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内在的、规律性的联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客观性。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指原因和结果在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果网络中,都不是绝对的。同一个现象,在这个因果环节中是原因,在另一个因果环节中却变成了结果。只能把两个现象从客观的普遍联系中抽出来专门地加以考察,才能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一个是结果。
3?时间顺序性。指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中,原因总是在先,结果总是在后。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通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2?条件因果关系,近年来也被我国一些学者所赞同。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的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解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是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2)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哦,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都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又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或者同时向丙开抢致丙死亡以此类推。
(5)、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特别提示】
①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②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案例1:在着名医院门口砍人,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没死。不能据此否认深山老林砍人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案例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例如患有脑血栓、血友病等)时,该行为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因果关系。 至于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
另附:
案例一:.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答: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
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本案中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反,如果是因为上下班高峰时间堵车而导致乙的死亡,导致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堵车而乙得不到救助所致。该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没有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虽然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堵车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因堵车(或者路途遥远)等因素,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或因在正常治疗期间引起并发症,导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于上述情形中,被害人的死亡虽介入了堵车(路途遥远、并发症等)因素,但这些介入因素在任何人受伤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即合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堵车(路途遥远、并发症等)因素的介入,属于正常介入,由此引起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不能中行为甲与乙死亡结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文秘站: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我们不能因为乙超速驾驶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就说阻断了甲伤害致丙死亡的因果关系。因为,超速到底超速多少叫超速?生活中开车超速(一点点)一般认为是正常而不是异常的。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三: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在所不问。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四: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