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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党内法规体系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

网络 2022-12-14 09:57

作者简介: 周泽中,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代立法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 导师 。 文章来源: 《学习论坛》2022年第6期。基金 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善重点领域行政基本法研究”(17VHJ003)和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洞庭湖流域环境风险的公私协作治理模式研究”(XSP22YBC379)的阶段性成果。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和国家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目前,大多数的党内法规仍然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明确指引,主要原因在于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体系构造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摄融入,造成党内法规体系价值性不彰的问题。鉴于此,应当充分发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理论基础,围绕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逻辑对接、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共同遵循两个方面予以展开,从而促成制度规范与价值目标的有机统合。与此同时,应当更为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素与具体立规机制深层融贯,真正做到落细落实,使之浸润内化为执政党组织建设和党员个体行为的规范遵循。

引言

在党内法规体系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近年党内立规工作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等文件。这就意味着,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培育和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在从政策宣传和理论阐述向具体制度建构和机制落实全面推进。尤其是结合当前学界非常关注党内法规体系的逻辑构建、价值意义等研究现状,重视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全方位建设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质性地融入党内法规体系这一主题阐述,提供更具针对性、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截至2021年7月1日,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包括党章、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在内共计3615部,足以见得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已经基本建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再一次明确指出:“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昭示着我们党应当坚守本位、放眼未来,在已经基本建成的党内法规体系之上继续精细化,努力发掘和积极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党内治理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合乎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目标要求。

一、现实检视:既有规范缺乏价值观的明确指引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载体,对其展开全方位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索是近年备受学界关注的研究领域,各类核心期刊的发文数量和研究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研究主题的深入拓展,无不生动地展现了国内现阶段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党内法规研究的内生动力和学术热情。可是,随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完成,从形式维度对其寻求进一步的完善可能会显得愈发困难,而具体制度建构层面亦可能更为注重从细节之处深耕。因此,一些学者开始转向研究讨论党内法规的评估、清理、执行和监督等议题,着眼于研究立规后的一些实践问题。无论是立规还是执规,其研究对象仍旧是形式层面的制度规范,视野和目光始终停留在党内法规体系自身上,无法从更为深刻的研究视角探讨党内法规体系的未来发展走向,而这无疑不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党内法规体系的历史发展和生成规模,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光辉历程,同时也勾勒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概貌和理想图景,这主要体现在通常指称的“1+4”体系结构。通过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3600余部党内法规,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的党内法规并未如前述《方案》《意见》那般规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自身的规范体系,甚至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这些处于重要地位的党内法规,只在立规目的或者制定宗旨等方面出现了“党内民主”“法治保障”等相关词语表述。然而,大多数党内法规的具体实践规则没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列入,缺乏一些必要且常规化的程序机制用以保障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准则要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体系构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党内法规属性特征影响价值观的有效涵摄

我国既有的党内法规研究取得了非常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关于党内法规属性的学理讨论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共识,这一基础性认知却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联结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沟通桥梁。正是因为党内法规属性的相关研究呈现众说纷纭的争议局面,大多数研究成果指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及其逻辑衔接等热门议题,根本无暇顾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党内法规体系的融入涵摄问题,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了党内法规制度实践过程中忽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关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的学术争论,姜明安直接引入备受公法学界推崇的软法理论进行论证,指出党内法规属于社会法与软法,而不是国家法与硬法。宋功德进一步指出,党内法规是“坚硬的软法”,因为党内法规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而言,是必须遵循和不容违反的硬性要求和刚性约束。之后,很多学者开始反思和质疑党内法规软法论这一属性的认定观点,施新洲认为,党内法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能够与国家强制力产生直接关联,因此具有硬法的鲜明特征。可见,单纯引介软法论非但不能完满解释和准确界定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而且还会使党内法规本体论陷入法律多元主义的诠释困境。

对此,武小川指出,党内法规研究不能拘泥于“软法—硬法”的一般分析视角和分析框架,而应当着眼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似性进行讨论。党内法规的属性不能仅仅基于传统法学研究的规范视角进行阐发,而应当考虑执政党政策、执政方式等因素。徐信贵认为,党内法规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属性界定,对内具有“软法”属性,且严于法律,对外则呈现“政策”属性。王立峰等人立足于党内法规姓“党”且需要坚持制度治党、实现党内法治的研究视野,对党内法规的三重属性进行系统界定。党内法规具有政治性、制度性和规范性等多重属性,此种认知是将其置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宏大且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之中,且建基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结构这一更为深层次的政治法律哲学理论。恰恰是由于党内法规具有多元属性,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能形成有效的涵摄作用。

首先,从党内法规的生成史来看,其完全凝结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执政党所具有的鲜明政治性和天然红色基因,因此,党内法规体系作为集中反映执政党意识形态内容的政治产物和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工具,政治性和制度性构成了其内涵和本质的第一性特征,其中,政治性是制度性的基本底色,制度性是政治性的形式载体,二者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党内法规的政治性要求将党内意识形态教育摆在第一位,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的先进性,始终贯穿立规、执规、督规和守规等具体制度建构的全过程,而这些内容所产生的拘束效果主要及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体,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非党员公民而言,显然是不能直接产生拘束效力的。党内法规作为政党组织内部的制度准则,更多的是作用于党组织和党员的自身建设,而这些内容所展现出来的辐射范围,显然要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构建的“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涵摄范围要狭窄得多。这导致很多的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忽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的实质性融入。

其次,党内法规具有的规范性作为第二性特征必须考虑更好地服务于第一性特征,规范性必须以政治性和制度性为基础前提。随着党内法治工作的大力推进,党内法规本身具有的“法规范”属性则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法治思维、法治技术。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托。“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既然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那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必然是党在领导组织、管理建设、责任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标尺。党内法规重点关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其原初宗旨和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党内法规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使之更好地保障党内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其更多的注意力和着力点仍旧停留在党组织内部治理和党员自我完善等层面,在规范内容上未能实质性地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追求和目标导向,导致党内法规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产生了某种看似无形的意义隔断。

综上所述,我国业已基本建成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形式上能够为党内治理提供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侧重于党内法规“行为准则”效用的立规策略和以党内法规为基础的本体论研究,其核心要旨在于经由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治理、执政治国的重要制度形式,进一步强化执政党的政治属性,通过内容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要求,并且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意蕴和治理效能。党要管党治党,除了政治领导、制度约束和规范指引,还必须特别重视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具有的正面引领作用,以党内法规引领其他制度发展、以党内风气引领政风民风。可是,目前很多党内法规在制定之时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法规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产生的重要引领作用,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价值效应。

(二)党内法规体系构造影响价值观的深层融入

前文已述,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会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涵摄,是党内法规体系价值性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也仅仅是从抽象、宏观的维度反思和检视当前党内法规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指引。除此之外,还需要具体考察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构造,因为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接受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些党内法规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进具体的规范条文之中,例如,《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一些党内法规在具体规范条文之中没有直接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通过其他相近的词语表述进行一定的价值引导。例如,《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等。

上文例举的这些党内法规或者直接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通过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相关的内容,虽然基本都是停留在字面意义上的价值观摄入,但能或多或少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的价值引领作用。值得正视的是,还有很多党内法规条文之中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字眼甚至没有体现相关内容,而这些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造成《规划》所载明的“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这一总体要求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不仅如此,党内法规体系涉及的事项类型和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党章作为“母法”涵盖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在其统领的项下分为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等“子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融入党内法规的具体类型。例如,党章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母法”,其只需要在原则层面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于如何落实其内涵要素,则需要各个部门和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可是,现实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党的组织法规作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基础性组织规范,均为涉及党的各类组织产生和职责等事项,鲜有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内容以及相关词语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程度相对较低;党的领导法规主要用以规范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融入主要体现在农村工作、乡村建设等具体领域上,也仅限指导原则和目的宣传等层面,无法做到与加强党的领导进行有机结合;党的自身建设法规较为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在加强党的文化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明确规定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准则要求;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容纳程度低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高于党的组织法规和领导法规,主要表现在在规范党员思想和行为监督等方面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但在党员考核、奖惩、权利保障等重要事项领域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导向作用。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融入程度,尚未达到《规划》等文件所欲实现的治理效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章之外的单行党内法规,是落实党章原则和精神的主要路径选择。但是,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体系更多的是起着一种理念上的统率指引作用,表现为抽象的指导思想和立规原则。如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素不被纳入包含具体规范或者规则的特定党内法规制度结构,便注定无法取得实际效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在包括立规、执规、督规和守规在内的整个党内治理过程中发挥引领和导向作用,尤其是那些对党员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以及蕴含更深刻公理要求的党内法规,更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并在指导思想和立规宗旨等条款中予以明确。

二、理论基础:制度规范与价值目标的有机统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重要社会共识,将其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不仅能够推动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导向始终保持一致,实质性地贯彻和落实党章规定的原则精神,而且有助于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样,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内法规能够更好地引领党组织和党员朝着较之于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方向努力。

(一)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逻辑对接

依规治党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核心概念和题中要义,对于整个党内法规体系完善和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统领作用。新时代背景下的党内治理必须重申全面从严治党的顶层设计,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党内法治不断向纵深推进。据此要求,依规治党必须全方位、立体式地坚持立规、执规并重,加快将管党治党的原则要求从抽象政策转为更为具体精细的制度化、规范化方式。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解决了形式层面“有规可依”的前提问题,往后需要通过“立、改、废、释并举”提高党内法规的质量,进一步解决和改善党内法规价值性不彰的突出问题。用良规促成善治,理应成为依规治党、执政治国必须严格遵循和达到的最优解决方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能深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便是依规治党需要特别重视的一大现实问题。法规质量存在优劣之分,一些党内法规仅仅是停留在“秩序”视域的党内治理工具,缺乏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面评判和衡量自身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思想,而一些党内法规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也仅仅是对其内容进行政策宣传,难以使之落到实处。

党内法规体系的灵魂在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引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针对社会治理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和实践方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这段经典论述揭示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二者逻辑对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建成,是执政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理论成果顺利转化为制度实践的智慧凝结,可是仅仅依靠既有的规范制度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党内法规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如同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一般,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逻辑对接,恰恰能够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涵摄予以最终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便是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高度浓缩,具有历史维度和信仰层面的双重价值来源,承载着中华民族精气神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精神追求,涵盖了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个人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能够实现党内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良性互动。一方面,能够促使党内法规富于道德精神、得到道德规范的涵养支持,在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道德的价值指引,党内法规只有具有道德的感染力和号召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管党治党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能够促使道德规范得到党内法规的制度支持和规范维护,此时的道德规范不再是一种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内心确认,而是能够实质性地发挥其对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评价和引导作用,管党治党既需要党内法规体系的他律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自律教化。在此种意义上看,道德自律是坚实基础,党规他律则是有力后盾,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自律与党内法规体系的规范他律进行有机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内容互补和逻辑对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理论基础,二者具有的相辅相成、协同共生作用必须常态化长效化实质化,这样,管党治党才能最终实现良规善治。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契合对于推动党内法治具有不容小觑的正面促进作用。

(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共同遵循

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历来就是一项内容复杂且意义重大的建设工程,关乎维护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涉及近五百万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和九千余万名党员行为。党内法规不仅需要从党组织活动的职权职责以及党员个体行为的权利义务等规范准则方面加以规定,也无法避开借助于特定的价值评判来阐述这些规范准则应当如何构成或不应当如何规定。随着当前立规形式的发展,党内法规变得越来越明确地反映和体现政策内容,党内法规调整的范围和事项性质也在发生变化,纯粹的“形式逻辑”解释愈发成为一项影响党内法规质量的理论障碍。具有历史演进性的党内法规在其产生之初便受到国家法治主导模式、意识形态理论以及立规策略的多重影响,不可能要求党内法规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能够自觉遵循这一客观规律,理想状态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应当是体现形式理性的规则集合与蕴含实质理性的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

1981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首次正式将“党内法规”概念写入中央文件。1990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次正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党内法规”的概念确定下来,中国便开始进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发展时期。立规的核心任务在于为“有规可依”提供基础依据,遵循的是“制定一个完成一个”的策略。制定党内法规主要从解决现实问题的一时需要出发,极大地忽略了立规所欲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之相对应的特定价值内涵缺失成为党内法规自身的“先天不足”,为管党治党提供依据的党内法规的工具价值被无限张扬放大。党内法规体系更多的是承载着外在判断的规范形式要件,有其一套侧重于政治性和制度性的自洽规则体系,日常运转亦有其政治规律,与道德伦理、价值弘扬似乎并无直接关联。在重视形式理性的立规指引影响下,党内法规的外在形式已经得到官方肯认和社会民众接受,而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其中,化约为一种实质理性进行有效补足的意义所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源于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和高度凝练,能够全面掌握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在内的这些具体事物的丰富内涵和价值关联。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原则引领和机制构建,能够使其回归至“一个有意识服务于规范价值和规范理念的现实”,从而有效缓解现阶段党内法规体系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摄融入之困境。“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共同遵循”这一法理要求,急切呼吁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党内法规的宗旨要求和价值脉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道德引领,使各级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服从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总体价值追求和目标设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调补来达到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与价值目标的和谐统一,从根本上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征。融入全社会共同道德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是新时代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价值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进行逻辑对接的基础性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同时遵循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自身发展要求,更是执政党正面回应经济社会文化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紧迫要求。“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日益成为最大的现实问题。这些深刻变化反映到党内法规体系之中,便会呈现出不同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经过抽象表达和观念统合之后,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演变为多元化的价值观。党内法规在面对这些社会现实情境和亟须调整利益格局的过程中,需要在价值观层面寻求达成某种共识,以共识引导多元利益诉求,避免价值观多元化影响社会运行的危机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民道德基石和主流价值观,具有最大程度的兼容并包性和总体容纳性,能够在统摄社会主要价值诉求的基础上,引导不同的利益主体理性地表达自身诉求,促成利益主体价值共识的作用发挥。当前,党内治理模式已经逐步从统揽式管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在本质上要求达致善治以渐次取代秩序控制成为管党治党的核心目标。

三、机制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层融入应当落细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的施政方针,真正意义上赋予党内法规鲜明价值导向这一立规要求。这在本质上是通过修改党章和制定单行法规的程序机制,将执政党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转化为依规治党和从严治党的具体工作要求,并且使之成为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行为自觉。

一方面,党在主导立规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自觉站在政治高度,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的价值观、价值理想和价值准则融入党内法规。价值取向的主观涵摄与党领导立规的客观本质进行有机结合,并且始终贯穿立规、执规、督规和守规的全过程,此种行为自觉已经充分体现在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一些党内法规通过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另一方面,必须借助于建构具体的立规机制或者程序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党组织职权配置完善、党员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等党内法规,更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细化至具体机制程序之中,促进党内法规的程序规则设计与实体价值观念形成有机结合,终而推动党中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决策得以顺利转化为体现全党意志的党章和单行法规。当然,前一方面的行为自觉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立规者的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主要体现为立规者对于党中央重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战略部署的认识深度和重视程度,这直接决定了立规融入的广度和深度。后一机制程序构建则是以执政党制定法规或者官方认可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进行制度化。形塑操作性更强的立规机制是党内法规体系养成价值自觉的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绝非朝夕之功可致,而是一个诸多领域和环节紧密相扣的系统建设工程,必然会经历“抽象原则思想—具体规则导向—程序机制细化”的循序渐进发展过程。就当前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层融入不是简单地使每一部单行党内法规的规范之中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字眼或者其他相近内容表述,而是需要通过具体规范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形式、内涵要素,即要求立规者在制定党内法规的过程中,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评判和衡量党内法规质量和实践效果的重要准则。

第一,设置合理的党内法规评估机制。也就是说,立规主体对党组织某类活动或者党员某种行为,或者某一特定事项是否需要制定党内法规,以及已经制定实施的党内法规是否需要修改补充进行客观评价,进而作出立规决策的一项具体制度,是党组织内部确立立规事项、形成立规规划的具体机制,主要包括立规前评估制度和立规后评估制度等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没有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字眼,第三章专门规定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与计划,却未提及立规前评估机制的相关内容。《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的实施后评估、清理及其修改、废止,但是并未具体规定立规后评估的细化规范,很容易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无的放矢、无据可循。因此,建议在《条例》总则部分第七条增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规基本原则,并且在第三章和第六章分别增设“立规前评估机制”和“立规后评估机制”的细化条文,同时在其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具体的评估准则,从而有效弥补党内法规制定评估工作欠缺价值导向的机制效果纰漏。

第二,构建价值导向明确的党内法规起草机制。法规起草是对单行党内法规制度规范的整体设计,是形成以党内法规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并且将其准则要求和基本脉络转化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等规范形式的关键环节。《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党内法规起草的权限、内容、程序流转等,侧重于起草程序的形式合规和程序完整,但是缺乏在党内法规起草阶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因此,建议在《条例》第四章党内法规起草这一关键环节的规范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即“党内法规的起草应当注重发挥平等、民主、法治等价值导向作用”,这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的效果提升。

第三,完善党内法规草案审议机制。草案审议机制作为制定党内法规的中心环节,是党内法规审议批准机关根据立规需求、立规原则对法规草案进行仔细审查、批准发布的一项具体机制。《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党内法规草案的前置审核事项、不同类型草案的审批流程以及后续的审核报批程序等内容,但缺乏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涵摄和精神导向。因此,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前置审核事项增加一项内容,即“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要求”,这样方可在立规实践中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素,避免出现具体价值元素“该入却不入”的立规缺漏问题。

第四,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参与机制。同国家立法一样,立规也是收集民意、集中民意和凝聚民意的过程,是利益碰撞、博弈的过程,是决策、反馈和修正的过程。《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形成党内法规草案之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于那些密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形式。由此可见,是否公开征求意见需要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只有在必要时才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而且,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只限于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立规的民主参与程序机制存在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很难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协调与共同意志层面的价值聚合。因此,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要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参与机制,这样才能使党代表大会代表、普通党员、专家学者以及群众等不同利益主体聚合在共同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展开平等对话、意见竞争,最终达成共识,促使民主参与由立规诉求表达机制升华为多元主体利益协调和共同价值聚合价值。

第五,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同国家法律体系一样,党内法规体系亦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避免出现文件打架、上下矛盾、前后冲突等问题。《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规定了法规位阶效力、责令改正或者撤销、一般法规与特别法规、新规与旧规、党内法规解释以及备案审查等制度,旨在避免不同法规之间出现矛盾情形,能够在实践中阻却和解决不同位阶层次的党内法规冲突。然而,正是偏重于维护法制统一的制度价值,往往容易遮蔽党内法规本身的目的价值,极大忽略了党内法规能够对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产生正面引领作用的制度效能,从而导致现行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仅有制度之名,而价值导向内容阙如。因此,需要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元素。例如,在《条例》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内容,即“违反平等、法治、民主等核心价值观准则要求”,进而增强备案审查机制对于整个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核规制作用,而这对于今后党内法规“立、改、废、释”等各个过程都能产生正确的价值取向传导。

综上所述,要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的理想效果,必须通过具体机制的构建和创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素落细落实。其中,“落细”的实质是通过党内法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治理所涉及的不同领域以及具体的管理事项,经由前述具体立规机制的构建完善,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必需的立规项目尽快纳入立规修规的规划,而不是简单地写入框架宏大的政策宣传文件。“落实”的关键在于,既有党内法规体系需要对拟将制定或者修改的每一具体条文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审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素渗透涵摄至规范条文,使之转化为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权利义务等规范化语言表达,这样才能达到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应然功效。

结语:达致“良规善治”应当融贯规范与价值

制度是价值的载体,价值是制度的灵魂。这是法治中国建设之于党内法规体系影响的真实写照。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党和国家根据国情发展需要和人民切身利益作出的重大施政方针,具有非常重要且意义深远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关照作用。在此过程中,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党内法规,能够促使党内法规的制度规范和价值目标形成有机统一,其不再局限于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提供形式逻辑层面的准则依据,而是逐渐转向为符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逻辑对接需要、共同遵循形式制度理性和实质价值理性等“良规善治”标准的规范体系。制定良好的党内法规是法治中国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内容,未来仍旧需要继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立规、执规、督规和守规保障机制,这样才能使之更好地弘扬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融贯规范与价值的党内法规体系,最终必然会浸润内化成为执政党组织建设和党员行为规范一以贯之的价值导向、思想遵循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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