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
(1)确定的指引。
(2)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也是法的可预测性,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亦即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公益性”。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在主要方面体现着社会性(非政治性),但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它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因为,至少从统治阶级的角度看,调整和维护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在根本上与维护政治统治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