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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原则

网络整理 2023-09-18 11:08

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做出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药家鑫死缓,剥夺政治权力终生,并处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关心此事儿的网友仍然盯住网上的实时消息,判决下来以后,绝大部分网友们都拍手叫好自由裁量是法律的可悲,“真的是大快人心啊”;当然,也有少数网友觉得可以:“可以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机会”。试想法官有没有考虑网路和媒体上大众的倾向而影响法律的公平呢?

在药家鑫案没审判之前,网友及各大媒体都有好多推测,有可能判死缓立刻执行,也可能是死刑,甚至还可能是无期徒刑。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会形成不同的结果,而且出现其中任何一个结果都是法律公平审判的结果,而不是背后有哪些阴谋。这就是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制度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份,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注重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为实现实质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就为司法过程之必须。但是法院的个体特点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利特点决定了权利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自由裁量是法律的可悲,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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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首先是公平裁量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其次是遵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是将法律的公平目标在法律范围内给以具体化;再次是不能赶超法律的明晰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行使的权利,而且行使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的自由;最后考虑利益均衡,法官除了要从法律文字规则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而且要从案件人涉及的利益出发进行价值评判和判别。自由裁量权制度本是一个良法,如果不正确的行使,有可能会弄成恶法。

在药家鑫案中,被告人有累犯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之后手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暴行的,是从犯。对于从犯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则减少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免处罚。”法律中规定的“应”、“应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就赋于了司法自由裁量权。所以就出现了文中所说的药家鑫的案子会出现几个不同的审判结果。

从一个法律工作者角度出发,也许民众的意愿并不能代表法律最终要实现的价值。就象国外知名的辛普森案,世界人都晓得其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并且德国的法庭最终因遵守程序公平而裁定辛普森无罪,并当庭释放。这就是程序公平的魅力。法律的公平分为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在现代诉讼制度中,程序公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程序公平除了具有推动和保障实体公平实现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独立于实体公平的一系列展现其自身有用性的内在价值。体现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保证当事人通过充分参与程序、对裁判结果的产生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使法庭的裁判构建在双方当事人功击和防御的基础上因而使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遭到公平对待而降低败诉带来的不满等均是程序公平内在价值的彰显。在认识到程序公平的重要意义后,我国刑事审判形式的变革便把“重实体、轻程序”作为变革的对象,在变革的过程中高扬程序公平的大旗,注重指出和突出程序公平。经过近20 年的变革后,人们对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早已有了充分的认识,程序公平的理念早已基本确立,无论是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诉讼活动的具体施行上,程序公平早已牢牢地确立了它的地位。应当承认,以往司法变革中突出和指出程序公平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在程序的重要性普遍遭到蔑视的过去,需要在变革中刻意地突出程序的意义和价值,舍此未能有效地改变长期以来产生的蔑视程序的思维定势。药家鑫案不管从实体公平还是程序公平来说,法院做的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药家鑫二审被判死刑,这样的审判结果是法律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彰显。药家鑫会不会再审,上诉后会不会假释,这些都是未知数,不管出现哪些的结局,但愿这一切都是法律公平的结果。

自由裁量是法律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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