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不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可以同时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吗?
答: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个一人证》,申请2个以上(含2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同一自然人不得为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同一自然人不得担任不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时,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公司。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问题2: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授权他人履行职责?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工作。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责任。根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代表他们履行职责。被授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质量安全负责人授权时间、授权人员、授权事项应当如实记录,确保授权行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授权人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给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