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经营者收到消费者索赔的,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卸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应当赔偿,之后,它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十倍或者三倍的价格赔偿。失利; 增加; 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前几天,顾客吃了竹签,没有造成身体伤害,要求赔偿1000元。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