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明文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
封面新闻讯,该《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成都市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方式有地铁和有轨电车两类,其中地铁已经投运多年,有轨电车即将投入运营,而轻轨和磁悬浮处于规划论证阶段。基于本地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自2016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起,有关车厢内能不能吃东西的问题便一直受到争议。此次获得表决通过的《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车厢内进食”。记者了解到,地铁内禁食这一规定并不是成都特立独行,而是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经验。从2014年7月起,南京地铁明文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地铁内也禁止吃东西。规范乘客文明出行,营造良好乘车环境的要求还有更多,包括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禁止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等。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受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恶意逃票最高罚200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乘客车票违规责任的界定与处罚。根据此前的立法听证会结果,《条例》认定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规定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同时,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也被划分在逃票之外,认为没有主观恶意性,因此规定这类情况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但是,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