“今生还不上了,来世做牛做马也还给你。”然后,被害人自己拿着这个遗书坐在大桥的栏杆上抽烟,行为人等四人就陪着被害人站着,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行为。十几分钟后,被害人说了一声“我跳了”,然后就真的跳了下去,第二天发现被害人死亡了。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7
某日凌晨,甲、乙二人窜至某居民小区,发现某单元五楼一个窗户未关,甲负责望风,乙顺着下水管爬到五楼推开窗户进入卧室,乙在盗窃手机时被户主丙发现,乙迅速从原路逃跑,丙在追赶乙时坠楼身亡。不能将把丙死亡的结果归责于乙的逃跑行为,即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类似的案例有,被告人在火车的站台上扒窃乘客或送客人的钱包,得手之后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被害人在穿越铁轨时被火车撞死。
案例8
徐某以找工作为名,将一女孩带至陈某家中,徐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妹妹也住在陈某家里。实际上,陈某是徐某的姨夫,徐某也是第一次带女孩到陈某家中。当晚徐某与女孩同睡一张床,陈某睡另一张床,中间有一道布帘隔开。徐某以暴力强迫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向陈某求救,陈某却对徐某的行为听之任之,徐某强奸既遂——陈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强奸罪)的帮助犯。
案例9
武器经销商W合法诚信地卖出了一件武器,M却用这件武器来伤害他人。经销商W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武器伤害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卖武器和他人被M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吗?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W卖武器的行为是合法诚信的,而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要求必须是危害行为。同时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得出W的行为没有创造或增加刑法所限制的风险。故没有因果关系。
案例10
J打猎回来,在一家酒吧里他把上了膛的步枪放在衣服架子上。A注意到这一点,拿起步枪射击并且打伤了酒吧老板B,因为B刚刚重重地侮辱了A,并且要求他永远不得再进入酒吧。J把抢放在衣服架上的行为与B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11
A和B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东交房租。A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声称以后的房租汇到某个银行卡里。A信以为真,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的卡上。然后A和合租的B说:“我们房东的卡换了,钱要打到另外一个卡上。”B说:“是嘛,你把短信转发给我吧。”A把短信转发给B,B就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的帐号里面了。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B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它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C是因为脱水而死,这一具体结果是由B的行为合法则地造成的,故应当肯定B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案例13
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脏麻痹死亡的;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下楼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导致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的,以上均应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案例1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京0106民初2191号
郝某与崔某是情侣,由于吵架,崔某一气之下跳楼身亡,公安机关以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经审查,丰台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郝某不起诉。郝某最终承担6万元的民事赔偿。
黎宏教授指出,在他人处于亢奋状态时,激起或者强化他人的自杀情绪,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结果的并非不作为,如夫妻吵架,妻子抱怨自己活在世上没有多大意思。丈夫闻言,便打开窗户对妻子说:“你如果要死,就从这里跳下去。”妻子一气之下,果然从打开的窗户跳下去,当场死亡。丈夫在妻子处于失去理性的亢奋状态下,明知自己的上述刺激行为可能造成妻子自杀的结果,却故意以言语刺激,强化其自杀的意思,且打开窗户为他人的自杀提供方便,最终造成了妻子自杀的严重后果。丈夫诱发和帮助妻子自杀的行为,实质上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形下的教唆,不同于一般的教唆,实际上已经对他人的自杀已经起到了较为积极的推进作用,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至少,黎宏教授理解的“教唆”应该是已经达到了刺激、逼迫程度的教唆。
案例15
卖淫女在自己家中卖淫,突然嫖客心脏病发作,此时,卖淫女就有将嫖客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出租车司机在车上看到男乘客强奸女乘客,就负有阻止义务,否则,可能成立强奸罪的不作为犯(帮助犯)。自家的封闭庭院里突然闯入一个危重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他人不能发现和救助,庭院的支配者有义务救助。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在他人表演淫秽节目时,负有制止义务。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因为该危险发生在男子身体上,男子负有制止幼女的义务,否则,成立猥亵儿童罪。
案例16
2002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因修路及小孩问题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被告人陈美娟遂怀恨在心,萌生投毒之歹念。
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美娟至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从其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至被害人陆兰英家门前丝瓜棚处,将甲胺磷农药打入丝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为毁灭罪证,被告人陈美娟将一次性注射器扔入家中灶堂内烧毁。
同月26日晚,陆兰英及其外孙女黄金花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均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被害人陆兰英被及时送往医院,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院方因诊断不当,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后被害人的亲属邻里在为其办理丧事时,发现陆家种植的丝瓜上有小黑斑,怀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报案后,经排查被告人陈美娟被抓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美娟故意在被害人所种植的丝瓜中投放甲胺磷农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被告人陈美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美娟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的部分应予赔偿。对所谓被害人的死因并非被告人投放甲胺磷必然导致的辩解理由,经庭审已查明,被害人系因有机磷中毒诱发高渗性昏迷,在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致亡,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对该辩护理由也不予采纳。遂于2002年12月24日(2002)通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美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美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金花医药费及交通费人民币269.2元、被害人陆兰英抢救费及交通费人民币1535.2元、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4804.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刑法总论精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