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颁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1】,其中明晰了陌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陆本方陌陌帐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怎么搜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法、程序等,较之过去早已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依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众多疑惑,比如怎么正确地运用陌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陌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什么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掉了如何办?下文将对陌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剖析。
全文: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方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词;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口供。
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述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路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路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方式储存、处理、传输的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述诱因综合判定: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避免出错的检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式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产生和储存;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诱因。
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别或则勘验等方式,审查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指责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递交或则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则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法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官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官应该结合采信情况,审查判定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晰,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储存、保管介质是否明晰,保管方法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法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降低、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方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递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准、区块链等证据搜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则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官应该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或则依职权,委托鉴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则调阅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二、如何保障陌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使用陌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疗效,但若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可能起不到理想的疗效。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陌陌记录产生的方法,微信证据可以分辨为文字陌陌记录、图片陌陌记录、语音陌陌记录、视频陌陌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汇款交易记录。
1. 文字陌陌记录
包括陌陌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方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陌陌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收据”。
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子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疗效,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②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鉴于陌陌是屈从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特别容易灭失。建议善用陌陌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该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该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 图片陌陌记录
包括在与陌陌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
首先,通常提供图片陌陌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不得删掉或更改聊天记录,根据陌陌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掉不能添加的特性,法院一般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假如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节或更改,对方掏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增加法院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 语音陌陌记录
包括与陌陌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方式存在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或则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产生或则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想既不侵害别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在陌陌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法产生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隐私侵害,符合合法性要求。在语音聊天记录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晰对方的身分信息便于查证,同时也利于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分,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应该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真实、连贯,最好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晰的表态。
4. 视频陌陌记录
包括与陌陌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则制做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则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保存证据时,要注意对视频产生方法的审查,对此类陌陌记录证据建议采取刻录光碟的形式提取和固定。
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陌陌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路链接,此类陌陌记录的最大特征是链接的内容是提早由第三方或则发送方制做的。
通过陌陌传输的文件倘若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路链接等,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路链接内容。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则网路链接未能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庭采纳。
6. 转账交易记录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形成的支付汇款信息,这一陌陌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形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陌陌发生金钱往来十分常见,此时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前,一要注意明晰对方身分;二要明晰欠款用途,备注中标明汇款用途;三要保留好汇款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互相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上哪种方式的陌陌证据,均勿必保存好原始存储设备,包括存储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则其它电子设备等。简言之,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笔记本、手机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设备,但若果对方提出指责申请鉴别,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通常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 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分指向性的内容, 即陌陌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
2. 证据不完整: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 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手机遗失、聊天记录遗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庭调阅。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调阅陌陌证据之前,必须明晰须要调阅哪方面的内容。
★注:
1. 有关陌陌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阅;
2. 有关陌陌皮夹的帐户转帐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阅 ;
3. 对于陌陌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未能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未能调阅。
三、使用陌陌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
1. 关于陌陌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认定陌陌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别: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陌陌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陌陌聊天主体,可以认定其为陌陌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陌陌聊天记录的主体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点与当事人特征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陌陌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路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陌陌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陌陌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觉得有用的记录给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难以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抉择的,不真实,结果常常是他人看不懂聊天记录所要抒发的意思,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哪些关联。
3. 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推定
以下陌陌聊天记录,除有足以指责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 由当事人递交和保管的于已不利的陌陌聊天记录;
(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则确认的陌陌聊天记录;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陌陌聊天记录;
(4) 以档案管理方法保管的陌陌聊天记录;
(5) 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保存、传输、提取的陌陌聊天记录。
4. 不慎删掉的陌陌聊天记录
存在一定可能性可以恢复:
第一步 ,打开陌陌的"添加同学"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上面用英语 输入法输入": recover";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除上述方法由本人自行恢复外,还可以从专业修理人员处尝试是否可以恢复聊天记录。
四、法庭上怎么展示陌陌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陌陌的原始载体便于在法院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存储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则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院上,当法院要求出示陌陌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产生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实:
1. 由帐户持有人登陆陌陌,展示登陆所使用的帐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分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则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汇款信息时,应点击通信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汇款记录,展示汇款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附件:调取汇款交易记录的操作指引
01
●在陌陌顶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02
●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03
● 在皮夹功能主界面,选择底部的“账单”功能。
04
● 在帐单功能界面,点击底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帐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帐单下载界面。
05
● 在帐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帐”(Excel格式)和“用做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帐单不同的用途。
06
● 选择调阅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阅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