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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基础理论与第二哲学的基础理论特点和构成的构成

网络 2022-11-24 08:04

哲学基础理论,是指构成哲学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理论构成,基础理论是其他一切哲学理论的原理。在西方哲学史上,自柏拉图以来,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哲学基础理论体系:

柏拉图哲学体系主要包括理念-数论、迷狂说、回忆说、效用说和通种论。其他学说属于具体问题的具体哲学理论,如《理想国》等并不构成基础理论。

亚里士多德哲学体系主要分为第一哲学和第二哲学。其中:第一哲学即形而上学,也称之为“物理学之后”;第二哲学即物理学,主要谈论自然物的构成要素。

康德哲学体系的最大特点在于批判性而非建构性,主要包括:《纯粹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

谢林哲学体系主要包括:《天启哲学》、《自然哲学》、《实定哲学》、《自由哲学》和《先验唯心主义》。

黑格尔哲学体系主要包括:《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哲学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逻辑学、本体论、存在论和认识论。

哲学的基础理论体系,并仅仅指有多少理论可以覆盖世间万物的一切问题,而是指世界万物的存在和运动内在的原理和规律所内涵的理论构成。从以上几种哲学体系的构成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是最具基础性和体系化的。但是,在该理论体系中缺失了“实践论”的内容。

在中西方哲学中,“实践”的概念自古有之。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对“实践”的论述,认为“实践”就是指人的道德性问题。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把实践问题视为“他律”问题。把“实践论”作为一种独立的哲学思想加以论述的,是毛泽东于1937年写就的《实践论》。但是,毛泽东《实践论》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社会实践过程中认知与实践的辩证过程,并没有提供“实践论”的基本理论构成。

【01】哲学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

哲学的基础理论包括:逻辑学、本体论、存在论、认识论、实践论和这五种理论的统一性理论。这五种理论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其中:

逻辑学,是哲学理论的先验性理论,对其他一切哲学理论具有普遍适用性;

本体论,是由事物的内在逻辑系统与质料组合形成的物质系统。包括本体论、实体论、概念论、单子论和系统本体论;

存在论,是指事物的内在性“理性自存”,以及事物处于某个存在性境遇中的存在现象。其中:内在性存在是事物的本质性存在,包括“在、此在存在、自为存在、形而上辩证和自在存在”五种存在形式;外在性存在,主要表现为逻辑系统对事物的规定性、规范性等定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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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是指事物反应到人的意识系统中,由意识系统对反应结果进行信息处理的过程。认识论包括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和知性认识三个部分;

实践论,是人根据自我意识,将对象事物按照自我意识进行具体化、物质化、器具化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人的实践目的性置入客体的物质系统中,被物质系统的客观性要素具体化某个器具的过程。实践论的发展过程,是人的认知系统和客体的本体演化系统同时变化的辩证过程。

以上五种理论的逻辑结构具有同构性,它们的辩证统一体理论,称之为“元哲学体系”。所谓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也可以说“万物之理即一物之理”。建立在事物普遍存在基础上形成的基础理论,本身也就是事物存在的一种普遍原理和规律。因此,元哲学体系本身也是一种基础理论形式。

注:基础理论,是其他一切理论的基础。

对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实际也是对“理论”这种事物本身的研究,也可理解为“理论哲学”。其他如伦理学、价值论、政治哲学、经济哲学、军事哲学、美学、语言哲学等理论,都是由这五种基础理论构成的。哲学的这五种基础理论之间,存在理论逻辑的同构性关系。关于其理论的具体逻辑构造和相互之间关系,详见后续有关章节。这五种理论及理论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02】哲学理论的层次性:哲学,理学,美学。

哲学求真,理学求善,美学唯美。

哲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客观事实,其次才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构成的理论体系。人们从哲学角度对事物内在原理和规律的认识,是基于一般性、抽象性、普适性的发现,而不是发明创造。

宋明理学认为“灭人欲、存天理”,人对事物的认识必须克服自身的主观偏见和蒙昧,这个过程就是“祛魅”。《礼记·大学》:“格物、致知、意诚、心正”。人通过对事物建立理性认识,最终达到“心正”的层次,这个过程是人的内在性超越过程。人超越自身的本然性存在,形成对世界和自我的认识过程,是“自明”的过程,禅宗称之为“顿悟”。西方哲学中,“认识你自己、我思故我在”,都属于人的理性自存的过程。

人们从哲学角度对世界形成认识,如果以某种“标新立异、创新、风格、政治述求”等显性目的为研究趋向性,那么,其哲学理论只能构成文化而不构成原理,就偏离了哲学求真的目的性。在数学恒等式“A=B”中,左项A与右项B相等,就是“A与B”的平衡问题。数学恒等式,是一切逻辑唯理性的逻辑原型。

但是,“真”不一定意味着合理。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以绝对真理为准则,很容易陷入到不合时宜、不合情理的状态。在逻辑学中,逻辑的自洽性、确定性、唯一性,都是求真的表现,我们称之为“逻辑理性”;而在社会事务的价值判断中,以某种价值标准为准则形成的判断,也往往容易陷入功利主义的短视中,我们称之为“价值理性”。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一个关于人、事、物的问题,其逻辑原则并不唯一。在经济活动中,市场规律也并非唯一。这时,对这种逻辑原则的选择问题,就是关于理性的伦理性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的理论序列中,关于逻辑和理性的伦理性问题的学术,称之为“理学”。从广义上来说,逻辑学也属于“理学”的范畴。理,是一种广义逻辑,是指事物存在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的一切普遍联系。事物之间、质料之间的一切确定性关系,都称之为“理”。理的逻辑趋向性,就是平衡。平衡,是一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现实事务等共同的逻辑趋向性,也是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语言逻辑中,主语项与宾语项的平衡,需要通过谓语来形成联系,才能达到逻辑上的稳定。如果谓语发生了改变,其逻辑系统的逻辑原则就会发生本质上的改变。

一个杯子放置在桌面上,两者形成相对稳定,就是一个平衡问题,是一种逻辑关系。但是,杯子与桌子的相对位置却不是唯一的。因此,在逻辑平衡的前提下,其逻辑结构可以发生一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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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平衡是原则,属于“质”的范畴。逻辑结构的不同,是属于“量和度”的问题;在逻辑原则前提下,关于“量和度”的变化,就是逻辑的伦理性问题。所谓伦理,即是指一个逻辑系统中,各逻辑单元之间的秩序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逻辑单元之间的秩序,包括“上下、前后、左右”等三种基本范式。

在语言定义中,所谓“善”,即使各逻辑单元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稳定的状态。因此,平衡即善、善即平衡。

美,是事物显现于外的现象。事物的美的显现,是事物本体通过内在性理性和外在联系形成的表象。当这种表象没理念化、文学化、系统化之后,形成超越于事物的现实存在状态而形成的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因此,美属于现象层面的范畴。关于美的原理和规律,是事物现象层面的“理学”问题。而所谓“美的本质”,实际是关于理念、情感等的“形式的本质”。事物转化为器具,是事物本质和外在联系的具体化,因此,美与器具有同一性。

因此,哲学、理学、美学,是构成哲学和其他一切学科的三种基本理论形式。在哲学中,哲学文化、名言隽句、格言等,都属于美学范畴;而逻辑学、系统论、价值观等,都属于理学范畴。方法论、工具论,属于理的实际运用。而关于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理和规律,是哲学的范畴。一个事物所处的逻辑系统,是该事物的“存在之道”,也属于哲学范畴。

【03】哲学理论的发展形式:德、道,法,技,器:

从各种具体学科理论,到社会化实践的过程,是一门学科的价值和意义的发展演化过程。从中国传统哲学角度分析,任何一门学科,从专业到职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道、法、技、器四个层面。

注:其理论结构关系,如下图所示:

道,是指一个逻辑系统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道不同,逻辑系统不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时所遵循的原理和规律并非唯一,对不同道的选择和遵循问题,就是一个实践主体性意识问题,即“德”的问题。

如果将现实世界视为一个整体主系统,该主系统的逻辑原理和规律就是一种“道”,那么,具体学科就是一种“法”,是整体世界的一个子系统;而如果把子系统的学科原理和规律视为一种“道”,那么学科从专业化转向职业化之后,职业的分工就是“法”;而具体职业的专业人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的方式方法,就是“技”;而产生具体成果时所使用的人员、工具和最终成果,都称之为“器”。

因此,道、法、技、器,就是一个学科从理论到实践成果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学科领域对对象事物的存在的规定性逐渐加强的过程。器对事物存在的最终具体化,是最终规定。

从概念论的内涵与外延二重性角度分析:

内涵是学科理论的本质属性,是构成不同学科差异性的根源;外延是学科的现象属性,是构成学科之间、不同产业之间协同性的根源。

在同一个学科系统之内,道、法、技、器四个层面的内涵与外延属性变化服从“反比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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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内涵最小大,而外延最小,表现为学科和行业之间的差异性;而从法到技、器的层面,内涵逐渐减小而外延逐渐扩大。表现为学科之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小而协同性逐渐扩大。其中:

在学科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同职业之间的工具、人员、产品等,互相交换的可能性较大,即器的层面协同性较强;

而在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上,不同职业之间的相互交换的可能性进一步减小,即技的层面协同性较弱;

在具体学科的不同分工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其职能部门之间相互交换的可能性进一步减小,即法的层面协同性进一步减弱;

而不同专业之间,其理论上的协同性最小而差异性最大。

这个基本原理,与哲学或具体学科的理论有效性边界问题是一致的。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并非是不同行业之间的人员、工具等的隔阂,而是由专业之间的隔阂决定的。在法院系统和警察系统之间,人员可以调动、工具可以互相借用,但是,专业知识之间不能直接套用。而在方式方法上,或者在单位的具体职能上,具体问题可能存在相互借鉴的地方。这就是从专业、职业、产业、工具之间,不同协同性的逻辑原理。

从道到法、技、器的过程,是形而下的具体化、器具化过程;而从器到技、法、道的过程,是形而上的抽象化、原理化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存在循环辩证关系。

一个学科专业的基本原理,往往会因为工具、材料、人员等的发展,而产生革命性、突变性的发展。即“器”的发展能够推动“道”的突变,而“技、法”的变革,只能形成“道”的系统性改良,而无法形成突变。

【04】哲学理论的文本形式:典与经、史、子、集:

典和经史子集,是中国古代对典籍的一种分类。其中:

典,本义是指有垂范价值的重要文献书籍。典籍的内容是要人们信奉遵守的,因此引申为常道、准则,进而引申出制度、法律义,又引申为礼节、仪式和典礼。

经:经书,是指儒家经典著作;史:史书,即正史;子:先秦百家著作,宗教;集:文集,即诗词汇编。

其理论结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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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典,不构成具体理论,是哲学理论文本的先验性存在;

从经到史、子、集,是哲学理论逐渐走向现象问题的发展过程。哲学理论从经出发形成哲学的历史演变,在某个历史时期,形成具体哲学家的个人思想,这种思想在与现实问题发生关系,表现为集。

从经到集、子、史,是哲学理论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

哲学理论从经出发,哲学家首先形成对于现实问题的片段式结论,然后将理论片段归纳和抽象,形成个人的思想体系。由不同哲学家的个人思想和理论,在传承过程中,形成哲学的历史。

在当代哲学文本的分类中,借用古代典籍分类的方法,典和经史子集所代表的分类标准,也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其中:

典,主要指关于哲学理论上,构成定义、定理、定律、原理和规律的规范性文本。如,《国外哲学大辞典》、《中国哲学辞典》、《方法论大全》、《美学辞典》等;

经,主要指研究具体哲学理论的规范性文本。如,《形式逻辑》、《数理逻辑》、《语言哲学》、《辩证逻辑》、《系统论》、《协同学》、《复杂学》、《分析哲学》、《形而上学》、《谈方法》等;

史,主要指历史类的规范性文本。如,《西方哲学史》、《中国哲学史》、《历史研究》以及各种哲学家传记等;

子,主要指某个具体哲学家的个人著作,仅表现为个人的哲学思想和理论。如,《理想国》、《存在与时间》、《世界是我的表象》、《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等;

集,主要指哲学学者的各种论文的集合。如,哲学杂志、论文汇编、思想集、札记等。

对于哲学的学习和研究而言,应对不同文本采取不同方式:

首先,应首重对“典”的研究是哲学理论研究的逻辑和根据。哲学理论必须建立在定义、定理、定律、原理和规律研究的基础上;

其次,应立足于“经”的科学化和体系化研究。将各种具体理论上升到“经”的程度,形成具有严谨性的基础性理论;

再此,在“典和经”的基础上,对各种哲学思想和理论的历史研究。哲学的历史性,既包括了哲学家生平和哲学思想的演变,同时,也保留对“典和经”的阐释历史;

再其次,是对“子”的研究。哲学家的个人著作是个人思想的精华,但是,个人思想著作毕竟是一家之言,其中存在大量的个体主观性。因此,以具体哲学家思想为研究对象时,“子”是哲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而作为一般性意义上的“纯哲学研究”,只能作为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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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对“集”的研究。“集”是哲学家就某个具体问题、具体概念或理论的具体看法。这时,“集”的内容表现为多元化、多视角,具有矛盾性和针对性,是当前哲学学者创作的主要形式。

从哲学理论的科学化角度分析,哲学研究首先应该回归到哲学本身,尽可能首先将“典和经”进行精细化研究,形成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的专业性文本。“典和经”,是一切哲学理论的基础。在“经史子集”的理论等级体系中,哲学著作的最高成就是“经”,而不是当下哲学著作中的“子或集”。哲学语言和文本的规范性,需要通过“惜墨如金、谨慎严谨”的态度来实现,而不是一种“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文学化、艺术性方式来实现。

【05】基础理论的存在形式:

哲学理论的科学化,需要哲学家将“理论”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形成关于“理论”的一般性规律和原理。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都是一个逻辑系统,不同的学科理论具有不同的理论逻辑系统。但是,“理论”作为一种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具体化形式,其理论结构存在一般性规律和原理。理论的这种一般性规律,就是哲学的研究对象。

从知识论的角度分析:定义、定理、定律、原理和规律,是知识论体系的五种基本理论形式。其中:

【定义】:在哲学上,是指哲学概念的基本定义;在逻辑学上,是指基本的逻辑诸元、逻辑点。

【定律】: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是指某些被确定的逻辑变化规律、逻辑线。如基本形式逻辑,逻辑结构等。定律是一种理论模型,它用以描述特定条件下的现实世界,在其它尺度下可能会失效或者不准确。

定律的特点,是可证。随着哲学发展,可以被不停地论证和修正。

【定理】:定理是经过受逻辑限制的证明为真的陈述。在哲学上,是指一个完整的、确定的理论关系本身;在逻辑学上,是指一个完整的、确定的逻辑面,一个完整的逻辑事件。

一个定理陈述一个给定类的所有元素一种不变的关系,这些元素可以是无穷多,它们在任何时刻都无区别地成立,而没有一个例外。

【原理】:在哲学上,是指一种具有规律性的理论整体;在逻辑学上,是指一种代表了某个规律性的逻辑体,是事物规律内在的、形而上的先验逻辑。

【规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是在大量观察、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概括而得出的。

其理论结构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定义,不构成具体理论,是理论的基础,具有先验性。

从定理到定律、原理、规律,是从理论逐渐显现为事物的存在现象。规律,是原理的理论现象;

从规律到原理、定律、定理,是人们从事物客观存在的一般性出发,逐渐抽象为唯理论、体系化,最终形成真理性认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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