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img][/img]书 名: 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者:邓建志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ISBN: 9787802473522开本: 16开定价: 30.00 元内容简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国内外极少有人对它进行系统研究。《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围绕“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议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企图回答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去”还是“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前景问题。这一问题似乎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辩,但是,很少有人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进行较为详尽的研究。第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怎样“去与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模式问题。比较而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少。此外,在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在各章节的具体阐述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其他一些理论或则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建立建议。TRIPs合同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心态表现为五个方面。
第一,总的说来,TRIPs合同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一方面,它对这一制度的心态是鲜明的,肯定的;另一方面,TRIPs合同也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第二,TRIPs合同采用的是各成员自主选择适用的方法。也就是说,TRIPs协议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必须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否运用该制度,以及怎样运用该制度,完全由各成员按照自己的国情做出灵活的选择。第三,各成员不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海关行政保护。第四,TRIPs合同尤其肯定了行政保护制度在个别知识产权领域或则知识产权保护的个别环节上具有奇特的甚至不可取代的作用。第五,对于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如果舍弃这一制度,必须遭到TRIPs协议“不增加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研究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带给我们四个方面的启示。第一,虽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是并非中国独有。第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以及“如何去与留”,应当按照我国国情和实际须要来决定。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力为核心目标。
这一点,我们尤其可以借鉴国外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验。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该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作为基本理念和核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和实际须要的特色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一个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如果影响或则造成这一制度得以构建和发展的各类诱因(《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详尽剖析了六大重要诱因)还在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不能人为地取消这一制度。第二,我们通过实地督查和运用管理学中定量分析的方式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后发觉,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不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职能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司法保护所完全取代,而且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和行政取缔的职能,司法保护也无法代替或则不能代替。更进一步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上,行政机关不仅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外,二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还具有不可互相代替的特征,它们可以根据以下分工来产生优势互补的关系: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被动保护的方法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形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通过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机制和其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个案中奇特作用的研究表明: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饱含生机与活力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依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以行政处理为重心到以行政取缔为重心,再到以行政服务为重心。主要理由是:第一,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筹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后一段时期内的客观法律事实。第二,本世纪初更改的几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将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由原先的“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转移到了现今的“行政取缔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朝着“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这一方向进一步发展,这既是我们剖析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后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另外,近些年来,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迅速发展的事实与行政保护在展会知识产权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朝着这一方向进一步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推论: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绝不能仅仅依从于学界的某种观点,而应该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做出抉择。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还不是阐述我国这一制度“去与留”的关键时刻,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建立这一制度才是我们当前须要非常考虑的问题。第二,我们不能扼要地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因为在这一外延广泛的制度中,有些内容是可以“去”的,而大部分内容是不能“去”的。第三,我们应该适时地调整和优化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制度。我们觉得:(1)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内容不可能会在短期内彻底消失。(2)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我们应当不断弱化,直到完全取消,并被司法保护方法所替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该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法。(3)对于行政调处,则没有必要取消,应当让其充分发挥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4)对于行政取缔制度,由于其职能不能被司法保护所替代,从而可能会常年存在下去;其是否须要进一步加强或则弱化,应当在综合权衡各类影响诱因(特别是侵权和违规状况诱因)后作出选择。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商标和著作权行政取缔制度可以基本维持现况,但是,对于专利行政取缔制度来说,根据当前专利侵权和违规状况还较严重而取缔手段又比较有限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强化,以达到与商标、著作权行政取缔力度基本平衡的水平。
第四,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依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过去的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到现今的以行政取缔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重心,再到将来的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并且,在整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尤其要指出积极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力这一核心目标。《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创新点有三个:第一,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二,在实地督查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特别是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详细论证了施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历来遭到争议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必要性;详细论证并提出了中国施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路径和发展模式。第三,在各章节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其他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建议;特别是“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研究”,和“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等,尤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作者简介邓建志,湖南安乡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独立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等课题6项,应邀在北京、江苏等地承办的小型学术论坛作知识产权学术专题讲演4次,参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1部,在《中国软科学》《法学》《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公开发表论文近20篇,并有多篇得奖。
图书目录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第二节 研究现况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第四节 研究方式第五节 结构安排第二章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理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点与分类第三节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第四节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地位第三章 WTO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与基本心态第一节 TRIPs合同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规定的背景剖析第二节 WTO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规定与剖析第三节 WTO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心态第四章 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第一节 英国第二节 墨西哥第三节 匈牙利第四节 美国第五节 其他国家第六节 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和发展之现况及趋势研究第一节 背景理论:影响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诱因第二节 执法实践: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节 内外分布:中国行政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之比较第四节 立法实践: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权利与执法手段之变化第五节 去留之争: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理论研究上的分歧第六节 发展趋势: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前景第六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内容第一节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第二节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取缔第三节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四节 完善建议第七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机制研究——以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为例第一节 问题提出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构建的现况与必要性第三节 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节 建议与启示第八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个案研究——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例第一节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节 2010年世博会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可能碰到的问题第三节 对策和建议结语主要参考文献附表附表一:我国《专利法》历次文本对专利行政保护规定之比较附表二:我国《商标法》历次文本对商标行政保护规定之比较附表三:我国《著作权法》历次文本对著作权行政保护规定之比较附表四:TRIPs合同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杂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