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是维系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性,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二者在一定层面和一定领域内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与法联系最紧密的四点,每一点都体现了法的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梳理和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法的关系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自由 平等 公正
作者简介:李彬,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52
中央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广大中国人民生活在一个爱国、和谐、有爱的大家庭中,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成员在价值观方面的共同的目标、取向和准则。法是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需要维护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准则。由于法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人们对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均可比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言行是否违法。当某一人或某些人的言行违反法律规定时,法律将对这些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罚。由此可知,法律也是保持良好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准则,同时也是一种有力的保障工具。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均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法的一定的特性,因此此四点与法的关系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自由与法的关系
自由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生存的本质追求,同时也是人类永远追求的梦想。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为了中国人民的自由不断努力奋斗,最终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人民通过坚持不懈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冲破了禁锢中国人民自由的枷锁,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由此,追求自由、获得自由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但是“自由”不是絕对的“自由”,“自由”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相对的“自由”,人们享有的“自由”存在的前提是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就需要法加以规定。
从法的分类角度分析,“自由”在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体现有所不同。私法保护的主要是公民的私权,体现为“权利”。私法最主要的代表就是民法,而民法在公民行为方面的突出表现就是“法不禁止即可为”,意思就是说在私法领域内,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规定大的框架规则,至于细节方面的规定,则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反私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这一过程就是民法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自由”方面的表现就是“意志自由”,这充分体现了在私法领域法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根据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和完成行为的自由。公法与私法不同,公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公法体现出的是“权力”。公法与自由的关系表现为:要合理、合法地运用公权力,执行公法时要坚持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保证公法不被滥用,保证公法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公法的执行运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因此在执行公法过程中必须要监督好公权力的运用,避免因公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在人身、财产等方面享有的权利自由。
二、平等与法的关系
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关于地位、权利等诸多方面反映出的人们渴望公平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的实现要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平等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平等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平等的规则日趋健全和完善、平等的行为日趋的规范,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达的平等不是那种绝对的平均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所宣扬的那种平等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是要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相适应的,是要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的,能够将全社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调动并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事业和生活发展的平等的价值观。
在法的方面,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平等”的规定,《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反映了两层含义:
(一)我国公民在享有权利方面表现出了“平等”
无论是实体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还是程序法规定的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都表现出了“平等”的概念,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是相符合的。
(二)公民受法律约束表现出了“平等”
公民除享有“平等”的权利外,自身行为受法律规制方面也表现出了“平等”。每个公民的行为都受同样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下,根本不存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说法,因为在现代法治中国没有特权阶层、没有“贵族”阶层,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其行为触犯法律,无论社会地位的高低、无论拥有财富的多少,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公正的制裁。
三、公正与法的关系
公正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公正包含两个含义,即公平与正义。公平是指在处理某一问题时一律按照相关规定或原则或准则办事,不偏袒任何一方,一视同仁;正义是与某个国家或某个社会所处于的某一时间阶段人们所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观紧密联系的,因此正义要求人们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所制定的制度等具备必要的公认性和合理性。由此可知,公正是和社会进步与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正具有具体性、历史性、相对性,因此由于社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公正的含义也会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需要公正的存在,处于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更是如此,因为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基础。endprint
公正与法具有紧密的相互关联的关系,因为公正是法所必须具备的特性之一,这种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正是法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所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与社会和谐氛围的工具和手段,而要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就需要法具备公正性这一重要的特性,即需要法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与问题时必须保证程序的公平性与实体的正义性,公平性要求法对待每个当事人要不偏不倚,用同样的规则与方法处理问题,不能“因人而异”,正义性要求当事人对法所处理的问题的结果表示认同,即使处理的结果对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利,也要向这些当事人阐明得出结果的依据,使当事人充分体会到法的正义性;另一方面,公正是法存在的根本。法必须要体现出公正,当法的公正性与其他特性相冲突时,要首先考虑保护法的公正性。最典型的就是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与法的公正性的冲突。在私法中,法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自由,只要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做出了意思表示,但这些意思表示的做出可能是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继续行事,则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的公正则会对意思自治有所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即将或已经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彰显法的公正。
四、法治与法的关系
实现法治必须要靠依法治国,而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培养法治社会的氛围,法治氛围是基础、是土壤,依法治国是方法、是种子,二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不仅反映出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要求,同時还反映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对其的法权要求和内在要求。
法治与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法是法治的根本与基础,没有法则法治无从谈起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法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借助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这就会出现一些以往从未出现过的新领域。面对这些新领域,如果不及时加以立法以规制,则可能出现一定的新问题。因此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及时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民生的新生领域加以立法规范,才能遏制可能会出现的新的问题,使法治进程顺利进行。
(二)法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促使法不断的完善与更新
法的制定是根据社会需要进行的,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天生的、永远的完备的。法治在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中会对现行法律以司法实践为手段进行检验,以分出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规定和不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规定要严格地加以贯彻和执行,对于不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则需要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实际加以修改,使之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要求,使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三)弘扬法治精神是对全社会普法的重要途径之一
弘扬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种主体自觉履行经济、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引导,严厉打击各种违反规则和法律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发动司法机关、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科研的教师的普法积极性,使其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常识,以案说法,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的自觉心,用法、守法的维权心,信法的依靠心,切实彰显法律的尊严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人民日报.2013-12-24.
[2]李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五 自由.唐山劳动日报.2014-07- 30.
[3]李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六 平等.唐山劳动日报.2014-08- 01.
[4]李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七 公正.唐山劳动日报.2014-08- 04.
[5]李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八 法治.唐山劳动日报.2014-08- 0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