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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动物保护的研究和理论发展的较为成熟,从哲学、法学到宗教

网络 2022-11-13 13:02

国外动物保护的研究和理论发展的较为成熟,从哲学、法学到宗教等领域都涉及了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笛卡尔等法哲学家就提出了各自的动物保护观。近现代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是动物权利论的先驱,他论证说动物的痛苦与人类的痛苦其实并无本质差异。功利主义者总是站在人类道德观拓展之前沿,在欧洲人还不把犯人、黑人、女人当人看的时候,边沁就发出了这样的声音:“总有一天,其他动物也会获得只有暴君才会剥夺的那些权利。……一个人不能因为皮肤黑就要遭受任意的折磨而得不到救助。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边沁以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为动物权利辩护,他认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类施加于动物身上的暴行,并无正当性。另外洛克、康德等法哲学家也在他们的著作中展示了自己的动物保护观。这些动物保护的思想,进一步促成近现代动物保护理论体系的形成。

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的法理基础主要来源于国外动物保护的两大理论,动物福利理论和动物权利理论。关于动物立法的法理争议主要是围绕动物权利理论。彼得·辛格是动物解放运动的倡导者,其继承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动物的感知能力看作是获得道徳关怀的条件。他在《动物解放》一书的初版序中解释到,“我们认为强使其他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是错误的……我们只是要求人们把动物作为独立的有情生命来看待,而不是把他们当作满足人类目的的工具”。

因为动物在对痛苦和快乐的感知上与人类基本相似,从而他认为,所有拥有感知苦乐能力的生物都应当被平等地对待。汤姆·雷根认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纳斯鲍姆在《正义的前沿》一书中把动物当作对象和主体,认为动物值得被尊重而不是被当作同情的对象,不同生命的善是不可以被叠加的。她坚持认为动物具有自己的尊严,应当享有动物权利。这个世界包含了各种动物生命,每一种都有自己的需求,每一种都有自己的尊严。

马克·罗兰兹在《动物权利》一书中,深入剖析了罗尔斯正义论中诸概念的哲学内涵,建立了一种契约主义的动物权利论。正是这些学者对动物权利理论的不断研究,也使得动物保护立法中一些基本的法理问题被不断的讨论。国外对动物保护的立法,目前基本是从动物福利的角度出发,将动物视为法律的客体,通过制定《动物福利法》和《动物权利法》给与动物法律保护。德国在其《民法典》中确立了动物不是物,将动物作为特殊的法律客体,并于2002年在《宪法》中确立了动物保护。

动物权利/解放论_评苏州大学季建业博士论文〈农民权利论〉的抄袭问题_动物权利解放

我国动物保护的思想起源也较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动物保护的思想便存在于儒道思想之中,历朝历代对于动物的保护也订立了一些法令,但基本都是针对如何用合理的方式利用动物,真正系统的动物保护立法研究古代并未出现。我国当代动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基本是在西方动物保护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也主要是围绕动物的法律地位、动物是否有权利、人对动物的道德关怀等法理和伦理问题进行研究的。对于动物法律地位,主要有四种学说。

一是动物主体论,如徐昕指出“动物还没死,它们的权利需要保护,而且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高利红认为法律主体地位具有标准的多样化特征,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动物对苦乐感受能力与自我保存能力,使其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二是动物客体论,如常纪文说到“在人与动物之间,人是主宰者,动物是支配者。体现在主客二分的法律架构上,可以说,人是动物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动物则只能是动物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评苏州大学季建业博士论文〈农民权利论〉的抄袭问题_动物权利/解放论_动物权利解放

三是有限主体论,对成为主体的动物的范围到主体能享有的权利范围都作了限制。

四是特殊客体论,认为动物保护并非要让动物成为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可以借鉴德国“动物不是物”的理念,将动物视为特殊的法律客体﹐给予动物更好地保护。

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也决定动物能否享有法律权利,主张动物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学者自然主张动物享有权利,而反对方则认为动物不能享有权利。对于动物保护立法是否应当制定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学者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如常纪文借助欧盟的动物福利立法,从价值理念、调整对象和调整规则的角度论述动物福利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动物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在我国学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动物保护立法在我国尽管被讨论的很多,但仍没有一部完整的《动物保护法》或是《动物福利法》颁布施行,这需要通过研究动物保护立法的法理基础,来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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