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10月1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施行的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据,部分专家学者对今年公映的《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庭的裁定提出了否定性解读意见,认为按照此规定及相应法理,应当裁定李雪莲与秦玉河的假结婚无效。具体理由有二:一是对民事诉讼,法院不得以法无名文规定为由拒避裁判;二是对民事诉讼,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然而,这个看似正确的逻辑判定,其背后却隐匿着一个认识盲点。我们出发太久自由裁量是法律的可悲,已经忘了出发的诱因。
第一,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实为一句忽悠语自由裁量是法律的可悲,是对法庭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适当性的形象叙述。自由裁量与裁量,两者之间并无区别,两者是同位语。自由裁量就是裁量,裁量就是自由裁量。
第二,不管是自由裁量,还是裁量,其权利均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裁判是公权行为,公权行为必须遵守“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准则。
第三,行使裁判权的时间久了,被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误导多了,还真以为法庭可以自由到在法律授权之外进行裁判,判决“离婚无效”就是这些下意识思维的产物。那不叫自由裁判,而叫自由创设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