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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怀瑾老师:思维的规律与规则的知识(二)

网络 2022-11-25 17:58

§20思维活动的产物,思想的形式或规定性一般是普遍的抽象的东西。思维作为能动性,因而便可称为能动的普遍。而且既然思维活动的产物是有普遍性的,则思想便可称为自身实现的普遍体。在逻辑学中将指出,思想和普遍东西的性质,思想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康德他说,“我”伴随着一切我的表象,以及我的情感、欲望、行为等等。“我”是一个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共同性也是一种普遍性,不过是普遍性的一种外在形式。一切别的人都和我共同地有“我”、是“我”,正如一切我的情感,我的表象,都共有着我,“伴随”是属于我的东西,就作为抽象的我来说,“我”是纯粹的自身联系。在这种的自身联系里,“我”从我的表象、情感,从每一个心理状态以及从每一性情、才能和经验的特殊性里抽离出来。“我”,在这个意义下,只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普遍性的存在,一个抽象的自由 的主体。因此“我”是作为主体的思维,“我”既然同时在我的一切表象、情感、意识状态等之内,则思想也就无所不在,是一个贯串在这一切规定之中的范畴。

思维之所以作为特殊科学研究的对象的权利,其理由也许是基于这一件事实,即我们承认思维有某种权威,承认思维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为划分人与禽兽 的区别的关键。对思维的细密研究,将会揭示其规律与规则,而对其规律与规则的知识,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得来。从这种观点来研究思维的规律,曾构成往常所谓逻辑的内容。亚里士多德就是这门科学的创始人。

解读

所谓禅学的开悟与明心见性,就是自在自为的的【我】,通过思想与反思,把握了自我的普遍性,建立了自我的、从感觉、表现直到抽象之思想的完整逻辑链条。思想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这个对方,就是他者,也就是自己的内心世界与外部世界,也就是禅学维识理论研究的核心,就是能见与所见,也就是世界与万法的升起,皆是源自你我的内心。

意识是物质的产物_社会优抚法属于什么范畴_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

这就是黑格尔谈及的,“我”是纯粹的自身联系。在这种的自身联系里,“我”从我的表象、情感,从每一个心理状态以及从每一性情、才能和经验的特殊性里抽离出来。“我”,在这个意义下,只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普遍性的存在,一个抽象的自由 的主体。因此“我”是作为主体的思维,“我”既然同时在我的一切表象、情感、意识状态等之内,则思想也就无所不在,是一个贯串在这一切规定之中的范畴。因而世界必然是【我的精神的呈现】,如果自在自为的【我】消失了,自然【我的世界】也就消失了。

这也是马祖道一谈及的【即心即佛】的含义。所谓成佛,所谓明心见性,只是一个具体的人,从一头猪,一个动物呈现为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自在自为的【我】的飞跃。

因而黑格尔进一步论述,思维之所以作为特殊科学研究的对象的权利,其理由也许是基于这一件事实,即我们承认思维有某种权威,承认思维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为划分人与禽兽 的区别的关键。思维活动的产物,思想的形式或规定性一般是普遍的抽象的东西。思维作为能动性,因而便可称为能动的普遍。而且既然思维活动的产物是有普遍性的,则思想便可称为自身实现的普遍体。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的逻辑学规定的核心内容。

以上,正是古老的东亚大陆禅学的核心思想。所谓成佛,所谓菩萨的法力无边,所谓菩萨的大慈大悲,皆是指向有情众生,成为了一个自在自为的大自在、已经不再困扰在生死轮回之中的【人】。因此,马祖晚期又说,非心非佛,因为作为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自在自为的【我】,已经参透了真如佛性,主体精神与客观精神已经又一次合二为一,哪还有这是心、那是佛的分别。正是万物与世界皆备于我心。这也是阳明心学的核心宗旨。

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_社会优抚法属于什么范畴_意识是物质的产物

“人的良知,就是草木瓦石的良知。风雨露雷、日月星辰、禽兽草木、山川土石,与人原只一体。故五谷禽兽之类皆可以养人;药石之类皆可以疗疾:只为同此一气,故能相通耳。”心之本体也就是天地之心,生生不息。道、天理、良知及万物之理本来就是一码事,所谓“心外无理,心外无物”。良知、天理、心之本体本来就是如如不动、无善无恶、非善非恶,也就是说,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的金句,只有黑格尔的小逻辑才是完整、圆满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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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意识是物质的产物_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_社会优抚法属于什么范畴

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皮含有事情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

一种旧信念认为所有对象、性质、事变的真实性,内在性,本质及一切事物所依据的实质,都不是直接地呈现在意识的前面,也不是随对象的最初外貌或偶然发生的印象所提供给意识的那个样子,反之,要获得对象的真实性质,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反思。惟有通过反思才能达到这种知识。

感性的东西是个别的,是变灭的;而对于其中的永久性东西,我们必须通过反思才能认识。自然所表现给我们的是个别形态和个别现象的无限量的杂多体,我们有在此杂多中寻求统一的要求。因此,我们加以比较研究,力求认识每一事物的普遍。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

反思作用总是去寻求那固定的、长住的、自身规定的、统摄特殊的普遍原则。这种普遍原则就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不是感官所能把握的。例如义务或正义就是行为的本质,而道德行为所以成为真正道德行为,即在于能符合这些有普遍性的规定。

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_社会优抚法属于什么范畴_意识是物质的产物

当我们这样规定普遍时,我们便发现普遍与它的对方形成对立。它的对方就是单纯直接的、外在的和个别的东西,与间接的、内在的和普遍的东西相对立。须知普遍作为普遍并不是存在于外面的。类作为类是不能被知觉的,星球运动的规律并不是写在天上的。所以普遍是人所不见不闻,而只是对精神而存在的。宗教指引我们达到一个普遍,这普遍广包皮一切,为一切其他的东西所由以产生的绝对,此绝对也不是感官的对象,而只是精神和思想的对象。

解读

作为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自在自为的【真正意义的人】,必然具有反思的能力,必然可以认知普遍的真理。这就是禅学的根本立足点。禅者才是真正的人,一个脱离的猪狗之动物界的【人】。

黑格尔又说,反思作用总是去寻求那固定的、长住的、自身规定的、统摄特殊的普遍原则。这种普遍原则就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不是感官所能把握的。

也就是说,正义、道德、理性、善恶、真理等等概念,首先不是一种人类世界的感官的东西,不是一种表象得东西,而是人类文明对于普遍性的真理的原则,通过反思而获得抽象思想的成果。因此,正义、道德、理性、善恶、真理等等概念,必然与【单纯直接的、外在的和个别的东西,与间接的、内在的和普遍的东西相对立。须知普遍作为普遍并不是存在于外面的。类作为类是不能被知觉的】。作为一种群体的集合的概念与思想,国家、民族、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经济规律等等,也是人类思想与思维的产物。

因此,黑格尔说,【一种旧信念认为所有对象、性质、事变的真实性,内在性,本质及一切事物所依据的实质,都不是直接地呈现在意识的前面,也不是随对象的最初外貌或偶然发生的印象所提供给意识的那个样子,反之,要获得对象的真实性质,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反思。惟有通过反思才能达到这种知识。】

这样,禅学的【不思善,不思恶】,不是放弃反思,放弃真理的追求,而是教导大众,不要被世界的种种表面的、感官的、具体的、个别的法相所迷惑,这些法相皆是一种虚幻、无常的东西。只有真如法性,绝对精神,才是不生不死、不增不减、不来不去的真理,这也是龙树菩萨中论思想的逻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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