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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返水的法律风险

网络整理 2023-09-17 02:05

车冲: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长

相信你们极少接触过博彩网站“打水”的词汇,也无法想像可以通过在不同博彩网站“对打”的形式来获利的情形。本律师的本篇文章就是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实务案例来介绍这些网路赌场领域中稀少的以“对打(即在不同博彩网站投注)”方式攫取博彩网站“返水”获利的犯罪模式。

所谓“打水”,就是行为人选择多个或一个才能根据行为人投注金额给以相应返点的博彩网站,在不同博彩网站之间根据欧赔或盘口下注,通过对欧赔和下注金额的估算来保证自己在各博彩网站的下注总体上处于不巨亏的状态,因而攫取博彩网站的返水钱。

下边笔者结合两个实务案例来具体剖析该种通过借助博彩网站“返水”规则采用不同博彩网站“对打”的形式刷流水获利的行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实务中对于早已兼任博彩网站代理的行为人所施行的“打水”行为定开办赌博罪

该种行为模式中,常常具有严密的组织和分工,即时常出现多人结伙“打水”的情形,实务中,常常是行为人先获得一个或多个博彩网站的代理权,成为博彩网站的代理以后,其基于博彩网站代理的身分就享有相应的代理返点权限,即代理帐号之下可以通过开办下级代理、会员帐号发展他人通过代理、会员帐号参与赌场,赌场网站会依照其代理帐号之下的投注额给以相应的返点。

倘若行为人代理帐号之下的代理、会员投注都是真实的赌友,则该种行为毫无疑惑是常见的通过网路形式开办赌博的行为,而且本文所讲的恰恰是该代理帐号之下的代理、会员投注均为虚假投注的情形。在行为人成为代理以后,常常获得相应的投注额度,即只要代理帐号给下级代理、会员帐号自行操作“上分”即可让下级代理、会员下注因而参与博彩。并且代理所上的分最终都要由代理与赌场网站对帐,因为该部份投注为虚假,这么为了防止出现代理“亏本”的情形发生,这些模式假如想获利网赌代理刷返水方法,就须要在其他博彩网站“对打”,通过欧赔和盘口的剖析估算,做到在不同网站同时投注的“不巨亏”的疗效,这样“打水”行为的实际获利就是代理从博彩网站处所获得的“返点”。

该种行为模式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通过其“代理”的身分获利,并且也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施行了“为博彩网站兼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这些行为恰好与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代办网路赌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为赌场网站兼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相符合,尽管稀少而且一直属于开办赌博罪的范畴。山东省牡丹江市高级人民法庭(2017)黑06刑终269号《刑事裁定书》就是这一定罪思路的反例,在该案例中:“上诉人袁某与二审被告人黄某明合作,由袁某从辛某处获得“皇冠”、“平某”、“利某”、“沙某”、“3388”这5大博彩网站的代理帐号,由黄某明组织陈某1、唐某1、李某3、冯某1、杨某、李某2、邓某37人在这5大博彩网站分别进行投注,在保证投注钱数不输不赢的情况下,降低皇冠网站的投注量,以获取皇冠网站的返点钱。袁某与皇冠网站结算后与黄某明对帐,并指令储某霞支付黄某明盈利款。再由黄某明以汇款形式向冯某1、陈某1、杨某、李某2、邓某3支付盈利。截止案发,袁某、黄某明共获利人民币301496元。”并且一审法院在对于原告人提出的不认同终审法庭认定该行为为赌场罪的回应中对该种行为的定性进行进一步阐明:“关于袁某所提其主观上没有赌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参与赌球,应以开办赌博罪一罪处罚的原告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袁某与黄某明共谋组织别人在其代理的博彩网站投注,通过降低投注量攫取博彩网站“返水”利润、维持其兼任博彩网站代理的身分,其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经营网路赌博,应以开办赌博罪一罪处罚。故该原告理由及辩护意见创立,给以采纳。二审裁定认定黄某明的罪名不当,给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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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中对于普通参赌人员所施行的“打水”行为定以博彩为业的赌场罪

同样的“打水”模式,并且施行该种行为的人所实际攫取的收益是“返水”,“返水”一般来讲是博彩网站为了吸引玩家投注所举办的“优惠”活动,即玩家投注越多,博彩网站“返点”的实际金额也越多网赌代理刷返水方法,通常返水3%或3.5%早已处于较高的返水比列。而普通玩家所要攫取的就是该部份收益。以山东省泰安县人民法庭(2017)冀0521刑初95号《刑事裁定书》为例,检方指控:“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罗某甲、罗某甲1常常某2(另案处理)介绍到云南省昆明市,以基本薪资加提成的方法,雇请于日本人组成的赌博窝点,通过登陆“九#乐”“新#园”“法#王”等博彩网站,以“打水”的形式参与网路赌博活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罗某甲被该结伙四川省重庆市、东莞市兼任主管,在结伙成员“阿某1”常某1(潜逃)的手下管理其别人员继续参与网路赌博活动。2012年至今,被告人罗某甲以常某1为上线开线单干,其雇用被告人罗某甲1等人进行网路赌博活动。”其中罗某甲、罗某甲1的行为就是该种模式之下的“打水”行为,通过个人和组织的别人通过赌场帐号在不同博彩网站之间同时下注,因而攫取返水。该种行为最终被承德县人民法庭定性为赌场罪:“本院觉得,被告人罗某甲、罗某甲1以营利为目的,以博彩为业,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创立。”本实务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并未兼任博彩网站的代理,只是通过靠在不同网站获取返现的形式获利,由于存在在网路赌博“下注”的行为,实质上依然是博彩行为,但是两名被告人是以该种行为为“职业”,定性为赌场罪是确切的。

其实具体案件中,对于该种借助博彩网站返点/返水规则采用不同网路赌博“对打”的形式刷流水获利的行为究竟应当定开办赌博罪还是赌场罪,情况远比本律师本文介绍的要复杂,在此姑且不予阐述,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剖析。

以上是车冲律师依照申领博彩罪和开办赌博罪的实务经验结合相关实务案例对实务中借助博彩网站返点/返水规则采用不同网路赌博“对打”的形式刷流水获利的行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所进行的归纳和总结,以求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平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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