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大家先看英文单词,看是否能默背出中文的意思。可以在笔记上找答案,也可以在文章后面对照中文解释。
学姐仅从笔记中挑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单词,不代表押题;文中答案仅供参考,真正考场上需要你更准确和详细的答题。
国际私法
英文:
1
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2
Sitz des Rechtsverhaltnisses
3
category /object of connection/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 operative facts
4
softening process
5
Lex loci actus
英文:
6
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7
foreign court theory/double renvoi
8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9
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
10
unitary system
英文:
11
Consular Agent
12
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13
Competence/Competence-competence
14
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15
Locus regit actum
中文解释
1.
统一实体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通过这种规范可以有效地把有关国家国内立法的歧义统一起来,从而避免和消除有关国家国内法的冲突。
2.
法律关系本座说: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其性质,然后按照这一性质,求得其应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萨维尼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的关系、物的关系、契约关系等几类,按照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决定其各自的本座。(具体见笔记)
3.
冲突规范的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问题的分类和起作用的事实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它是导致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律的起因;一般是指冲突规范的前面部分;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既可以是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
4.
软化处理:是指在保留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造。通过采用灵活性的冲突规范(open-ended conflict rules)对传统的僵固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5.
行为地法:是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即法律行为方式受行为地国家法律的支配。由于法律行为性质不同,该系属公式又可以引申出了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以及婚姻举行地法等系属公式。
6.
二级识别:在确定准据法之后进行,依据准据法。二级识别的任务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二级识别依据准据法进行。
7.
外国法院说:又称双重反致,是指法院以其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院运用反致制度的可能结论决定致送关系的情形。按照双重反致,当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法院地的法官就应“设身处地”地站在该外国法官的立场上,就如同该案是由该外国法院受理的,并查明该外国法院将如何运用反致制度,该外国法院运用反致制度后所决定适用的法律,也就是法院最终应适用的法律。
8.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普惠制的主要特点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9.
合同自体法:韦斯特莱克指出,其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戴西和莫里斯则认为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10.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同一制强调继承的身份关系。
11.
领事代理制度:一国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之权范围内代表派遣国的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保护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12.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内国法院不得受理对其他主权国家提起的诉讼,或者对其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的所有行为都享有司法豁免权。
13.
自裁管辖:是指仲裁庭享有对它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等问题作出裁定的权力,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权。
14.
动态连结点:是可以改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和营业中心所在地等。
15.
场所支配行为:即法律行为方式受行为地国家法律的支配,后来发展成为行为地法的系属公式,即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作为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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