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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2020年第1期摘要

网络 2022-11-26 08:58

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2020年第1期

摘要

虽然普遍认为现象学与质性研究有一定的“瓜葛”,但这瓜葛具体是何以及因何如此,却一直在困局之中,需要正本清源。由于现象学在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上提出了全然不同于传统哲学的主张,被视为哲学史上的第三条道路,事实上奠定了质性研究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在现象学哲学的视角下,质性研究追寻的“真”不是客观外在的唯一,而是寓于现象之中的本质,是当场被构成的;质性研究追寻本质的过程可以通过本质直观直接实现,不必一定经历反思或归纳的道路;质性研究在问题的真假、研究的信度、样本的选择等方面,均有特定的解释方式。

关键词

现象学;质性研究;本质;现象;本质直观;

近年来,国内教育研究领域实征研究(empirical research)1之风渐起。质性研究作为实征研究的重要研究范式之一,在某些问题域上具备量化研究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在多以人为研究对象的教育领域,更有特别的意义。质性研究领域经常能够见到“现象学”的影子,但定位不清:有人将现象学视为质性研究范式下的一种具体的研究取径,[1][2][3]P14-16也有人认为现象学奠定了质性研究的理论基础。[4]笔者认为与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相比较,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更为重要。[5]然而现象学对于质性研究的方法论导引具体是什么?它如何发挥方法论作用?对此问题继续深入思考下去,可以发现,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贡献或许并不仅仅是方法论导引这么简单,它奠定了质性研究的哲学基础。

关于现象学对于质性研究的“基础”作用,学界也有认识,但这种认识局限在把现象学看作众多影响了质性研究的理论源流之一,[6][7]认为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强调人们行为的主观意义,主张现实是社会建构的”,启示质性研究要“了解人们如何建构和解释日常生活经验的意义”等,[8]这其实极大地忽视了现象学的真正价值。本文尝试详细地阐明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理论贡献,基本观点为:现象学之于质性研究,并不仅仅是些微地影响了质性研究的发展,也不是泛泛地作为理论渊源之一,而是作为“基石”奠定了质性研究的“哲学基础”,进而在根本上规定了质性研究的基本研究原则。从根基上厘清质性研究的哲学基础之然及其所以然,能够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质性研究,更好地应用和操作质性研究。

既然是要对现象学作为质性研究之“哲学基础”进行论证,就必须从对现象学在哲学一脉中的贡献和地位开始,将其从整个哲学体系中“分离”出来,过程中捕捉现象学哲学特质与质性研究之间关联的特定性,进而分析其对质性研究哲学思想内核的贡献,展示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引领和影响,并以教育研究的实例对分析所得的结论给出回应。

现象学的哲学贡献: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作为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的扛鼎之作,现象学启迪了现代西方哲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重要思想。之所以能够有这样的独特价值和贡献,是由于现象学对哲学根本问题之一———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问题———给出了与传统哲学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以下尝试阐述之。

哲学的使命,是追求真理。但到底什么是“真”?为什么对于同一个东西,不同人会“看到”不同的结果?古希腊哲学家的回答是:“真”就是实事的存在,它使事物是其所是;人日常所见的仅是实事的显现,我们需要通过实事的显现去把握实事的存在,即通过现象把握本质。2

问题在于,如何经由现象通达本质?这是西方哲学自产生以来,主流哲学就一直致力于解决、但又始终未达圆满的一个核心问题。[9]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哲人们进行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努力。当代著名哲学家克劳斯·海尔德将这些努力概括为哲学史上的三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建立在巴曼尼德斯存在与真理之共属性基础上的早期古代希腊思维,第二条道路是随笛卡尔将意识提升为基质而开始的近代主体主义,现象学则是具体实践第三条道路的尝试。”[10]古希腊哲学和笛卡尔的近代主体主义思想,我们耳熟能详,但现象学为何能居为道路之三,这种道路之分对质性研究又有何意义,这是下文要详述的。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这三条道路的特点及其相互区别,笔者将它们的核心观点分别总结为:本质居于现象之先、本质居于现象之后以及本质寓于现象之中。

(一)古希腊形而上学之路:本质居于现象之“先”

古希腊形而上学之路从巴曼尼德斯的主张开启:实事的存在与它们的显现不可分割地共属一体,之所以每个人看到的现象不同,是因为每个人都局限在自己的“局部世界”中,因而只能看到实事向我们显现出来的局部的、当下的一面,但一定有一个“共同世界”,它对任何人而言都是相同的,而且是向所有人的理性敞开的,因而人有可能籍由理性,去把握实事隐藏的、非在场的、全部的真实。

柏拉图继承了巴曼尼德斯的这一思想,进而提出了“理型”论。他认为每一类东西都有一个“理型”,这个“理型”是这些东西能够是其所是的根本和前提,而人类所身处其中的世界,人类所能接触到的现象,只是分享或者模仿了理型,人类理性的最高追求,就是经由现象去把握最终的理型。柏拉图的观点被后人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成就了西方哲学甚至整个西方科学的背景性立场。由于这条道路在逻辑上主张“共同世界”、理型是最初、最根本的肇始,现象只是理型的摹本,因而笔者将其概括为“本质居于现象之先”。

但是,这种主张是否有问题?在哲学层面,其一直受到怀疑论的诟病而且无力反驳:如果说人所能看到的是现象,需要去把握的则是本质,就好像说现象在此岸,那本质则在彼岸,二者之间隔着一条鸿沟,我们如何能够自明地声称人的理性可以跨过这条鸿沟?同时,我们如何能够自明地声称现象一定是本质的显现、二者一定是一体的?显然,第一条道路的成立是基于两个前提,这两个前提都被自明地预设为真。被预设为真的前提成了第一条道路无法自圆的弊端,也就是说,第一条道路成立的根基是被预设的,而这个根基并不稳固。这导致了后辈哲学家不断回到柏拉图等人的源头,对他们曾经讨论过的问题提出新的解释和观点,然而新的解释往往又引出更多的问题,导致始终未能有效突破困局,直到笛卡尔横空出世。

(二)近代主体主义道路:本质居于现象之“后”

信息披露 易解性 易得性原则_商事主体维持原则_哲学上主体性原则

笛卡尔提出,哲学能够有效向前发展的前提,是建立一个无可质疑的逻辑基点,然后在此基点之上,实现像数学一样的一步一个脚印的累积式发展。

那么,这个无可置疑的基点到底是什么?笛卡尔借助纯粹方法作用的怀疑,有疑即被排除,直到找到了“我疑”,我在疑,即证明“我疑”,无可辩驳,无法推翻。由此确立了理性的“人”在哲学中基点地位,即史上所称“我思故我在”。其划时代的意义在于,首次在哲学史上确立了“人”的无可辩驳的主体地位,要知道,在此之前,即在所谓古希腊哲学时代,“人”并不具备哲学上的特殊意义,即真理(本质)是与“人”无关的。这样,笛卡尔开启了一条近代主体主义道路。

笛卡尔通过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将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问题向前推进了一步:通过“人”,本质和现象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沟通。在笛卡尔之前,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怀疑论鸿沟,现象在此岸,本质在彼岸,二者之间是否一体无法作答,二者之间如何连通亦无法作答。但是到了笛卡尔这里,“人”成了连通现象与本质的“要件”,因为“人”既可以是实体的、又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个体的、又可以是普遍的,这在一定意义上结合了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也就回应了认识的普遍必然性问题。这是哲学思考的巨大进步。

对于第一条道路的逻辑缺陷,笛卡尔之路的基本态度是:既然不能自明地声称人的理性可以跨越鸿沟从现象的此岸到达本质的彼岸,那就排除彼岸;但是,在现象的此岸,事物是显现给“我”的,可以被“我”的精神(理性)所把握。于是“我的精神,便成为显现方式的基质(subjectum),成为近代意义上的‘主体’(subjekt)”,[10]而与主体相对的一切外在则成为“客体”。也就是说,笛卡尔把现象与本质之间的鸿沟问题转化了一下:“我”是最根本的基点,现象是展现给“我”的现象,那么“我”是主体,其他皆为客体。于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问题,在笛卡尔之后转变成了主体与客体的相对问题,这也开始了一个主客二元的时代。

由于认为实事的现象是显现给我的精神(理性)的,所以近代主体主义道路主张现象是事物作用于人的精神(理性)而形成的感觉,称其为“杂多”,而众多的“杂多”之所以会表现出相似的属性,是因为杂多的背后仍然有“物自体”(Ding an sich)在起作用。3这代表了近代对“现象”与“本质”的主流看法。那么,要想通达本质,就需要人采用归纳的方法,通过分辨杂多之间的相似性,归纳出隐藏于其后的物自体的主要特征,这构成了当今自然科学的基本思考脉络。由于这种思路将人这个主体看作逻辑基点,但人认识的目的在于把握现象后面的物自体,笔者将这种思路概括为“本质居于现象之后”。

只是,如何经由杂多通达其背后的物自体?或者说,主体如何能把无数个杂多关联起来,把握到其后隐藏着的物自体?对此近代主体主义道路又陷入了困境,即著名的“自我中心困境”。最终康德不得不借助了先验范畴来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对杂多的认识必须借助主体的先验观念,但这并未从根本上走出自我中心困境。近代主体主义道路也未能真正解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问题。

(三)现象学道路:本质寓于现象之“中”

现象学之所以被称为哲学史上的第三条道路,就是因为它在解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问题上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这个思路与传统哲学的前两条道路都不相同,颠覆了传统哲学的主张,但又的确是合理的。

现象学的革命性首先在于悬搁预设。哲学的纯粹性要求思维原初和逻辑自明,任何预设都是对哲学初衷的违背。但是以往的两种哲学道路,在起点上都掺杂了人为的预设。古希腊哲学预设了现象与本质之间具有共同属性、共为一体,而笛卡尔貌似以普遍怀疑的方式对此进行了排除,实质上是否定了二者具备一体性,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主张了现象与本质之间不具备一体性,这仍然是预设。现象学的做法是,既然不知,就不做表态,彻底地悬搁。既不主张现象与本质之间具备一体性,亦不主张二者之间不具备一体性,对于有没有彼岸、彼岸有什么、彼岸与此岸的关系,统统不置一词、不发一语。所以,现象学较于前两类哲学,它没有借助任何预设为其铺路。这是其一。

其二,现象学主张“朝向实事本身”。哲学思考总是需要有赖以开始的基点,与前两种哲学始于预设不同,现象学将这个基点放在了“实事”上面,即“现象”上面。现象学悬搁了彼岸,认为我们能够真实把握的只有此岸,那么看到什么、就说什么,以我们可以看到的实事的显现、并且仅仅以实事的显现为依据和出发点展开思考。因此现象学主张要“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现象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11]P964,唯现象可先于逻辑。

其三,为何现象学将“现象”称为“实事”?与传统哲学不同,现象学承认现象的实在性。传统哲学一直认为现象只是“表象”、只是“心灵显象”或者“印象”,只存在于人的心灵之中。[12]P14但是,现象学承认显现的事物的真理和实在性,认为不存在任何“单纯的”显象,没有任何东西“仅仅”是显象,“显象都是实在的;它们属于存在”,[12]P15任何实事,其显现的方式就展现了其某种存在方式,即使是错觉、遮蔽和伪装等,“在它们自己的方式上也都是实在的;它们都是存在的诸多可能性,需要得到与它们自己的相应的分析。”[12]P15因而将现象称为“实事”。

其四,就“本质”而言,现象学仍然承认本质,只是,现象学主张的“本质”的内涵与传统哲学不同。传统哲学说的本质是现象之外的客观实存,可以被还原为现成实在的对象,如前文所述,现象学对此进行了悬置(即,有没有那个客观实存的本质世界,我们不知道,所以不说),但现象学认为实事中的确有可以使其成为其、最关键、最独特的东西,即“本质”。但与传统哲学不同的是,现象学主张本质“既不是一个普遍之物,也不是一个个体之物”[13]P68,“现象学的本质是通过本质直观抽象而获得的一般本质,它独立于人的心灵,具有客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精神性存在”[14]P108,但,不是一种物质性存在。也就是说,现象学所主张的本质具有客观性,不是纯粹心灵的东西,因而不同于经验论所说的感官印象;同时其又并非实在的实存于人心之外,因而也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型。现象学所主张的本质是由主体“看向”现象时当场构成的,但它又具有客观性,并非纯粹心灵的东西。

最后,现象学所主张的“本质”与“现象”之间是何关系?由于现象学所说的“本质”的内涵与传统哲学不同,因而为免混淆,使用现象学的话语,这句话应该更准确地表达为:“实事的存在”与“实事的显现”是何关系?或者更通俗地讲,我们如何能够“看到”实事?对此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从其导师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中受到启发,意向性是意识自身拥有的对意指对象的指向性能力,胡塞尔进一步指出,通过意向性,意识总是指向某物,意识一定是对某物的意识。因而,当人去“看”,去“意识”,就是去“指向”了某物,意识对象是由人在意识的当下,由人的意识活动构成的。因而,人所看到的实事是在看的当下构成的,它离不开实事的显现。所以现象学会说,“在现象学的现象‘背后’,本质上就没有什么别的东西”[15]P42,本质不脱离现象,本质就在现象之中,甚而就是现象。

由此我们发现,现象学对于“现象”与“本质”以及二者关系的主张,完全颠覆了传统哲学的观念。传统哲学认为现象是“自身显示”并且“显示他物”的(他物即传统哲学所言之本质,如理型、物自体等),但是现象学在悬置了传统哲学的种种预设,还哲学更高的纯粹性后,得出现象是“就其自身显示自身者”[15]P34,即其是“自身显示”且“显示自身”的(自身即本质),即本质寓于现象之“中”。并非是在现象之外存在着一个实在的本质世界,人所看到的东西、包括理性所把握到的本质,都是在意识的当下当场构成的。其与显现有关,亦与主体有关。这种思路,完成了对笛卡尔以来主客二元对立的超越,也启迪了西方哲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的众多思想。

至此,我们已经厘清了哲学史上对现象与本质关系的三种最基本的主张。这三种主张,事实上代表了一切学术研究的基本哲学思路,因为一切学术研究,就根本目的而言,都是追求这个世界的“真”,即追求本质,质性研究亦不例外。以前,由于质性研究的源流甚广,作为一种跨学科的人文社科研究方法,人们在操作上基本都是基于经验总结,“根据经验,这样做就对了。”但为什么对,似乎并没有人能真正的说出其所以然。后文将逐一展示,这些源自经验总结的主张,与现象学哲学的要求是如何一致,又有何种不足。

这种对接的方式似乎并不是一种好的论证方式,但又是本文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论证方式。实质上现象学影响质性研究的现实顺序是:现象学哲学自20世纪初产生之后,其主张对西方哲学、西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乃至形成了现象学思潮,或者史称“现象学运动”。在这种思潮影响下,各个学科领域都更深入地展开了对主客二元对立的反思、对所谓认识“客观性”的反思、对主体主观能动性的重新认知等等,进而催生了众多新的思想、观点和方法;而各个学科领域之间的思想又是交互影响的,质性研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产生、发展而来。今天,我们已经很难清晰地说明这些思想观点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乃至最终催生了质性研究这一范式。但我们可以通过现象学的哲学贡献厘清其源头地位,同时又能分析出质性研究作为下游的一种研究范式所遵循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思想,从而最终实现二者某种程度上的对接。如果一旦这种对接是自洽的,而现象学的哲学地位又是无疑的,现象学作为质性研究的哲学基础这一论点就可以成立。针对这个问题,需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进行逐一分析,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两方面入手,探讨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影响。

本体论分析:质性研究探寻的本质

哲学上主体性原则_信息披露 易解性 易得性原则_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哲学本体论探究的是世界的本源和基质,就研究而言,本体论就是这个研究追寻的“真”是什么,或者说,在这种研究范式中,研究者如何理解“真”、如何理解“本质”。

在传统哲学那里,无论是古代形而上学声称的“理型世界”,还是近代主体主义认为的“物自体”,抑或反本质主义者主张的只有现象、没有本质,其核心都将本质看作现象之外的实存的东西,而且这个东西是客观唯一的。许多研究都遵循着这样的本体论思想,量化研究就是其中之一。量化研究对精确性的追求、对规律性的追求、对可复制性的追求等等,实质上就是在追求一个“客观的且是唯一的真”、一个“客观的且是唯一的本质世界”。

现象学则主张本质并非实存于现象之外,其由主体在看向实事的过程中当场构成,其不能脱离实事的显现、亦不能脱离主体,因而没有一个所谓的客观唯一的“本质世界”,也不存在“客观唯一的真”。

质性研究追寻的本质,是客观唯一的外在之真,还是与情境、主体有关的当下之真?

陈向明认为,质性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主要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16]据此,我们可以尝试把握:质性研究的研究结果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进行互动后做出的“解释性理解”,这是理解建构出的“主体间性”真实,显然非客观唯一的外在之真。阎光才的观点更明确:“质性研究范式的认识论立场则是‘阐释主义’的和建构主义的,认为现实是人为建构的并永远处于变动不居之中的,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情境关联,对研究者而言,现实并不具有先验性,相反,没有人的关注现实就不会存在。”[6]显然,“现实是人为建构的”、“并不具有先验性”、“没有人的关注现实就不会存在”,这就是说在质性研究范式中,并不认可有一个“唯一客观”的外在本质世界,而是认为人所能看到的本质与人的主体性密切相关。显然,这与现象学的主张相同。

质性研究“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承认研究者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强调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与“解释性理解”,换言之,质性研究认可研究中的主体的影响,认可主体对意识对象的意向性构成作用,认可看到的世界与所看之人的意向性与视域高度相关。

质性研究非常重视对现象的深描,强调对现象情境、细节的充分展示,“尤为倚重对现实的细微描述,如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7]无论在哪个学科的视野中,人类学也好、社会学也罢,好的质性研究都被要求完整记录和详细再现现象发生时的情境和细节,这是源自质性研究共同体长期的经验总结。而这种对于现象情境、细节的深描,事实上就是在展示实事的显现,按照现象学的理解,实事显现的方式就是实事存在方式的一部分,这种对细节的展现,就是对事物本质的描画。

综上可见,如果追究质性研究所遵循的本体论思想,其追寻的本质一定不是一个客观唯一的外在世界,而是与情境现象有关的、与主体解释有关的、当下构成的客观的“精神性存在”,这正是现象学哲学的本质观。

认识论分析:质性研究如何认识本质

所谓认识论,指我们如何去认识事物的“真”,就研究而言,就是我们通过怎样的途径能够探寻到事物的本质。关于这种认识本质的途径,需要稍微交代一下现象学与传统哲学迥然不同的主张。

传统哲学通常认为我们首先知觉到的是感觉材料,再通过联想从感觉材料知觉到对象,然后才可能通过理性的反思或者归纳总结等方式,把握到本质。实质而言,这种认识论主张源自传统哲学的本体论主张,认为本质于我们而言是隐藏的,我们只能直接接触到现象,因而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经由现象再曲折地通达本质。洪汉鼎先生将这种认识论思想称为“本质反思”,它所反映的是,在西方传统哲学中,无论具体的认识论形式是什么,统一的看法是,认识一定有一个前提,然后通过前提,进行逻辑推论,得到结论。

现象学的认识论主张与此截然不同,现象学主张本质可以被“直观”。“直观就是面对着一个在场显现的事物,而不是意向着一个不显现的事物。”[14]P69简单的说,就是直接面对事物本质的直接显现,胡塞尔将其称为“本质直观”。本质直观的认识论与现象学的本体论一脉相承,现象学主张“本质并不脱离现象,甚而就是现象”,[14]P60因而本质可以在现象之中被直接面对,人一旦进行知觉,知觉到的就是一个“对象”,而非这个对象映射到人的精神的“感觉”,而且,在一个具体的对象身上,人能一次性地“看”到这个对象的最根本的东西,而不需要非得通过理性的抽象思考、或者通过经验的归纳总结。洪汉鼎认为“本质反思和本质直观,这代表了传统哲学与当代现象学两种根本不同的哲学思维。”[14]P61

胡塞尔在其思想的后期通过发生现象学解释了本质直观的发生原理。直观是“能够把握本源的东西的意识行为”,[17]P52是人的意识的能力。人的意识的最内在的存在方式是内时间意识,内时间意识使得人的意向性行为可以具有活动与前对象化的边缘域,这些边缘域中潜藏着由时间体验的“被动综合”所提供的感觉材料、以及这些材料之间的联系可能,它们时刻“准备好”被激活和统握。当我们知觉一个事物时,意向行为会激活感觉材料,并在统握这些材料时直接感知到整个意向对象,这是一个于个别中把握一般的“一气呵成”的意向构成的过程,[9]这个过程使得本质直观得以发生,而且这个过程是一次完成的。进一步说,“本质直观”既可以一次性进行,也可以“根据多个这样的观念化行为”分多次完成,通过多次的自由想象变更来把握本质。[18]P74且我们看到,本质直观与实施“本质直观”的“我”有关,是“我”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意向性,需要“我”通过丰富的想象力和自由想象的变更来达成。本质直观的认识论主张,将对本质的把握,从传统哲学的“分步走”,转换为了“一步走”也可以达成,这对现代西方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有很大影响,更是奠定了质性研究的认识论基础,直接解决了质性研究结论的合理性问题。

质性研究一方面被广为重视,一方面又被量化研究者所诟病。熟悉量化研究范式的人可以看出,量化研究在认识论上遵循的是典型的“分步走”路线。希望认识关于一个总体的真,先对这个总体进行抽样,对样本进行研究,找出样本的规律和特性,然后借助统计学原理,再推理到总体,这是一个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过程。由于永远无法穷尽所有个别进而证实总体,所以量化统计通常采用的是证伪思路,推翻零假设、证实备择假设,这是典型的经验论的思路。在此过程中,量化研究极为强调研究者的价值中立和情感无涉,极力避免研究对象对研究者带来的影响和干扰,以求达到研究结论的精确性和普适性。

但是用量化研究的量尺来度量质性研究,就出现了很多所谓“弊病”。例如,质性研究的样本量问题,质性研究往往无法做到大样本,更难实现样本随机抽取,所以想实现穷尽总体的特征和规律似乎更难了;质性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同样的材料往往会得出不尽一致的结论,这似乎是所谓“研究者的主观性”导致的;进一步,质性研究中有经验的研究者有时能够立刻“洞见”到某种更具解释力的结论,却无法很好地说明这种“洞见”的类似量化研究的分析过程与理由,这让所谓研究的可重复性和信度追求似乎无从谈起……质性研究似乎有太多的不足。但是,如果秉承现象学“本质直观”的认识论思路,这一切就都是合理的。

现象学认为个别中潜藏着一般(本质),通过本质直观的方式就可以从一个个体中直接洞察到本质,因而,即使是对一个个案的研究,也有可能得出关于这类事物的本质的描述。于是,质性研究的“小样本”研究甚而个案研究就具备了其认识论上的合理性。

现象学指出意识一定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必须认可和重视主体对意识对象的意向性构成作用。因而,能看到什么与看的人密切相关,质性研究中就必须认可和重视研究者的主体能动性。4本质直观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研究者的经验、前见、学科积累等作为边缘域在起着作用,它们决定了研究者“看”的能力和能够“直观”到的东西。因而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段研究材料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只是对于事物的存在方式的不同方面的揭示,当然,更具解释力的结论往往能够对事物的本质有更深层次的揭示。而这种解释力的高低也往往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功底、学术素养和理论积淀等。某种意义上而言,研究者的主体能动性是质性研究赖以成行的重要保证,质性研究者需要不断丰富地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学科积淀,丰富自己在研究中的前见。当然,前见与成见不同,质性研究中也需要研究者小心地悬搁自己的成见、偏见、预设、已有解释框架等。

质性研究中发生的“洞见”,实质上就是“本质直观”,立刻于现象中把握到本质。而且,这种洞见往往只会在非常有经验、有积淀的研究者身上发生,这是因为这样的研究者在意向性的过程中前经验和边缘域极为丰富。

归纳来说,质性研究面向个别的经验材料,质性研究要做的往往就是从这些个别的经验材料中发现一般。一般究竟如何把捉?是通过占有尽可能多的个别样本,从中分析、总结、归纳出其相似点的“分步走”的方式,还是通过在个别中一次性直观本质的方式,质性研究所采用的显然是后者。这正是现象学哲学的认识论主张。

现象学启示:质性研究的几点迷思与厘清

任何研究范式背后必会有特定的哲学立场,哲学立场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或隐或显地影响着该研究范式追寻终极目标的认识思路。基于上述对质性研究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的讨论,对于质性研究中的一些迷思和困惑,就能够迎刃而解。

(一)质性研究中“真”与“假”的判断

质性研究者往往会困惑于在质性研究中是否要判断真假、如何判断真假。例如,在叙事研究中,参与者所诉说的故事是否属实,特别是其对过去经历的诉说,是否由于掺杂了当下的心境而变得“虚假”;在访谈中,受访者是否刻意说了谎话,如何分辨谎言与真实;等等。

所谓虚假,是在承认有一个“客观真实”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所以,着力于去判断真假,实质上是在本体论上仍然认为有一个客观唯一的世界,符合则谓之真,不符则谓之假。以现象学哲学作为本体论基础,则现象与本质是一体的,现象本身就是实事存在方式的一部分。所以,所谓“谎”,只是参与者在不同情境下、不同视角下的真实体现,而所谓“真相”,也并不是被发掘出来的,而是被建构出来的。质性研究者不是要去判断真假,而是要去反思和理解,诉说者为何会有这样的诉说,他如何建构出这样的诉说,以及这诉说反映了他何种“主体的真实”,同时,研究者更要有反思自身的自觉,自己为何会有这样的判断和理解,这又反映了自己的何种“主体的真实”。

因而,在叙事研究中,参与者对于过去经历的描述,并不意味着是过去发生事件的正确记录,而是一个有选择性的、重新建构和诠释下的产物,受其在不同生命阶段的视域、情绪、心态等影响,在不同情境下完全可能有不同的叙述,但都是他在其生命某个阶段建构的“真”,而不是刻意曲解的“假”。研究者在质性研究中不是要去区别判断“真”与“假”,而是要判断,参与者为何会有这样的叙述,这种叙述反映了这个主体的何种“真”。对于访谈材料的真假看待也是如此,所谓“假话”,可能恰恰透露出被访者潜意识中对某种价值取向的理解,分析其为何有此言说,其实是帮助我们理解被访者对他生命“应该怎样”的看法的“真”。因而,也有学者指出,质性研究“重点不在于判断真假,而是是否呈现了多元实体、多方观点,是否扩展了我对实体的看法,是否精进了参与者个人对自我的内在建构。”[8]

(二)质性研究中所谓“信度”的考量

另外一个关于质性研究的认识误区是,质性研究经常被人质问信度的问题。其实,“信度”一词,背后的实质含义就是“唯一的真”,信度高,代表更接近那个唯一的真,这是量化研究的做法和思路。但是,如果用这样的思路要求质性研究,则会将质性研究引上歧途。以现象学作为哲学基础,质性研究就不能囿于“唯一”。质性研究的目的,恰恰不是找到那个唯一正确的真理,而是要展现世界的多样性,并且在这种展现中,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思,引起研究者自己的反思和人生感悟。

由于缺乏对质性研究哲学依据的思考,缺少了应有的自信,学界为了回应关于质性研究“信度”的质疑,发明了“三角互证”的方法,三角互证“证”什么?在笔者看来,如果证的是“结果”,通过背对背编码,看看对同一个材料三方的编码结果是否相同,那还是在找那“唯一的真”,既不正确也不可能做到。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视域和自己不同的生活世界,其对同一段材料的编码结果不可能是一样的,“一致”只能是基于主体间性的讨论形成的相互妥协的“伪一致”。当然,三角互证如果用来证“思路”,即通过背对背编码,相互质疑和补充各自对材料的解释,从而达到更全面和更深刻的理解,这样的三角互证是可行的,也是质性研究真正应该提倡的。需要注意的是,这时的三角讨论,绝不是“证实”,绝不是证明谁对谁错,而是相互构建和完善。同时,讨论的各方还要时刻警醒和反思:我为何是这样的理解,这反映了我的何种主体意识,这样的主体意识是否合理,是否曲解了被研究者的本意,是否需要修正,等等。

在质性研究中,经常会遇到研究团队的成员对同一材料的看法不尽一致的情况,此时,所要做的不是简单的判断、取舍,而是将其作为一个契机,将矛盾完全摆出来进行充分的讨论,反思出现这种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反映出的不同的主体意识,分析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及不一致,这才是质性研究最有价值和最宝贵的地方,也是质性研究能够促进研究者自我认识的价值之所在。因而,资深的质性研究者做到最后,往往都会发现质性研究的价值不仅在于研究结果的揭示,更在于研究者本人所获得的人生感悟。[19]

可见,对质性研究而言,所谓“信度”其实是个伪概念。现象学认识论观点告诉我们,意识活动构成意识对象,不同的研究者出于不同的主体意识和研究旨趣,即使面对同一研究样本,解读也会不一样,不同的解读产生的是不同的解释效果。所以,质性研究者完全没必要执着于说明自己研究的“信度”,相反应该注重于加强自己研究的“解释力”,而解释力的高低与是否合理,自有读者来判断,所以一般要求质性研究者需要完整而细致地展现出自己的分析过程,方便读者进行判断。

(三)质性研究“样本量”的质疑

质性研究经常会被质疑“样本量是否充足”,这其实也是个伪问题。

质问样本量是否充足,其背后的认识论基础是近代主体主义的,由个别上升到一般,通过对尽可能多的个体杂多的占有,从中分析、总结出共同性,从而抽象出本质,并最终由样本量及样本抽取方法的合理性,确保该本质可以被推广到所有研究对象。所以,量化研究的研究对象是个总体的抽样筐,需要从这个抽样筐中通过随机抽样或者其他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这些样本需要完整覆盖研究对象可能涉及到的特点,否则从样本中研究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偏离总体的“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对样本“量”的要求应运而生,样本量太少往往容易漏掉某些重要信息。

质性研究由于重视和强调对研究对象和研究现场的细描和深描,就不可能在样本数量上与量化研究相提并论。现象学认为所有个别中皆潜藏着一般,同时这种一般可以通过本质直观在个别上一次性获得。因而,质性研究不需要去追求样本的“量”,而应关注样本的“典型性”。在典型的样本上,其表现出的现象能尽可能多的提供关于本质的信息,我们就可以通过对这个样本的本质直观,更加准确而全面地把握到这个群体的一般。所以质性研究通常不采用随机性抽样,而是采用目的性抽样。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质性研究中使用“最大差异法”进行抽样,[20]即在研究对象总体中寻找几个差异性最大的极端样本,就有可能覆盖到总体的全部信息,达至信息饱和,并从中直观到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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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以人为对象的教育研究中,“人”是不具备严格同一性的能动性主体,对人进行研究,使用“从无数个体中上升到一般”的认识论思路,即使样本量再大,事实上也无法准确完整地说明总体的状况。这时候,谋求样本的典型性,从部分样本中直观出总体的本质,反而有可能寻到研究目标的“真”。

(四)质性研究与“实证研究”关系的追问

近年来,随着国内教育学界对研究方法和研究质量的日益重视,推崇和提倡“教育实证研究”的风气日隆。通常,质性研究被视为实证研究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质性研究是否为“实证研究”?

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实证研究”(positive research),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经孔德等人提倡,主张将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贯彻于社会科学研究之中,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实证研究除了强调以经验事实为基础,还强调存在一个客观唯一的“真”、一个外在的客观世界,实证研究的目的就是不断接近这个客观唯一,其通达的途径就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大量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规律。显然,实证研究所遵循的本体论、认识论与质性研究完全不同。

质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唯一共同点,是二者均为基于经验的研究,强调与思辨研究相区别,基于经验事实和经验材料发掘事实的真相、揭示其蕴含的意义。然而,如前文所述,质性研究要揭示的“真”并非客观唯一的外在本质,质性研究通达真的道路也非比较和归纳,因而与实证研究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将质性研究称为一种“经验研究”(empirical research)或者“实征研究”,但绝对不是“实证研究”。

事实上,以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路数去研究人文社会科学问题,其弊端早已暴露,从19世纪的德国开始就被人诟病至今,这是我们今天的教育研究者们必须反思和警醒的。由此,当前教育研究界要大力提倡的研究范式转变,实质上是由传统的思辨研究转向“实征研究”,而非“实证研究”。

结语

质性研究源流甚广,的确如此,但把现象学仅作为源流之一,则极大地降低和忽略了现象学对于质性研究的贡献。现象学由于对本质与现象关系的独到见解,走出了哲学史上的第三条道路,其“本质寓于现象”之中的哲学思想,奠定了质性研究的哲学基础。从本体论上而言,现象学认可现象的实在性,指出实事的显现方式就是其存在方式的一种,悬搁了现象之外还有一个实存的客观本质世界。以此为指导,现象学得以挣脱“客观唯一”的窠臼,关注和展现不同主体视域下实事的多样性存在,而不再纠结于“真假”的判断及所谓“信度”的掣肘。从认识论上而言,现象学指出本质亦可“直观”、可以一次性从个别中获得,从而跳出传统哲学“本质反思”、“经验归纳”和主客二元认识论的制约。以此为指导的质性研究也可以挣脱出必需“分步走”的认识论路径,通过对典型性样本的分析就可以把握到事情本质的做法及其合理性得到辩护,从而不需要再纠结于“样本量”的质疑,也不用再囿于量化研究的标准导致对自身研究正确性的怀疑。

通过以上正本清源的分析,本文将现象学对质性研究的影响从“众多源流之一”中剥离出来,重新厘清现象学的哲学源头位置,厘正现象学对于质性研究的哲学基础地位,并分析这种哲学基础如何具体地引领和指导了质性研究,从而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质性研究的特点,将以前基于经验总结的混沌操作转变为一种自觉操作,达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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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实征研究(empirical research),即基于经验的研究,此处使用“实征研究”的概念,意在着重区别于国内流行的“实证研究”(positive research),实证研究基于实证主义哲学,推崇使用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研究教育问题。

2关于“现象”与“本质”,有时也可以表述为“个别”与“一般”。现象学中对于“本质”与“现象”的内涵界定与传统哲学不同,因而本文更多地使用“实事的显现”与“实事的存在”来表征

3杂多之后有物自体,这是近代哲学的主流观点,如洛克、康德等都赞同此观点。但如柏克莱、休谟、罗素等现象论者却主张除了现象外并不存在本体,即反本质主义。

4事实上,任何研究都无法避免主体性。主体性与主观性不同,质性研究中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方法原则的遵循来避免研究者的主观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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